環境刑法的改革探究

時間:2022-10-26 04:2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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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刑法的改革探究

本文作者:張光君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一、環境刑法的合法性危機

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通過的5人類環境宣言6中明確宣稱:保護和改善人類環境是關系到全世界各國人民的幸福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全世界各國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國政府的責任。以環境刑法懲處嚴重危害環境行為的進步觀點,也在這次大會上得以提出。從此,各國紛紛運用科技、經濟、行政、法律等多種措施應對環境危機,世界范圍內的環保運動拉開了序幕。但是,如火如荼的環保運動仍然不能阻止我們時代的環境問題整體上進一步惡化的趨勢,而25年聯合國發表的全球有史以來有關生態環境問題最全面和最深入的調查報告5千年生態環境評估報告6則再次揭示了這一趨勢的嚴重性。環境問題實際上是以危機的面目出現在我們時代的,既是人類環境的危機,也是我們時代的主旋律發展的危機。環境危機已然成為我們時代所不得不面臨的空前嚴峻而又異常緊迫的問題,而要解決環境危機也必然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環境危機的嚴峻形勢迫使人們不得不進行全面的反思。當環境日益成為一個根本性問題之時,人們馬上面臨的一個深層次問題就是:人類前工業文明時期特別是工業文明時期形成的經濟學和法學知識體系都必然面臨環境的重新審視。因為環境已然構成了經濟建設和法治建設的當然背景,而且是一個無論如何再也不能忽略的背景,而所有這些問題都以此背景為當然前提,而在環境根本不成為問題的時代,人類知識是缺少環境這一問題意識的。因此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以前的經濟學和法學知識體系是在對環境的無知無識或者一知半解的情況下建構起來的,多少都有幾分不合時宜。例如,在經濟學方面,很長時間以來,主流經濟學從其本質而言乃是忽視自然環境的。2世紀6年代美國經濟學家、國際生態經濟學的創始人鮑爾丁所著的5一門科學生態經濟學6在反思傳統經濟學的基礎上指出,傳統經濟學忽略了人類經濟活動所賴以進行的基礎生態環境,結果將人類的經濟活動引向了有增長而無發展的歧途。正是在這種批判性思維的指引下,鮑爾丁首次提出了生態經濟的概念。他提出的宇宙飛船經濟理論也在世界上引起巨大的反響。受其影響,許多著名經濟學家、科學家便將過去時代的經濟稱之為牧童經濟,意指人類對地球資源的開發無所顧忌,就像牧童在廣闊的草原上放牧一樣,對自己賴以生存的環境無知無識,而現在人類開始意識到經濟發展中的生態環境問題時,問題已經非常嚴重。又如,在法理學方面,風靡中國的西方法理學思想就是一個忽視環境問題的典型。我國學者汪勁曾經指出:雖然學界一般都認為,有關西方法律的思想學說主要起源于亞理土多德的正義論,它通過幾千年的發展和完善,已經形成了一套嚴密的法學理論,并指導著部門立法。但是,現在看來,在對當代西方法理學產生重大影響的亞理土多德的倫理道德觀中存在著嚴重的忽視自然的缺陷,其正義觀是建立在人本主義思想基礎之上的,是造成今天部門法在對待環境問題所表現出局限性的法理學思想的根源[1]。由于環境這一背景從來沒有像我們時代這樣切實而緊迫地成為一個嚴重的問題,可以預言的是,所有這些問題都必然隨著背景的變換而變換外在的存在狀態,甚至變換內在的屬性、發展的方向,甚至可以說,人類以往關于經濟與法律的經驗和智慧都需要重新尋找合法性根據。追根溯源,環境是人類文明的支撐,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前工業文明特別是工業文明是在對環境這一背景存在錯誤認識的情況下,高舉人類中心主義的大旗,通過對環境的掠奪性開發和破壞性利用而發展起來的。