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沖突特點解決論文
時間:2022-04-03 04:41:00
導語:法律沖突特點解決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隨著香港、澳門的相繼回歸,中國出現了“一國兩制、四法域”的格局;而中國大陸與臺灣還未能統一,是否能將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沖突稱成為區際沖突,或有此一問,因為所謂區際沖突一般是指統一國家內各法域的沖突。關于這一問題,中國的狀況十分特殊。中國應該采取何種區際法律沖突的模式,成為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由于歷史原因,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關系歷來相當于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相互之間的沖突關系一般視為國際沖突,多援用各自國際沖突法規則解決之。自中國政府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內地與港澳的交往日增,出現了大量的沖突問題,在解決這些沖突問題時,不能單純地將這種法律沖突作為國際法律沖突對待。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兩地仍分別由英國和葡萄牙政府負責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仍應屬于國際法律沖突性質。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門先后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境內兩個新的獨立法域,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才成為現實。加之目前大陸與臺灣在政治上尚未統一,對對方法律在己方域內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認,但自兩岸開放至今,始終存在著大量的兩岸之間的交往關系,存在著兩岸之間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本文試從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特點,來探求適合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
關鍵詞法域;區際法律沖突;解決模式
目錄
一、中國現代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
二、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現狀
三、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特點
(一)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包括同一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與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
(二)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表現了三大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
(三)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僅包括各法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而且還有國際協定適用上的沖突。
(四)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是單一國中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情況下的法律沖突。
四、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
(一)立法途徑
1.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性質
2.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原則
3.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法域代表
4.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方式
5.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步驟
(二)司法途徑
1.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
2.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范圍
3.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程序要求
(三)其他途徑
1.互派學生
2.互派考律師資格者
3.互派司法人員
一、中國現代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
區際法律沖突概括地講是指一國之內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所謂法域是指法律效力所及的空間范圍或具有獨特法律制度的地區。由于各法域法律制度不同,具體法律規定必有不同,在調整法域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時使用不同法域的法律就會導致不同的后果??梢妳^際法律沖突是在調整這種涉及相關法域因素的法律關系時,有關法域的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觸。需要說明的是,不同法域間產生的法律關系是多方面的,不同法律關系由不同的部門法來調整,各法域調整不同法律關系部門是有差異的。因此,廣義上看,法律沖突有可能是民商法等私法之間的沖突,或者是刑法、行政法等公法之間的沖突。一般認為公法具有很強的屬地性,各法域原則上只適用內法域的公法,即不承認其他法域公法在內法域的效力。因此各法域公法雖不同,但法律沖突很少。而各法域間民商事法律關系是大量存在的,如果各法域都堅持屬地原則,不承認外法域民商法律的“域外”效力,勢必造成當事人利益的損害和民事關系的不穩定,從而抑制各法域正常的民商事交往,阻礙經濟的發展。因而各法域普遍承認外法域私法在內法域的效力,使外法域法律與內法域法律在解決法域間民商事法律關系時處于同等的可選擇地位。通常所指區際法律沖突主要是指民商事法律沖突。本文所探討的即是在此意義上的區際法律沖突。
