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界買官制問題探討
時間:2022-02-05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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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6、17世紀,法國對外戰爭頻仍,財政狀況糟糕,同時存在大量資產者渴慕進入官僚體系,因此官職買賣制度逐漸形成并在司法界盛行。官職持有者因與王權存在共同利益而鞏固了絕對君主制。然而,公職成為世襲家產的現象也塑造了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王權的司法貴族團體,倡導絕對君主制的思想家和大臣們不斷謀求廢除司法界的買官制,并強化了法官們懶散、無能的觀點。實際上,高等法院法官群體并非尸位素餐,他們大都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善于吸收啟蒙觀念,在日常工作中盡力維持并改善那個時代的司法秩序。可以說,司法界的買官制使絕對君主制具有了更穩固的根基,同時它又賦予穿袍貴族一定獨立性,從而制約了絕對王權的發展。
關鍵詞:絕對君主制;買官制;高等法院;司法實踐
在談及法國舊制度下的買官制(lavénalité,又譯捐官制、鬻官制)時,托克維爾曾指出:“當問題只涉及法官時,賣官鬻爵往往是有益的,因為好的司法的首要條件即是法官完全獨立;但是當涉及行政制度本身時,賣官鬻爵卻始終是十分有害的,在這里需要的是責任心、服從和熱忱?!雹龠@段話的耐人尋味之處在于,托克維爾沒有從整體上否定或是肯定舊制度下的買官制,而是將司法界的買官制與行政官職的買賣區分開,認為前者有益,后者有害。托克維爾的這一觀點從何而來?買官制在舊制度下的司法界究竟產生了怎樣的影響?司法界的官職買賣對絕對君主制而言,究竟發揮了怎樣的作用?法國舊制度下的官職買賣問題很早就引起了歷史學家的關注。法國著名的制度史和政治史專家喬治•帕熱斯(GeorgesPagès),曾于1932年撰文考察了買官制度的起源及其所引起的社會、政治影響。帕熱斯認為,舊制度下的買官制雖然存在許多弊端,但是它有利于低等階級向上攀升,有助于領導階層的新陳代謝,資產階級因此能夠行使公共權力并積極支持絕對君主制。②羅朗•穆尼埃(RolandMousni⁃er)曾在帕熱斯的指導下撰寫了博士論文《亨利四世和路易十三時代的官職買賣》(LaVénalitédesofficessousHenriIVandLouisXIII,1945年初版,1971年再版并修訂)。在這部皇皇巨著中,穆尼埃展現了從中世紀末期至路易十三時代的買官制歷史以及運作機制,考察了官職價格的變遷,揭示了購買官職的穿袍貴族與傳統佩劍貴族之間的沖突等問題。近年來,法國學者對舊制度下官職買賣問題的認識更加多元。讓•納格勒(JeanNagle)指出,官職能夠賦予購買者以“尊嚴”,這種尊嚴可以對抗舊貴族的“榮譽”,在近代早期,“尊嚴”和“榮譽”這兩種價值觀念發生了激烈的沖突。①羅伯特•狄賽孟(RobertDescimon)則認為,法國君主政治下的官職買賣是一種公共借貸形式,而非腐敗。②英語世界中,在法國買官制研究方面用力最勤的當屬英國學者威廉•多伊爾。他也指出,法國的買官制符合既定程序,得到法律承認,并非腐敗,而且在16、17世紀它基本上是一套運行良好、能夠滿足國王政府需要的制度。