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失業統計改革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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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失業統計改革研究論文

一、現行失業統計存在的問題

(一)失業定義中的“工作時間”定額太低

我國的調查失業定義中,把在調查標準時間前一周內從事有收入的勞動時間不足1小時者均視為失業人口。而國外的情況是:美國規定為在調查周內工作不滿15小時,法國規定不滿20小時者即為失業,他們的工作時間均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1/3甚至達到一半。這樣一來,我國的工作時間標準就顯得偏低,而且現實生活也證明了這一點。因為一周工作一小時,按照我國目前的工資水平,一個普通人顯然不能維持其正常的生活。

(二)統計范圍狹窄

我國目前對外公布的只有城鎮登記失業統計,它以戶藉為依據、是二元戶籍管理制度的產物,是戶口與就業等各種社會待遇掛鉤的結果,其統計的范圍與國際通行的失業統計相比要小很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不包括城鎮非常住人口。我國的失業統計按常住人口登記的原則進行勞動力抽樣調查,而事實上,我國人口流動數量巨大,每年光是從農村流向城市的農民工就有數千萬,如果不對這部分人口進行失業統計,那么由此造成的后果是:政府不能知道流動人口的失業率,對其無法控制;而流動人口本身不能知道自己在本地區是否存在很高的失業率,不能對自己的工作流向有很好的了解,造成了盲流現象和社會的不安定。

第二,沒有把鄉村人口納入失業率的統計。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鄉村人口占人口總數的60%以上,見表1。

而在我國的從業人員中,鄉村人口則占了70%以上的比重,見表2。

占人口總數及從業人員數如此大比重的鄉村人口的失業情況在我國卻一直沒有得到反映,可以說是失業統計的重大缺陷。而我國鄉村確實存在著一定數量的失業,只不過我國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隱蔽性強,因此長期以來沒有被重視,但這絕對不意味著我國的失業統計就能忽視這一點。此外,我國擁有1.3億左右的鄉鎮企業從業人員(注:1996~2000年,我國鄉鎮企業從業人數分別為:13508、13050、12537、12704、12820萬人。參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1》第107頁,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而且數量每年有所變動,這說明,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一分子,鄉鎮企業從業人員也面臨著市場的考驗和失業問題。我國的失業統計應該注意這些問題。

表1中國歷年人口數及其構成(單位:萬人,%)

附圖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所編《中國統計年鑒2001》第91頁,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表2中國歷年從業人數及其構成(單位:萬人,%)

附圖

數據來源:國家統計局所編《中國統計年鑒2001》第107頁,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

第三,抽樣比率太低。我國在城鎮勞動力住戶抽樣調查中,只抽取了2.5萬人。以2000年城鎮人口45594萬人(已經剔除了不以戶記的軍人數250萬)計算(注:參見國家統計局:《中國統計年鑒2001》第94、101頁,中國統計出版社出版。),抽樣比大約為1/18238,而美國的則為1/1600。可見這個比率太低了。

第四,失業統計的年齡界限僵化。我國的調查失業統計的年齡界限與國際一致,但是登記失業年齡界限卻很不合理,僅限定為男16~50歲,女16~45歲,上限連退休年齡都不到(我國法定退休年齡是男60歲,女55歲),這一方面使得很多在勞動年齡內(一般是16~65歲)的人都沒有包含進去,另一方面,很多超過退休年齡的人仍然具有勞動能力并且有工作要求,他們完全符合失業的定義,但是卻沒有被包含到失業人口中去。這必然使得城鎮登記失業人數與失業率和實際值偏離較大。

(三)指標設計不完整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沒有反映“就業不足”和“隱性失業”現象。就業不足的統計定義是指非個人原因,在調查周內工作時間不到標準時間的一半(即20小時),并愿意從事更多工作的人員。按此標準,我國就業不足人員是大量存在的,如單位的富余人員。農村的剩余勞動力等等。就業不足從工作時間上講是處于就業狀態(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1/3),但是這種就業并不讓人滿意,人們仍然有尋找更多工作的意愿,因此失業統計中應該另設指標對此進行反應。

