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道德在司法實踐的作用
時間:2022-02-05 11: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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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與道德的關系自法律出現(xiàn)以來就是學者研究的重要問題,本文筆者以埃爾默殺死祖父案和四川瀘州遺產糾紛案為視角,比較研究兩案在審判以及適用法律等方面的不同之處,闡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結合法律與道德更為合適。
關鍵詞:法律;道德;司法實踐
一、案情介紹
(一)埃爾默案。埃爾默知道他的祖父在現(xiàn)有的遺囑中給他留下了一大筆遺產,但是由于最近他的祖父準備再婚,他害怕這位老人會因為再婚而改變遺囑。為了防止老人改變遺囑使得他失去大筆遺產,埃爾默將其祖父殺害。一審法院判決埃爾默監(jiān)禁,但是并未剝奪他繼承遺產的權利。上訴中,法官在對埃爾默是否應該繼承遺產產生分歧,形成了以格雷法官和厄爾法官為代表的兩種不同觀點,最終埃爾默被剝奪了繼承權。(二)瀘州遺產案。黃某在婚內與張某同居,張某在他去世后手執(zhí)其于2001年4月立下并經公證的遺囑向黃某之妻蔣某要求繼承遺產,蔣某拒絕后張某起訴至法院。法院一審認為,黃某之遺囑違反公序良俗原則,應當認定為無效,原告張某不能獲得黃某之遺產。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兩案的不同之處
(一)適用法律原則標準不同。在埃爾默案中,當時美國紐約州的法律并未就殺死被繼承人的繼承人能否繼承遺產進行規(guī)定,在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下,法官對于有關繼承的法律條文進行了解釋,并且兩位法官所運用的解釋方法也不盡相同。格雷法官按照文義解釋和體系解釋的方法,得出不應剝奪埃爾默繼承權的結論。厄爾法官則依據(jù)立法者的意圖即主觀解釋的方法解釋法條,總結出人們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的原則,得出應當剝奪埃爾默繼承權的結論。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看出,盡管是使用法律原則作為判案依據(jù),但是得出這一原則的過程是法官依據(jù)法律規(guī)則本身并運用各種解釋方法,并在窮盡法律規(guī)則也不能找出判案依據(jù)時,可以依據(jù)法律原則進行判案。在瀘州遺產案中,法院在有具體法律規(guī)則的情況下,排除了繼承法的適用,而是適用了《民法通則》第七條公序良俗原則以及《婚姻法》關于配偶間忠實義務的規(guī)定,判決張某不得繼承遺產。法院在適用法律原則判案時并未窮盡法律規(guī)則的適用,依據(jù)為了實現(xiàn)個案正義和具備更強的理由這兩個標準適用了法律原則。[1](二)合理性不同。埃爾默案中我們需要評價的是殺人行為,殺人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法律對于殺人行為是無法容忍的必須進行調整。加之本案發(fā)生在1882年,當時法律與道德的分離還不完善,我們可以理解并認同法官在當時情況下依據(jù)人們不能從其錯誤行為中獲利這一原則判案。我們再看瀘州遺產案,在本案中必須考慮的就是“同居”和“殺人”在道德評價上是否存在差別。作為一個正常的理性的人,對于“殺人”的道德譴責程度明顯高于“同居”,即“殺人”行為與“同居”相比顯然更加惡劣。[2]既然已經確定“殺人”和“同居”的道德評價存在差別,那么應當認識到,法律對于“同居”這一行為是可以容忍的,這一行為必須譴責但并不是在法律上進行譴責而是一種道德譴責,法院不應該為了批評一個道德問題而越過已有的法律規(guī)則去適用法律原則判案。(三)對法律與道德倫理關系認識不同。埃爾默案中法官在法律規(guī)則窮盡的情況下適用了法律原則,本身就將法律與道德放在了一個相同的位置上,只是由于法律沒有規(guī)定才適用了與道德有關的法律原則。瀘州遺產案中法院在法律規(guī)則有具體規(guī)定的情況下,為了實現(xiàn)所謂“個案正義”直接適用了法律原則,其實隱含著一種道德高于法律的思維,這顯然與現(xiàn)代法理學對于二者關系的認識不同。埃爾默案中,盡管兩位法官觀點截然相反,但是他們都是立足于對案件本身和法律所蘊含的法理進行分析,以法理入手總結出一條合乎倫理的法律原則,即先法理后倫理思維。瀘州遺產案中,法院用法律譴責了一個本應由道德譴責的問題,更加側重于倫理,體現(xiàn)我國幾千年來一種傳統(tǒng)的儒家思維,對于法理的考慮則比較忽視。法院譴責婚內同居,并以此入手尋找法律中能夠支撐此種觀點的條文,最終以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法中有關配偶間忠實義務的條款等為判案依據(jù),排除了保護張某權利的繼承法的適用。這無疑是一種先考慮倫理,將法律設定為支撐倫理的支柱的行為,顯然也并不符合現(xiàn)代法治的要求。
三、結語
經過上述的分析筆者認為這兩個案子在法律與道德的結合有著本質的區(qū)別。瀘州遺產案表面看來將道德與法律很好的融合起來,可是內里卻是法律的道德化,在司法實踐中直接適用了道德。埃爾默案真正將法律與道德結合,法官在司法實踐中首先適用法律,在法律沒有具體條文的情況下,運用法律解釋方法,以立法者意圖入手并從道德角度進行分析,最后得出埃爾默不能繼承遺產的判決。這種方式并非簡單的1加1將法律與道德直接疊加,而是在法律作為大背景的情況下,綜合運用道德,法律與道德并不是同等地位。[3]筆者覺得在司法實踐中,埃爾默式的法律與道德結合方式更為妥帖,值得我國學習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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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吳真文.正確樹立法律與道德的邊界意識———哈特法律與道德劃界思想的現(xiàn)實啟示[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4,43(02):36-40.
作者:陳思暢 單位:天津財經大學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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