③在國內法國史學界,陳文海率先梳理了法國賣官鬻爵制度的歷史,并闡明了它對于資本主義發展以及社會政治生活所造成的危害。④最近,黃艷紅從制度史的角度考察了舊制度下的官職買賣,并指出它既是國王政府不可或缺的財政手段,同時也使王權付出了沉重的代價。⑤上述研究從多個角度深入剖析了法國買官制度的歷史,不過,研究者通常將買官制作為一個整體加以考量,沒有單獨考察它對于司法界(尤其是高等法院)的深層影響。近年來,國際法國史學界關于舊制度司法史的研究日益豐富,對于司法貴族團體認同、文化背景的探究,對于高等法院日常司法實踐的考察,為我們客觀認識這一時期的法國司法機構提供了新的思路。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嘗試從新的角度評價絕對君主制下司法界買官制所產生的政治與社會影響。
一、買官制與司法貴族團體的形成
學界關于法國官職買賣起源的認識比較模糊。多伊爾稱,“法國國王們早在13世紀就開始通過捐官制來籌錢了”,起初只是在有限的時間內出讓一些司法權力。⑥從14世紀開始,就存在個人之間的官職交易。⑦尤其是在1356年和1484年召開的三級會議的壓力之下,法官職位的買賣是被明令禁止的。然而,在王權的縱容之下,此類交易在逐漸發展。⑧1522年,在意大利戰爭的背景之下,法王弗朗索瓦一世(1515—1547年在位)成立了“額外收入局”,其主要功能便是出售官職并對官職交易征收變動費。⑨額外收入局甫一成立便向市場投放了巴黎高等法院的20個參事職位,20多年后,司法界的大部分官職都可以購買了。⑩雖然16世紀前期便出現了司法官職的公開買賣,但是官方對于法官職位買賣的禁令依然維持了一個世紀。直到亨利四世時期,賣官鬻爵才真正合法化。①亨利四世政府為了緩解財政困境于1604年設立了每年繳納的官職稅,從而進一步鞏固了買官制度。在此之前,官職仍不具備完全的世襲性,因為官職持有者必須在去世前至少40天做出的讓與才得到認可。設立官職稅后,取消了40天的限制,官職真正擁有了可繼承的遺產特性。②此后,買官制在法國愈演愈烈,官職市場充分發展起來。③買官制的盛行,首先是由于16、17世紀法國對外戰爭頻仍,國王政府時常處于財政拮據的狀態。絕對君主也不再希望利用三級會議的方式來籌措資金,買官制正滿足了這一需求。1615年后,全國三級會議停止召開,省三級會議也幾乎廢止。依狄賽孟之見,官職買賣乃是絕對君主與精英之間建立對話來解決國家債務的途徑,出售官職是政府對債務進行融資的獨特方式。④他還將買官制盛行的法國比作“某種股份制公司”,有錢人持有的官職相當于公司的股份。⑤其實,資產者購買官職也是一種投資方式。買來的官職不僅可以繼承和贈與,還可以在私人之間進行諸如出租、借貸、分割等各類交易。⑥應該說,買官制的盛行滿足了資產者進行官職投資的需求。在17世紀,官職價格總體上呈上漲趨勢。至1635年,官職價格平均增長五倍,到17世紀末升至頂點,進入18世紀后漸趨下降。⑦高等法院的某些職位則更受追捧,據統計,1596—1635年間,巴黎高等法院推事職位的平均價格從1萬上漲到12萬里弗。⑧花錢買來的官職本身也是一筆價值不菲的資產。在1630年左右,法院的官職往往占官職持有者財富的1/3,到18世紀盡管官職價格下跌,也能占到資產總值的近1/4。⑨官職不僅是一種投資,更重要的是它能使官職持有者進入官僚體制,并享有隨之而來的聲望、特權,甚至貴族身份。實際上,買官成為了平民進入貴族行列的最重要途徑。這些買來的官職被當時的人諷刺為“平民的香皂”,用它可以洗刷掉卑微的平民身份。這種“香皂”也不是一洗就靈,因為買到了官職不會被馬上封為貴族,有的要任職滿20年才能獲貴族頭銜,還有的要付出兩三代人的時間。