隱性失業的通俗解釋是:形式上就業,實際上沒有就業。經濟學解釋就是邊際勞動生產率為零或者負數的就業。這種情況在我國城鄉非常普遍。當然,隱性失業人口中的絕大部分是就業不足人員,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基本相同,只是隱性失業更為嚴重和隱蔽,因為他的勞動時間也許達到了就業的定義,但是他創造的邊際利潤卻等于零或者為負。對這部分人的測定和統計,顯然更為困難,但是完全不反映這個現象絕對是失業統計的不足之處。

第二,在失業指標設計上,缺乏深度和廣度。我國的失業統計僅有失業人數和失業率指標,然后是根據年齡、性別和失業原因等對失業進行的簡單分析的表格,缺乏大量的具有深度和廣度的其他數據,如按產業、地區、失業時間長短等劃分的失業數據。我國正在進行產業結構的調查,由此帶來的就業和失業情況究竟如何,對政府制定政策有很大影響;我國地區間發展速度不同,失業水平也是不同的,但是缺少具體數據的支持,這也不利于當地政府進行調控和人們理性選擇就業地區;分析失業時間的長短也能判斷我國的經濟周期等情況,反映了失業和就業的連貫性。但是失業統計體系卻缺少這些數據,這使得它的使用價值大大降低了。

(四)操作性問題

第一,時效性不強。我國失業人口統計資料(主要是城鎮登記失業情況)是以年末最后一天的失業人員計算的,不能反映全年的失業情況,部分失去了政策依據的價值。試想,在年末一個失業一年的勞動者和一個失業一周的勞動者怎能同日而語?然而他們被等同的計入了失業人數。

目前主要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失業率調查的頻率是:美國、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亞、韓國是每月調查五次,英國、法國、德國是每年調查一次(這三個國家的月度失業數據為登記數)。我國顯然還存在差距。

第二,登記失業并不完善、嚴密。國家統計局的統計僅限于在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正式登記的失業人員,沒有正式登記的就不算在失業之列。這樣的標準有兩個缺陷:一是失業、下崗人員如果沒有及時進行登記,在統計時就難免被遺漏;二是導致了以“登記與否”為依據,而不是根據“勞動事實”來登記失業。例如:部分進行登記的人員可能仍在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規定的時間(比如一小時),如零工、攤販(事實上的就業者)等卻被統計在失業者之中;有的登記失業人員在找到工作以后不去勞動部門消除登記。這些情況都影響了統計數字的準確性。

二、我國失業統計的改革

(一)失業口徑的界定

第一,提高“工作時間”的定額。用“一小時”的工作時間來確定就業和失業界限,這個定額太低了,因此,建議按照正常工作時間的1/3來定額,我國實行的是8小時5天工作制,因此可以把在調查周內工作13或者14小時以內作為失業的標準之一。

第二,放寬年齡上限。我國的失業統計年齡上限應該和國際一樣,即65歲及以上者。隨著我國城鄉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壽命普遍延長,很多到了退休年齡的人有繼續工作的愿望,同時也具備這個能力。因此

,對于其他符合失業定義的人應該統計在內。

(二)具體操作方法

第一,在城鎮和農村實行兩套失業統計制度,同時兼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需要,并注意官方與民間結合。在城鎮全面實行失業抽樣統計制度,而在農村的鄉鎮企業中實行失業抽樣統計制度,對完全依附在土地上的農業失業人口則采取推測的方法。具體做法如下:

對城鎮采取住戶抽樣制,加大抽樣比率。我國的城鎮人口數量大,同時經濟條件有限,因此不可能像美國那樣實行1/1600的抽樣比率。但是,1/18238的比率也顯得太低,因此,可以考慮實行1/5000的抽樣比率,同時要注意樣本的代表性,而且要兼顧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對資料的要求,比較合適的方法是各地區在完成國家調查任務的同時,在國家樣本的基礎上適當的增加樣本以達到在本地區也有代表性,這樣能以最少的經濟投入取得最滿意的統計結果。

