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務人工智能分析

時間:2022-01-10 0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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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實務人工智能分析

[摘要]近年來,智能化的普遍應用讓手機、電腦等計算機工具廣泛介入人們的生活,部分國家甚至率先推出計算機一體化法庭,希望借此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規模化應用。與此同時,以龐德為代表的強調將社會利益作為法哲學核心范疇的“社會控制說”頗引人注目,支持論者大有“法學包攬萬物”之勢。然而,隨著實踐的深入,傳統法社會學中工具主義的弊端也逐漸顯露,其后果之一便是法律與智能應用子系統之間的割裂,反映出一種法理對社會實踐解構、指導上的無力。文章從托伊布納的反思性法社會學的視角出發,通過對傳統法社會學的批判,提出以開放的自創生系統為分析框架,通過共同進化路徑、交流互涉機制實現一種新的、符合人工智能應用理論需求的法理建構。

[關鍵詞]人工智能;實用主義;反思性法社會學

一、人工智能的發展及其在司法實務中的應用

目前,人工智能應用在全球范圍內快速發展,不管會不會出現諸如《黑客帝國》影片中機器摧毀人類的可怕場景,我們的生活已然離不開人工智能帶來的便利與效率。之前,人類對于人工智能的應用大部分局限于解決人力不能達至的生產需要,隨著思維科幻性的大幅度跳躍,人工智能開始擬人化創新,從簡單地模擬人的動作、語言等外部行為,到如今能夠進行飛速模擬和按程序思考,這類技術的矚目性是顯而易見的。(一)人工智能技術向擬人化方向轉變。1.目前的人工智能還是弱人工智能。從現在的人工智能應用使用現狀來看,目前的人工智能基本處于“弱人工智能”階段,即智能機器未能真正實現自我推理和解決問題。它們的使用效能建立在先人為設定好的程序設計,當然這種弱人工智能的應用已經讓人們看到了智能應用不可思議的一幕。2.未來的人工智能技術還有很多未知的可能。雖然我們尚且處于弱人工智能迅猛發展,而強人工智能暫時處于瓶頸的階段,但這并不影響人工智能未來發展的無限可能。在我國,司法實務方面,司法機關致力于信息化建設的同時也要重視智能應用可能潛在的問題,在推動“智慧法院”的深化建設過程中,要將智能應用視為未來司法實務工作中科學發展的強大助力。(二)人工智能發展帶動司法技術革新。1.“人工智能+”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應用。在司法實務的具體智能應用方面,譬如,“上海于2017年初啟動了司法審判人工智能輔助系統的開發。上海法院行政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前期以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為基礎案由,構建了智能閱卷、智能歸納、智能輔助、庭審評議等模塊組成的系統總體架構。”①為了使法官接觸到廣泛的網絡信息而提供詳細的信息資源,系統可以通過大數據分析模型的建立與完善,在處理標準化的事項之外,根據一些法官處理過的裁判文書去分析主審法官裁判的思維導向。此外在公司企業這類事務的處理基本上有著相似的模板與標準化的流程,人工智能已經逐步替代人力去完成各項數據保存與信息分析。這類似的智能應用不僅僅只會存在司法實務的某一個方面,智能應用科技能夠給生活帶來許多現實的有效的幫助,它的低人工成本、高處理效率等特征會加速其在社會的推廣度與接受度。2.人工智能運用于司法實務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現今,一些國家已經開始推廣計算機一體化法庭,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其扮演了本該由法務人員擔任的各類工作角色。在法律工作處理的程序性上,虛擬化科技和智能技術的運用能夠有效模擬犯罪現場和提取證物。現實中能夠運用在法律領域的智能化產品市場潛力非常巨大,從程序性的人身強制措施到文書檢測,甚至是程序進行監督和心理鑒別都能做到另一番境界。目前,澳大利亞、荷蘭等國家已經投入使用司法審判支持系統,在整個的裁判預測可能性加持下,判決的支持和部分自動執行判決也并非不可能。而各企業公司等對其需求性會集中體現在法務替代與案件簡化處理方面。

