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的發展及挑戰
時間:2022-10-30 04:5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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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婧陳陽軍周大峰工作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隨著國際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國際刑法也有了許多新的發展。以下筆者主要從理論進展、法律規范的豐富以及司法實踐的發展等角度對國際刑法的新發展進行闡述。
(一)國際刑事法律原則理論的確立和豐富
國際刑法基本原則是國際刑法的基礎和精神指導,隨著國際刑法理論和實踐的深入發展,逐漸形成了國際刑法的基本原則體系。國際刑法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如下:首先是主權原則,主權的至高性是國際社會多元化和平行性的根本緣由所在,它強調尊重各國的國際人格。它是國際刑法的首要基本原則,也是制約國際刑法發展的一個關鍵因素。其次是補充性管轄原則。管轄原則的確立是懲治犯罪的首要原則,國際刑法的管轄權與國家的管轄權的內容相似,并且是以國家刑事管轄權為基礎的。但國際刑法的管轄權是以國家加入公約為前提而且管轄的犯罪類型主要是涉及全球普遍安全的,與國家管轄原則中的普遍管轄原則相類似。國家管轄原則以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為基礎,而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較少。所以國際刑事管轄權可以被看做是國家管轄權的補充。因為國家主權與普遍管轄權之間存在沖突,這就使審判的成功率大大減低。《羅馬規約》中規定了補充性管轄權原則,這使之成為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原則;再次是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是國際刑事管轄的新突破,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在國際刑法框架內的確立是個長期而又緩慢的過程,它主要是通過一系列國際公約和法律文件逐步得到各國的承認和肯定,而且在一些司法實踐中也具體運用了這一原則來解決個案中個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個人刑事責任原則是具體司法實踐中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和罪行法定原則的基礎,如果沒有個人刑事責任的確立,抽象的國家實體和主權特性將使懲治國際罪行成為空談。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重大發展我們主要談論的是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即規定法律規范要明確界定其所禁止的行為內容和相應的責任承擔問題。這與國內的罪刑法定原則是相一致的,或者說是從罪刑法定原則發展而來的。合法性原則不僅是刑事司法的審判準則,用以及時懲治犯罪而是也是對罪犯的合法權益的保護。該原則不僅僅是實體法原則還應該包括程序法原則。合法性原則是司法公正的基本價值準則。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對象是個人的嚴重國際犯罪行為,其中卻涉及到國際司法審判機構與國家司法審判機構,以及相關國家間司法機構間復雜的合作和協調關系,因而要求有更強的合法性。
(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日益豐富
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國際刑法發展的形式淵源,是國際司法實踐的法律依據。國際刑事法律規范的發展主要由編撰和匯編兩種形式。聯合國在豐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的工作方面處于主導地位,這主要表現為在聯合國的主持之下匯編整理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法律文件的匯編是對國際刑法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成熟的法律規則為各國所接受和執行,實踐中又形成新的國際習慣規則,成文法與習慣法相互促進,逐漸形成完善的國際刑罰制度體系。國際刑法不應再是所謂的邊緣學科,而是作為一門正式的法律學科為學者們所接受。成熟的法律體系將更多的國際罪行納入其中,司法實踐中也可以更多的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國際形勢法律規范的完善是國際刑法發展的法律基礎和淵源,同時也是國際刑事管轄的法律依據和基礎。
(三)國際刑事司法實踐的多樣化
在半個世紀的冷戰時期內,國際刑法處于其低谷發展時期,國際刑事審判工作卻并沒有像預期的那樣實現體系化和制度化。懲治國際犯罪的主體基本上仍是主要是各國國內司法機關。近現代國際刑事審判實踐的特點主要概括如下:一懲治國際犯罪的主體主要是國家司法機關,國際刑事司法機關為輔。國際刑法執行是間接執行的補充性模式;二是聯合國在打擊國際犯罪方面。
(四)國際刑事合作領域日趨加強
國際刑事的合作是推動國際刑法發展的實踐基礎,在這個協作過程中處處多需要和反映著國家主權的部分讓渡和被限制,即國際刑法的發展和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間妥協結果。傳統的國際刑事合作主要是程序法方面的國際合作和交流。冷戰之后,國際刑事合作的方式主要是通過締結一系列的相關國際條約,以及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形成的國際習慣規則。這不僅是國際形式合作的依據同時也是其活動的準則。國際刑事合作涵蓋的范圍隨著國際條約的形成也不斷擴展。例如:國家在跨國洗錢領域的合作日益加強,國家在懲治跨國有組織的犯罪合作領域的拓展,國家在國際法人犯罪領域合作的強化。
二、國際刑法的新發展對國際刑事管轄權的強化
(一)從國際刑法基本原則的角度分析國際刑事管轄權
我們知道刑法的基本原則是國際刑事管轄權確立的理論依據和基礎。筆者對他們的關系理解如下。首先主權原則是國際刑法的傳統基本原則,它主要強調國家主權的權威性和尊重國家主權。我們知道刑事管轄權是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尊重國家主權就要尊重一國獨立自主的刑事管轄權。但是隨著國際刑法的發展,國際刑事管轄權也逐漸確立并且朝著不斷加強的趨勢發展,例如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制度的確立。從司法實踐來看國際刑法的新發展對其傳統基本原則有了一些限制要求。其次補充性管轄原則、個人刑事責任原則和國際合作與司法協助原則都是從刑事司法的具體制度規范國際刑事管轄權,這一方面是對國際刑事管轄權的強化同時也是對國家刑事管轄權的挑戰和限制。最后合法性原則的確立筆者認為它不僅是基于法律基本精神的考慮來規范和強化國際刑事管轄制度,更是對國家刑事管轄制度的挑戰和更高的要求,這樣就可以進一步明確國際刑事管轄權與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關系。在相互關系的協調中探尋維護國家刑事管轄權的方式。
