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體育教育分析及啟示
時間:2022-01-30 08: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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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規、課程標準及目標的制定
民國時期的小學體育課程正是在這一背景下展開的。1928年頒布的“戊辰學制”,作為南京政府教育的基礎學制,規定了從小學到大學的教育時間和各種科目[2]。學制的推行除了將公立學校納入政府的直接管理外,也加強了對私立學校的管理。1929年中華民國大學院改制為國民政府教育部,是全國學術及教育行政事務的最高機關,蔣夢麟接替蔡元培任部長[3]。國民教育部成立之初,實行大學區制,首先在南京和北平試點,后因學生紛紛罷課,影響了學校的日常教學,最后被迫取消大學區制,恢復原有學制。同時國民政府著手制定許多新的政策法規,其內容涉及教育的方面,當然也包括小學體育教育。1932年12月24日,國民政府正式公布《小學法》,該法令共計18條,其中第二條規定了小學的學習年限為六年,前四年為初級小學,后兩年是高級小學,這就為初小和高小的劃分提供了依據[4];《小學法》第8條規定:小學學習科目由教育部統一規定,還要求地方視各自具體情況開設簡易職業科,用于培養學生的獨立能力和生存能力;小學還增設幼稚園,用于學齡前的兒童教育,這些條款都是在當時比較創新的規定[4]。同時,該政策首次以法律條文的形式對小學學制、管理體制、教學形式進行了規定,是中國小學教育政策的一次重大進步。《小學法》也對體育教育作了明確規定,嚴格要求各級教育主管部門,通過該法令以及后續的小學體育教育政策的頒布,小學體育教育正式進入快速發展時期。民國時期對于體育課程目標的制定經歷了多次修改和完善。1928年2月18日,大學院公布的《小學暫行條例》結合了中國的一些具體情況,雖然有許多不盡人意的地方,但為各省市的體育教育行政機關發展小學教育提供了政策依據。各省根據條例規定的章程,在學校的經費、校舍等方面都做出了具體的努力,大力發展本省的小學教育,小學體育教育也正在這時期蓬勃興起。1929年頒布的《小學課程暫行標準》中的體育目標既繼承了民國初期體育目標中對于發展自身與培養公民道德方面的要求,又注重了對于團體精神的要求與培養,以期達到更加完善的效果。1931年,政府頒布的《三民主義教育實施原則》中的體育目標主要重視學生自律以及忠實程度的訓練,期望通過童子軍訓練、團體訓練以及學校教育達到學生忠于政府教育的目的。1932年頒布的《小學法》及《小學體育課程標準》中對于學校體育目標又進行了更為詳細的分析。體育目標從籠統的提出發展兒童各器官的功能,到進一步具體到培養兒童健康體格以及陶冶良好品格兩個方面。1936年正式課程標準所規定的體育目標,增加了“養成日常生活上和國防上所需要的運動技能”的要求。1940年3月制定的《小學體育實施方案》除此規定之外,該實施方案還分述了體育正課,課外活動等具體的目的[15]。在1942年頒布了《小學體育課程標準》,這一時期的體育目標除了延續注重健康體格的培養之外,還強調了學校對于兒童體育及其衛生知識的教授,期望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此外,團體意識的培養一直受到政府的關注與重視。
2體育課時標準及比重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教育部于1929年、1932年、1936年、1940年、1948年五次修改制定課程標準,其中1948年的課程標準因為政權的更迭并未得到實施,根據這些課程課時標準可以從整體上把握小學體育課在所有學科中占比重的基本情況。民國初年(1912-1915年),在《普通教育暫行課程標準》中規定:初等小學校課時設置為:“每學年皆為4課時”。高等小學校課時設置方面為:“男生四個學年皆為3課時,女生皆為2課時”[16]。