二、人工智能給司法實務帶來的挑戰

(一)人權與倫理方面。人類在人工智能研究方面雖然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但部分人卻認為智能應用是用科技在挑戰人權和倫理底線。首先,當智能應用逐步地在司法實務中推廣,許多本該由司法人員處理的,那些在法律規則框架中的,通過內心確信和良心評判的信念則可能會在程序化的機器處理中消失殆盡;其次,智能應用的未來發展始終繞不開擬人化的“自我”意識覺醒,那么這樣是否會面臨剝奪人的思想自由或動搖人類主體地位的危險呢?(二)隱私保護及網絡安全方面。近年來,智能化的普遍應用讓手機、電腦等智能化計算機工具廣泛介入人們的生活,社會需求的增加進一步刺激著一系列物質品的生產,信息數據的可牟利性帶一一一一一一來的可觀收入同時也發酵了大量的負面問題,比如個人信息泄露。在我國,“電信詐騙”案件造成了惡劣的影響,盡管國家和相關部門已經斥巨資加以打擊防范。一方面,我們能想到的是智能化技術本身具有反受制性與漏洞缺陷。既然是人為創造的東西,它有極大的可能會被不法分子利用而篡改相關程序。如黑客的存在、網絡病毒的傳播便顯示了人工智能的這一不可避免的缺陷。前段時間,各大高校主網絡系統被入侵,導致了信息系統全面癱瘓,實際上,讓我們往簡單的問題想想,當人們習慣將所有資料數據等保存在智能數據庫內,工作中可能出現的“死機”罷工類現象,其實給人們帶來的困擾是精神與身體雙層次的。(三)司法從業者方面。顯而易見,法律工作的完成并不僅是對糾紛循規蹈矩地作出案件判決,司法裁判可預測性本身就會具有不精確性與變量,而在大量加入人工智能的模擬推測后可能會進一步導致結果變更的加大與不確定。法律工作解決的最可靠之處并不依賴于邏輯分析或者是數據處理,更多需要法律工作者們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與靈活變動,何況這也是一個“法律不外乎人情”氛圍的大環境。當現代新興的人工智能、大數據網絡等應用于法律程序中時,人們一方面重視科技在法律社會中的影響,另一方面則是探索法律對智能應用領域或產業的相關規范作用。同時,在人工智能等先進技術給法律社會帶來積極效益之際,人們也不可忽視其本身具有的與社會實際生產應用脫節的缺陷、新生技術對傳統價值觀念的挑戰等負面反映。人工智能運用于法律,冰冷的“鐵塊機器”設置讓它摒棄了絕大部分的人性往來或者社交弱點,從這方面看來,它是更加公平公正的,可人們不能忽略的是,人工智能畢竟是人造之物,在需要法律靈活運用之際,未必能做到盡善盡美。