因此,當環境問題以環境危機的方式進入當代人類的知識視野后,必然會相應地引發經濟學和法學知識體系的合法性危機。長期以來,經濟法學通常被視為是經濟學與法學的交叉學科,而環境法學又往往被視為是經濟法學的分支學科。傳統環境法學包括其中的環境刑法學的知識體系其實是在一種錯誤的觀念基礎上建構起來的,因為其所憑借的傳統經濟學和法學知識都是缺少合法性的。申言之,環境刑法面臨著合法性危機。環境法作為人類保護環境的重要手段,是隨著環境問題的產生而產生,并隨著環境問題的日趨嚴重和人類對環境問題認識的逐步提高而不斷發展的,其得以產生和發展的直接原因,就是為了解決環境問題、化解環境危機。為此,它把國家環境管理的行政活動納入了法制化的軌道,并積極推進經濟活動的理性化,試圖以此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而刑法作為其他部門法的保障法,當然要對納入環境法的社會關系進行第二層次的調整,即將其中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犯罪化,并不得已地動用對國家而言成本極其高昂、對行為人而言代價極其沉重的環境刑罰。這種不得已性說明,環境刑法的介入是人類應對環境危機的無奈選擇,也是人類中心主義的認識論之中的機械范式和線性思維作用于環境刑法的有力例證。環境法律即使不是統治階級利益的體現,也是人類環境利益的體系化表達。但是,人類環境利益的整體性呼喚不出世界國家,所謂的人類中心主義一旦在環境法律中生根發芽,其所開之花,所結之果都只能是局部利益的體制性分配。與其說是抽象的人類中心主義,不如說是具體的個體中心主義、群體中心主義、民族中心主義抑或國家中心主義,而又只有發達國家和超級富人才可能在自己取得先發優勢之后一邊向發展中國家輸出污染和資本一邊呼吁所謂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可以更進一步說它實際上是富人中心主義、強群中心主義、強族中心主義、富國中心主義。于是,受這種格局制約的環境法律、包括同時期的環境刑法不僅而且主要不是為保護環境,卻是而且主要是為人們安全、有效地利用自然資源、征服自然提供的制度保障。作為人類進行環境管治的最嚴厲措施和應對環境危機的最后手段,環境刑法在沒有決裂人類中心主義的情況下被倉促使用,與其說是暴露了人類應對環境危機黔驢技窮的尷尬,毋寧說是暴露了人類認識到環境問題嚴重性后病急亂投醫的窘迫[2]。而在司法實踐中環境刑法之所以難以擺脫防不勝防、罰不勝罰的困境,其根本原因在于它的知識體系不管在表面上有多少環境權、環境法益、環境管理制度之類的華麗辭藻,但究其實質而言始終是輕視甚至忽略環境的內在價值的,它終究不過是一種建構在人類中心主義的認識論和價值論基礎之上的、缺少合法性背景的知識體系。由于行政從屬性的存在,使得環境犯罪成為典型的法定犯罪,環境刑法也成為典型的行政刑法。但這卻人為地割裂了環境犯罪與環境倫理的密切關系,使得二者成了互不搭界的兩個領域,進一步促使人們將生態環境的先天性和獨立性拋在腦后、將環境本身的利益和價值排除在外,結果就出現了我們時代頗具諷刺意味的圖景:一邊是環境倫理學不厭其煩地坐而論道,另一邊卻是污染企業英雄般地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這本質上是縱容行政管理機關與污染者合謀對環境實施侵害與破壞,因而是一種道德上的誤導,極端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觀念普及和行動展開。隨著環境危機的加劇和環境倫理學的發展,人們逐漸認識到,不僅人與人的關系,而且人與自然的關系也應當被納入道德關懷的范圍,人類的道德關懷應當拓展到整個自然界,這絕不是一種恩賜憐憫的道德,而主要是人類的一種道德義務。至少,已經得到較多人認可的淺生態學也主張,人類對有感覺能力的生命的尊重,不使他們產生不必要與不合理的痛苦,就成了生態倫理學的一個重要原則。[3]而深生態學并不以感受苦樂的能力為限來劃定道德主體的范圍,道德的適用范圍包括整個生態系統。在一個所有存在物在道德上都是平等的共同體中,環境倫理學是約束那個最強有力的成員(即人類)的一種機制。[4]實際上,在環境大生態系統之中,既然各個事物都具有自己的適合生態位,那么就應當承認它們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價值,因而都具有存在和適度發展的權利。