1929年的暫行課程標準規定小學開設課程為九門。小學低中高年級體育課的課時數分別為:“低年級150min,占總課時數的13.2%,居于第2位;中年級150min,占總課時數的11.4%,居于第3位;高年級180min,占總課時數的11.8%,居于第3位”[17]。1932年的正式課程標準中,小學共開設有十門課程,小學低中高年級體育課的課時數與所占比重分別為:“低年級為150min,一年級體育課時占總課時數的12.8%,居于第2位。二年級體育課時占總課時數的11.9%,居于第2位;中年級為150min,三年級體育課時占總課時數的10.9%,居于第3位。四年級體育課時占總課時數的10.4%,居于第3位;高年級180min,占總課時數的11.5%,居于第3位”[18]。1936年的修正課程標準,將一二年級的體育與音樂課合并為唱游課,而三至六年級又將其分為獨立的單科進行教授。除了修正課程標準以外,政府在頒布的《小學低年級唱游課程標準》及《小學中、高年級體育課程標準》中也對課時數有明確的規定。1936年修正課程標準中,低年級共開設有六門課程,在課時設置上,唱游課為180min,一年級唱游課時占總課時的17.6%,居于第2位。二年級占總課時的16.2%,居于第2位;中年級共開設八門課程,三年級體育課時為120min,占總課時數的9.8%,居于第3位。四年級為150min,占總課時的11.6%,居于第4位;高年級開設九門課程,在課時設置上,五六年級體育課課時皆為180min,占總課時數的13%,居于第2位。[19]1937年7月,日本全面侵華戰爭爆發前夕,南京政府教育部又頒布了《小學規程》修正版,規程的第二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了小學科目及每周教學時間,其中小學低年級體育和音樂時間合計180min,而到了中年級單獨體育課程時間就有120至150min,高年級甚至達到了180min,這些都是政府對小學體育教育重視的明證。1940年頒布的《小學體育實施方案》中對于體育正課以及課外運動的課時也有著明確的規定:“體育正課①低年級與音樂合并為唱游科,每周180min,分為六節,每日一節,每節30min。②中年級第三學年每周120min,分為四節,第四學年每周150min,分為五節。③高年級每周180min,分為六節(每日一節)或四節,每節30或45min。課外運動①低年級每日一次,每次以30min為標準。②中高年級每日一次,每次以40min為標準”[13]。1942年頒布的《小學體育課程標準》中規定的每周教學時間為:“第一二三學年各120min,第四學年150min,第五六學年各180min。”在體育課占總課時數的比重上,一年級體育課時占11.1%,居于第3位;二年級體育課時占10.3%,居于第3位;三年級體育課時占9.3%,居于第3位;四年級體育課時占11.1%,居于第4位;五、六年級體育課時占12%,居于第3位[14]。然而,在地方的具體實施過程中,小學所設置的課程并未與課程標準完全吻合,例如在汝南縣“初級小學設國語、算術、常識、圖畫、手工勞動、體育、唱游。高級小學設國語、公民、算術、地理、歷史、自然、音樂、圖畫、手工勞動、體育。農村小學由于師資條件的限制,特別是私塾改良的初級小學,每校僅有學生1班或2班,教師1至3人,只學國語、算術、間或上1節體育。”由此可以看出,地方小學根據自身的需要以及師資、設備的限制,并未能開設1932年體育課程標準所規定的全部課程。按規定,體育正課課時低年級每周為150min,高年級為180min,但是該縣實際上每周只上一節體育課或者不上,可見,體育正課在該校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加上師資的缺乏,該校可能連正規的體育教師都沒有,體育課的開設情況不容樂觀。
3體育教學內容