上述原因造成了法國人對于官職強烈的偏好。伏爾泰在《巴黎高等法院史》中嘗言:“資產者崇慕虛榮,購買新設的官職。”⑩托克維爾在談及這一現象時也曾說:“一個人略識文墨,生活優裕,若是弄不到一官半職,那就死不瞑目?!?#1048778;多伊爾則干脆稱賣官鬻爵是“法國特有的癖好”。由此可見,買官制成為了政府的融資方式與資產者的投資方式,同時也是資產者向上流動甚至進入貴族等級的重要途徑。資產者對于官職買賣趨之若鶩,致使它成為舊制度下法國的支柱性政策。官職買賣在司法界盛行,買官制對于高等法院司法貴族團體的形成至關重要。法國的高等法院是王室法庭,它們能夠以國王的名義在各自的管轄區內對上訴案件行使最終的審判權。大約在13世紀末、14世紀初在巴黎出現了一個被稱作高等法院(parlement)的固定法庭。15世紀中葉,百年戰爭結束之后,訴訟增多,王室領地也擴大了,這使得創建外省高法成為必然。自此,外省高等法院陸續設立,以分擔巴黎高等法院的司法事務,到18世紀后期共存在13所高等法院。由于買官制的存在,國王政府在獲取豐厚受益以填補財政漏洞的同時,卻失去了對于絕大部分司法官職的任免權。這些官職持有者不必仰國王鼻息生存,整個司法界因此獲得了較大的獨立性。18世紀著名的法官馬爾澤爾布曾指出,“在英國,法官不是一個團體,在法國卻是”。①那么,法國的法官團體現象是如何產生的?從成員構成來看,高等法院在保持一定開放性的同時,又為若干著名的高等法院世家所支配,圍繞著這些顯赫的家族高等法院形成了一個小世界。根據理查德•安德魯斯的研究,從1653至1789年間,巴黎高等法院的招募模式是相當穩定的,有30—40%的法官屬于子繼父職,另有20—25%的成員招募自其他高等法院貴族家族。②由此可見,高等法院的法官職位主要為司法貴族的小圈子所壟斷。同時,婚姻也是一條重要紐帶,高等法院家族講究門當戶對,常常在司法貴族圈子內部聯姻,因而,各家族聯結成了復雜的關系網絡。由此可見,買官制導致司法界上層以家族為基礎的團體特征非常突出。司法貴族團體也因職位的世襲而產生了強烈的團體認同。高等法院法官弗朗索瓦•貝爾托•德弗雷奧維勒(FrançoisBertautdeFréauville),于1701年出版了《穿袍貴族的特權》一書。作者指出,當職位長期保留在某些家族中,那么職位轉移給繼承人時,傳遞的乃是尊嚴,而非職位產生的收益。③職位所賦予的尊嚴構成了司法貴族團體認同的重要支點。相較于佩劍貴族,法院中這些高級穿袍貴族彼此之間關系更密切,形成了一個具有內在認同的社會與職業團體。
二、司法界買官制引發的爭議與改革訴求
買官制度(尤其是司法界的官職買賣)自其產生起,便受到絕對君權倡導者的抨擊。16世紀的政治思想家、絕對主義理論的奠基人讓•博丹(JeanBodin,1530—1596)擔心買官制剝奪了君權自由選擇官員的權力。④他痛斥司法界的官職買賣為“一個國家之中最危險、最有害的瘟疫”,認為出售官職的人“在出賣世界上最神圣的東西——正義……他們開啟了通往諸種罪惡之門,帶來了腐敗、貪婪、不義、傲慢、不敬”。⑤法國宗教戰爭初期擔任司法大臣的洛皮塔爾(Micheldel’Hôpital,1505—1573),曾提出對高等法院的改革計劃,謀求廢除司法界的官職買賣。其改革計劃基于司法與政治層面的雙重考量:買官制導致法官的腐敗與行政效率的下降;同時還剝奪了國王對于官僚的控制。⑥他計劃,從地位低的司法輔助人員開始,贖買司法界的官職,并停止繼續售官;逐漸贖回司法官職后,要重新控制法官,開除那些冗員。他還建議改變法官的薪酬,使之成為真正的薪水,而且要按勞分配,不能給那些懶散、玩忽職守、常常缺勤的法官發薪水。