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與國際刑法探究

時間:2022-10-30 05: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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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國際刑法探究

本文作者:張旭工作單位:吉林大學法學

人權問題是現(xiàn)代世界各國廣泛矚目的熱點之一。從國內角度說,重視人權、尊重人權并運用憲法、刑法等法律手段對人權予以保障已成為大多數(shù)國家的共識并付之實踐;從國際角度說,人權的保護也越來越引起國際社會關注,各種保護人權的國際性組織紛紛建立,有關保護人權的國際性法律文獻相繼出現(xiàn),人權原則也成為國際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很顯然,作為國際法的刑法方面與國內刑法的涉外方面匯集而成的國際刑法,也必然接受人權的影響和洗禮。從20世紀國際刑法的發(fā)展歷程來看,這已經(jīng)是無可爭辨的事實。但怎樣認識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涵義、人權評斷標準及人權在國際刑法中的地位,則存在很大的分歧。而這些問題都直接影響著對國際刑法基本問題的認識和理解,直接關系著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因此,對人權與國際刑法的關系進行探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際刑法中人權涵義的界定

人權是一個內涵極為豐富的概念。可以說,一個現(xiàn)代人應當享有的諸多權利,均應涵蓋其中。正因為如此,人權往往被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在不同的意義上解釋和運用。例如,從人權的使用上看,有的強調人權里的個性自由和政治權利,有的則強調社會經(jīng)濟、文化權利,尤其是民族自決權、發(fā)展權;有的將人權當作客觀存在于一切民族和文化中的通用的低度原則,有的則將人權作為一切國家和民族都要為之奮斗的理想目標。從人權的種類上看,有從性質上劃分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經(jīng)濟權利、文化權利、社會權利,有從主體上劃分的個人權利、集體權利、民族權利,也有從保障方式上劃分的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從人權的存在形態(tài)上看,可分為應有權利、法定權利和實有權利三種。從人權界定的根據(jù)上則包含國際、國內立法中確定的法律意義上的人權和站在人性、自然的角度認識的人生與俱來的天賦人權。¹很顯然,國際刑法不能將眾多性質互異、程度有別的人權解釋不加區(qū)分地吸收進來。作為一個法律部門,國際刑法對人權的運用應有特定的含義和內容。從國際刑法的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宗旨及其實現(xiàn)途徑來看,國際刑法與人權的聯(lián)系主要有二:一是國際刑法對人權的保護機能,即通過對國際犯罪的懲處,保護人類的各種權利不受犯罪的侵害;二是國際刑法對人權的保障機能,即國際刑法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因其種族、宗教、國籍、信仰、性別等原因受到追訴和懲罰,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判刑人得到公正的處理和人道主義待遇。由于國際刑法的保護機能是通過適用國際刑法所產(chǎn)生的客觀效果,涉及的面很廣,與國內及國際其他法律對人權的保護基本一致,所以,筆者認為,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應側重在對人權的保障機能的認識和理解。從這樣的認識基點出發(fā),國際刑法中的人權應在法律意義上使用,指那些在國際、國內法律規(guī)范中加以規(guī)定,并且與懲處國際犯罪和實現(xiàn)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直接相關的人權保護內容。在各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有許多關于保護公民個人權利的規(guī)定。雖然這些規(guī)定難免帶有“階級色彩、地域色彩和文化色彩”,但在承認人享有和滿足某種符合人道精神的利益和需要的權利,并通過設立、配置或調整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社會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來謀求社會的有序發(fā)展上是共同的。º可以說,正是人類對于自身基本權利問題的相互認同程度不斷加深,人權原則才作為國際社會認可的原則走進國際政治、法律領域,成為諸多國際一26-性法律文獻所規(guī)范的內容。筆者認為,在眾多而廣泛的人權內容中,可以成為國際刑法領域的人權內容主要包括以下5個方面:(l)平等權。平等是人類自然的權利,也是人權存在的基本條件。