三、傳統法社會學對司法實務智能應用局限性

如果說對于智能科技的應用前景抱有的是真摯的歡迎,那上述的負面影響又該如何平衡法律規制與經濟發展的利益沖突?是否意味著法律在對社會調整過程中對于新興科技帶來的社會效益只需一概接受,在大量的利益沖擊下對已有或將有的隱患視而不見?對于這樣的涉及法律、智能應用,或者說法律調整功能與社會發展之間的沖突問題,可以試圖從法社會學角度進行反思,并進一步尋找可解決的理論探究途徑。對于司法實務中的智能應用,大部分人是抱著樂觀的前景展望,但一些行動主義化和功利主義化的理論只顧將智能應用所展示出來的生活功效、行動速率和經濟效果放在眼前,當所有的價值取決于經濟結果時,他們對部分損害與道德沖突等問題則是選擇視而不見了。法社會學家龐德提出的法哲學的核心理論——社會利益說,將社會法理論置于實用主義立場,注重法律與社會利益之間的聯系,即威廉•詹姆斯提出“有用既是真理”這一論斷。這種傳統的法社會學實用主義立場觀念也意味著對司法實務中智能應用長遠發展中問題的忽略,畢竟經濟效益結果是令人“滿意”的,但如不重視那些初現端倪的“小矛盾”,其在日后可能會如星火般綿延成大片問題。(一)強烈的工具主義傾向。龐德在實用主義哲學的基礎上以法律的實效和作用為理論核心,法律被視為社會控制的工具,為實現實用主義意義上的價值,法律的目的僅在于確定、界定和保障利益了。必須承認,法律社會司法實務中的智能應用對社會發展需求、主張和利益的適應性而言是無法拒絕的,人工智能的應用催生了系列新形式的生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它進一步促進了法律在社會內部的傳播,并且作為一種傳播介質有效的對社會關系進行了重構,產生了大量與之相關的新型法律規范。這既是人類科技發展的必然途徑,也是司法實務處理過程中簡化繁雜手續的有利方式。法社會學將法律視為實現一定社會目的的工具,此種觀點凸顯了它強烈的工具主義取向。智能應用對于人類社會或者說人們為達成某些共同或非共同價值目標的輔助途徑和工具。而法律為了適應社會的這一科技發展,必然會緊隨新事物的發展壯大而有新的變更或者創制,在這一過程中,法律實務中的許多事項也須借助智能應用途徑去解決,問題在于這樣并非是通過人們日常使用最多的工具去傳達法律的價值和精神,而法律僅僅是智能應用的規范保障,大量的問題只有在智能應用的使用過程或之后才會凸顯,后補型的規范對損失的彌補作用究竟能有多少,人們不得而知。工具性價值的利益一旦蒙蔽了長遠性的發展遠矚這既是深入性思考的欠缺,也是法律社會調整功能的薄弱表現。(二)法律與智能應用子系統的割裂。在試圖打破傳統法社會學工具主義局限性的過程中,本文試著轉向社會功能分化的角度來思考法律社會、法律與智能應用之間的關系,以便能夠找到一條更有利于解決司法實務中智能應用問題的理論途徑。實際上,法律與智能應用從表面而言可視為兩個不同的社會子系統。如社會學家盧曼所言:“在功能分化的現代社會中,特別化的溝通循環已經從一般的社會溝通循環中獨立出來,成為自創生的次級社會系統——再生產自己的要素、結構、過程以及邊界——并與其組成部分超循環相互連接。”法律系統是從功能分化的社會分化出來的具有特定功能、達到高度自治的且能夠自我創生的交往性系統。也就是說法律系統在這一方面與智能應用可視為兩個獨立運作的功能體系,從盧曼系統理論之闡述得知,社會系統不僅具有自我組織、自我調整的特性,而且具有自我指涉、自我再生的特性。因此一旦如盧曼所指出的系統封閉性社會特征那般,在人工智能的應用過程中出現的沖突損害問題,通過自我的再生功能,智能應用這一子系統就能獨立抗拒外界的干擾影響而產生自身的秩序,或者說除非智能應用這一子系統能夠明確給予法律系統以提示,法律系統再自我創生修復。那么法律實務中智能應用實踐果真只能如此嗎?