而且,就人類道德權利的拓展軌跡來看,最初是君權神授,而后是天賦人權,那么天賦自然權也是符合邏輯的。由此,對于嚴重違背不害環境這一底線倫理的危害環境行為予以道德譴責和刑法規制就不會底氣不足,而會理所當然。另一方面,我們固守環境犯罪是法定犯罪本身不具有反社會性的深層次目的是為社會開脫責任,也是為了求得我們自己心靈的虛假解脫,以為把它們圈定在法定犯罪之內,就可以心安理得地打擊我們認為的某些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了而我們多數人卻仍然在實施危害環境的行為,只不過由于環境行政法的阻隔與過濾,我們就刑事豁免了,就可以合法排污了,社會就可以有組織的不負責任了。這表面上看是五十步笑百步的鬧劇,實際上是一種雙重道德標準,將其應用于環境刑法就是非常不公正的[5],也就必然使環境刑法進一步陷入合法性危機之中。從環境大生態觀出發,危害環境的行為本身就應當被視為是不道德的,是一種自體惡的行為。隨著人們環境觀念的提升,環境犯罪本身的性質也必然要向它的本質回歸,這種回歸的過程也是一個為環境刑法尋求合法性根基的過程。我國學者陳興良已經指出:自然犯與法定犯的區分是相對的,互相之間是可以轉化的。在社會倫理道德演變過程中,環境犯罪等法定犯越來越具有自然犯的色彩,這就是法定犯的所謂自然犯罪化。[6]而固守人類中心主義的環境法律觀,固守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弱化危害環境行為在道德上的可譴責性顯然會人為地阻擋環境犯罪罪質的轉化和環境犯罪觀的革新,亦無法破解環境刑法的合法性危機。

二、環境刑法犯罪觀的革新

在犯罪概念的多元論看來,神學意義的犯罪概念代表著人類對犯罪概念的早期認識[7]。由于這往往被視為是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下的反科學的認識,所以也就難免被視為是最低級的認識。現在生產力水平已經大幅度提高,科學技術已經發展到人可以自己跟自己生孩子的水平,足以毀滅地球毀滅人類自身的核武器也早已被人類制造出來,那么我們的犯罪觀是否也發展到了更高程度?在前工業文明時期,人們認為只有惡劣的環境對人犯罪的可能,豈有人對環境犯罪之理?現代人在享用工業文明的美餐之時,居然還會談論有同類對環境犯了罪而且居然在人權保障的世界潮流面前將這類新型犯罪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看來這無論如何也算是犯罪觀的一大進步。可是,我們真的進步了嗎?古羅馬有一句著名的法諺,叫做社會不可能犯罪(impossibilisestquodsocietasdelinquat),這一直是刑法學的金科玉律,也一直被犯罪學奉為至理名言。它的言外之意至少有兩點:第一是只有壞蛋、倒霉蛋才可能犯罪。社會是一個抽象的集合體,社會永遠都具有不容置疑的正義性和正確性,它怎么可能犯罪呢?由此引申,就樹立了犯罪學和刑法學的一個基本觀念:犯罪是反社會的行為,而社會是不會自己反自己的。第二是法不責眾。社會是人與人的聯合體,如果大家都從事某種行為,鼓勵都來不及,怎么可能予以道德譴責甚至予以刑事制裁呢?但是,社會不可能犯罪是一個武斷的結論,在邏輯上并不成立。按照犯罪學的經典定義,犯罪乃是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的行為,[8]所以,個人嚴重危害社會就是犯罪,個人嚴重危害自己可能就不是犯罪,但社會嚴重危害自己也不可能是犯罪嗎?即使局限于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來看,我們也不得不承認,社會畢竟是一個承上啟下的集合體,危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對于當下社會而言,就不僅僅是一個自殺自害的問題,更是一個謀殺謀害(下代人生存與發展條件)的問題,難道這也不應受制裁嗎?事實上,人類自身的創造性生產活動所伴隨的巨大破壞、污染環境的行為,使得刑法失去應有的威力,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這一基石原理遭到前所未有的嚴重挑戰。[9]按照環境大生態觀看來,嚴重危害環境這類行為謀害的是生態環境,應當屬于嚴重危害環境大生態、具有嚴重環境危害性的行為,這類行為也不應受制裁嗎?但是人們卻不假思索地認為:社會是一個抽象的集合體,社會不可能犯罪,不可能自己制裁自己。