沒有普遍的做人的資格,當然不會有人權。因此,人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就首先成為人權的基本要求。這一思想首先在世界上第一個關于人權的國際性文獻《世界人權宣言》中得以明確,其后為國際人權公約等一系列國際性文獻進一步發(fā)揚。平等權意味著人人平等地享受一切權利,任何人不得因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財產(chǎn)狀況、出生或其他身份特征受到歧視。(2)自由權。自由權是其他人權得以存在的另一基石。如果一個人沒有自由,其他人權也就失去了意義。為此,要求國際社會普遍尊重基本自由也成為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公約中一項基本原則。自由權主要指人生而自由,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不得任意侵擾個人的私生活;不得干涉思想、信念及宗教的自由;不得任意限制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需要指出,保護人的自由權雖然是一項普遍承認的基本原則,但不意味著人的自由是不受任何限制的絕對權。這一點在國際性人權文獻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以及《非洲人權憲章》中均有明確體現(xiàn)。從另一個角度說,基于保護公共安全和打擊犯罪的需要,可以對自由權加以一定的限制在各國學者中也成為共識。»可見國際刑法中的自由權是相對的自由權。(3)生命權。生命權是人的生存權利。人人皆享有天賦之生存權,目前已經(jīng)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國際刑法自然也要承認人權與國際刑法人所享有的這一權利。但是,為了保護國家和國際社會的公共利益,可否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對于能否將剝奪生命作為一種懲罰犯罪的手段,有肯定與否定兩種截然不同的主張.。肯定論者認為,生命權是人所享有的一種絕對權利,不得基于任何理由予以剝奪。即使是依法剝奪犯罪人的生命,也是反理性、反人道的。否定論者則認為,生命權不是一種絕對權,對罪大惡極的人處以死刑,是人倫道義、公平正義的具體體現(xiàn)。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的認識不能離開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從人類發(fā)展的更高境界來說,從人權的基本精神來說,生命權應屬于一種絕對權。然而,生命權是否應當視為絕對權與生命權在現(xiàn)階段能否視為絕對權是兩回事。從目前的國際現(xiàn)狀看,各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程度相差懸殊,價值取向各異,對死刑的認識還有很大分歧。國際刑法在現(xiàn)階段還只能將生命權作為一種相對權利予以接受。如果在現(xiàn)有的歷史階段,不顧國際現(xiàn)狀硬將生命權視為一項絕對權,勢必給國家之間的刑事司法合作徒增困難。事實上,國際人權公約中也從現(xiàn)實出發(fā),沒有將生命權絕對化,只是要求各個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嚴格限定死刑的適用范圍,并確保被判死刑者享有最審慎的法律程序及最大可能的保障。可見,將國際刑法中的生命權理解為一項相對權,既符合國際社會現(xiàn)狀,也有足夠的法律依據(jù)。(4)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人權在根本上是由道德而不是法律來支持的權利。因此,強調維護人的尊嚴和價值,就成為其內在的、必然的要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確認了這一要求,其中規(guī)定任何人不得使為奴隸,禁止奴隸制度和奴隸買賣,任何人不應被強迫奴役或被要求從事強制勞動;所有被剝奪自由的人應給予人道待遇。從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的側重點來說,其更強調被剝奪自由的人也應得到人道主義對待,其固有的人格尊嚴也應受到尊重。這里,被剝奪自由的人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受刑人,也包括在引渡、訴訟移管等國際刑事合作中被限制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不僅規(guī)定在各國內刑法、刑事訴訟法中,而且體現(xiàn)在許多國際性法律文獻中,如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guī)則》、1973年《關于偵查、逮捕、引渡和懲治戰(zhàn)爭罪犯和危害人類罪犯的國際合作原則》、1984年《關于保護面對死刑的人的權利的保障措施》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在這些文獻中不僅詳細規(guī)定了被剝奪自由的人在住宿、日常生活、醫(yī)療設施、處罰及在監(jiān)所內應享有的待遇,而且特別強調禁止酷刑、殘無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行為。