在中國的歷史上,臺灣、香港、澳門一直是中國領土的組成部分。但后來,香港和澳門分別為英國和葡萄牙強行占領,臺灣則為國民黨政府轄制。于是,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在不同的環境下,產生和發展了相互差異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而且,大陸、香港、澳門、臺灣隨著歷史性的分割,其相互間的關系也有了很大的改變。
雖然,大陸和臺灣都認為對方是中國的一部分,都不贊成分裂為兩個國家(現在“臺獨”勢力抬頭,但其難成為主流),但雙方各有自己的一套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在兩岸之間實行開放之前,雙方的對立導致相互關系的隔絕,二者之間形同異國、甚至敵國,即使今天兩岸關系已有很大好轉,實行了交往的開放(如“小三通”、春節直航等),但這種對立狀況并未能徹底改變。
香港和澳門長期為英國和葡萄牙領治,雖然,新中國成立后,中國政府曾多次聲明香港和澳門是中國的領土,不承認外國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但在妥善解決這一歷史遺留問題之前,內地與香港和澳門的關系,實際上是以中國與英國、中國與葡萄牙的關系的形式建立的,為不同國家間的關系。
隨著歷史的發展,統一中國日益成為所有中國人的共同愿望。為順應民心,完成統一祖國大業,中國政府率先做出以誠意統一祖國的姿態。考慮到歷史的原因使臺灣、香港、澳門適用不同于內地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經濟得到了不同的發展,若強求中國在一種制度下統一,要求香港、臺灣、澳門改變現行制度,必將損害這三個地區人民的現實利益,破壞這三個地區的繁榮穩定,不利于和平統一祖國大業的完成,因此,中國政府提出以“一國兩制”統一祖國的方針。根據這一方針,中國統一后,內地實行社會主義制度,香港、澳門、臺灣仍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四個區域各自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局部改變,各自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中國政府的“一國兩制”的構想是從解決臺灣問題提出的,但首先運用于解決香港和澳門問題。經過多次協商和談判,這一政策終于先后為英國和葡萄牙政府接受。1984年12月19日,中英正式簽署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繼而,1987年4月13日,中葡也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國政府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這兩個聯合聲明確立了香港和澳門將分別于1997年和1999年回歸中國,按“一國兩制”政策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原則。
中英和中葡之間的聯合生聲明的簽署是中國實現統一的第一步,兩個聯合聲明得到了內地和港澳人民的普遍擁贊。全國人大通過《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后,香港和澳門作為中國國內兩個實行不同于大陸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的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被確定下來。香港和澳門已分別于1997年和1999年以后,成為中國范圍內的兩個獨立的法律區域,“一國兩制”政策順利在香港和澳門實施。
同時,中國政府始終沒有放棄統一臺灣的努力,并懷有巨大的誠意,期望與臺灣當局協談,以港澳模式,同樣以“一國兩制”方針解決臺灣問題。這一努力已經得到有關方面的積極回應。即使在沒有解決臺灣統一問題的現在,由于兩岸公認臺灣屬于中國的一個部分,也有理由將臺灣視為中國國內的一個特殊法域。
因此,中國將形成為一個有四個不同法域存在的復合法域國家。在中國國內,四個法域之間的交往關系,會引起涉及多個法域的法律關系的權利義務沖突,也必然引起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這就是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產生。
由此,我們可以認為,所謂中國區際沖突,是指中國范圍內大陸、香港、澳門、臺灣四個法域之間的利益沖突及法律沖突。
二、中國區際沖突的現狀
從理論上說,1997年以前,中國的區際沖突是不會產生的,因為臺灣還未統一,香港和澳門也并未回歸。中國大陸與臺灣還未能統一,是否能將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沖突稱為區際沖突,或有此一問。因為所謂區際沖突一般是指統一國家內各法域的沖突。關于這一問題,中國的狀況十分特殊,僅從理論上著眼是不夠的。
如前所述,兩岸一直認為,大陸和臺灣同屬于一個國家,所謂統一,實為政治的統一,因此,在統一前,臺灣應是中國范圍內的一個特殊法域,與大陸之間的沖突,應視為一種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形式。如果將統一前大陸和臺灣之間的沖突視為國際沖突,則有違于兩岸人民的共同心愿,也極不利于祖國的統一。
這一點,在臺灣學者中也有同論,如臺灣臺北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王志文即認為:“由于目前海峽雙方統治當局均主張‘一個中國’,從而就此一意義而言,兩岸之間的法律沖突即不能與一般所稱的‘國際法律沖突’相提并論,而應被歸類為一種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北M管他同時談到兩岸間的沖突與政治統一情形下的區際沖突不盡相同,但也認為將區際法律沖突的概念應用于兩岸間的沖突的解決,仍是現階段較為務實可行的做法。
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還涉及到另一相關問題。一般認為,法律沖突產生的條件之一是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認,大陸和臺灣目前尚不能相互承認對方法律在域內的效力,那么,是否兩岸之間不存在法律沖突?
