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國防經濟制度革新策略
時間:2022-10-21 11: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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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主要措施
【論文摘要】新世紀新階段實現我國國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關鍵在于不斷深化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文章從完善宏觀調控制度、健全運行機制以及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等方面探討了新時期深化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主要措施。
中國國防經濟60年來深刻的制度變遷實踐為我們繼續推進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提供了豐富的經驗和有益的啟示,為切實消除不利于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諸多制度缺陷,更好地推動國防經濟軍民融合式發展,新世紀新階段的國防經濟制度創新應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一、進一步完善宏觀調控制度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事關國家安全和經濟建設與發展全局,涉及各有關部門的職能和利益的調整,需要國家從宏觀上進行管理和協調,因此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相關的宏觀調控制度。
1、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日益發展,我國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市場化取向也日益明確。但是,市場不是萬能的,“即使市場機制是完全地發揮作用,也解決不了全部問題。”而國家利益的剛性又使國防經濟運行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離不開國家計劃的宏觀指導,在堅持市場化的制度創新取向時,必須進一步完善國家指導性的計劃制度。
針對現有計劃制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和缺陷,在市場化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必須進一步深化計劃制度改革,從總體上探索、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以國家指導性計劃為主的計劃制度模式。要在充分考慮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性作用的前提下,通過制訂國防經濟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計劃來推動制度創新順利進行。今后一段時間,在促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進程中,完善指導性的計劃制度需要盡快建立以下支持系統:一是科學的宏觀調控計劃目標系統;二是強力有效的發展戰略和政策研究系統;三是計劃的決策、審議、咨詢與評估系統;四是現代化的經濟預測和信息系統;五是重要商品、物資的采購、儲存與調節系統等。
2、完善多元化的投資制度。進入新世紀新階段以來,隨著國家相關法律政策文件的出臺并實施,我國國防經濟領域多元化的投資制度已初步形成,大量的非政府財政資金不斷進入國防市場,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融資的渠道也不斷得到拓展,但同時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和缺陷,必須進一步完善。
第一,要進一步改進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管理方式,確立相關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建立國家投資的保全制度,加強投資和項目監管,強化各方面、各環節的政府投資項目責任。政府對國防經濟的投資,可采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貼息等多種方式,同時積極探索采用代建、租賃、借用、補償和調配等新的投資方式。
第二,綜合考慮國家安全和引入社會資本的現實要求,積極引入非政府性的社會資本,切實推進國防領域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政府和軍隊等有關部門應加大政策性引導和資助性投入,可采用事后補償等辦法,鼓勵相關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自籌資金進行前期研發,緩解資金緊張等問題。同時加強調控手段的運用,通過對國防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研究,合理、科學地確定國防經濟投資發展戰略目標,引導相關投資主體進行科學、理性的投資決策。
第三,加快培育國防投資領域的市場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一是深化現有軍工企業改革,使之真正成為市場投資主體;二是大力發展投資市場化的投資中介體系,鼓勵建立并完善獨立于政府部門之外的咨詢、信息、資產項目評估、預決算審計驗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規范的投資中介機構;三是積極發展資本市場,鼓勵有條件的軍工企業以適當的形式整體上市,適度增大企業債券的發行規模,積極探索和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新型投融資方式。
3、完善相關財稅金融制度。在歷史上,國家有關財稅、金融機構采取各種有力措施,加大對國防經濟尤其是國防科技工業的資助和扶持力度,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國防經濟的快速發展。但在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新時期,現有財稅金融制度離保障軍民融合發展的要求還有一定差距,需要不斷進行改進和完善。
首先,要對承擔國防任務的有關企業和投資主體一視同仁,建立規范、公平的財政、稅收支持、服務體系。從財政、稅收上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開放具有軍民兩用或通用價值的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技術,加大企業研發投入的稅前扣除等激勵政策的力度,實施促進高新技術企業進入國防領域發展的財政支持和稅收優惠政策。對研發、生產、引進先進科研儀器和設備的企業給予必要的稅收減免政策等。
其次,建立和完善投資機制,形成多層次的資本市場體系,為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營造更加有利的金融政策環境。逐步建立軍民兩用高新技術產權交易市場,積極探索以政府財政資金為引導,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資金投入為主的方式,采取多種措施,促進更多資本進入國防市場。同時建立健全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為進入國防領域的中小企業融資創造良好條件。
二、進一步完善具體、有效的國防經濟運行機制
國防經濟制度創新的順利進行和最終成功,離不開健全、成熟的運行機制。新世紀新階段,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需要不斷完善以下運行機制。