針對體育課程標準中規定的體育教授內容,民眾中的各個階層根據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及地域文化的特殊性等都發表了關于小學體育教授內容方面的不同的意見,也在擬定具體實施計劃上根據地方特點與實際情況對教授內容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分析,以便更加適合本地區的教授情況。下面表中分別是1928年、1932年、1942年各學年體育教學的具體內容,這幾年的教學內容在民國時期具有非常強的代表性。1912年1月19日頒布的《普通教育暫行辦法》中規定小學體育教育主要以兵式體操課為主。根據1912年-1913年頒布的《小學校令》、《小學校教則及課程表》中有關校體操科的規定如下:小學校分為初等小學校和高等小學校,學制分別為四年和三年。初等小學校體操科教授內容為:“第一學年為游戲、簡單之單音、唱歌;第二、三、四學年皆為游戲、徒手體操及唱歌。高等小學校體操科教授內容為:“普通體操、兵式體操及游戲。”兩類學校均設有體操科,皆以“使兒童身體各部平均發育,強健體質,活潑精神,兼養成守規律、尚協同之習慣。初等小學校首宜授適宜之游戲,漸加普通體操。高等小學校宜授普通體操,仍時令游戲,男生加授兵式體操。視地方情形,在體操教授時間或時間之外,授適宜之戶外運動或游泳”為要旨;在教授內容方面皆分為唱歌與體操兩部分:唱歌方面,初等小學四學年皆為教授平易之單音;高等小學皆為單音唱歌。體操方面,初等小學第一學年為游戲,第二、三、四學年為游戲及普通體操;高等小學三年皆為普通體操、游泳以及兵式體操(男)為主。1929年頒布的《小學課程暫行標準》中規定:體育教材選擇,應根據兒童的身體、年齡和技術程度的高下;并需適合兒童生活的需要。材料和方法,都須以興趣為主,使兒童于活動之后覺得滿意;我國固有的兒童游戲,如‘踢毽子,‘造房子’等應當盡量提倡;本地方固有的兒童游戲,也應選擇好的,盡量提倡。我國固有的拳術和其他武術于相當的時地,也可選用為高年級的教學材料[8]。在游戲中,低年級以唱歌、感覺、模擬游戲為主;中年級增加了競技、競爭游戲為主,高年級則以競技、競爭游戲為主;舞蹈方面,低、中、高年級都以土風舞為主;運動類中,低年級只有模仿運動,中年級增加了球類、田徑與器械運動,而高年級主要以球類運動、田徑運動、器械運動為主。1935年發行的《中學教授細目》中,就有“本教材所列墊上運動及攻守法等,均為增加勇敢及國防之工具”[22]。這一時期所教授的各項運動在教授要點中,增加了國防準備和國防抗御的要求。更具備了“國防之工具”的要求。在競技運動中出現的爬繩爬桿的練習,也是戰爭時期所必須的技能之一。除此之外,在政府頒布的歷次課程標準之中,國術第一次作為大項列入男生教授內容之中,均能加強自衛之能力,國術是“發揚國光、個人自衛之唯一良法也。舉國民眾,尚武之精神,百折不回之毅力,萬夫不當(擋)之勇氣。何患民族之不盛強哉?”[23]由此可見,國術的學習一方面有利于增強學生的自衛能力,另一方面也適應了戰時國防之需要。在《體育教授細目》各學年作業要項中,將正式課程標準中的“舞蹈”改為“韻律活動”,將“姿勢訓練”刪去,包納在各項運動中訓練,另添增“體操”,并將游戲、“準備操”、“模仿操”、“普通體操”及“太極操”包納其中[24]。內容共包括韻律活動、體操、運動、其他五部分。“教材的選擇,應根據兒童的身體,年齡和程度,并須適合兒童的心理、生理、生活的需要,運動季節及國防準備的需要”以及“兒童自然的活動,如不妨害兒童身體和學校秩序的跑跳等,不應禁止,且應提倡,以發展兒童對于活動的機巧耐久和速度,為日常生活的應用,國防抗御的準備”[25]。1942年教育部頒布的《小學體育科課程標準》所規定的教學內容之中,比之以往有了很大的差別。首先,不似以往低、中、高年級的上下學年教授內容相同的情況,而是六個學年教授內容都不盡相同。其次,高年級男女生分開教授,各自教授不同的內容。[22]1942年頒布的體育課程標準一直實施到新中國建立,是國民黨政府頒布并且實施時間最長的課程標準。可以看出,在教授內容方面,已經根據《戰時各級教育實施方案綱要》之規定對小學低、中、高年級進行了適當的調整與增添。整步與走步等內容的增加,也算是軍事訓練的一部分。
4體育教材