筆者認為,法律沖突的產生以不同法域之間利益關系的產生為誘導,只要有涉及多個法域的利益沖突關系的存在,就必定有法律沖突問題存在,而不以法律域外效力的承認為絕對前提。大陸與臺灣雖然目前沒有相互承認對方法律在己方域內的效力,但由于兩岸交往已在不同范圍和程度開放,同時涉及大陸和臺灣的關系數量日增,因而帶來大量的法律沖突問題,以至兩岸理論、立法和實踐各界都對兩岸之間的沖突問題給予了高度重視。
由此可見,盡管目前大陸與臺灣在政治上尚未統一,對對方法律在己方域內的效力尚未相互承認,但自兩岸開放至今,始終存在著大量的兩岸之間的交往關系,存在著兩岸之間特殊的區際法律沖突。將來大陸和臺灣達成了政治上的統一,那么,在“一國兩制”的政策下,臺灣將繼香港和澳門之后,成為中國又一個特別行政區,大陸與臺灣之間的沖突將成為政治統一情形下的真正意義上的區際法律沖突。
內地和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關系也將經過兩個發展階段。由于歷史原因,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關系歷來相當于不同國家之間的關系,相互之間的沖突關系一般視為國際沖突,多援用各自國際沖突法規則解決之?,F在,雖然已分別制定《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從法律上確定了香港和澳門將成為中國的兩個獨立法域,但在香港和澳門回歸前的過渡期,兩地仍分別由英國和葡萄牙政府負責行政管理。因此,在1997年和1999年以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仍應屬于國際法律沖突性質。1997年和1999年后,香港和澳門先后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境內兩個新的獨立法域,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的區際法律沖突才成為現實。
內地與港澳之間的關系一經確定,就無法將相互間的法律沖突僅視為國際法律沖突,在這種國際法律沖突向區際法律沖突過渡中,二者之間的界限有時是不必截然劃分的。
香港和澳門在1997年以前分屬英國和葡萄牙轄治,相互間沖突屬國際法律沖突;1997年至1999年之間,香港已屬于中國的一個法域,港澳沖突仍帶有國際性;1999年后,澳門也成為中國的一個法域,港澳沖突則屬區際法律沖突。
臺灣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沖突關系較為復雜。1997年和1999年以前,臺灣與港澳之間的沖突應屬國際法律沖突,無論大陸和臺灣在看待臺灣的地位方面如何有分歧,但對此都應有一致的理解。惟在1997年和1999年之后如何看待臺灣與港澳關系,兩岸稍有分歧。
在大陸看來,香港和澳門回歸后,無論大陸和臺灣是否已經在政治上統一,臺灣作為中國的一個特殊法域,與香港和澳門之間的法律沖突,都只能屬于區際法律沖突。
但臺灣在此問題上卻陷入一種進退兩難的境地。
臺灣當局一直聲稱自己為中國唯一合法政府,因此,在中國政府分別與英國和葡萄牙簽署關于香港和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時,臺灣“外交部”曾發表聲明,認為在涉及香港和澳門的歸還問題上,臺灣為唯一合法的談判對象,因此中國政府與英國和葡萄牙之間有關香港和澳門的任何協議均屬無效,臺灣概不予承認。
但臺灣方面也知道,此種聲明無異于徒勞。臺灣學者對臺灣當局對澳門問題的聲明評論道,為此一聲明之本身,尚無法阻止中國政府收回澳門之行動,亦難以阻止中國政府未來以區際沖突法之理念看待大陸和臺灣間之法律沖突問題。自然,在香港問題上也是一樣。
所以,臺灣方面雖然做出過聲明,但對香港和澳門回歸祖國、成為中國兩個法域的前景,不得不認可,并做出相應調整。他們已認識到:“97及99年之后,港澳將完全脫離外國殖民地之地位,屆時臺灣與港澳之法律沖突自不能再以國際法律沖突之原理處理,亦無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余地?!?/p>
然而,臺灣與香港、澳門之間關系究竟如何確定,尚未說明。對此,臺灣學者評論道,1997及1999年之后港澳與大陸之間關系,應屬于地方與中央關系,然而解釋港澳與臺灣之相互關系究竟為何,則較不易定位。未來港澳兩地如欲繼續與臺灣發展多元化之關系,勢必須在《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對于外國在港澳設立代表機構之問題設有明確規定,但港澳當局顯然并不能將臺灣定位為外國;《香港基本法》與《澳門基本法》雖然提及港澳與中國大陸其他省、市等地方行政區域之關系,但臺灣目前還未處于中央政府的有效統治之下,因此未來港澳應在何種法理基礎上界定臺港澳之關系,即有待進一步探究與厘清……另一方面,屆時臺灣應如何定位港澳,也需要首先建立明確的法理依據。臺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于1993年1月表示,未來港澳將被定位為不同于一般地區的特別區域。此種定位原則與中國政府將港澳定位為特別行政區之原則有相近之處;所不同的是,港澳特區與大陸將有事實上之行政隸屬關系,但與臺灣之間則沒有。
在此,雖然沒有明言臺港澳之間應屬區際關系,但既已認為臺港澳關系將不再是國際關系,而又已承認港澳為中國的特別區域,那么,臺港澳關系應為區際關系,其相互間法律沖突應為區際法律沖突,則不言而喻。香港和澳門基本法中沒有關于港澳與臺灣之間關系的規定,這一問題有待港澳將來自行立法作規定,但將來港澳對于臺灣之間的關系也只可能確定為區際關系,其間法律沖突只能被視為區際法律沖突。
所謂中國區際法律沖突,不僅是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沖突,也包括香港、澳門、臺灣三個地區相互之間的沖突。港澳臺無疑是將來中國國內三個十分重要的區域,在政治、經濟、法制、軍事等各方面的地位和作用舉足輕重,其相互間的關系及沖突的調整對整個中國影響甚大。但縱觀國內法學理論界,極少注意港澳臺三者間關系及沖突問題。如加強此方面研究,或許有利于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
三、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特點
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同世界上現有的多法域國家的法律沖突相比,有明顯的區別。它有下列一些重要的特點:
第一,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包括同一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與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
