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研究

時間:2022-02-26 03: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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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研究

一、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

首先,由于法律原則本身有極大的不確定性,在理解法律原則適用的條件時,往往也會賦予其抽象概念,因此對法律原則的定義也各種各樣。法律原則的很多概念,法哲學以及法理學界,有很多不同看法,人們嘗試著從四面八方的立場和方法作為切入點來進行討論。如徐國棟教授認為,法律原則是法的效力,是貫穿于民法全過程的根本原則,是對作為民法主要調整對象的社會關系的本質和規律,以及立法者們在民事領域所行政策的集中體現。①而想要適用法律原則,本人認為對概念達成一致十分重要,如果概念不明晰,不統一,就會在今后的適用過程中產生矛盾和分歧。其次,法律原則適用的根本性條件應該是法律規則的缺失。這種“缺失”包含了應有而沒有,也包括有了規則卻不明晰或不適宜。如果法律規則規定明確,即使社會輿論的呼聲再大,法官也要堅持法律規則的優先性,守住法律的底線。法律原則想要真正進入個案,充當裁判規范和依據,還需要滿足其他的外部特定環境條件。法律原則的存在并不是以法律明文規定為基礎。有些法律原則不僅僅存在于成文法中,還存在于判例中、民間法、憲法法律的基礎或推論中,同時也存在于一些事物的本質中。再次,法律原則的適用要與社會生活中的價值判斷相一致,這是由法律原則本身的性質決定的,法律原則作為法律規則背后的法理,必然要反映與社會價值觀相一致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解決社會生活中反映的各種疑難法律問題,也就是說,法律原則不是憑空產生的,它是與社會歷史和倫理道德相適應的。最后,法律原則的適用需要法官具備一定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當然,這里的知識不僅僅是指科學文化知識,更多的是指當地的風土人情以及文化積淀。法官素質不高及其容易導致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法官即是法律原則的實施者,也是自由裁量權濫用的開啟者,只有在法官的素質達到了與法律原則適用的難度相適應時,或者法官已經熟練掌握當地的風土人情,文化積淀以及社會主流道德時,才能更好地適用法律原則,作出更符合公平正義和民意的判決。

二、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的意義

首先,法律原則可以對規則的漏澗進行填補。“法律漏洞是指以現行法規定之基本思想及內在目的,對某一項問題可期待規定,而未設規定之謂。”②法律是社會生活的產物,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符合社會發展,但是制定法律需要經過一系列復雜的程序,而經濟的發展往往快于法律的制定,所以這會導致很多新問題,不能被現行的法律規則所解決,此時,法律原則隨即登上法律適用的歷史舞臺。其次,適用法律原則進行裁判,具有相對穩定性,至少能做到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法律原則是法律規則背后的法理,所以應用法律原則所作的判決具有穩定性,這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生活,而這種穩定性,使得法律規則被運用到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一定范圍內法律人的認可。再次,法律原則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運用本身也是一種限制。法律原則選擇適用,可以保證法官自由裁量權在本質上仍然是一種法律適用的活動,而不是濫用法律職權,法官在法律規則不足或不明的情況下,裁判案件可以不用到法律之外尋找其他方法。因為超越法律會損害現代法治要求的法律形式的要求,法律原則實際上解除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違法造法的嫌疑。最后,法律原則對司法能動性本身也有一定的獨立價值。法律原則對司法能動上的啟動條件具有限制作用。對司法能動開啟后的運作更具有界線上的克制作用。還對司法能動的結果具有檢驗作用。對司法能動的規范矯正,其本身也當然構成了實現司法能動的有效方式。