⑦然而這一改革計劃未能實施,而且此時宗教戰爭的混亂進一步提升了高等法院的威望,據說,宗教戰爭結束時,唯一仍保有公共信任的國家機構就是巴黎高等法院。①面對司法界的官職買賣,路易十四曾悲嘆:“公職被因偶然因素與錢財而占據,并不是通過選拔與才能而擔任;一部分法官缺乏經驗,更沒有什么學識”,因此他認為改革勢在必行。②太陽王的重臣科爾貝則擔心,買官制會誤導出一個渴慕虛榮而非熱愛商業、制造業以及農業生產活動的民族。③的確,當時的法國資產者將其獲得的利潤大量投資于官職,這顯然不利于商業、制造業的發展??茽栘愡€認為七萬法官給人民系上了“沉重的專制枷鎖”,因此他提議大大減少司法領域的官職。④科爾貝深知大量減少司法官職將會毀掉那些高等法院家族和在其他最高法院任職的家庭,因此要逐步改革。他計劃四年廢除官職稅,八年內削減大量司法官職,其做法是在官職持有者去世時將其職位贖回。1665年12月,路易十四頒布了法令,體現了科爾貝改革司法領域買官制的想法,該法令規定了最高官職價格,以及法官任職的最低年齡。⑤科爾貝也確實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他贖回并廢除了一些官職,而且成功遏制了官職價格的繼續上升。然而,由于太陽王對外戰爭導致的經濟壓力,科爾貝改革買官制的計劃付諸東流,路易十四統治后期,官職買賣現象愈演愈烈。⑥路易十五統治末年,司法大臣莫普(Maupeou)進行了一場激進的司法改革,旨在打擊高等法院,強化絕對君主制的統治。在1771年頒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包含廢除司法界的官職買賣。改革后,高等法院等司法機構中的職位都由國王任命,不可世襲。法官的薪水以工錢的形式支付,并取決于任職者是否一絲不茍的履行了職責。莫普在法令中稱:“買官制的產生是由時代的不幸造成的,它給我們選拔官吏制造了障礙,往往淘汰的是那些德藝雙馨的法官,他們本來才是最佳的人選……因此,我們決定在不同的省份建立高級法庭,其中法官是由我們無償任命的,他們是憑借我們對其稟賦、經驗和能力的了解而被選中的?!雹吣崭母锸桥f制度下針對司法界官職買賣最徹底的一次改革,但其效果并不突出,而且改革隨著路易十六的上臺而終止。官職買賣這一根深蒂固的制度,直至1789年8月4日之夜才退出了歷史舞臺。賣官鬻爵的確造成了諸種弊端,尤其阻撓了工商業的發展。司法界官職買賣受到抨擊,亦是因為評論者深信法官們并不稱職,而且這樣的觀點在歷史中影響深遠,成為人們評判司法界買官制的重要依據。那么舊制度下的司法界是否由紈绔子弟、酒囊飯袋所支配?高等法院的法官們教育水平、學識素養如何?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表現如何?這是我們客觀評價司法界買官制度的關鍵所在。
三、買官制下高等法院法官的教育、學識與司法實踐
雖然法官的職位是公開出售的,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成為高等法院法官只需金錢就足夠了,實際上在購買或繼承職位的同時還要滿足一些條件方能進入高等法院:要擁有法學學士學位;要年滿30歲(后來降到27歲,隨后又降到25歲)才能當推事;年滿40歲才能當庭長;該法院中沒有近親;⑧還先要在律師團體注冊,做一段時間律師。①當然在這些規定面前,也存在一些特許破例的情況。對于法官的任職標準一直都有規定。但是,在路易十四時期才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要求法官和律師必須要接受為期三年的大學法學教育并獲法學學位。