可以說,保障被剝奪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在國際刑法中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5)公正審判權。公正審判權是從法律程序上對‘’被告人”人權設立的另一保護屏障。保證被告人獲得公正審判,不僅是人權保障的要求,也是充分發(fā)揮法律效能的需要。隨著人權法的發(fā)展和人權運動的高漲,體現(xiàn)在各國內法律中的公正審判權也走進國際法,成為國際人權法的重要內容。到目前為止,許多國際性法律文獻,如《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美洲人權公約》均作了明確規(guī)定。公正審判首先要求司法獨立。為促進并鼓勵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而沒有任何歧視,聯(lián)合國第7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其中要求各國應保證司法機關的獨立,并將此項原則正式載人其本國的憲法或法律之中。其次,公正審判權要求被告人在國際刑事訴訟過程中享有各項應該享有的權利。被告人及被判刑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權利保障,在現(xiàn)代各國刑事訴訟法中幾乎都有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在人權保護問題進人國際領域后,國際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應同觸犯國內法的被告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因此,在國際刑事訴訟過程中保障被告享有聽證權、出示證據(jù)權、向證人發(fā)問權、獲得冤案賠償權、最后陳述權以及判決宣告后的上訴、申訴權也就成為當然的要求。筆者認為,要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保證被告人的權利不受非法侵犯,國際刑法當然要承認這些權利,并在訴訟過程中將相關權利保障落到實處。

二、國際刑法中人權地位的思考

人權保護是現(xiàn)代法的機能之一。國際刑法作為現(xiàn)代法之一,承認人權,并對人權予以保護,乃是當然結論。但是,人權在國際刑法中應居于什么地位?則很少有人進行專門探討。但從學者們對相關問題的論述中仍可發(fā)現(xiàn)在這一問題上存在的分歧。總的說來,對人權在國際刑法中地位與作用的認識基本可以歸納為三種:(1)人權是國際刑法中的第三元。這種觀點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國際刑事領域的基本格局發(fā)生了重大改變,它不再是國與國之間的交往與合作,而在“國家對國家”的二元結構中增加了享有權利的相關個人。此時,個人已不再被認為是無權的、國家刑事合作指向的客體,其在請求國和被請求國之間,具有自己的地位,而且在國際犯罪的追訴過程中,個人作為享有權利的主體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從這個意義上說,人權可以被視為國際刑法中的第三元。¼這種主張雖把人權保護提到了與國家權利并列的高度,但其并沒有•28•進一步說明人權究竟怎樣在國際刑法中發(fā)揮作用,也沒有說明當人權與國家行使刑事管轄義務發(fā)生沖突時,誰具有優(yōu)先權。(2)人權在國際刑法中發(fā)揮關鍵性的作用。這種觀點主張,人權保護沒有國界,其作為當代國際刑法的一部分,在國際關系中高于一切,是國際法所承認和獨立于國家法律之外的法律權利。相對有關國內法和刑事司法互助條約而言,尊重基本人權具有優(yōu)先適用權。如唐納德.K.皮諾高夫和瑪莎.V.J.克朗指出:“一些人權規(guī)范在國際刑法中擁有特別優(yōu)先地位,因為它們是作為憲法性的基本原則和最高價值被接受”。這種觀點在西方被廣泛地接受。在歐洲的許多地區(qū)性公約中也體現(xiàn)了這一主張。如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規(guī)定,當被請求國認為被引渡人將在請求國遭受酷刑,被請求國通常不予引渡。歐洲人權法院近期的一些判例也充分反映出尊重人權為當代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一部分。»(3)人權應服從國家主權和遏制犯罪的需要。這種觀點認為,在適用國際刑法的過程中,相關人員的基本權利的確會受到一定的影響和干預,但只要這種影響和干預是依據(jù)法律,并追求合法目的,就是公正的、必要的。在保護人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同日益增長的國際犯罪作斗爭并維護一國主權的需要。¾在他們看來,沒有國家主權和獨立,就不會有人權。如果片面強調人權保護,勢必影響同國際犯罪斗爭的有效性,并使得國際刑法適用和國際刑事司法合作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應該說,二戰(zhàn)之后,人權被引入國際刑法領域,代表了人類的進步和發(fā)展,有助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從各個方面對國際刑法問題進行反思和探索。