四、反思性法社會學視角下司法實務智能應用的法理建構

法律系統具備一定的自我修復與創制功能這無可否認,但這并不能說明它與其他(智能應用)系統是簡單的輸入輸出關系。從某種程度來看,它們似乎結合成了法律社會中的新生兒,而誕生母體則是現代化的法律社會而已。因此,托伊布納作為盧曼社會系統理論的傳承者,修正了盧曼上述理論的不足,同時他還在基于哈貝馬斯等人的理論基礎上提出了一個全新的現代法律理想類型——反思性的法,在通過對功能分化社會的子系統的調整建構,將現代法律的調整目標與社會和法律的共同進化實現協調一致。(一)反思性法社會學具有開放的自創生系統。關于自創生系統,托伊布納認為:“人的力量在這個過程中發揮著重要的雙重作用。他們作為法律系統的語義構成物并且作為在法律環境中獨立的自我創生(精神的)系統發揮作用。”在自創生的法律系統中,法律與社會或是其他子系統能夠得以共同進化。法律實務系屬法律系統的一部分,智能應用并不是單純依附,這也意味著人們不能簡單將其視為科技舍取問題來處理,在某一程度上,智能化的合理應用是加強法律調整社會的階段性進步。實際上,這不僅僅是我國科技力量的轉型,也是我國社會法治建設中法律對社會調整功能性的體現。“托伊布納反思性的法為代表的法社會學理論最主要的特征,即犧牲法律穩定規范性預期的功能,以增加法律調整社會現實的功效。在社會—法律共變模型中:社會子系統是運行封閉和認知開放的,存在大量可被調整的機會結構;通過反思性的法這種新型法律結構,現代法律的社會調整成為可能。”②(二)反思性的法社會學推動對法律變革的反思。通過“反思性的法”研究模式進行分析,就能發現不同的生活結構模式會對法的產生起著決定性作用。科技的日新月異不僅僅是改變生活方式的途徑與手段,更是一系列能催生社會新型法律產生與更改之密不可分的事物。社會中會存在不同誘因經由發展壯大最后導致法的變革與創制,而正是通過法律的存在與變革,我們才得以反思透視社會力量的變化規律和對比狀況。1.共同進化路徑在全球化進程的不可逆轉與飛速發展過程中,法律某些方面的價值標準至少會在表面上逐漸趨于一致,這取決于人類交往行為的日益頻繁,商業經濟互享共通上的日漸常態化。在科學技術層次不相上下的領域或是空間,法律必須要有著極其契合的共通之處,法律的制定要能夠適應普遍的商業交往行為。“托伊布納建構了一種社會與法律兩者間盲目且交互的共同進化模型,這是托伊布納超越盧曼的描述式的系統理論與哈貝馬斯規范式的商談理論的理論范式,也是托伊布納試圖調和社會和法律這對經典范疇之間張力的第三條道路。”③2.交流與互涉機制智能應用有于社會的那一面,我們必然要加以利用,關鍵是如何保障它能夠真正用于社會健康發展,同時也要加強它自身漏洞的防范與保護。無論法律社會與其他子系統是否分化,但如盧曼理論認為“系統應視為對環境非此即彼的簡化”,“自治”等同于“自創生”,那么法律社會與智能應用相接洽的現象的出現是不可想象的。而托伊布納給出的理論思路則提出,社會與法律共變得以成為可能是因為“法律與社會的互動依賴于某種在自創生系統與環境之間的間接轉譯機制”,反思性的法意味著“首先,它標志著法律系統自身中的自我識別過程;其次,它指明了法在其他社會系統自我識別過程中的支持作用;最后,它指出了法律秩序在此所使用的自我關涉的規范性機制”。④這也就意味著對于司法實務中的智能應用問題,法律除了有自我識別功能,也能夠在使用過程中對智能應用產生的問題進行規制并相應支持其發展。因此兩者之間是不能封閉運行的,共同運行的關鍵在于兩者之間的關聯能源來自于交流與互涉機制的溝通。(三)反思性法社會學為司法實務智能應用提供新的理論。現代社會生活各領域交織融合,學科門類之間更是錯綜復雜地互有影響。每一樣新生事物的產生不是單個體的,正如細胞的分裂,許許多多的小門類會隨之產生,法律學者和工作人員也會疲于應付,而法律信息系統的創立,人工智能法律系統的研發都是極其便利的,當然,在此情形下需要更為細致的立法保障。人工智能的準入與開發法律雖然也為之設立相應框架,可部分人的擔憂也值得考慮,拋開數據保存泄露危機,法律應用數據可能失真等缺陷,也需得注意有些可能只會在影視作品等里面出現的“惡魔”情節,人類社會的發展需要和平,人工智能的發展也會帶動現代軍隊的技術精進與武器性能加強,事物的雙面性矛盾原理提醒我們不得不警視各種可能性。反思性的法社會學理論在此刻正能為司法實務中智能應用使用的出現與推廣提供了共同進化的新型理論思考路徑。以托伊布納的理論為建構路徑,法律自是不能對社會實現直接的干涉,它實質是一種在實踐技術上的非常性的間接干涉,同樣的理論運用在司法實務中的智能應用問題也一樣。“法律對社會進行調整的主要缺陷即在信息和動力上的顯著缺乏,經常受到來自被調整對象(系統或組織)的抵抗,往往不得不依靠道德壓力、關于法律的正當性勸說以及制裁強權等手段來補強。”⑤文章以“反思性法社會”為視角所提供的法理建構思路首先要求將法律與司法實務中的智能應用視為“分開且閉合”的“開放性的自創生系統”,同時通過反思性的法的社會調整功能在交流與互涉機制的溝通下推動智能應用的向前發展,以法律規制為前提協調好由人工智能帶來的利益沖突,讓法律在社會應用功能上開啟一個智能的時代。

作者:李笑雪 單位:廣西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