②此后,各地法官和律師的教育模式比較相似,都接受了一種法學的精英教育。除了學校的教育,高等法院家族子弟還可能在家里同時接受司法教育。比如,克拉里斯•庫侖介紹了在18世紀的多菲內高等法院家族中父親教兒子、叔叔教侄子的事例。③由此可見,在買官制下依然強調法律文憑為法官入職的首要條件。法學精英教育以及家族內司法經驗的傳授,成為了司法界買官制度的重要補充條件。布呂士對于巴黎高等法院法官教育做出了細致的研究。他歸納出了較為普遍的法官入職模式:先假定此人可以從其父那里繼承調查庭庭長職位。他應該在16歲時從路易大王中學畢業;然后進入巴黎法學院,期間可能中斷一年學業外出旅行;④隨后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他有可能先當律師,此時不過19歲,擔任律師不過是為了豐富他的司法知識;20出頭,他進入高等法院成為一名推事,此前他先要去拜訪未來的同事,尤其是地位最重要的院長和總檢察長,要接受他們的道德審查,另外還要參加一場考試;擔任推事四五年后,他可以主管一個庭。⑤外省高法入職情況大體相似,只是入職和提升年齡各地、各個時代略有差異。在波爾多,一般是25歲成為推事,40歲當上“戴臼型圓帽的庭長”(即大法庭或刑事庭庭長)。⑥在18世紀的第戎高等法院則常常吸納18、19歲甚至17歲的年輕人入職。⑦從上述對于法官履歷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司法界的入職與提升有模式可循,并非隨意任用;此外,高等法院的圈子中存在大量年輕人。年輕的法官們能否勝任舊制度下的司法工作呢?17、18世紀的法國司法界會向年輕的法官和律師灌輸強調勤奮工作、大公無私、正直廉潔的價值觀,并塑造一種理想的法官形象。⑧1617年,圖盧茲高等法院的庭長拉•羅什-弗拉萬(BernarddeLaRoche-Flavin)出版了《法蘭西高等法院十三書》,其中他提出了好法官的標準。⑨拉•羅什-弗拉萬認為理想的法官應當“虔誠、正直、講原則、有才干”。當然,當時現實中的法官并非如此完美,他們精于算計,會鉆空子逃避紀律的約束,也存在遲到、缺勤甚至裝病的情況,以擺脫職業的束縛。⑩不過,上級官員也會監督、約束年輕法官。1709年,總檢察長達蓋索(d’Aguesseau)就斥責了經常缺勤的年輕法官。由于一些年輕法官太不稱職,1742年,巴黎高法曾辭退過幾名年輕推事。布呂士將此歸因與法官們入職年齡太低,認為這是不成熟的代價。年輕、不成熟只是法官群體的一個側面。研究者弗雷德里克•達蓋伊認為,在各個高等法院,大部分的法官還是正直的。①理查德•安德魯斯甚至指出,法官們在年紀輕輕時入職,得到年長法官的引導,不應忽視這種體制的積極后果,即法官們工作15至20年后達到了其心智與職業的成熟期,而他們自身還年富力強,處在35至45歲之間。對于高等法院法官審理案件的情況,安德魯斯也做了研究。根據他的統計,1748年,巴黎高等法院刑事庭審理了256個案件,判決了將近400名被告;1787年,同一個刑事庭審理了522個案件,判決了近850名被告。作者認為,在18世紀的司法背景下,巴黎高等法院刑事庭辦案的合理性與能力都是值得肯定的。②對于高等法院司法職能已有的考察不僅限于巴黎高等法院,艾曼紐埃爾•布瓦斯梳理了1750年圖盧茲高等法院的司法活動。作者指出,1750年在高等法院的歷史中是較為平凡的一年,幾乎沒什么王室法令要注冊,但是在法官們工作的215天中,其勞動強度還是很大的,尤其大法庭業務頗為繁重,刑事庭雖然辦案不多,但其判決(尤其是死刑判決)在轄區居民中的反響很大。③讓•巴斯蒂耶則探究18世紀圖盧茲高等法院與下級司法機構的關系問題。