世界上現有的多法域國家的法律沖突,都是一國一制下的法律沖突……就是說,這些國家的各地區的政治、經濟制度一致,或者都是資本主義制度(如美國、瑞士、澳大利亞等),或者都是社會主義制度(如前蘇聯、前南斯拉夫等)。由于這些國家具有統一的社會制度,因而其各地區的法律都具有同樣的階級本質,都有同樣的基本原則。這些國家內各地區法律的共同點是主要的,其不同點是次要的。這種區際法律沖突比較容易解決。而我國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是一國兩制下的法律沖突,是社會主義法律與資本主義法律的沖突?!吨杏㈥P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中葡關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確定中國對港澳恢復行使主權后,港澳的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上述地區還將設立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財政獨立權、社會治安維持權。其原有的法律除與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相抵觸或者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就香港來說,其原有的法律有以下幾種:
1.普通法和衡平法,這是英國通行的法律;
2.條例,這是香港總督根據立法局的建議或經立法局同意而制定的法律,當然也是根據英國的法律原則制定的;
3.附屬立法,亦稱授權立法,是香港的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或各種獨立的管理機關制定的、調整某些特殊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包括電力、電視、供水、公共交通、旅游等方面的規則;
4.習慣法,即中國過去的習慣法,主要是清朝時的法律和習慣,其適用范圍很窄,僅在上述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內適用之,主要用于親屬關系、繼承等方面。
香港的上述法律,同我國大陸的法律有根本性質的差別,不可避免會發生法律沖突。例如,香港法律規定21周歲為成年,而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18周歲為成年,相差3周歲。另一方面,香港法律規定男女16歲可結婚,比我國婚姻法規定低4-6歲。這樣,在合同關系的當事人定約能力問題上,在婚姻關系的結婚年齡問題上必然有法律沖突。大陸與澳門臺灣也會有類似情況。這種法律沖突,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與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沖突,是根本性質的沖突,而非形式的沖突。
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之間也存在著法律沖突,這種法律沖突都是資本主義制度下的法律沖突,是相同社會制度下的法律沖突,但它與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沖突又有不同情況。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有統一的憲法和各項主要的法律,法律的基本原則是一致的。從全局來說,法律是統一的,沖突是局部的。但在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之間并無統轄三區的憲法性法律和主要的部門法,因此港澳臺之間的法律沖突較之多法域的資本主義國家內部各地區之間的法律沖突要復雜一些。
由此可見,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有同一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和不同社會制度下的區際法律沖突。而同樣實行資本主義制度的香港、澳門、臺灣之間的法律沖突,又是無統一憲法性法律和各主要部門法情況下的法律沖突,這是我國區際法律沖突和任何其他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同的特點,因此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會呈現出其他多法域國家未曾有過的特殊的復雜情況。
第二,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表現了三大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
我國大陸各省區屬社會主義法系,香港屬普通法系(英美法系),臺灣和澳門屬大陸法系。這種情況在世界上也是少見的。其他國家,美國和加拿大有屬于不同法系之間的法律沖突。美國大多數州屬于普通法系,只有路易斯安娜州屬大陸法系;加拿大屬普通法系,但魁北克省屬大陸法系。這兩個國家內部的區際法律沖突具有兩大法系的法律沖突的因素。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都是同一法系內部的法律沖突。但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卻具有三個法系的法律沖突的性質。
第三,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不僅包括各法域法律適用上的沖突,而且還有國際協定適用上的沖突。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第29條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或另經確定外,條約對每一當事國之約束力及于其全部領土”。目前,世界上各多法域國家,其中央政府締結、批準或參加的國際條約,通過一定法律程序適用于其全部領土,而地方政府則無權對外締結國際條約,所以在適用國際條約方面沒有矛盾。而在我國,根據《中英關于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附件一第十一節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游、文化、體育等領域單獨地同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系,并簽訂和履行有關協定”。