三、法律原則司法適用的方法

(一)從利益衡量角度分析。在利益衡量的具體操作中,法官應當遵循以下標準:第一,堅持基本利益的優先性,基本利益是指人類生存的必須利益,基本利益的優先性是指基本利益要優于非基本利益得到保護。基本利益并不存在一個明確的范圍,法官在對相互沖突的利益進行評價時,可按照相關利益對人類生存的必要性進行排序,對人類生存更重要的利益應該優先予以保護。第二,靈活運用替代性補償,其指對于在利益衡量中不能被保護的利益,應考慮在其它方面給予一定的補償。在利益衡量中具有優先性的利益得到了實現,但是放棄對其他利益的保護也會造成相關損害,為了使利益損害減到最低,法官在利益衡量的過程中應給予不能被保護的利益予以補償。第三,遵從經濟分析法,其是指運用經濟學原理對利益進行分析,將經濟分析的最優結果作為利益衡量的結論。經濟學的基本原理是將人看作為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分析并預測“理性人”的想法與行為。以此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利益衡量與經濟學原理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法官在適用法律原則時可以借助經濟學的原理來對涉案利益進行分析,以達到總體利益的最大化目標。(二)從地方性公民投票角度分析。本文所說的地方性公民投票是專門為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的方法所給出的一個概念和定義。地方性公民投票產生的結果既可以作為建議性質來參考,也可以是強制性的被試用,一方面公民投票的結果可以被視為針對某項特定案件所做的民意調查,具有咨詢或參考的性質,在條件成熟時,它可以進一步發展成為法律規則或者政策,另一方面他可以設法律生效過程的一部分,比如有時在修改憲法或法律之前必須得取得多數人的投票同意,才可以被視為有效或具有合法性,在某些情況下地方性公民投票還具有創制的法律效果,最明顯的運用就是指在地方自治層次,公民投票是憲法保障地方公共團體成員權利和地方自治團體直接民主的體現。③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社會生活每天都在日新月異的發生變化。很多法律法規以及法律原則還停留在過去陳舊的年代。這就需要不斷的調查民意。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符合時展的法律規則,才能醞釀出符合社會發展的法律原則,疑難案件中法律規則沒有明文規定時,法律原則往往會優先于法律規則而被適用,而如果此時的法律原則也已經被淘汰的話,那么就需要對民意進行調查,還要根據不同的地方進行不同程度的修改。比如一個地方可能有本地的風俗習慣,這個時候就需要對該地區的人們進行一定的民意調查,法官進行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時就可以完全參考該地的民意調查,有時法官的能力是有限的,再加上法官的素質良莠不齊。這就更加需要對民意進行調查,來給法官提供一定的思考和建議,同時還能起到很好的監督作用。(三)從社會輿論角度分析。社會輿論往往會在案件發生后,尚未形成終局判決時發揮一定的作用。如果法律規則已經有明確的規定,社會輿的作用可以忽略不計。但是一旦法律規則缺失,法律原則上位時,社會輿論的作用則必須重視起來。社會輿論所代表的應該是社會上主流的價值取向和道德觀念,道德問題充斥著法律的各個角落。④法官在審判前如果受到了輿論的壓力,我們由此便會看到社會輿論“綁架”司法裁判的影子。在司法過程中過多的融入公眾的意見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這樣的后果有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會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對于法律原則的適用本身也有一定的阻力。社會輿論對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不良作用如下:第一,非理性的社會輿論容易使法官對法律原則的理解先入為主。社會言論往往缺乏監管,容易產生非理性、極端性的輿論觀點,其一旦在網絡上得到廣泛傳播,便會形成強大的輿情,現實中法官很難做到完全不關注。第二,社會輿論有時會妨害審判獨立從而導致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不自由。輿論對司法活動能夠起到一定的社會監督作用,但非理性的輿論會影響到審判獨立,還會給法院的審判帶來極大的壓力,這種情形也被稱作“媒介審判”或“輿論審判”。第三,某些偏激的社會言論會降低法律原則的權威。當審判結果沒有滿足公眾的要求時,缺乏專業理性的網民們就十分容易認為判決結果缺乏一定的公平正義。尤其是這種輿論呈現“一邊倒”時,往往就會讓社會公眾認為輿論所代表的才是正義,進而嚴重影響甚至降低法律原則的權威。我們要正視社會輿論的作用,其促使判決結果更趨合理時的確是保證審判獨立的外部力量,但是其過分夸張的適用也可能對審判獨立、審判公正和審判權威造成不良影響。當不理性的社會輿論披上社會正義的外衣并凌駕于法律之上,必將導致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的濫用。

四、總結

現階段,中國法學界對法律原則司法適用問題已經足夠重視,但是與國外的研究相比,國內的研究仍有許多需要提升和進步的空間。我們必須對法律原則的概念,適用條件和方法進行必要的厘清。每一個法律完善的國家都不會否認法律原則的司法適用重要性。尤是當下中國正在進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的建設,法治建設的道路仍然崎嶇和艱辛,況且影響和制約我國司法公正的因素依然頑固存在,法官濫用權力的現象依然突出,有關社會和諧穩定的許多基礎性問題仍然急需解決。我們必須對這些問題足夠重視,同時還要注重法律原則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來消彌社會矛盾糾紛,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不斷完善和發展。

[參考文獻]

[1]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以誠實信用原則的法理分析為中心[J].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8.

[2]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24.

[3]廉思.當代全民公決制度的類型研宄[J].環球法律評論,2008(5):42.

[4][英]雷蒙德.瓦克斯.讀懂法理學[M].楊天江,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6.52.

作者:賀麒瑋 單位:哈爾濱商業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