他發現圖盧茲高等法院頒布了許多條例用以限制領主的特權與司法權;作為上級司法機關,高等法院不僅限于審理上訴案件,同時也通過提案、委派、撤銷原判等方式主動介入下層司法機構的司法活動。④偏安一隅的布列塔尼高等法院也同樣繁忙,雖然理論上它不負責訴訟的初審,但是涉及那些家世悠久的大貴族、教士會議以及主教采邑等問題的訴訟都要由高等法院審理,同時還有些王室官員、教會人士享有特許權可以直接到高等法院告狀。⑤1671年,布列塔尼高等法院大法庭處理的訴訟高達1522個。⑥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讓-貝爾納•朗以專著的形式考察了18世紀后期梅茨高等法院關于刑事犯罪的司法活動。這類專著即便在高等法院領域的研究中也是非常罕見的。作者詳細勾勒了當時梅茨地區的各類刑事犯罪:形形色色的盜竊、暴力事件、縱火、等等,并且揭示了法官的判決。此外,作者又通過比較在不同時段法院所做出的各種類型刑罰的數量來展現法官量刑態度的轉變,并且明確指出了貝卡里亞刑罰思想在梅茨高等法院法官中的影響。實際上,啟蒙時代高等法院法官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墨守成規。比如,部分開明法官的刑罰觀念發生了明顯的變化,他們借鑒啟蒙觀念,尤其廣泛吸收了貝卡里亞的刑罰思想,反對酷刑,在量刑方面更加寬容。⑦又如,自18世紀60年代中期開始,信奉天主教的高等法院法官在啟蒙精神的熏陶之下寬容了胡格諾教徒的婚姻,不再執行令胡格諾教徒夫妻分離,子女喪失繼承權的婚姻法規。⑧高等法院法官身上所體現的啟蒙精神,與這個群體的文化生活及學識修養密不可分。在18世紀,這些法官堪稱傳統人文主義的最后傳承人,他們掌握拉丁文,閱讀大師的經典,與此同時,年輕的法官還積極吸收啟蒙觀念。由于法官們大多擁有私人藏書,這些藏書成為了歷史學家洞悉法官精神世界的一個窗口。關于法官的各項研究中幾乎都會統計這個群體的藏書情況,這些研究表明高等法院貴族偏愛宗教、法學、科學、藝術、歷史、文學類著作,他們訂閱《百科全書》,閱讀孟德斯鳩、伏爾泰等哲人的作品。依庫侖之見,高等法院貴族重視藏書與閱讀是因為書籍具有象征意義,可展現其聲望,在面對那些王公貴族(noblessedusang)時,高等法院成員要凸顯其博學貴族(noblessedusavoir)的身份。①這種附庸風雅的做法客觀上也促進了這個群體在思想層面的進步。
四、司法界買官制對于絕對君主制的雙重作用
盡管絕對君主制的捍衛者們力圖廢除司法界的官職買賣,以便加強國王政府對于官僚體系的控制,然而,司法界買官制對于絕對君主制的積極意義也不容忽視。首先,大量資產者因買官進入官僚體系,從而擴大了絕對君主制的統治基礎。買官制與貴族受封制為資產者提供了實現社會躍遷的途徑,有利于社會穩定。的確,官位的私有制導致穿袍貴族家族把持了大量司法官職,然而,即使到18世紀巴黎高等法院依然為資產階級保留了一道“窄門”:大約十分之一的高法成員出身于平民家庭。②其次,作為官職持有者的資產者和穿袍貴族,在某種程度上與絕對君主制獲得了一致利益,為了保全這份世襲的家產,他們也很少以暴力的方式反抗政府。近代早期,法國王權發展的關鍵因素在于對于貴族的降服。除了17世紀中葉的福隆德運動(又稱投石黨之亂),穿袍貴族沒有發起針對王權的叛亂。18世紀后期,國王政府與高等法院因宗教與稅收問題時常發生沖突,但法官們并未因此成為反叛者。最后,司法界的買官制有利于王權在邊陲地區與新征服地區樹立起權威,并滿足其財政需求。比如,1692—1694年間,路易十四在弗蘭德爾、阿圖瓦地區以及貝桑松高等法院和阿爾薩斯最高法庭引入了買官制。