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村治模式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7 0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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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村治模式;利益;村民自治
[論文摘要]中國的村治制度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在經歷了皇權統治下的村治模式、式的村治模式以及村民自治模式之后,我國的村治模式實現了由傳統向現代的跨躍。但是縱觀這一演進的過程,我們看到唯有發軔于農民群眾之中、植根于鄉土社會之上的村民自治制度真正實現和維護了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在農村社會之中,農民群眾是最主要的利益主體,甚至從全國來看,我國歷來從事農田耕種的農業人口也占我國人口的絕大多數。但無論是皇權統治之下的村治制度,還是建國初期式的村治模式,都不具備保障農民利益的實際功能,反而實現的不是統治者的利益就是農村社會中“權威人士”的利益。這往往激起底層勞苦大眾的不滿和反抗,使得中國歷史上基層政治制度很不穩定,時常發生改革和變遷的狀況。直到1983年之后,我國廣大農村開始實行了以村民自治為主的基層民主制度。這一制度的實施,可以說空前地促進了農村利益主體的繁衍與滋生,也從根本上保障了農民階級內部各主體利益的實現,是迄今為止發展最成熟、利益實現功能最強的村治模式。
一、皇權統治下的村治制度與農民利益的實現
傳統皇權統治下的村治制度根系于以政權、族權、神權、夫權為基本內容的封建宗法制度之上。齊國管仲在加強地方管理的同時,在中央政府之下增設了縣、鄉、率、邑四級行政機構和官職。從這一設置起,開始有了基層行政管理體制的雛形;同時依托宗族制度,以戶為單位進行編制,組建了戰時打仗、平時耕作、軍民合一的“什伍制度”,即“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皆有長焉”,初步形成了影響皇權統治達數千年之久的“編戶齊民”制度①。之后,又經過了秦、北魏、北宋、元朝等多次改革。無論如何變革,表現出來的總體特點是:皇權要通過族權滲透到農村社會當中。這一方面是因為地域遼闊,國家財政開支無法支付國家政權直接在村莊層次上建立,從而要依賴地方宗族組織對民間社會進行管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族尊鄉紳在地方的影響力較強,較外來官員在村治管理上更有優勢,從而要通過宗族加強對農村社會的控制。
在以皇權為核心的行政力量和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宗法關系相交織而形成的封建專制統治之下,在國家層面,以君主為代表的統治階級的權威至高無上,利益不容侵犯;在農村社會層面,鄉紳、宗族勢力依托自身相對獨立的地理生存空間,運用宗法等級觀念,在地方施行小范圍的專制統治。相對于此,處于社會最底層的勞動人民及其私有財產從降生之初就陷入極端卑微的境地,民眾連私有財產權和生命權都不能真正為己所有,何談其他利益的實現呢?
傳統村治制度隨著專制皇權的終結而解體后,北洋軍閥和國民黨政府再次試圖通過建立鄉村秩序維護其專制統治,但均告失敗。而后,農村社會治理模式開始逐步走向現代化。
二、式的村治模式與農民利益的實現
1949年建國以后,黨領導人民開展了廣泛的運動,建立了互助組、合作社,并在此基礎上探索出了式的村治模式。
肇始于1958年8月,中央做出了《關于在農村建立問題的決議》,認為“將是建成社會主義和逐步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最好的組織形式,它將發展成為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基層單位。”因此,決議之提出隨著農業生產合作社的發展,要建立農村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工、農、商、學、兵相互結合的。實行政社合一體制,鄉黨委就是社黨委,鄉人民委員會就是社務委員會。村一級組織由原來各小社聯合,改為生產大隊或耕作區。
生產大隊既是基層的集體經濟組織,又是基層政權組織。它把原來的各小隊改為生產隊或耕作區。生產隊是組織勞動的基本單位②。據統計表明,在僅僅一個多月的時間里,全國74萬多個農業合作社迅速合并成26500多個,參加的農民12690多萬戶,占農民總數的99.1%③。這樣,化運動很快推向了高潮,至同年9月底全國已基本實現了化。
