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水資源統一管理論文
時間:2022-08-28 05: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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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全國640個城市中,缺水城市達300多個,其中嚴重缺水的城市114個,日缺水1600萬噸,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億元。這說明,21世紀我國水資源供需面臨著非常嚴峻的形勢。如果我們在水資源管理上沒有大的突破,那就很難支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需求。因此,加強水資源管理是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構建一體化的水資源管理機構。我國目前的水資源管理呈“多頭管水,多頭治水”的局面,沒有形成一個有權威的統一的水管理體系。我國雖然設有七大流域的管理機構,但這些流域管理機構沒有獨立的管理職責,缺乏統一調度和管理流域水資源的功能,因而水資源實際上無法真正實現流域統一管理,沒有能力協調流域內部各個行政區之間的水資源管理工作;其他還有如水利和水電的分散管理,生活用水的分散管理和水利工程及水土保持的分散管理等。這種分散管理體制有礙水資源和地區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致使水體污染加重、水環境遭受破壞。為了應付日益嚴重的水資源危機,急需建立一個高效合理的水資源統一管理機構。前年,黃河流域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水務局的成立,延續多年的“多龍管水”體制開始向“一龍管水體制轉變。新組建的包頭市水務局是市政府統一管理水資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著保障包頭市城鄉供水、排水、防洪、污水處理和水土資源保護等重要職責。包頭市實現城鄉水務一體化管理,不僅體現了政府機構改革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解決了政府部門職能交叉、政出多門、執法難、管理難等方面的問題,而且通過建立統一的管理水資源的體制,使其與黃河流域水資源統一管理相配套,從而使黃河水資源的統一規劃、統一調度、提高用水效率落到了實處。這一做法已在全國范圍內,尤其是西北地區和黃河流域產生了廣泛而深刻的影響。目前,全國還有許多大中城市正在醞釀籌劃成立水務局。新的運行機制,無疑將起到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作用。關鍵詞:水資源管理,統一管理,我國水資源現狀二、明確劃分政府管理水資源的權利空間和市場機制的邊界。長期以來我國用計劃手段配置水資源,在許多人的心目中形成了水資源是典型的“公共物品”的觀念。在這種體制下,國家是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的主體,利用各項權力主導流域內地區間水的分配,實施跨流域和跨地區之間的調水工程,采取行政的、經濟的等各種手段來保護、管理水資源,并取代了市場主體,決定水資源使用的有償流轉,從而導致了水資源管理的混亂和低效率。然而,“公共物品”的顯著特征是其消費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也就是說一個人對“公共物品”的消費,不會減少其他人對這種物品的消費。可見,水資源在一定程度上并不是“公共物品”,它作為“公共物品”主要體現在環境特征等外部性上。在這些“市場失靈”的地方,應是政府發揮作用的區域。因此,在水生態保護和水污染治理,水資源流域上下游的分配與補償,水市場規則的制定與維護等方面,是政府水資源管理的核心內容。當前亟待建立和完善我國的水權制度,明晰水資源產權,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建立一個利用市場手段和政府宏觀調控的水市場。這既是水利改革適應市場機制的需要,同時也是水利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國家可以通過行使使用收益權和建立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將使用權轉讓給市場主體,并可以允許市場主體依法進行使用權的有償流轉。市場經濟體制下,實行多渠道、多層次投資開發利用水資源,加強水權、產權管理,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實行資源有償使用和轉讓,將有利于促進經營者和使用者對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提高資源利用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水的使用權的流轉,實際上是政府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水資源管理的一種經濟手段,而不是目的。它的實施應與很多政策相配套。其一是有償轉讓應建立在有償使用的基礎上,即水的使用權的取得如果是行政審批取得,其轉讓還是應該經過行政許可;但如果國家已建立了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已行使了使用收益權,某一主體已向國家交納了水資源有償使用費后才取得了水資源的使用權,則允許依法進行有償轉讓。其二是水資源的使用權的取得應與其事業相適應,國家在許可水資源的使用權時是依據事業的需要和定額管理,而不是憑空就許可水資源使用權,這樣才能避免由此引起的諸如使用權壟斷等一系列問題。其三,水的使用權的轉讓應有利于水資源的節約和保護,可轉讓的權利應限制在因技術和資金的投入,通過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保護措施而空余下來的水量。
三、改革水價體系。科學的水價體系是水利經濟良性循環的重要保證,也是合理利用水資源的調解器。目前的水價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其一,定價原則極不合理,導致水費標準偏低。主要表現在農業按供水成本收費,其成本不包括農民投勞折資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使得現行水費標準不到供水成本的一半。其二,沒有將供水列入商品范疇進行定價和管理。長期以來,將水費計收作為有償服務行為,收入當做事業性收費進行管理,有的地方政府將水費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并按預算外資金進行調控。由此出現了各種不正常現象:收費難,拖欠水費甚至拒交的事時有發生,清理行政事業收費時往往被列為清理和審查對象,導致水費標準難以達到合理水平,且水費難以落實到水管單位使用;其三,水費標準背離市場價值,市場調節機制失靈。水費標準一旦確立,難以改動,其水費不能反應市場的價值,市場調節機制嚴重失靈。針對以上存在的問題,我們應當以水價改革為突破口,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和管理體制,主要包括:第一,實施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水價辦法”,要體現市場經濟運作原則,做到成本補償、合理收益,體現一般商品的價值規律。第二,適當考慮供求關系,采取市場調節,允許部分地區,在適當部門監控下,按供求關系調整水價,實行動態水價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第三,改革現行的水價制度管理體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管理條例》,物價主管部門管理水價的核定、審批和調整,水管單位的收入是經營性收入,嚴格按照財會制度使用管理。第四,建立科學的水價體系,確保地表水、地下水及降水聯調機制順利實施。如對于河水灌區,為了充分利用水資源,充分利用地下水進行灌溉,適當提高地表水資源價格,地表水地下水資源的比價足以刺激地下水資源開發為限,對于地下水資源匱乏而地表水資源豐富地區,可以適當提高地下水資源價格,確保地表水資源合理利用,保護地下水資源。國家可以通過行使使用收益權,通過建立水資源有償使用機制,而將使用權轉讓給市場主體,并可以允許市場主體依法進行使用權的。雖然水價改革勢在必行,但從全國范圍來看,尤其是農業水價改革方面,目前尚未取得很大進展。因此,如何在確保水資源持續發展的條件下制定合理有效的水價,是目前和今后政府部門和學術界都應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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