這就把應不應的問題與能不能的問題混為一談。從邏輯上看,社會能不能犯罪的問題絕不能等同于能不能對社會進行處罰的問題。從本質上看,社會不過是一個集合體,它可能有兩個人,可能有兩百個人,也可能有兩億人甚至更多,而問題的要害恰恰在于:就只因為我們是多數人或者全體人,我們的一切行為就都正當了嗎?這個世界最需要反思的就是法不責眾,與其說它是法律的無奈與無聊,不如說它是人類的無賴與無能。法人犯罪抑或單位犯罪的概念最先不是被口誅筆伐嗎?而現在有誰還會喋喋不休、罵個不停呢?社會不過是放大的單位,即是由人類社會和非人類社會共同組成的生存單位,人類社會的抽象性也是以具象性為基礎的,它也可能犯罪,它的刑事責任照樣可以像單位犯罪一樣通過某些特殊的方式現實化。環境犯罪本質上是唯發展主義的原罪,它是人類生存競爭和發展競爭的產物,是由發展本身的必要性、階段性和必然相伴隨的破壞性所引發的環境大生態系統的紊亂所無法避免的,因而除了局部性、個別性之外,還具有全局性、戰略性和普遍性的特征,人類社會也因此而可能成為環境犯罪的適格主體。按照環境大生態觀的理論進路,其實可以將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視為嚴重危害社會生態系統的行為,可以與嚴重危害自然生態系統的行為一起,整合進入嚴重危害環境大生態系統的行為,從而建立起環境大生態理論視野下的犯罪觀,即大生態學的犯罪觀。而在環境問題上,凡是嚴重危害環境大生態系統,犧牲環境過度生產和過度消費的一切行為,都是環境犯罪,而不管這些行為是打著怎樣的旗號,以怎樣冠冕堂皇的理由來實施的。按照原罪的觀念,在上帝面前,我們都是罪人;在大自然面前,我們也都是罪人。前者是神學的犯罪觀念,后者是生態學的犯罪觀念。對于前者,我們可以不假思索地說這種人皆有罪的觀念是人類茹毛飲血時期科學技術水平低下的產物而付諸一笑。對于后者,我們還笑得出來嗎?它倒恰恰是人類無休無止的貪欲和科學技術水平高漲的產物工業革命帶給我們狂飆猛進的科學技術進步,使我們更加有能力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廣度和深度影響、破壞地球生態系統;而工業文明刺激起來的無限膨脹的人欲,則是推動這種破壞的直接動力之一。聯合國的5千年生態環境評估報告6報告再清楚不過地指出:在過去五十年里,人類對生態系統的影響比以往任何時期都要快速和廣泛;而且以目前世界科技應用于生產的水平預測,未來5年內,科技對生態系統的破壞將進一步加劇;報告還指出,如果所有的地球居民都達到目前發達國家的生活消費水平,地球的生態環境是不可能持續承載的[1]。人類對生態環境實際上是在寅吃卯糧,透支子孫后代的財富。人類自限于危機之中!在發展欲望的驅使下,環境利益只能夠被象征性地予以考慮,人們自覺或不自覺地以毀滅性的方式掠奪自然資源、破壞生態系統必然導致自然資源枯竭、生態系統失衡,從而必然危及人類自身的生存。即使從人類中心主義出發,作為周圍事物的生態環境若不復存在,所謂的人類中心又從何談起?這恰恰暴露了人類中心主義環境觀和以之為基礎的發展觀和法律觀的荒謬。當今時代人類面臨的諸多環境問題歸根結底無一不與科學技術的濫用、人類的過度生產和過度消費欲有關,因此,從大生態學的環境犯罪觀出發,凡是導致這些危機的行為無一不應被視為是環境犯罪,而對這些行為予以縱容則無一不是更大的犯罪。在大自然面前,人類是有罪的,猶如在上帝面前人類是罪惡的一樣。人類殫精竭慮的發展科學技術和社會生產力,當然不愿意回到人皆有罪的起點。但是,人類社會難道不應當對日趨嚴重的生態環境危機承擔一定的責任?筆者真誠地希望,人類至少應該具有一種責任意識和罪孽感,以某些特殊的方式承擔起應負的責任,讓自己無愧于環境大生態之中最具責任能力和主觀能動性的一員的使命。

三、環境刑法的使命與立場

我們時代的環境危機是最典型的現代性危機之一。按照風險社會學家希#貝克教授的理論:現代社會的風險來源不是基于無知的、魯莽的行為,而是基于理性的規定、判斷、分析、推論、區別、比較等認知能力,它不是對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對自然的控制能夠日趨完美。傳統刑法是眾多控制自然的機器之中的一部,它期望局限在人類社會內部來解決環境問題,而結局卻是環境的不安全性日趨嚴重。從社會安全的角度來觀察,立法者應將刑法的防衛線向前推進,而不是退卻,這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性,是每一個公民、團體、社會、國家無論在過去、現在,乃至未來都應面臨的問題。