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回避制度重要性分析
時間:2022-02-05 11: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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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回避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案件能夠公平公正進行審理的重要前提。而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回避制度均針對個人而言,僅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以及勘驗人這幾種身份明確的人員,但對于機構等整體需要回避的狀況該如何考量,并沒有詳細確定的規定以及解釋。這不僅使得當事人不能很好的維護自己的權利,更使法院、檢察院等機構需要回避而未實現的情況下降低了法院、檢察院的威嚴和公正性。因此,本文將圍繞集體回避制度討論其現實意義、司法操作以及回避后的管轄問題。
關鍵詞:民事訴訟;集體回避;管轄
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具有法律規定不宜參加案件審理有關訴訟活動的情形時,退出案件審理活動或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正如“任何人不得作為自己的法官”所說,回避制度最主要的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使案件能夠公正的進行審理。另一方面,回避制度在保護審判者,避免其受到道德倫理的壓制。
一、集體回避在民事訴訟及刑事訴訟中的實際操作
(一)民事訴訟中的案例。南京市某區的一所中學狀告學校食堂的承包方張某至該區基層法院,隨后張某以該法院副院長擔任該校的法制副校長為由,申請法院集體回避,接到張某的申請后,該區法院立即向市中級法院請示。隨后的決定中,同意該基層法院的回避申請,并另行指定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在這起民事案件中,該區基層法院作為整體接受了當事人的申請,保證了程序上的正當性做出了嘗試性的一步。(二)刑事訴訟中的案例。2009年,中國某一黑社會性質團伙主要嫌疑人龔某被起訴后,作為其原辯護律師的李某被當地檢察院懷疑唆使嫌疑人偽造證據。隨后對其提起訴訟。訴訟中,李某在申請法院人員集體回避后被當庭駁回且不予復議,其之后申請其它六位相關審判人員的回避也遭到了駁回。該案在中國法律界引起了諸多討論,尤其是司法程序的正當性。儼然該法院自理自案,令人汗顏。由此觀之,集體回避制度面臨著法律的空白,在實際問題當中僅有少數法院能夠正確的在合理范圍內做出嘗試,對集體回避制度予以支持。
二、集體回避制度的決定及其意義
(一)集體回避制度的決定。參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相關司法解釋,集體回避制度的執行應分兩種情況,分別是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由于法院有較大影響力,以下均以集體回避加以分析,其他翻譯機構、勘驗機構等均以法院為例。首先是自行回避。現實情況中,在關乎利益的狀況下要求法院自行回避的可行性并不高,因此重點應當放在于普通當事人的申請上。在實際的司法操作中,只要普通當事人認為所受理案件的法院與其案件有直接或間接的利害關系,能夠有證據證明其的觀點并向上級法院提交申請該法院集體回避的申請書,則所受理案件的法院就應當暫停審理,等待是否集體回避的決定。集體回避的決定者,應是受理案件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在普通當事人遞交了集體回避的申請書時,并不代表所受理案件的法院只能等待上一級的決定意見,這顯然對該法院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在遞交申請書的時間內,法院如果要繼續審理該案件,則要提交強有力的證據證明普通當事人的申請理由不存在或不合理。(二)集體回避制度的意義。1.保證裁判者中立地位。法院作為人事的集合體,不外乎將受到感情、社會輿論、喜好偏見從而使其喪失原本的不偏不倚。而在集體回避制度的要求中,與案件有著利害關系的法院退出司法評判系統,抹去其原本的主觀色彩,留下客觀情況由另一個公正的裁判者定奪。2.節約司法資源。倘若法院在案件的審理之中成為了自己的法官,我們則可以推斷法院要么為一己之私而胡亂判決,要么迫于輿論而鐵面無私損失國家司法資源卻沒有真正追究當事人責任。第一種是已知結果無意義的判決而第二種則是放棄司法尊嚴的判決,無論是這兩種哪種情況,都是對我國司法資源的一種浪費。而集體回避,則避免兩種情況,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冤假錯案的產生,減少因違反回避制度而發回重審的幾率,從而節約司法資源。①3.使法律更加民主,增加民眾對法院的信心。民事訴訟法的意義在于在程序上達到公平公正,集體回避制度則是使普通當事人排除內心懷疑的有力一步。不僅在理論上有合理的解釋,在實際司法操作中也同樣會得到群眾的支持。
三、集體回避之后的管轄問題
當受理案件的法院進行集體回避后,應暫停對該案件的審理并有上一級法院進行指定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之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所謂特殊原因,可是法律上的原因,如需要管轄法院的全體法官實行回避的情形。②
四、總結
關于回避制度可追溯至唐朝時期的“換推”制度。到了宋代的回避制度不但規定親屬、師生、仇嫌關系要回避外,同時規定上下級關系回避,同一案件的后審與前審官吏有親嫌關系也應回避。由此可見集體回避并不是新興的問題,而它的解決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一步。
[注釋]
①曹麗麗.回避事由擴張的合理性分析———以民訴中與律師存在特殊關系的法官應否回避為視角[J].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10,02,22(1).
②江偉.民事訴訟法(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101.
作者:潘冰鈺 單位: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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