因此,國際刑法毫無疑問應給人權以一席之地,而且應將人權作為國際刑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們應該看到,在國際刑法適用的過程中,會涉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相關國家的國家利益以及有關個人的個人權利三個極為重要的方面。國際刑法中的人權考慮必須兼顧國家利益及國際社會的共同利益,實現(xiàn)人權保護與國家利益及懲治、防范國際犯罪的需要之間的均衡。從一般意義而言,人權保護與運用國際刑法懲治犯罪并不矛盾,二者互相依賴、互相促進。一方面,國際刑法在人權保護的推動下得以不斷發(fā)展。對人權的關注與保護是國際刑法在二戰(zhàn)后得以迅速發(fā)展的基本動力。正是二戰(zhàn)期間德、意、日法西斯肆意踐踏基本人權、滅絕種族的暴行,引發(fā)了世界范圍內用刑事手段制裁反人道行為的強烈要求,并促使國際刑法在40、50年代得到迅猛發(fā)展。同樣,將人權考慮注人引渡及其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實踐,也使得國際刑法在新的方向上前進。另一方面,人權借助國際刑法得到更全面、更實際的保護。國際刑法始終把保護人權作為自己重要的調整內容,其中禁止種族滅絕、種族隔離、種族歧視,禁止奴隸制度、禁止買賣婦女和兒童,禁止酷刑,保障被剝奪自由的人獲得人道主義待遇、特種囚犯的人權保護等等規(guī)定,都不外是實現(xiàn)人權這個目標。不僅如此,國際刑法還以其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提供了實現(xiàn)人權保護的途徑。這樣,人的生存權、平等權、獲得人道主義待遇權等應有權利就成為法定權利,而且借助于國際刑法規(guī)范而變成現(xiàn)實。然而,在特定情況下,在一定意義上,人權保護與適用國際刑法懲治國際犯罪亦可能發(fā)生沖突。許多人看到了這一點。如“不斷增加的保護人權的觀念正在大大減弱國際刑法的效能’,¿;“如果將人權引進引渡程序可能會給引渡的實施增加許多困難”À。的確,在國際刑法適用過程中,有時會面臨保護人權還是承擔國際刑法應該履行的義務的兩難選擇。優(yōu)先考慮人權保護,必然會影響國際刑法效能,不利于國際共同利益的保護;而只考慮國際共同利益的保護,又會帶來侵犯人權的危險,不盡符合當代法保護人權的基本精神。因此,忽視人權保護或忽視國際共同利益的防衛(wèi)均欠妥當。筆者認為,在國際刑法適用的過程中,應該考慮人權保護問題,但應該把人權保護放在適當?shù)奈恢蒙?而不能過分強調和夸大人權的作用。為了避免一些國家利用人權問題推行自己的價值觀念、意識形態(tài)、政治標準和發(fā)展模式或借保護人權之名不履行國際義務,也為了減少人權保護可能帶來的國際刑法適用上的困難,應該把人權保護逐步納人法律調整的體系中,即在對國際犯罪行使追訴權或國際刑事司法合作過程中,應保護什么種類、什么范圍、什么程度的人權以及在國際刑法適用時具體保護人權的措施都明確納人國際刑法規(guī)范,使人權保護的內容成為國際刑法的一部分。將人權保護內容融于國際刑法規(guī)范之后,就沒有必要在適用國際刑法過程中再特別考慮人權問題。這樣,通過對國際刑法的適用,可以同時達到保護人權和防衛(wèi)國際共同利益的目的。

三、國際刑法中人權標準的評斷

界定了國際刑法中人權的涵義,明確了國際刑法中人權的地位,人權與國際刑法關系中的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國際刑法中的人權保護不是一種抽象的理念,而應該是一種實在的體現(xiàn)。因而,它要靠具體的法律規(guī)范加以保障,要通過各種具體的途徑去實現(xiàn)。然而,無論是法律規(guī)范中對人權種類及范圍的規(guī)定,還是國際刑法適用過程中相關國家人權狀況及相關個人人權是否受到侵犯的確定,都離不開評價人權的標準。因此,國際刑法中人權標準的評斷,也是探討人權與國際刑法關系的一個重要方面,而且是實現(xiàn)國際刑法保護人權機能的前提條件。人權一詞盡管在世界范圍內流傳已久,在國際性文獻中也頻頻出現(xiàn),但總的來看,人權概念的使用比較抽象。這樣,如何認識和理解人權,往往取決于各國對人權概念的解釋,以致形成各自不同的人權觀念和評價標準。在各國人權觀念存在重大差異的情況下,國際刑法要將人權保護內容貫徹落實,就必須首先找到的能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人權評判標準。否則,泛泛地稱人權在國際刑法適用過程中要受到保護,不僅會使其由于過于理想化而成為空中樓閣,還會為懲治國際犯罪和實現(xiàn)各國刑事司法合作設置新的障礙。筆者認為,人權保護觀念雖以銳不可擋之勢沖擊著國際、國內各個角落,并走進國際刑法,但國際刑法要實現(xiàn)對人權的保護還必須借助于國家的力量和各國政府的支持。所以,國際刑法中人權問題的解釋、適用及評斷標準,必須堅持主權原則,由各主權國家在公正、平等的基礎上協(xié)商解決,在求同存異的基礎上取得共識。從現(xiàn)實的角度看,從歷史的角度看,達成人權評斷標準的共識雖然會困難重重,但總的說是可行的。從現(xiàn)實基礎來看,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已成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fā)展的基本需要。