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司法輔助分析
時間:2022-02-05 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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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證機構主要是國家專門進行成立的,能夠依法對國家的公證方面的相關職權進行行使,并可以代表國家對相關的公證事務進行辦理,同時能夠對公證進行證明的相關活動的一種司法證明機構。公證機構因其具有的真實、自愿、保密等優勢,對于司法輔助工作以及對相關糾紛解決的相關機制中都具有重要的影響。同時,公證機構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對于公證機構中需要進行承擔的職能還有所欠缺,因此公證機構還需要不斷地進行改革和轉型。本文主要對公證與司法輔助工作以及公證機構參與司法輔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與研究,并提出推進公證機構進行改革的相應措施。
關鍵詞:公證機構;司法輔助;公證職能
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開展公證參與人民法院司法輔助事務試點工作的通知》,我國各個地方的相關公證機構也逐漸開展了與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對接。但是,真正公證機構對司法能夠參與到輔助工作中的也僅限于在大城市當中,同時在實際的工作當中仍舊面臨著先天的缺陷,再加之對同一項工作不斷地深化,公證機構存在的缺陷產生的負面影響逐漸明顯化,最終使公證機構無法完成與司法輔助工作進行對接。目前,最重要的是逐漸推進公證機構的改革,從而適應社會發展的需求。
一、公證與司法輔助工作分析
公證機構在參與到司法輔助工作中,依據相關法院文件以及公證機構的實踐,公證與司法輔助工作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點:(一)參與調解,也就是法院邀請相關公證機構進入到人民法院的進行調解組織名冊中,在名冊中的相關公證機構可以對人民法院委派的事務進行調解,從而對起訴前所需進行的程序進行引導。經過調解可達成協議,公證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相關的給付內容以及債權關系進行明確和調解,并按照相關的調解協議進行公證。(二)參與取證,同樣公證機構接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親屬關系、財產狀況等進行調查并取證。在對相關取證進行反復核查后,公證機構可以將核查的內容以及核查結果向法院出示取證報告。(三)參與送達,當公證機構受到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對于案件每個階段的司法送達事務進行參與。(四)參與保全,也就是公證機構能夠通過協助人民法院,對需要保全的財產信息和財產線索進行核實,以及對保全財產所屬人的占有、使用等情況進行核實。對于財產的保全,是需要提供一定擔保的,而公證機構就需要協助人民法院對保全人所提交的擔保書進行審查,并對擔保的具體內容以及相關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五)參與執行,也就是公證機構能夠參與到人民法院在具體執行中的和解、調查、送達等工作,并協助人民法院對執行中的線索以及執行標進行核實,并對查封、扣押的相關財務進行清點和管理。
二、公證機構參與司法輔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一)公證人員身份模糊,機構職能錯位嚴重。在相同的地區,同一執業區域內,公證機構存在許多種體制,由于體制不同,也因此導致各個機構的追求目標不同。對公證機構的體制進行設計時,對于公證機構的行為最主要的因素就是經費①。所有的公證機構都是事業單位體制,但是卻分為財政全額撥款和自收自支兩種經費來源,這就導致兩種公證機構的局面各不相同。所謂沒有動力就沒有壓力,全額財政撥款的公證機構并沒有經費來源的壓力,由此就導致了這種公證機構出現多做事不如少做事,只要不出事就是本事的狀況;而自收自支的公證機構想要擁有足夠的經費,就必須進行自籌,因此就需要想辦法工作,而且要加班加點的工作,從而使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得到激勵。總之,公證機構自身存在著體制混亂的問題,無法有效的參與司法輔助工作。(二)公證行業的人員短缺,流失嚴重。根據相關調查表明,公證人員與十年前相比,不僅沒有增加,反而呈下降趨勢。對于大多數基層公證機構里面只存在一到兩個公證員,在公證工作人員相對短缺的情況下,這使得其無法進行司法機構的輔助工作。同時,不僅公證行業的工作人員短缺狀況與現實社會中存在的需求之間也產生了較大的矛盾,而且目前公證機構的相關工作人員老齡化以及斷層問題也比較嚴重。因此,這就使公證機構無法參與到司法輔助工作中。(三)人員綜合專業能力不足。目前,根據我國公證機構的實際情況而言,具備專業技術且有能力的人員,都會選擇轉行當律師,或者是進行相關司法考試,進入到國家司法機關,這就導致留在公證機構的工作人員所具備的專業素養以及能力不足,而參與到司法輔助工作中,所具備的公信力也不夠,從而也可能對法院的公信力產生影響。最終導致公證機構無法真正參與到司法輔助工作中。
三、推進公證機構改革的措施
(一)明確公證機構及從業人員身份。公證機構經過十多年的實踐,最終得出其最主要的就是向社會提供了一種產品,而這種產品首先需要具備以下幾點特征:第一,這種產品能夠具有預防糾紛以及減少訴訟的功能;第二,這種產品的出現最主要的原材料或者是依賴的載體就是法律以及法律相關文書,主要的加工工藝是采用依法公正。公證機構不是什么?主要表述為以下兩點:(1)公證不屬于政府的行政行為,其主要是屬于社會組織,其目的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隨著原先的公證暫行條例一直到目前的公證法,其對于公證的行政色彩一直在逐漸淡化;(2)公證機構從發展的本質上講,其屬于公益機構,根據對公證機構必須具備公信力的要求,公證機構在運行過程中,不能夠完全按照市場規律進行運行,這樣會使公證機構的公信力逐漸丟失②。總之,公證機構需要去除其行政化,并進行徹底的改革,成為社會組織和社會機構。(二)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公證機構的改革不僅針對機構的社會化,同時還需要落實到具體的工作人員身上。公證機構在去除行政化后,就會需要更多的具有專業技術條件的人才。而目前大多是公證機構的人員待遇都是按照相關事業單位的規定進行的,在公證機構去除行政化的過程中,對于工資待遇如果不發生變化,就會流失大部分的人才。因此,就需要對工資待遇進行相應的調整,通過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不僅是單純的提高工資,同時還需要進行獎罰機制、多勞多得等機制對員工的待遇進行有效的提高,從而使員工工作的積極性得到提高③。(三)調整公證機構,撤舊補新。公證機構需要進行調整,對已經不具備執業能力的一些公證機構進行撤銷,并成立新的公證機構。由于現在公證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擁有編制,而編制就是許多利益的代表,對于許多已獲得利益的公證機構工作人員,就會對自己獲取的利益進行保護,因此,如果對公證機構的編制直接進行取消,這就會觸碰到公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利益,必然會受到抵觸。所以,為了使公證機構的改革能夠順利進行,就應該對目前的公證機構進行適當的調整,對于具備執業能力的機構進行保留,對于不具備執業能力的機構進行撤銷,同時通過成立新的、符合要求的公證機構對撤銷的機構進行填補。
四、總結
綜上所述,公證機構對司法機構進行輔助,是其進行再次發展的機遇,公證機構應積極把握這次機遇,并對自身所存在的問題積極地推進改革。同時,公證機構對相關司法工作進行輔助,不僅應該認真對待相關程序以及遵守相關法律訴訟程序,還應該將公證制度以及公證程序中體現出的法治價值進行弘揚,從而使糾紛解決機制得以完善,真正做到司法公正和社會公正。
作者:廉嘯天 單位:成都公證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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