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代法治建設影響論文

時間:2022-08-05 08: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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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代法治建設影響論文

論文關鍵詞:法家思想現代法治影響

論文摘要:馬克思說過“人們創(chuàng)造自己的歷史,并不是隨心所欲的創(chuàng)造,而是在他們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從過去繼承下來的條件下創(chuàng)造。”現代法治是人類文明綜合發(fā)展的產物,一個國家能否順利走向法治,在相當程度上受其歷史文化的影響。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流派中,法家是最重視法律的,且在兩千多年前就提出了“法治”的主張。但其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對中國古代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是有積極意義的。

引言

眾所周知,法家崇尚“以法治國”,重視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的作用。那么,對于中國今天的法制現代化事業(yè)來說,古代法家思想是否仍是有價值的傳統(tǒng)文化資源?本文首先探討法家思想在哪些方面具有進步的、積極的意義,與我們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然后再看法家思想傳統(tǒng)在哪些方面存在缺陷或局限,以致它必須接受改造,才能在現代生活中繼續(xù)發(fā)揮其生命力。

1、法家思想簡介

法家在先秦諸子中是最重視法律及其強制作用的一派,對法學也最有研究。他們對法的起源、本質、作用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乃至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1.1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應當按照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來立法,也只有按照新興地主階級意志所立的法才能稱為“法”,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要求在法律面前與貴族平等的思想。

1.2“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①”韓非進一步把“好利惡害”的人性發(fā)展為自私自利的“自為心”②。

1.3“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人類歷史是向前發(fā)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fā)展而相應變化,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

1.4“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

1.5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

按照法家說法,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zhàn)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

在這里,想從另一個角度談談法律的作用,即法律作為治國方略的形式意義。法家強調法具有一種普遍的制約作用,它要約束的不僅僅是臣民,甚至包括了君主本人。其強調法律的成文化,使法律運作有高度的可預測性,認為這樣有利于防止徇私。這些都表明了法家強調以國家暴力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法家主張“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但其“法”、“術”、“勢”沒有任何終極價值內涵,只是治理國家的手段而已。其始終強調治國的關鍵是“法”,而不是“人”,這些都充分說明法家對以“法”治國的推崇。

2、法家思想的正面積極影響

法家的階級基礎是新興地主階級,它是伴隨著新興地主階級形成而后產生的,也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代言人。它對我國奴隸制的轉化和封建大一統(tǒng)局面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而且對后世法治的發(fā)展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2.1法家重視法的客觀性

二千多年前的法家思想家已經認識到,法是用以規(guī)范和衡量人們的行為的客觀的、公正的準則,并因此把法比擬為度量衡。《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guī)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法律政令者,吏民規(guī)矩繩墨也”。

2.2法家強調法的強制性

法家非常強調“法”和“刑”的結合。他們認識到,使法有別于道德或“禮”等行為規(guī)范的最重要特征,便是法是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后其后盾的,違法的后果,便是國家施予刑罰。《韓非子》說:“法者,憲令著于官府,賞罰必于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奸令者也。”

2.3法家重視法的穩(wěn)定性和統(tǒng)一性

法律既然是向人們傳遞關于行為規(guī)范的信息的媒介,如果不同的法律條文的要求是互相矛盾的,或是朝令夕改的,人們便會無所適從,法律的目標便不能實現。法家對此有充分的認識,故特別強調法的統(tǒng)一性和穩(wěn)定性。

2.4法家注重法的權威性

法家思想的其中一個關鍵性的特征,是它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管子》說:“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

2.5法家強調法的普遍性

法家的核心主張之一是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務求家喻戶曉,這在當時的歷史環(huán)境中是有重大進步意義的。法家認為,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且應嚴格地貫徹執(zhí)行,其運作應具有高度的可預見性,不應被官員恣意運用。

從上面論述的法家思想傳統(tǒng)的正面價值中可以看出法家是極其重視法律的。他們大力提倡法的權威性和拘束力,強調人民、官員、甚至國君都應該守法和依法辦事;倡導法應公布、清晰、易明,從而主張法應成文化和公諸于世;強調法的操作的可預見性,主張“信賞必罰”;重視法的強制性,力主“法”和“刑”相結合;注重法的客觀性,認為它是公平、正直的客觀準則;強調法的統(tǒng)一性和穩(wěn)定性,反對法律頻頻變更等等,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尤其是都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guī)范化的運行。但從實質上看,法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是不同的,現代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效益與合法性的完美結合。所以,在我國,要建立現代法治,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法家思想的負面消極影響

