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社區構建和治理探究
時間:2022-12-09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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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是近十幾年來的一個多學科的熱點議題,也是一個影響深遠的實踐課題,有必要對其研究進行梳理評估,既促進其理論研究的積累與發展,又能兼具對實踐的有效指導。這涉及到對農村社區及其建設和治理概念的界定、基于不同理論的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的主要議題,以及對這些研究的簡評。
一、農村社區及其建設和治理概念的界定
1887年,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共同體與社會——純粹社會學的基本概念》(又譯為《社區與社會》)中提出了“共同體”即“社區”的概念。在他看來,社區就是人們生活的共同體。直今,人們盡管對于社區及共同體仍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釋,但是,大都將其視為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基于共同的利益和需求、密切的交往而形成的具有較強認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一定的地域”、“共同的紐帶”、“社會交往”以及“認同意識”是作為社區或共同體的最基本的要素和特征。無疑,人類最早的社區形態是農村社區。
對農村社區,學者們從不同的學科提出了不同的界定。1915年,蓋爾平(CharlesGalpin)在《一個農業社區的社會解剖》中指出:“農村社區是由一個交易中心與其周圍散居的農家合成的。要劃定這樣一個社區,最好是利用那個交易中心的交易行為所能達到的距離,在其最遠處劃下記號。將這些記號連接起來,就形成了一個圓圈,圓圈以內就是一個農村社區”。費孝通對農村社區作的描述為:禮治秩序,沒有陌生人的社會及熟人社會;無為政治,基層社會結構是一根根私人聯系構成的網絡。也有學者將其定義為:不是一個血緣家族,也不是一個社會組織,而是以農業為主要活動聚集起來的人們的生活共同體;或者是指居民以農業生產活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地域性共同體和區域性社會;抑或是指居民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謀生手段的區域社會。還有的將其定義為一定范圍區域內的農民共同生活、農習、工作和棲息的一個有秩序的空間群落,是由有共同地緣的農村文化、習俗、信仰、價值觀念、消費習慣、基本生活設施、經濟社會生活所構成的地域空間。而對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學者們也進行了不同的界定。有的認為農村社區建設是指在行政村的地理區域范圍內,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民政部門的協調指導下,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直接組織,通過直接民主和自我管理的方式,依靠政府、社會和村民自身等多方面的資源和力量,推動農村基礎設施,環境治理,社會保障和公共產品體系建設,強化各項公共管理與服務功能,加強農村精神文明建設,不斷提高農村社區成員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過程。有的認為農村社區建設,從根本上講是要發揮黨政主導作用和農民主體作用,從農村實際和農民需求出發,完善社區治理,發展社區服務,繁榮社區文化,滿足農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求和利益訴求,讓農民得到更多實惠。而農村社區治理,是在憲法和法律框架下,農村各種合法組織依照自己的性質和職能,協調政府治理目標和行為者利益期待,積極參與經濟、政治、文化建設和公益活動,在相應領域承擔起自主與自治的管理職責,或不是運用政府的政治權威,自上而下發號施令、制定和實施政策,而是通過上下左右的互動、合作協商、確立認同等方式實施對公共事務的管理,是以建立農村公共服務體系為目標,從基層鄉鎮一級政府的職能退位到農村社區的職能到位,從基層政府的職能缺位到農村社區的職能補位。2005年10月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概念及其20字的基本要求: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2006年10月,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做出:全面開展城市社區建設,積極推進農村社區建設,健全新型社區管理和服務體制,把社區建設成為管理有序、服務完善、文明祥和的社會生活共同體,以及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完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鄉村治理機制,這基本成為我國農村社區建設與治理的指導和方向。
關于農村社區的邊界,在上述有關對農村社區、農村社區建設等的定義中,實際上都對此做出了各自的界定,在實踐層面,大部分還是按照行政區劃來劃分農村社區的范圍和邊界。民政部制定的《全國農村社區建設實驗縣(市、區)工作實施方案》要求各地“按照地域相近、規模適應、群眾自愿的原則,科學界定農村社區的區域范圍,明確農村社區的定位。”有農村社區建設“第一塊試驗田”之稱的江西就是以將社區定位于“村落——以大的自然村為單位或者以中心自然村帶周圍零星的小村莊”;而另一典型——湖北秭歸,則是定位于村民小組的新的組合,其實也是自然村。有學者論證了國內國外的新農村建設普遍以自然村為建設單位的合理性,而不應該拆并自然村,建設遠離耕地的新村,其對象應是自然村。而周良才認為應將農村社區建設定位在以自然村或中心自然村帶周邊小村落為范圍的村落社區,余坤明提出應以不同建設事項的自身特征和要求來確定社區的地域邊界。在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實踐中,人們更愿意從可操作的角度來劃分農村社區的邊界。
我國農村社區的產生是社會變遷、制度創新和組織變革的內在需要,是和諧社會發展、社會利益協調的內生變量,它具有公益性、志愿性、民間性、組織性特點,這些特點契合了轉型社會下對農村社會利益協調的需要。實際上,近30年來,我國農村社區也發生了許多變化,呈現出現代農村社區的一些特征。如自然性社區減少,行政性社區增加;與傳統農村以血緣和宗族關系為主不同,農村自治性的組織村民委員會建立起來,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農村社區的封閉性;隨著農村社區的逐漸開放,農民的需求日益增多,必然要求加強農民與政府機關的協同性。但仍具有以從事農業生產為主要謀生手段的人口為主,人口密度和人口規模相對較小,同質性強、流動性強、風俗習慣和生活方式受傳統勢力影響較大,社區成員血緣關系濃厚等特點。農村社區建設和治理已成為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的一項重要工作。
二、基于不同理論的農村社區建設與治理
基于社區治理理論的農村社區建設與治理。全球治理委員會把治理定義為: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沖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研究治理理論的權威斯托克(Gerrystoker)梳理了目前流行的關于治理的五種主要觀點。治理是研究社會關系的全新理念,強調通過合作、協商的方式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彌補國家和市場在社會資源配置過程中的不足或失效之處,它是使相互沖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調和并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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