(二)國際刑事法律規范是國際刑事管轄權確立的法律依據
如1998年《國際刑事法院規約》是國際刑事法院成立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建立常設國際刑事法院的基本法律文件,同時也是國際法院刑事管轄權得以確立的法律依據。法院的管轄權主要涉及危害整個國際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罪行。法院根據本規約對種族滅絕罪、反人類罪、戰爭罪具有管轄權;國內管轄權與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關系方面《,規約》明確規定該法院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或者說是并行規則下的輔助作用。國家是否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問題上《,規約》規定一旦一個國家成為了《規約》的締約國就視為自動承認了法院對有關罪行的管轄權,不需要額外的協商。從上法律條文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國際刑事管轄權不僅被更加清晰的予以界定而且也逐步有了強制性的特性。
(三)國際刑事司法實踐是推動國際刑事管轄權強化的基礎和原動力
例如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明確的紐倫堡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設立的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管轄權、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盧旺達國際刑事法庭管轄權、國際刑事法院確立了國際刑事法院的行使管轄權等都是國際司法實踐的典范。前四個管轄權是由特設法庭行使對特定案件的管轄權或者基于某些國家的協定或者國際機構的授權來行使其管轄權,這些司法實踐是國際社會對國際犯罪直接行使管轄權的開端。這種實踐不僅反映了國際社會要求懲治國際犯罪的愿望,而且豐富了國際刑事司法的實踐,同時促進了國際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并行發展與完善,逐漸形成獨特的制度體系。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的確立,才真正標志著國際社會直接懲治國際罪行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國際刑事司法實踐的發展過程就是國際刑事管轄權不斷確立和強化的過程。
三、國際刑法新發展下國際刑事管轄權與國家管轄權的沖突
綜合上述我們知道隨著國際刑法新發展國際刑事管轄權得到不斷強化,我們所說的國際刑事管轄權主要是指國際刑事法院的行使管轄權。國際刑法從各個方面強化國際法院的刑事管轄權也就意味著國際刑事管轄權與國際刑事管轄權有了許多新的沖突。一般來講,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國家刑事管轄權的關系主要有以下三種理論觀點:1.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優于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一元論觀點。任何國家都不會接受一個可能凌駕于國家司法主權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這不僅是與傳統國家主權理論相對立,更是對一國司法主權的嚴重威脅。所以建立一個具有強制且優先管轄權的國際刑事司法機構的理論構想幾乎是不具可能性。2.認為國家刑事管轄權優先于國際法院刑事管轄權的一元論觀點。即我們一般認同的補充性管轄權規則,由于國家主權的首要和重要的地位,國際司法機構不可能繞過國家司法主權管轄具體案件。要想得到國家的最多支持必須是對國家主權有著最大程度的尊重。3.認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平行于國家刑事管轄權的二元觀點。這就是司法實踐中的平行管轄權學說,或者稱為訴訟轉移管轄權說。將國家刑事管轄權和國際刑事管轄權看做兩個不相互沖突且獨立的管轄權,忽視二者不相融合部分。雖然可以避免其他觀點中的某些重要的管轄權與主權的沖突問題,而且強調國際刑事法院適用移交國的實體法,但該學說仍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與國家司法主權之間的平衡問題,而只是對沖突的一種暫時的忽視。從國際主流理論觀點看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和國家刑事管轄權的相容性是占主導地位的,但是我們知道這種相容性是建立在國家刑事主權的讓渡和受限制的基礎之上的,并且隨著國際刑事管轄權得到不斷強化也對國家刑事管轄權產生了新的挑戰。首先是固有管轄權與國家同意原則間的沖突。一般認為固有管轄權是指法院根據其設立的基本法律文件而被賦予的,不需要他國額外認可就能行使的管轄權,也就是自動接受管轄。國際刑法通過國家同意的方式對國家行為產生效力,可以被看做是尊重國家主權原則的體現。任何未經過一國同意的協定對該國家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所以,國家只能由于主權的自我限制來接受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這是國際社會主權林立的現實狀況。但《規約》對國家刑事管轄權提出了更多的限制要求,這些限制也被多數國家所接受,這是國際刑事管轄權發展的良好開端。其次是檢察官權力過大有會損害到國家刑事管轄權。《規約》規定了“檢察官可以自行根據有關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的資料開始調查”,并“可以要求國家、聯合國機構、政府間組織或非政府組織,或檢察官認為適當的其他可靠來源提供進一步資料”。但是,檢察官的自行調查權同時會受到個人或者其他國際組織的指控或者監督,以及法院的制約,這樣也使檢察官無法集中人力或者物力來進行訴訟程序,也可能會使檢察官面對大量指控而需要做出是否調查與起訴的應對政治決策的回復,所以檢察官事實上根本無法做到真正的獨立于公正并且對國家刑事管轄權也產生了很大的干擾。盡管國際刑法新發展使國際刑事管轄權與國家管轄權形成沖突,基于上述結論,筆者認為我們還是要理性的在不斷促進國際刑法發展的前提下追求國際刑事管轄權與國家刑事管轄權間的平衡。首先應堅持國家主權原則,追求合理的國家刑事管轄權力。國家讓渡出部分主權給予國際刑事法院是為了形成國際社會的良好秩序,最終維護本國的利益;其次應加強國際合作,增強對國際刑事法院的信任和合作。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與國家行使管轄權的關系中包含了不同價值取向和不同利益的追求,但是其最終目的是一樣的,所以二者本質上是相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