法家在中國傳統(tǒng)思想流派中是最重視法律的,對法律的研究也頗有成效。當代美國學者皮文睿高度概括了“形式的、淺度的”法治概念,即統(tǒng)治者的權力不是任意運用的、而是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使的,其對立面是人治。基于本文第二部份的分析,我們應該可以說,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上述這種“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即法家重視法律規(guī)則,強調法律應在政治和社會中高度規(guī)范化的運行,注重以“法”治理國家。但是,現代法治必然要求是“實質的、深度的”法治,它是與經濟體制、政治體制和人權概念相輔相成的。可見,法家的基本價值、立場與我們現在所追求的法治還是有差距的。在我國正努力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之際,有必要對法家思想進行現代反思

3.1現代法治講求法律至上,而法家則強調君權至上

法律至上,即為“任何個人與法律相比,法律都具有更高的權威。”①法律至上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理應置于首要位置。所有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符合憲法精神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不允許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權與個人。法家君權至上的思想與法律至上的理念是不可調和的。權力至上與法律至上是兩種不同的理念和制度,前者以個人權力為權威,賦予最高權力以最高和最終的支配力;而后者則以法為最高權威,一切權力都要受法律支配。二者無論在價值取向或實際選擇上都是非此即彼的關系,絕無調和的可能。

3.2現代法治講求權利平等,而法家思想則無權利平等觀念

權利平等是指全社會范圍內人們的權利是平等的,就是承認所有社會成員法律地位平等。只有人人平等,排除個別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才能實現法律至上與法的統(tǒng)治。法家思想中,最容易被認為有平等色彩的是其關于“刑無等級”、“法不阿貴”的主張。我們不能因此過高地評價它的平等意義。首先,這種主張沒有把君主包括在法律可制裁的范圍內。其次,從法家人物的有關言論看,其主張的真實含義,是貴族犯法和庶民一樣給以刑罰處罰。

3.3現代法治講求權力制約,而法家則倡導極端的君主專制

權力制約是指所有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公共權力(主要是國家機構的權力),在其運行的同時,必須受到其他公共權力的制約。而法家倡導的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與現代法治的權力制約理論是不能相容的。民主與專制是兩種根本對立的制度,真正的法治從來都是與民主連在一起的。而專制制度從根本上講,是反法治的。法家理論是一套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為君主謀富國強兵、長治久安之道的政治理論,其最大特點在于肯定君主的絕對權力。這種極端君主專制的理論,很難適應現代法治的要求。

3.4現代法治講求權利本位,而法家的“法治”是以義務為本位的

權利本位是指,在國家權力和人民權利的關系中人民權利是決定性的,根本的;在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之間,權利是決定性的,起主導作用的。權利本位文化的實質,是個人權力的實定化和義務的相對化。在這種文化背景下,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是平等,自主關系。而法家之所以強調法律普及是為了使“民莫敢為非”①。也就是說,法家講法律普及目的在于使民眾“配合”君主的專制統(tǒng)治,即韓非所言“以法教心”②。法家講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的法治是刑法,其從來不為民眾設定任何權利,民眾從來只有服從的義務。這些都是與現代法治所追求的權利本位相矛盾的。

4、結語

我們要用馬克思主義歷史觀去理解法家思想,其所反映的是當時與正在沒落的封貴族和奴隸主貴族階級相對的新型地主階級的立場,具有進步和革新意義。本文第二部分已分析,法家對于法的認識大致上是符合“形式的、淺度的”法治觀的。法家對法律作用的高度重視,對以“法”治國的推崇,尤其是其強調法律在政治和社會中應高度規(guī)范化的運行,這些都是與我國當前急需建設的現代法治有相通的地方的,對推動社會進步有過積極的作用。但是其思想與現代法治理念之間有不能相容之處。從根本上講,現代法治與法家思想是兩種不同的社會系統(tǒng)中的理念和制度。法家思想的根本特點,在于把法看作實施君主之治的“帝王之具”,此與現代法治保護人權,約束權力的精神正好相反。從這個層次上講,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比的。所以,我國在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要正視傳統(tǒng)文化,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為現代法治建設服務。

參考文獻:

1.王利明《中國法制改革學術討論會發(fā)言摘要》載于《法學研究》1989年第2期第12頁。

2.張國華著《中國法律思想史》(新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

3.曾憲義主編《中國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

4.任建新《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基本知識》,法律出版社,1996.

5.楊鶴皋.中國古代法律思想論集[M].1版.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6.屈永華《法家治國方略與秦朝速亡關系的在考察》載于《法學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