[11]要使環境大生態獲得真正可持續的安全與發展,就必須充分考慮到環境危機本身的非線性規律,不必固守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而對危害環境的行為徑直犯罪化(但并非重罪化),即將環境刑法前置化和嚴密化。這是發揮其在保障環境安全之中的積極預防功能的需要,并非為泛刑主義和重刑主義招魂。誠然,反人道的泛刑主義和重刑主義是我們應當徹底拋棄的歷史垃圾。但是,文明而自負的現代人也許在猛烈地抨擊自己祖宗幾百代嚴苛、殘酷得不是人的時候,卻忘了自己正在做著吃祖宗飯,斷子孫路的事情,我們又何嘗將子孫后代當人看呢?或許在我們的眼中,只有我們自己才是人,才最有人性,我們要永無止境的追求發展、富強,而且不假思索地將自由、人權與它們捆綁在一起。當發展、富強、自由、人權成為拜物教不允許任何反思與批判的同時,刑法在社會生活中全面后退。曾幾何時,我們將這種全面后退視為人類的絕對勝利而載歌載舞、而拍手稱慶。固然,追求發展、富強、自由、人權以及人道本來無可厚非,可是,我們何嘗想過,它們終究不過是人的需要,只不過我們現代人對它們的欲望更加強烈更加普遍而已。在唯發展主義的迷霧中,我們現代人的欲望倒是滿足了,但是,我們對一部分生態環境的破壞已經無可逆轉、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已經無力回天,我們對子孫后代的環境利益和環境本身的價值和利益仍然缺乏起碼的溫情和善意我們的罪惡無以復加!可是人類社會仍然匱乏這種負罪感,仍準備敲骨吸髓地向大自然索取。大有不顧子孫后代死活,不顧生態環境承載極限的猛烈態勢,那豈不是更嚴重的犯罪?在這種態勢下,生態環境危機與經濟社會政治危機的牽連性總爆發無疑就是一把高懸在人類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這并非杞人憂天!那么,主要依靠什么才能阻擋人類社會滑向滅亡的深淵?就我國而言,毋庸置疑,政治與經濟上的強國主義是清末以降國人始終無法擺脫的情結,因為落后就要挨打、發展才是硬道理的觀念形成于中華民族一百多年來的血淚與榮辱之中,并受到世界政治經濟新格局的強化,已經根深蒂固于國人心目之中。發展,是全體有良知的中國人的共同愿望,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的內在要求。黨中央與時俱進提出的科學發展觀的第一要義是發展,與唯發展主義片面追求經濟增長和經濟發展、忽視人與社會全面進步的所謂發展截然不同的是,科學發展觀所講的發展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它不僅注重人與社會的全面進步,也注重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它是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的發展,是以人民群眾為本的發展,是全面、協調、真正可持續的發展,是促和諧謀和平的發展,它基于對人與環境的關系、環境與發展的關系的嶄新理解,克服了唯發展主義狹隘的環境利己主義、狂妄的人類中心主義和盲目的技術樂觀主義等固有缺陷,使發展的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由斷裂走向彌合,是對唯發展主義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超越。由此可進一步認為,生態環境危機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發展危機和社會治理危機是唯發展主義之危,是科學發展之機。厘清這些重大問題,有助于通過環境觀的生態化、發展觀的理性化實現大生態學的環境犯罪觀的合理化,從而為環境刑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基礎。在人類社會應對環境危機的多種措施之中,技術和行政都容易為了形成或保持自己對社會的主宰地位而陷于偏執,此所謂技術失靈和行政失靈;而經濟手段在應對環境危機之中則難以擺脫負外部性的困擾,此所謂經濟失靈。人類社會的環境管理實際上陷入了無形而巨大的歷史之網、現實之網與利益之網。