第一,完善競爭機制。一是形成民用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準入與退出制度。要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軍品市場的準入與認證,把符合法定條件、具備一定實力的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用高技術企業廣泛吸納進來,與軍工企業一道參與國防科技工業建設,形成合作競爭的良好局面。同時,要對進入軍品市場的單位和任務承制單位進行動態管理,形成靈活有序的準入與退出機制。二是建立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標準制度。可借鑒、參照發達國家推進軍民融合的一些成功做法和有益經驗,一方面加快建立國家標準、軍用標準和行業標準協調互補的標準體系,凡是民用標準能夠滿足軍事要求的盡量直接采用,不再單獨制訂軍用標準,在確保武器裝備作戰使用性能的前提下,積極采用符合軍用要求的民用標準,對那些低于民用標準或能用民用標準代替的軍用標準,明確采用民用標準;另一方面要定期對各種已經失去先進型的軍用標準進行修改,并使之制度化。
第二,完善激勵機制。一是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引導作用,通過財政直接投入、稅收優惠、金融扶持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參與建設和研發;通過設立民用高技術提升國防基礎能力的專項資金,鼓勵吸納、引進民用高技術和相關能力。二是鼓勵、支持科技創新和技術發明,切實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消民用高技術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顧慮。對于企業自行投資產生的技術成果和研制生產的武器裝備和建設設備,其知識產權歸企業所有,成果轉讓時應繳納知識產權轉讓費或培訓費;鼓勵研發單位和生產企業進行強強聯合,共同分享知識產權和由此帶來的產業化收益。第三,完善評價機制。要建立有利于推進軍民融合的信息服務和綜合評價體系,全面評估并動態跟蹤民營企業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的相關情況和動向,改善服務質量,提高管理水平。一是建立并逐步完善分級別的軍品需求信息制度,建設開通政府主管的軍品市場網站,搭建適合民用企業發展特點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平臺。及時定向相關政策法規、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目錄、社會投資領域指導目錄等信息,指導民用企業加強與軍工科研生產單位的信息溝通,為民用企業提供了解軍品市場進入政策和程序的低成本渠道,解決因信息不對稱造成的種種障礙與問題。二是建立軍品市場信息統計、補充、完善制度,建立真實、完整的信息數據庫,并適時進行補充、完善,為軍品市場的經濟分析提供最直接的參考基礎,成為有關政策制度形成的有力支撐。
第四,完善監督機制。一是加強對引進民用企業的主管部門和相關程序的監督,強化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軍品任務招投標制度的要求,分別制訂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最大限度地杜絕尋租等腐敗現象滋生。二是加強對程度軍品科研生產任務單位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保密規定和相關行業的特殊要求,建立軍工科研生產資格審查、資質認證制度和能進能出的準入退出機制,并對承擔軍品科研生產任務的相關企業進行誠信跟蹤和管理,切實把好民用企業的進入關。
三、進一步完善法律法規體系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一種法制經濟,一切經濟活動和經濟行為都要受一定法律法規的約束與規范,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因此,在推進國防經濟軍民融合發展的制度創新過程中,必須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促進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體系。
1、國防科技工業和裝備采購方面。首先要制訂、頒布一系列有利于軍民融合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國防科技工業投資法》(規范投資主體及其行為,確立投資市場的交易規則和競爭規則,明確各層次投資主體的經濟權益和責任風險,以及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等;將承擔國防任務的非公有制企業包括民營企業、上市公司、合資企業等納入投資計劃等)、《軍品信息管理辦法》(重點規范軍品信息的范圍、軍品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渠道、軍品信息的權限等)、《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規范國防科技成果產權的屬性、管理權限與職責等,明確在國防科技知識產權形成過程中國家、集體、個人等之間的權屬關系),等等。其次要對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及時修訂和完善,如要完善《合同法》中對軍品合同的具體規定、修訂有關軍品稅收政策,對承擔國防任務的企業包括軍工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視同仁等。此外,要對一些已經過時、明顯不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或總體上已不適應當前軍民融合發展需要甚至相抵觸的法律或法律條款進行廢止。
2、國民經濟動員方面。一是要加快國民經濟動員基本法的立法步伐。國家應依據《憲法》、《國防法》等有關法規,盡快制定出臺《國民經濟動員法》,確立國民經濟動員的基本方針原則、基本任務、動員體制、主要內容、工作程序、獎懲辦法等,明確把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和自然災害納入國民經濟動員范疇。這樣,既利用國民經濟動員機制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又通過搶險救災等非戰爭行動的實踐拉動國民經濟動員應戰工作的發展;同時,在制定、修訂其他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民經濟動員需要,盡可能地融入國防條款,賦予其國防功能。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基本法規,逐步制定和完善民用運力、軍民通用裝備物資征用補償等配套法規,特別是對民營企業、行業部門如何履行國防義務做出明確規定。二是要加強地方性法規的配套銜接。各級地方人大、政府要緊密結合本地區實際,逐步制定完善配套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和程序,把黨和政府關于國民經濟動員的政策指示上升為國家意志,把基層的成功經驗用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把解決問題的有效手段用法規的形式體現出來,使之與基層實際相結合、與動員需求相銜接、與國家基本法相配套、與其他法律相補充,形成依法動員的法律法規體系。
3、軍隊后勤保障方面。當前主要是應盡快出臺規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方面的法律法規,“可設想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的統領下出臺《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法》,與即將出臺的《國民經濟動員法》和修訂后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后勤條例》配套運作,共同作為統攬地方供應商和軍隊行為的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基本法律體系。”建立健全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運行機制、合同管理、糾紛調解與仲裁等規范體系。同時,對《后勤條例》進行及時修訂,使其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與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的發展方向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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