中國“締結的國際協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征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后,決定是否適用于香港特別行政區。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參加但已適用于香港的國際協定仍可繼續適用”?!吨衅详P于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也有這樣的規定。依上述規定,港澳等特別行政區,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等領域有一定締約權,而我國中央政府締結、批準和參加的國際協定有可能不適用于港澳,而港澳獨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協定不在中國大陸生效。這樣,涉港澳案件就不僅會發生大陸與港澳的法律沖突,而且可能發生是否適用國際協定的沖突。因為有些國際條約明確規定,在當事人選擇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時,或國際私法規則指向某一締約國法律時應適用該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因此,若某一涉港或涉澳案件,涉及某一國際協定,而該協定只有中國中央政府或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一方參加時,就會發生適用該國際協定,還是適用中國法,還是適用港、澳法的問題。在其他多法域國家一般不發生這類問題。
第四,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是單一國中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情況下的法律沖突。
我國是單一制國制,但港、澳、臺三個特別行政區享有高度自治權,這種自治權不僅遠遠超過大陸各民族自治地方,而且也超過世界各聯邦國家的州或成員共和國。在立法和司法上,特別行政區享有廣泛的權力,有相當大的獨立性。這與其他多法域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大不相同。其他多法域國家,全國性的法律對國內各法域的法律都有不同程度的約束力。在立法方面,中央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例如前南斯拉夫憲法第206條明確規定,各成員共和國自治省的憲法“不得違反南斯拉夫社會主義聯邦共和國憲法”。美國憲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本憲法與依照本憲法所制定的合眾國法律,即使與任何州的憲法或法律相抵觸時,各州法官均應遵守”。在瑞士,聯邦法律與州法律相抵觸時,總是適用聯邦法律。在司法方面,各多法域國家的終審權一般歸中央的最高法院。美國屬于聯邦性質的案件,終審權歸聯邦最高法院,只有屬于各州的案件,州法院才有終審權。而且聯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對各州法院均有約束力。英國也有類似情況。這種立法權和司法權在基本方面的統一,為全國法制的統一和各地區法律沖突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我國大陸和港澳臺等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卻不然。港澳臺只有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特別行政區實行基本法,還有其原來的法律(與基本法抵觸者除外),以及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樣,特別行政區法律和大陸法律處于完全平行的地位。特別行政區還有終審權。因此特別行政區在立法和司法上幾乎處于完全獨立的地位,除了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之外,中央的立法、司法機關不能對特別行政區立法、司法施加影響,進行控制。從而就增加了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復雜性和解決這種沖突的艱巨性。
由此可見,我國的區際法律沖突,雖然與主權國家之間的法律沖突有質的區別,但卻包含了這些國際法律沖突的特點。在制定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方案時,需考慮到這一情況。
四、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
在了解了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和區際沖突法的產生、現狀和特點之后,我接下來所要討論的是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調整模式及其完善。中國區際沖突法律在調整沖突的實踐中得以完善,而只有較為完善的區際沖突法,才能更好的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
在調整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方法中,以解決法律沖突的方法為主要的方法,法律的統一應該成為各法域解決沖突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堅持這一方法,可避免各法域以政治觀念和方式解決法律沖突,從而破壞中國區際沖突法的正常完善和發展,以至有損于祖國統一。以法律方法為主導,主要是立法和司法方面,逐步完善區際沖突法,并依靠區際司法協助,促進和保障法律沖突的有效解決、以及區際沖突法的有效適用。中國區際沖突法的完善,應體現為調整區際沖突的法律規則的完善。這一完善具有兩方面的意義,一是尋求和發展解決利益沖突和法律沖突所必需的合理、公正、有效的規則;二是尋求和發展各法域調整區際法律沖突所采用的一致和相近的規則。此兩方面必須同時促進,方能使中國區際沖突法趨于完善。因此,本文將在研究調整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法律規則的完善時,既探討調整沖突關系更合理、更有效的規則,又比較四個法域的有關規則的異同,以期尋找各法域規則趨近的途徑。
(一)立法途徑: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
關于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立法途徑,大陸學者提出以下解決方法:一是統一實體法的途徑;二是訂立沖突法的途徑;三是類推適用國際私法途徑。統一實體法的途徑固然是消除區際法律沖突的根本方法。但是一般認為目前已知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四法域較難具備統一實體法的條件,而且這一設想與“一國兩制”原則相沖突,所以這一設想幾乎為所有學者所不取。