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特別是在其建立的前十年間,政治環境相對穩定,為教育部頒布的各項法令得以順利實施提供了有利的條件。為了使學校體育課實施更為規范,政府除了頒布一系列課程標準對體育教學進行約束外,還組織體育專家編訂了一系列體育教材。除此之外,在地方及各省市教育廳也著手組織一部分有經驗的專家編訂適合地方的體育教材與參考書;一些體育教師也根據其教學經驗及學校的實際情況編寫適合其教學活動的教材與教學參考書。一時間,體育教材的編訂與出版進入到白熱化階段。據不完全統計,從清末到1925年,我國共出版各類體育圖書、教材近90種。而1926年到1935年則達400余種(不包括各種體育掛圖)。由于各地體育教育的程度高低不同,加上氣候、文化、環境等方面的差異,一些教材并不適用于所有地區。1935年之前,政府對于小學使用何種體育教材并未有明確的規定,導致各個地區學校體育的教授內容雜亂不堪,學校教育情況很難以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與評價,難以保證學校體育教學質量的總體水平,影響了學校體育教學的均衡發展。雖然政府在1929年頒布的《小學課程暫行標準》中附有體育教學的參考書目。但是這一課程標準實施不到四年的時間,就被正式課程標準所取代,因此這一參考書目難以在學校普遍實行。于是,為了改變學校教材雜亂使用情況,為了使體育課教授內容實施更為規范并有章可循,教育部于1933年召集一批體育專家,以美國、德國中小學體育教材為藍本,編訂了中小學體育教科書。南京國民政府教育部組織專家于1935年編訂了《體育教授細目》,它根據各年級學生的年齡、性別特征,每學期、每周分單元排列各類教材,并且遵循一定的系統性、科學性,是體育課成為學校正式課程以來最為全面、系統的學校體育教材。《體育教授細目》作為我國第一部比較完備的體育教材,涵蓋了小學、初中、高中體育教學的所有內容,使得學校體育教材編訂有了可以遵循的標準。1942年后,教育部又發行了一批體育教材與教學參考書,直至1946年,共出版中小學“體育教材十三種,體育參考書十種。‘國術’方面在1940年后共編輯了各種教材49種。”
5反思與啟示
民國時期,政府結合中國的一些具體情況,借鑒了歐美等發達國家的小學教學經驗,根據地方特點與實際情況對教學內容進行了更為細致的分析,安排一些符合地方特色的體育內容進行教學。政府對于學校體育教育作用的細化,不再是抽象的要求身心發展,而是將其具體化,注重塑造健康的體格,使其在培養國民健康體格,強調了學校對于青少年體育及其衛生知識的教授,期望其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此外,團體意識的培養一直受到政府的關注與重視。這在我們當今的小學體育教學中值得反思與啟示的內容之一。“民國時期體育課一度成為僅次于國語課的第二大科目,即便是有個別時期課時數出現下降的情況,也基本上保持在前五名的位置”[17],這是當今學校體育無法比擬的。雖然教育主管部門不斷加強對于體育課的重視程度,但是在各個學校受到當今應試教育的影響,各個學校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很多這樣或那樣的問題,比如,課時數量打折,其他課程占用體育課,對體育教師工作量打折等現象,這些值得我們反思與啟示的內容之二。民國時期編寫的教材與當今相比數量無法比擬,但是當時編寫的教材是部分有經驗的專家或體育教師根據其教學經驗及學校的實際情況編寫適合其教學活動的教材與教學參考書。無論從內容上,還是實用性上都有著很高的參考價值,而現今受到社會環境、利益的驅使,尤其是教師為了評定職稱的需要,體育教材琳瑯滿目,數量驚人,簡直就是快餐似的,內容上具有較強的重復性與組合性。這是值得我們反思與啟示的內容之三。民國時期小學體育硬件方面(比如:場地、器材,師資情況、教學手段,尤其是當今在高科技手段在當今教育教學中的應用)沒有當今優越,但是通過文獻研究發現,民國時期無論學生的體質,學生對體育的興趣,學生參與體育的動機等方面都值得我們當今小學體育教育借鑒,這是值得我們反思與啟示的內容之四。
作者:張學海 單位:南京曉莊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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