創建的初步構想是:通過全民所有制,引導農民走上社會主義道路,加速實現農村的共產主義化。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公社組織無論在經濟層面還是在政治層面上的“一體化”使農民的利益嚴重受損。從經濟利益角度來看,公社將農村小私有制、互助組、初級社、高級社等多種所有制下的土地、牲畜財產被視為當然的公社生產資料以行政手段無償占有。公社實行按“勞動日工分制”的平均主義分配制度,這種制度由于存在著男女同工不同酬和干多干少一律平均分配的弊端,導致的結果是勞動貢獻與勞動價值的背離。這樣就不能充分調動廣大群眾的生產積極性,使公社失去了持續發展的內在動力④,也嚴重侵犯了農民的經濟利益。從政治利益角度分析,高度集中的權力體系剝奪了農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也解構了政治參與的基礎。農民的政治參與主要表現為響應上級號召維持高度一體化的行政權威體系,有時還帶有強制的性質,農民利益難以得到反映。這不但不能提高農民的民主政治素質,反而使傳統政治文化的消極部分如迷信、盲從、個人崇拜等沉渣泛起⑤。而公共事務上,無論是干部選拔,管理委員會的選舉,還是公共決策、社隊管理全部由黨員干部統攬。廣大社員只有服從命令的資格,凡有不同意見,就被扣上反革命和階級異己分子的帽子,從而強行壓抑個人能動性。農民民主政治權利就這樣被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包辦代替了。因此可見,構建的初衷雖然是要平等實現人民利益,實現人民當家作主,但過于集中的組織形式只能導致國家利益與集體利益在政治和經濟上對人民利益的侵害。這種制度之下,農村社會中能夠實現的決不是農民的利益而是集體的利益。
三、村民自治制度與農民利益的實現
受漠視和抑制的自主需要使農民開始質疑公社制度,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推行則從體制上解構了式的村莊治理模式。而后,隨著村民自治在廣西宜州市屏南鄉合寨村的發軔,這一現代化的制度形式開始在廣大農村孕育生根。村民自治所以能夠在農村社會獲得生存的土壤,首先依賴于制度本身的對各種利益訴求的包容性。在中國歷史上,無論是處于封建社會還是處于建國后體制之下,整個農民是一個具有單一身份的群體。但改革開放之后,尤其是農村社會實行了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之后,隨著部分農民職業的轉換,農民階級內部逐漸分化,農民工、知識分子、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主、鄉鎮集體管理者等新的利益群體開始出現。各種派系、組織、行業協會也不斷萌生并散發著勃勃生機。這些都充分說明了村民自治制度能夠認可不同利益訴求,并為農村社會中各利益主體合理、合法表達自身利益開辟了道路。
不僅如此,村民自治模式還在基礎上進行了完善。在領導權限上,村黨組織是領導核心,但是與公社體制下黨組織包攬一切的格局相比,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農村中一些重要的權限已經部分讓渡給了村民群眾和自治組織。在治理結構上,形成了以村民會議決策、村委會執行、全體村民普遍參與選舉和管理,以直接民主為主要形式的治理結構,改變了公社體制下,民主選舉成為擺設而以少數干部為主體管理的結構模式。在管理手段和方式上,實行鄉與村之間的民主“指導”,村內部由村民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自主自治,改變了公社以行政命令和行政強制等手段進行管理的方式。在組織上,確立了依靠群眾自治組織,通過全體農民參與組織、參與管理,改變了以建立和依靠全能而行政化的超大型組織進行管理的組織形式⑥。可以說,村民自治真正賦予了廣大農民以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從政治層面上給予了民眾以表達和維護自身利益的機會。
注釋:
①劉婭:《解體與重構:現代化進程中的“國家——鄉村社會》第5頁,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版。
②何澤中:《當代中國村民自治》第198頁,湖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③王滬寧:《代中國村落家族文化——對中國社會現代化的意象探索》第55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④⑥尹業香:“矛盾·改革·出路——農村以來體制與制度構建之反思”,載《學術論壇》2005年第10期。
⑤徐國普:“時期鄉村權力結構的特征及其影響”,載《江漢論壇》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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