③在這些地方征收新稅非常困難,但可以依靠官職買賣獲得收益并鞏固王權。司法界的買官制并非只是鞏固絕對王權的工具,事實上,高等法院等重要司法機構因買官制度將法官的職位變成了私產,司法界被相對獨立于王權的穿袍貴族團體支配,成為進一步強化絕對主義的絆腳石。司法界的獨立性首先體現在高等法院與國王政府的對抗中。18世紀,各地高等法院時常因拒絕注冊國王政府的新法令,而與王權發生摩擦甚至沖突。比如,1718年巴黎高等法院因反對約翰•勞的舉措而與攝政王發生摩擦。1725年和1749年高等法院又分別反對過1/50稅和1/20稅。18世紀中葉,法官們因冉森教派問題與政府產生持久的沖突。七年戰爭之際,高等法院又不配合增稅法令。1770—1774年的莫普改革、1788年的拉姆瓦尼翁改革都引發了司法界抗議的高潮。在涉及王室利益的司法訴訟中,高等法院也曾展現其獨立意志,比如,1786年的波爾多沙洲案。在此案中,宮廷寵臣波洛尼亞克家族與王室一道要謀取位于波爾多河岸的土地,他們聲稱這些土地的業主們實際上侵占了王室領地。為了維護業主們的權益,波爾多高法的法官們不惜與王權抗衡。④在主張制約王權的思想家與法官看來,高等法院獨立于國王政府的意志,正得益于買官制度。面對莫普的司法改革,間接稅法院院長馬爾澤爾布曾于1773年寫道:“那些擁有買來的職位的法官,比那些被寵臣以國王的名義任命的人強得多,對于后者來說,向其保護人溜須拍馬是為得到任命而付出的代價?!雹蓠R爾澤爾布對于買官制的欣賞、對于專制主義的厭惡,都受到了孟德斯鳩的影響。孟德斯鳩認為,買官與世襲制加強了高等法院抵抗中央權威的手段,因此買官制是有利于自由事業的,即使此乃富有貴族的一項特權,它也構成了反對絕對權威中央集權化的一種手段。⑥開篇所提及的托克維爾肯定司法界買官制的觀點,應放置在從孟德斯鳩到馬爾澤爾布、再到托克維爾這一貴族自由主義(aristocrat⁃icliberalism)的思想脈絡中加以理解。既然司法界買官制既鞏固了絕對君主制的統治又制約了絕對主義的發展,那么究竟應如何看待二者的關系?筆者認為,在缺乏合理的官僚選拔制度,缺乏較為完善的財政制度,且中央政府行政能力頗為有限的情況下,買官制基本能夠滿足絕對君主制的多重需求。
賣官鬻爵的現象在世界歷史上屢見不鮮,人們常常將其與政治腐敗聯系在一起。然而,今天的史學界大都認為法國舊制度下的買官制并非腐敗,而是更類似于一種公共借貸。它的盛行在相當長的時間內滿足了絕對王權對外擴張的財政需求,但也制約了法國經濟的發展。官職買賣制度令買官資產者進入了官僚體系,甚至受封貴族,從而鞏固了絕對君主制的發展。耐人尋味的是,公職成為世襲家產的現象也塑造了在一定程度上獨立于王權的司法貴族團體,這一團體成為絕對主義前進途中的絆腳石。倡導絕對君主制的思想家和大臣們對此憂心忡忡,他們不斷謀求廢除司法界的買官制,并強化了作為官職持有者的法官們懶散、無能的觀點。如今,隨著對于舊制度下各高等法院日常司法實踐研究的深入,我們發現,高等法院法官群體整體而言并非不學無術、尸位素餐,他們大都受過良好的法律教育,善于吸收啟蒙觀念,在日常工作中恪盡職守,盡力維持并改善那個時代的司法秩序。買官制最終被大革命的洪流所淹沒,這一在歷史中備受爭議的制度對于近代早期法國的經濟、政治與司法均產生了復雜而深遠的影響。
作者:龐冠群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歷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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