在這些手段失靈的情況下只能主要依靠法律尤其是環境刑法的力量來應對環境危機,即唯有動用環境刑法從高端介入才能從根本上解除人類社會在生態環境問題上與政治、經濟、科技等等諸多問題的糾纏,并由此倒逼經濟、技術、行政手段的合理化運用。換言之,應當通過構建嚴而不厲的環境刑法體系倒逼相關環境管理制度的革新與健全。環境刑法的這種進取性雖然不符合刑事法治建設的線性規律,表面上也背離了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但實質上卻是符合刑法謙抑性與進取性的辯證關系的[12],因而是刻不容緩地突破環境治理的現實困境、擺脫利益糾纏和路徑依賴,建設契合生態時代客觀情勢的環境法治的必要策略。為此,應當將危害生態環境、制造環境危機的行為視為嚴重的環境犯罪,不僅個體性的污染者而且整體性的社會都應當被視為環境犯罪適格的犯罪主體,前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應當體現生態補償性和生態恢復性,后者贖罪或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應當包括理性地對待增長與發展,大規模地推行生態重建和生態補償,有選擇性地發展環境友好型經濟項目,適度控制人口規模,推進環境治理模式和社會管理模式的生態化變革,從而逐步償還環境舊帳并力爭不再欠新帳。刑法固然是懲罰惡的,但它是勸人向善的,否則它就不是大善之法而是大惡之法。法國思想家摩萊里曾經入木三分地指出:我所知道的宇宙中的唯一惡習就是貪欲;所有其他惡習,不管怎么稱呼它們,都只不過是這種惡習的變種和不同表現而已。[13]而嚴密的刑法法網在遏制人的貪欲,讓人對祖宗和后代懷抱溫情和善意這一點上也僅僅在這一點上有特定歷史時期的特定合理性。今天,在人類面臨生態環境危機的滅頂之災之前,該是倡言環境刑法向人類的經濟社會生活適度地、不得已地推進,從而建立更加嚴密的環境刑事法網的時候了。或許,這種逆現代刑法的非犯罪化潮流而動的思想觀念將會受到歷史法庭的無情審判。雖然,孫中山先生曾經說:世界潮流浩浩蕩蕩,順之者昌,逆之者亡,但是,什么才是真正的歷史潮流呢?如果環境刑法顧及子孫后代和環境大生態的整體利益而不得已地嚴密化和前置化是反動的,就是泛刑主義和重刑主義借尸還魂,那么這個陶醉于唯發展主義的人類世界里還有什么是不反動的?別忘了,早在19世紀末期,恩格斯就曾警告人類說:我們不要過分沉醉于我們對自然的勝利。對于每一次的這樣的勝利,自然界都報復了我們,,每一次勝利,在第一步都確實取得了我們預期的結果,但是第二步和第三步就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意料的影響,常常把第一個結果又取消了。[14]放眼全球,人類改造自然的深度、廣度和強度并沒有因為變革發展模式的口頭說教而得到實質性的變革,更遑論與經濟發展模式變革相配套的、也更重要的生活消費方式以及社會治理模式的變革。整個地球都在熱火朝天地求發展、不顧一切地求發展:許多發展中國家為了避免在經濟上、政治上受制于人,必然要求加快發展,甚至透支環境求發展也在所不惜;同時,發達國家為了保持其經濟和政治優勢,必然要求更大規模的發展,豁出他國環境求本國發展也在所不問。局限于這種唯發展主義的路徑依賴,再加上人類社會客觀上始終處于發展不均衡的狀態之中,導致的必然結果就是,這種唯發展主義的競爭就不僅是必需,而且是必然。于是,人類社會就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陷入了豁出生存求發展的殘酷競爭、惡性循環和病態邏輯之中;于是,我們時代的生態環境不堪其重,危機四伏;于是,我們時代的生態環境連同我們的時代一起陷入了疾病之中[15]。這樣一來,聯合國環境與發展世界委員會(WCED)所倡導的可持續發展就不僅沒有減緩,反而加劇了我們對人類危機總爆發的憂慮。因此,真正反動的,是豁出生存求發展的唯發展主義。這種反科學的發展模式是我們時代的疾病,犧牲環境求發展是它的癥候,無窮無盡的貪欲和環境利己主義是它的病根,治病救環境便是環境刑法的基本使命,不得已地嚴密化、前置化便是環境刑法的基本立場。總而言之,環境刑法必須顧及子孫后代的利益和生態環境自身的利益而不得已地嚴密化和前置化,治人類過度發展與過度消費之病,從而拯救生態環境并防止其陷入進一步的危險和危機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