制定沖突法的途徑包括訂立全國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和各法域的區際沖突法兩種方法。關于統一制定全國性的區際沖突法,大陸絕大多數學者贊同這一觀點。也有學者反對這一設想,其理由是中國的四法域共同制定統一的沖突法條件尚不成熟。筆者也持這一觀點,因為制定共同的沖突法在目前以及今后相當一段時間內都不切合實際。關于分別制定各法域的區際沖突法,大陸只有少數學者支持這一觀點,臺灣部分學者主張大陸也應制定自己的沖突法,他們認為:“由于目前實行于港澳兩地之法律,與大陸內地之法律存在明顯之差異,因此港澳與大陸內地之間的法律沖突現象較多。部分學者認為大陸即應發展一套新的沖突規范,以處理與港澳法律之法律沖突?!庇?989年頒布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和1997年頒布的《臺灣地區與港澳地區人民關系條例》,具有一些區際沖突法的內容,旨在調整其與大陸和港澳的法律沖突。大陸目前并未制定區際法律沖突規范以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不過,有學者設計了一種地區性的沖突規范:《深圳經濟特區涉港澳民商事關系法律適用條例》(建議稿)。但是由于各自制定沖突規范,有可能造成法域之間的沖突規范的沖突,所以,筆者認為這一方法難以實行。
類推適用國際私法,即參照解決國際法律沖突的規范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目前這種方法被認為是一種權宜之計。但是,反對觀點認為區際法律沖突和國際法律沖突的根本性質和解決原則均不相同,因而不宜套用。我們認為類推適用國際私法解決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確實也不合適。
如何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筆者認為,首先應該嚴格遵循“一國兩制”的政治原則;其次應該充分尊重各法域的實際情況。四法域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是目前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合適的和可行的方式。
首先,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方式,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提出的解決區際司法聯系包括法律沖突問題的途徑。根據《香港基本法》第95條和《澳門基本法》第93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的協助。對于平等協商簽訂協議,這里所謂協議,是指一國主權范圍之內各個法域之間所達成的法律協議,而非國與國之間的協定或者條約,強調的是堅持“一國”宗旨;這里所謂協商,是指四個法域之間地位平等,通過討論協商達成法律協議。在此一個重要考慮就是尊重“兩制”原則。所以,平等協商簽訂協議方式符合“一國兩制”原則。
其次,平等協商簽訂區際法律協議的方式,是兩岸四地能夠接受和可能實施的解決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方法。通過簽訂區際法律協議解決區際法律沖突,能夠充分體現法域平等原則。法域平等是中國“一國兩制”政治制度確定的法律原則。以平等協商簽訂協議的方式協調各法域的法律沖突,完全不影響各法域法律制度的獨立性。實踐中,通過簽訂協議進行區際司法聯系已有成功嘗試。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大陸與香港已通過平等協商簽訂了若干個法律協議。例如,1999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深圳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司法文書的安排》。又如,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德詠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在深圳簽署了《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雖然目前這些法律協議僅僅限于司法協助范圍,但是這種協議形式無疑提供了一種適當的方式,今后兩地解決相互間的法律沖突問題同樣可以效仿。推而廣之,今后大陸與澳門、大陸與臺灣都可采用簽訂法律協議方式解決相互間的法律沖突和司法協助等問題。
簽訂區際法律協議作為中國一種聯系區際司法工作和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方式,目前也正處于探索階段。為了促進這項工作,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1.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性質。區際法律協議是指法域之間就解決有關的法律沖突問題而簽署的法律文件,內容包括解決有關法律沖突問題的原則、規則、方法和程序。這些法律文件對簽署協議的法域具有法律效力,法域之間發生法律沖突,如屬協議內容,則有義務按照有關協議解決。作為一種法律協議,在形式上具有靈活性和包容性的特點,協議內容不僅可以包括法律沖突規范原則,而且也可以包括司法協助程序內容。協議既可以就某個急需解決的法律沖突問題達成初步協議,以應急需;也可以對一些經過實踐的法律沖突問題重新簽署協議,以利形成較成熟的法律沖突規范和司法協助協議??梢?,區際法律協議一方面可以視為中國區際沖突規范的雛形,另一方面也可以看作是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法的嘗試。
2.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原則。簽訂中國區際法律協議的原則應該包括以下幾點。
(1)相互尊重對方法律制度原則。四法域的法律各有自己的歷史延續和文化傳承,在簽訂法律協議時,法域之間應該相互尊重,不得強求。
(2)參照有關國際條約原則。由于國際條約為許多國家所認可,成為國際通行慣例,四法域參照有關國際條約簽訂法律協議,內容易為各方接受。實踐中,參照國際條約簽訂區際法律協議,已為大陸和香港所嘗試。例如,近年所簽署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就參照了《海牙送達公約-》;《關于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則參照了關于相互執行仲裁的《紐約公約》。