盡管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標準由于社會制度和經(jīng)濟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在各國之間不盡一致,但在尊重和保護基本人權的原則立場上卻是共同的,人權原則已經(jīng)成為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從歷史發(fā)展上看,隨著全球經(jīng)濟一體化和國際間各種交往的加深,國與國更緊密地聯(lián)系在一起。而文化的相互交融和合作需要的•30•加強,人類會找到越來越多的共同點,在對人權的認識,特別是基本人權的評斷標準上也會慢慢走近。最近,美國決定取消向聯(lián)合國提交反華人權議案和我國加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則消息,充分反映了這種趨向。國際刑法中人權評斷標準的確定,在筆者看來,應特別注意兩個方面:一是要立足于國際現(xiàn)狀。這就是說,世界性人權標準的選用,應劃清應該的人權標準和可行的人權標準之間的界限。對于當前還不成熟,還不能為多數(shù)國家所接受的標準,盡管其反映了人權的內在價值和對人權保護的更高標準,也不宜不顧其他國家歷史發(fā)展現(xiàn)狀而強行納人國際刑法。如隨著人權保護的呼聲不斷高漲,許多西方學者提出生命權應作為一種絕對權利受到保護。一些國際公約或雙邊條約,如聯(lián)合國《引渡示范公約》、《歐洲人權公約》、《1961年美國一巴西引渡條約》,都明確將死刑作為一個可以拒絕引渡的事由。筆者認為,在目前的發(fā)展階段,死刑還不能被認為是侵犯人權的行為。因為一國死刑的存廢不僅與人權相關,而且與該國的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政治狀況及文化傳統(tǒng)相關。對于一個國家或一個人而言,如果其只是站在自己文化背景的基點上去判斷和評價整個世界的事物,就不可能與其他國家或個人達成一致的見解。死刑應該在現(xiàn)代社會中廢除的觀點,就是建立在西方的觀念、價值和法律制度的基礎上。而從另一個角度看,世界上還有許多國家保留著死刑。對于這些國家來說,幾乎不可能接受將死刑作為侵犯人權的行為這樣的標準。至少在目前是如此。很顯然,國際刑法對死刑問題的評價不能排除尚未廢除死刑國家的主張,也不可能在全世界都廢除死刑后再確定評價標準。對于生命權,共同的前提是要作為一種權利保護,在此基礎上再尋求解決問題的手段。在一些國家(廢除死刑與尚未廢除死刑)之間進行引渡時,雙方往往達成協(xié)議,廢除死刑一方仍然承擔引渡義務,保留死刑一方則承諾被引渡者不受到死刑制裁。這實際上就是減少對生命權認識的差別,謀求合作的努力、馬克思曾經(jīng)指出,理論觀念取決于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發(fā)展。筆者甚以為然。不錯,任何權利都是一種主觀可能性,要使這種可能性變成現(xiàn)實,離不開一定的物質條件。對大多數(shù)發(fā)展中國家來說,要達到發(fā)達國家的人權保護目標是不可能的,如監(jiān)獄狀況,在發(fā)展中國家和發(fā)達國家具有極為明顯的差別。這樣,在確定人權評斷標準時,國與國之間也會存在矛盾。此時,用西方的人權觀念作為世界人權觀念,用發(fā)達國家的人權標準作為國際刑法中衡量和評斷的普遍標準,是絕對不合理的。國際刑法中人權的評斷標準要兼顧不同地區(qū)、不同經(jīng)濟發(fā)展程度的不同國家的利益,尋求人權標準的共同點,減少相互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也唯有如此,國際刑法對人權的保護才能取得實效。當然,從全球角度著眼,兼顧各國利益并不排除和反對在地區(qū)范圍內采用其他人權標準,只不過這種標準不應具有普遍性。二是要注意人權標準的可操作性。確定在國際刑法中的人權評斷標準不是目的,它不過是國際刑法實現(xiàn)人權保障的手段。所以,只有人權評斷標準明確、具體,才能貫徹到國際刑法適用過程中。所謂明確、具體,是指國家在締結、簽訂有關懲治國際犯罪及進行國際刑事司法合作的公約、條約或協(xié)議時,應直接擬出保護人權的具體條款。盡管這些條款怎樣規(guī)定,包括哪些具體內容有待各國協(xié)商、探索,但至少應包括人權保護的種類、程度,人權保護的具體方法和途徑,對人權保護的限制,等基本內容,都有必要納人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當中。1996年5月國際刑法協(xié)會引渡與人權委員會第2次報告提出應將被告知權、獲得律師幫助權及翻譯權明確規(guī)定在國內引渡法律中;引渡與人權委員會還準備起草在引渡程序中保護人權的指導性條款,供各國簽訂引渡條約或制定國內法時參考。Á這是向人權保護法典化,保護內容具體化方向所做出的積極努力。需要指出,人權保護納人國際刑法體系,各國協(xié)調一致達成人權評斷標準的共識,應該允許有一逐漸發(fā)展的過程,如果在這方面操之過急,容易激化而不是消除業(yè)已存在的政治分裂、經(jīng)濟矛盾和文化沖突,其結果,不僅會給國際刑法的適用帶來諸多障礙,也會使得人權保護成為虛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