在農村,對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和個體勞動者的失業情況進行抽樣調查,以此推算其中的失業人數和失業率,這時也要考慮樣本的代表性;而對依附在土地上的農業失業人口,由于其隱蔽性較強,因此可以考慮按照推算隱性失業的辦法來進行推算或者估計。具體方法見本小節第3點。

另外,雖然我國的失業統計數據是由官方,但這并不排斥官方與民間各種機構的合作。譬如,對失業統計理論的研究、對失業調查項目的展開等等,都可以由政府采取招標的形式進行,這樣能保證專業人士的參與,而且具有一定的效率和效果。

第二,以常住失業人口統計為主,同時監測流動人口失業情況。在我國戶籍改革并沒有實現“城鄉實行統一的戶籍制度”的目標前,失業統計最好以常住人口抽樣調查為主,同時監測流動人口的失業情況,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使失業統計更完整,同時能從宏觀上指導和調控流動人口的就業,避免出現不必要的盲流現象和社會問題。區分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的標準是在調查小區居住時間半年以上(或者居住不滿半年,但是離開戶口所在地半年以上)。而我國進行常住人口登記的調查小區范圍是:設區的市所轄的區、不設區的市所轄的街道以及不設區的市所轄鎮的居民委員會和縣轄鎮的居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的地區。以時間期限和地理范圍為標準,可以抽取那些管理得比較完善的地區進行流動人口的失業統計,以此來推算全部流動人口的失業情況。在計算出常住人口失業率和流動人口失業率后,通過觀察二者的高低(具體數字的高低各地區會有所不同),能對本地區的就業進行一定的指導。

隨著我國戶籍改革的到位和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的信息聯網(注:公安部治安管理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2001年底,經過兩年多的建設和實施,全國約有250個城市建成“百城聯網工程”,約有6.5億常住人口信息實現了網上查詢。),我國的失業統計抽樣調查體系將會更準確和完整。到那時,如果能實現不重復登記,那么各個城鎮地區的失業率的加權平均數就是全國范圍內的失業率,其權數為該地區的全部失業調查人口占全國失業調查人口的比重。

第三,對“隱性失業”做出補充統計。我國城鎮和農村都存在“隱性失業”,但是他們的表現方式是不同的,城鎮主要是低效勞動,農村則是邊際產出為零或者負數的勞動,因此,對他們的推算或者估計方法有所不同。

在估算城鎮隱性失業人口時,目前用的比較多的是采用實際有效工時推算。例如,2000年城鎮從業人員為21274萬人,如果有效工時是制度工時的80%~85%,那么隱性失業人數大約為對3191.1~4254.8萬人。而有效工時占制度工時的比重,需要通過模型或者函數測算出來。

對于農村的隱性失業人口估算,主要有三種方法:一是國際對比法,即在農業產值比重相當的國家或者歷史時期下,找出一般農業勞動力比重標準,然后將中國的農業勞動力比重與此標準對照,多出來的部分就是農業隱性失業。二是抽樣調查估算法,即通過對部分農村地區進行抽樣調查得到的樣本特征來推斷整個農村的隱性失業率。作為這項調查的單位由國家統計局、國家計委、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權威部門。國家統計局曾用這一方法測算出1994年我國的農村隱性失業人數為1.1億,隱性失業率為25%。三是各種模型推算法。筆者傾向于使用抽樣調查估算法,因為這可以作為以后農村失業抽樣調查的理論基礎,為下一步的失業統計改革打好基礎。

第四,對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失業統計應該有所不同。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可以完善發達地區的失業統計系統,譬如在調查頻率、調查范圍上首先與國際接軌;對于不同的行業,可以規定不同的就業和失業標準,可以采取不同的統計方法,而且在對失業結構作進一步分析時,可以有針對性地設計一些指標,從而對該行業失業問題的解決起到一種宏觀指導的作用。

第五,加大調查頻率。我國對外公布的城鎮登記失業率是以年計的,這對現實的就業情況沒有很大的實際用途。另外,我國的流動人口失業情況調查的對象是在調查區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動人口,更是要求時間上的及時性。但是我國疆土大、人口多,不可能實現一個月對外報告一次的頻率。因此建議每季度報告一次,這樣能對現實的就業進行比較好的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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