(3)促進相互之間法律趨同原則。簽訂區際法律協議,目的在于協調四地司法關系,解決區際法律沖突。所以四法域應當具有求同的積極態度,促進法律趨同,減少法律摩擦。
(4)適當保留公共秩序原則。由于四法域的政治經濟制度不同,在簽訂有關法律協議時,應該允許一方為維護自己的根本利益而作法律上的保留規定或者例外規定。
3.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法域代表。簽訂中國區際法律協議的法域代表,我們建議應該由各法域各自推舉立法官員、司法官員、行政官員和法律專家等組成專門的委員會,通過立法確認或者法律授權,使之具有法域代表資格,有權代表本法域與他法域簽訂法律協議。目前,大陸與香港簽訂的司法協議,大陸方面多以最高人民法院出面,而香港方面出現的不僅不是終審法院,而是香港高等法院,或者香港律政司。我們認為,這一做法顯然存在主體之間不對等或不對應的問題。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終審法院或者澳門終審法院簽訂司法協議,同樣也不合適。因為根據憲法,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香港終審法院、澳門終審法院雖然在其他區司法上享有終審權,但并非一個主權國家的最高審判機關,在法理上也屬中國地方法院之列。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不宜出面簽訂區際法律協議。另外,中國省市自治區地方法院是否可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簽訂法律協議?第一種觀點持肯定態度,其根據是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都規定了“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法協助方面的聯系和相互提供協助”,因而認為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高級人民法院都可以與香港、澳門法院簽訂法律協議。第二種觀點持否定態度,認為“不能以行政區域劃分來解釋《基本法》中的全國其他地區,要求香港、澳門同內地31個省市自治區分別簽訂協議是不切實際的,也是沒有必要的。因此,全國其他地區應指大陸地區法域”。我們同意第二種觀點,我們認為,大陸應該視為一個法域整體,應該成立專門的委員會組成法域代表,簽訂區際法律協議。
4.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方式。四個法域可以相互簽訂法律協議,既可以是大陸與香港、或者大陸與澳門、或者大陸與臺灣之間簽訂協議,也可以是香港與臺灣、香港與澳門、或者澳門與臺灣之間簽訂協議??傊?,是一個主權國家內四個法域之間相互簽訂協議。
5.關于區際法律協議的簽訂步驟。簽訂中國區際法律協議的步驟可以分兩步:第一步,簽訂單獨協議。各個法域根據相互需要以及實際條件,可以先就急待解決的某一方面的法律沖突問題或者司法協助問題,分別簽訂法律協議。第二步,簽訂綜合協議。隨著時間推移和條件的成熟,四法域可以就相互之間的法律沖突問題簽訂綜合性的協議。
(二)司法途徑:積極合作開展區際司法協助。
一般認為,區際司法協助是指法域之間根據有關協議就訴訟文書的送達、委托調查取證和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等司法問題或者其他與司法關系密切的問題進行互惠合作的活動。開展區際司法協助是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的實質舉措。
目前,在區際司法協助問題上,已取得了一定的進展。第一,法域之間已經開始簽訂有關司法協助協議。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高等法院簽訂了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協議和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協議。第二,法域之間已經開展了初步的司法協助工作,特別是在刑事法律領域。目前,區際刑事司法協助主要通過兩種途徑。一是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國際刑警組織在香港和臺北均設有中心局,與澳門警方也有著密切聯系;大陸1984年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專門設立了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廣東聯絡處,處理涉及港、澳的刑事案件。二是通過司法協助途徑,例如,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與香港廉政公署長期以來一直積極合作,在相互提供證據、傳詢證人等方面保持著密切的合作關系;又如,澳門警察機關和廣東省公安機關定期舉行粵澳兩地治安會晤,在互通情報、遣返逃犯等方面建立了良好的互助關系。還有,大陸與臺灣之間也曾在移交案犯上進行過合作。1989年,雙方通過國際刑警組織,大陸警方將抓獲的臺灣案犯楊明宗移交給臺灣警方。1999年,通過雙方紅十字會組織,臺灣警方將潛逃至臺灣的大陸重大經濟案犯吳大鵬移交給內地司法機關,由此達成“金門協議”。同年據此協議,大陸警方將特大槍支走私案犯吳文信等17名臺籍案犯遣送臺灣。盡管區際司法協助取得一些進展。但是,毋庸諱言的是,目前區際司法協助范圍狹窄、手續復雜,具有很大的局限性,遠遠不能適應大陸與香港、澳門、臺灣四法域之間司法聯系和合作的現實需要。法域之間開展區際司法協助作為一種社會現實需求,隨著香港澳門回歸祖國,已更加強烈和迫切。由于區際司法協助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加之中國區際法律沖突較之其他復合法域國家法律沖突更為復雜,所以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有一個探索和磨合的過程。目前,關于區際司法協助方面,以下問題是值得研究的。
