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分析
時間:2022-08-30 09:5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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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含義及形式
內部審計外部化最早是從西方國家傳過來的,在西方國家,內部審計外部化比較普及,應用的也比較廣,最開始應用于企業中,隨著近幾年高校越來越規模化,內部審計外部化逐漸應用于高校,當然也跟高校經費來源的多元化和高校內部審計的發展分不開,但是高校畢竟是學校,跟企業還是有很大的不同,經費的來源就是一個例子,什么是內部審計外部化?其實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通俗一點講就是將內部審計工作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外包給其他的機構,然后通過外包的企業完成內部的審計工作,關于這種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形式,總結出的有四種,依次是補充,審計管理咨詢,全外包以及合作內審,自從這種形式引進到國內后,它在我國企業中得到了很好的應用,尤其是一些中小型企業,成為企業實現內部審計的一種重要的形式,但是,由于各種因素的存在,我國對應用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形式跟國外相比還是有所不同的。
二、高校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起因
1.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由來。內部審計外部化在高校中應用還是比較晚的,是在20世紀末到本世紀初開始發展起來的,因為教育行業的不斷發展,高等學校的招生人數逐年增長,以往的高校已經滿足不了越來越多的生源了,因此開始大規模建造高校,甚至有些地方直接建立起了大學城,國家對于這種工程建造是比較重視的,在工程進行時,國家對其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目的就是為了能將此基建工程打造成陽光工程,但是因為學校內部的審計部門對這一大型工程項目的審計拿捏不過來,綜合各種考慮,只好把這項大型的審計工作外包給外面的相關企業,這就是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開端。2.高校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客觀必然性。現今,高校的客觀需求是快速發展的事業,客觀事實是內部審計不能跟上快速發展的事業,導致內部審計外部化的結果。而按照相關法律條文,如《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4號高校內部審計的規定》等條文,高校的內部審計主要包括五種,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部控制審計和建設這些等。這些內部審計所涵蓋的內容把高校的大部分資金流動都包括了進去,其中內部控制審計是首次提出的概念。現今的大環境下,許多院校都在進行合并行為,尤其現今高校對于機構的精簡,在高校中,擁有內部審計的已經不多了,對于那些審計任務多,但是人員少規模小的多為聯合辦公。由于這些因素的普遍存在,探索更加高校的內部審計新方法,是刻不容緩的,因為在現今高校審計需求已經完全跟不上了,審計的緩慢程度使得供需關系的不平衡,在這樣的環境下,找出一個新的方法就顯得尤為關鍵。3.內部審計外部化在高校審計工作中取得的效果。現階段。在我國高等學校應用內部審計外部化最廣的應該就是建筑項目了,在建筑項目這里,是最能體現內部審計外部化價值所在的,最關鍵的是能得到管理層的認可,最能讓他們滿意,內部審計外部化擁有很多優點,它是依靠“外部資金”對內部審核職能服務,從成本角度考慮,降低了相關成本,提高了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以及工作能力,從成效角度上考慮,增強了審計的效果,拓展了審計的領域,達到了雙贏的目的,因為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形式給予了很多便利,因此高校內部的其他審計工作陸續開展了內部審計外部化,包括下屬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科研經費專項審計等,由于內部審計外部化的不斷擴展,給高校內部審計工作帶來了很大便利,像審計力量薄弱導致審計工作效果不佳,審計任務繁多處理不過來等問題都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是這種形式的審計工作并不是適合每個高校的,也要依實際情況而定,一般會比較適合規模較小的院校,像一些規模比較大的院校,內部審計外部化的程度會相對于比較低。
三、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選擇形式的分析
結合以上的分析,國內高校實行內部審計外部化,就是全部外包和部分外包,這兩種形式的外包都具有各自的優點,當然也存在各自的不足,高校的性質和企業自然是不同的,所以高校不能直接復制企業的做法,就好比全部外包,這個就無法再高校中實現,因為我國有明文規定“高校應設置內部審計機構,規模較大的高校應設置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看出,像這種內部審計全部外包的形式是不能用于高等學校的。我們都知道任何企業的主要目的都是為了獲得最大利潤,企業應用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最主要目的也是為了減低企業在審計方面的成本,而高校高校采取內部企業外部化的最主要原因不是為了降低成本,因為高校的審計費用是有保障的,之所以還是會選擇內部審計外部化的原因其實是高校內部審計人員數量不夠,隨著時代的發展,審計業務工作的需求逐漸加大,內部審計已經滿足不了這些需求了,這個時候就需要借助外部審計力量,因此,高校選擇內部審計外部化的根本原因就是提高審計的質量,由此可以看出,高校在選擇內部審計外部化時要注意結合自身情況,以達最佳的審計效果。
四、結語
通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了解到,在我國高校現采取的內部審計外部化,最關鍵的問題在于選擇哪種形式的內部審計外部化,這時就需要找的信任的外部審計機構,并協商好合作的范圍,并不是采取全部外包的形式,可以是補充和部分委托,明確其范圍。找到適合高校審計工作的一種形式。總之,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選擇時要明白這不是單單為了節省成本,最大的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審計工作的質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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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張鍵琦.高校內部審計外部化形式的選擇與分析[J].會計之友,2014(34):83-85.
作者:唐艷 單位:福建船政交通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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