1.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目前形成三種意見。一是法院主體論,認為司法協助是指不同法域內的法院之間相互代為訴訟行為,所以法院是進行司法協助的有權機關。二是司法機關主體論,認為司法協助主體包括所有司法機關。三是有權機關主體論,認為依法享有職權的任何機關都是司法協助的主體。筆者傾向于第三種觀點。根據復合法域國家區際司法協助的豐富實踐和當今世界司法協助理論的最新發展,區際司法協助的內容與范圍都已擴展,既有民事、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也有商事仲裁、行政司法方面的司法協助。所以,區際司法協助主體已不限于不同法域的司法機關之間,而擴展到其他主管機關之間。例如,公證機關之間進行協助相互認可公證文書;又如,各法域的稅務機關相互委托進行稅務審查,等等。因此,我們認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主體不僅應該包括各法域的法院、檢察院、警察局等司法機構及具有司法機關性質的行政機構,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澳門的反貪公署;且應該包括公證機關、稅務機關、海關、仲裁機構等依法行使職權的專門機構。
2.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范圍。司法協助范圍素有寬窄之爭。由于區際司法協助并不涉及主權問題,為了更妥善地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區際司法協助范圍應該寬泛一些。筆者認為中國區際司法協助應該包括民事、商事、刑事、行政司法協助四大類別,區際民事、商事司法協助應該包括司法文書相互送達、協助調查取證、相互承認法院判決和仲裁裁決、代為執行某些強制措施(搜查、扣押、凍結帳戶、沒收財產)、相互提供公證、相互提供法律情報資料等項內容。區際刑事司法協助應該包括相互協助緝捕和遣返罪犯、相互承認和執行法院判決、為其他法域的刑事訴訟活動提供服務性的協助(包括司法文書送達,詢問證人、嫌疑犯,移送證據,委托勘驗、鑒定)、被判刑人移管等項內容。區際行政司法協助可以包括各法域的海關相互合作打擊走私活動,稅務機關相互提供幫助,進行稅務審查等。
3.關于區際司法協助的程序要求。區際司法協助是一個主權國家內的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所以無須如同國際司法協助那樣設定復雜的繁瑣的審查程序。應該以有利于各法域開展訴訟活動或者司法行政活動為出發點,盡可能地簡化司法協助審查程序,減少不必要的限制規定。例如,在相互遣返罪犯上,就不應該采用國際罪犯引渡制度中的“雙重審查制度”和“雙重歸罪原則”,而應相互尊重對方法域的刑事法律和司法行為,直接給予認可與協助。
(三)、其他途徑
1.互派學生
自中國政府開始將以“一國兩制”統一祖國的事業付諸實踐以來,內地與港澳即已互派學生到對方學習法律,一向封閉的海峽兩岸現在也已開始互相接待對方的學生?,F在,大陸已有10多所大學招收港澳臺各類學生,其中,中國政法大學等政法院校也已向港澳臺地區招收本科生、碩士生、博士生。在政法院校中,港澳臺地區學生系統的學陸地區法律,學成之后,他們將成為港澳臺地區對大陸法律有較全面、深入了解的人員。四個地區之間的學術交流活動更是日趨頻繁,其規模和所涉范圍不斷擴大?;ヅ蓪W生和舉行交流活動都能收到良好效果,基礎進法律的相互了解和理解,加強相互之間的聯系和熟悉,開發相互之間的共識。這些都會對中國區際法律沖突起到有力的作用。
2.互派考律師資格者
在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中,律師可起到很大作用,尤其是在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狀況形成初期,由于各地區解決法律沖突的立法不完善,律師往往可起到彌補立法不足的作用。此外,在區際法律沖突解決中,各地區的律師還可提供域外法律的內容,代當事人到外法域出庭,以及辦理其他涉外法域的法律事務等等。可見,律師在區際法律沖突解決中有著其獨特的作用。但律師要真正起到上述作用,必須要在熟知本法域法律以外,還能了解其他法域法律,并可在其他法域已律師身份進行活動。
律師要熟知外法域法律不是很容易的。同時,各地區律師法一般都規定,只有通過本地區律師資格考核的人,才能在本地區以律師身份從事相關活動。大陸《律師法》、臺灣地區《律師法》、澳門《律師通則》都有這類規定。因此,各地區應準許其他三地區人員到本地區從事律師資格的考核,合格者授予律師資格,可在本地區從事律師工作。這樣,一方面,各地區人員通過到其他三個地區參加資格考核,以及取得律師資格后在當地工作,便可對所在地區法律有直接、廣泛的了解,能準確地為本地區法院和當事人提供所在地區法律的內容;另一方面,取得所在地區律師資格的律師,可在該地區以律師身份活動,這些人既同時熟知本地區法律和所在地區法律,又具有同時在兩個地區以合法身份活動的便利,在解決兩個地區法律沖突中可起到更全面的作用??梢姡鞯貐^相互派出人員到對方地區考核律師資格,是一種十分有利于區際法律沖突解決的方法。
3.互派司法人員
中國區際法律沖突的困難,大多產生于司法環節,如司法人員對外域法的不了解,造成外域法難以適用或適用錯誤的結果;了解外域法的困難,致使司法人員不愿適用外域法,外域法在大多數情況下被排除適用;在提供法律內容、基于司法協作方面,各地區司法人員缺乏合作等等,解決這些困難,除了上述兩種方法外,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各地區互派司法人員到對方法域工作。
一個地區司法人員到另一地區內工作,可使所在地區司法機關在必要時,很便利的向派出地區在所在地區工作的司法人員尋求提供派出地區法律內容、在派出地區內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在派出地區承認和執行所在地區判決等方面的協作。這比一個地區司法人員到另一地區內去完成這些工作或尋求完成這些工作所需的援助要便利得多。同時通過各地區司法人員之間的這種交往和相互協作的關系,可促使它們之間發展一種友好和熟悉的關系,建立積極和默契合作的基礎,也可有助于各地區司法人員對其他地區法律的了解和理解。
目前,內地已向香港和澳門派駐了司法聯絡小組,由內地司法機關富有司法實踐經驗和高深理論知識的人員組成。這些內地司法人員在港澳地區,一方面了解港澳地區的法律內容和司法實踐情況,另一方面負責協調內地與港澳地區的司法協作。由他們作為中介人員,地區之間的相互關系和司法協作活動便可得到良好發展。因此,今后各地區應繼續派出司法人員到其他地區工作,并更好地發揮司法人員在區際法律沖突解決重的積極、有效的作用。
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認真借鑒其他國家協調區際法律沖突的經驗,在結合我國國情的基礎上,經過努力,一定能過逐步建立起一種系統、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模式,從而為我們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促進發展和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 上一篇:糧食局雙擁工作總結(縣)
- 下一篇:人權組織影響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