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翻譯論文

時間:2022-03-18 03: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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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翻譯論文

涉外經貿合作中,一般都需要涉外律師參與談判、起草文件、提供咨詢、進行見證等事宜。作為一名從事涉外工作的律師在進行上述工作時,不僅要有駕馭中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而且要有駕馭英文經貿法律文字的能力。本文擬就涉外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的有關事宜分述如下。

一、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前的準備工作

在國際貿易的交往中,雙方通過談判或函電達成協議后,大都需要另行簽訂正式的書面文件(合同),以作為某項行為成立的依據。在起草與翻譯經貿法律文件前,準備工作是極為重要的。在我國對外貿易的實踐中,時常會發生一些糾紛或索賠,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合同簽訂或翻譯的不妥,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準備工作是起草和翻譯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必經階段。周密、充分的準備工作,將預示著一篇合格的經貿法律文件的誕生。既然準備工作如此重要,而不同種類的經貿法律文件又各具特色,很難作出總的概括,這里只能就一般性問題,略述一二。

著手起草與翻譯之前,應首先確認準備起草和翻譯的是一篇何種內容的經貿法律文件,以便事先熟悉以下有關的專業知識,因為一篇經貿法律文件往往涉及許多方面的知識。如一份《專有技術合同》除包括許可證合同的計價方法、支付方式和合同格式等專業知識外,還設及到技術、經濟、貿易、法律等學科。因此,在正式起草和翻譯之前,熟悉一下有關部門的專業知識和需要準備的資料或工具書,對有關資料進行有目的的收集與選擇是大有益處的。特別是經貿法律文件中詞語的要求,是相當嚴謹和精確的,有時為了排斥歧義的產生,必須保持一種譯文。在起草和翻譯前,要勤查專業書籍,對每個詞語和術語要進行精確地選擇,絕不允許文字上有一點的隨意性。拿“offer”和“acceptance”這兩個詞來講,普通的英文詞典中“offer”被解釋為:“提供、提議、意圖;“acceptance”被解釋為“接受、領受、驗收”等意思,但在一份商務合同中,“offer”只能譯為“要約”,相應的“要約人”是“offerer”;“acceptance”只能譯為“承諾”,相應的“承諾人”就是“acceptor”。例如在起草專有技術合同中的計價方法時,經常碰到兩種價格,即:“統包價格”和“提成價格”,翻譯這兩種價格時,一定要弄清其實質含義,絕不可信手拈來。第一種價格,實際上是一種“一次總算”的計價方式,具體做法是把技術轉讓的一切費用在簽約時協商談妥,然后在合同中明確地列出合同的總價和若干分項價格,故譯為“Lumpsumprice”;后一種價格,是一種滑動的計價方式,具體做法是在項目建成投產后,按合同產品的生產數量或凈銷售額提取一定的百分比費用,作為技術轉讓的酬金,這種百分比實際上是一種“提成率”,因此,“提成價格”被譯為“Royaltyprice”.

在起草一篇經貿法律文件前,律師還要認真慎重地研究規定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各項權利和義務,做到:準確、完整、清楚、具體。因為一個貿易合同一經簽訂,合同各方則必須全面履行,否則糾紛和索賠隨之產生。

二、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的原則

經貿法律文件不同于其他作品,有其獨有的功能文體,筆者認為,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原則:

(一)用語正確

經貿法律文件必須寫的正確、譯的忠實,因為這類文件都牽涉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各方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依據。經貿法律文件的用語正確應表現在三個方面:(1)詞語正式:經貿法律的詞語根據其場合,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正式詞語主要用語正式的經貿法律文件中,而非正式詞語一般用語報告、報紙、交談等方面。請看下例條款:“本合同的取消或提前終止,均不影響履行合同10.5條和10.6條規定的義務。”譯為:“TheobligationscontainedinArticles10.5and10.6shallneitherbeaffectedbytheliquidationofthecontractnorbyaprematureterminationofthesame”這個條款中的“取消”用了“Liquidation”;“終止”用了“termination”,都屬于“正式詞語”,相反,“cancel”(取消)和“end”(終止)就屬于“非正式詞語”。(2)敘述正確:經貿法律文件屬于莊嚴性文件,敘述時一定要正確,做到內容既不夸大,也不縮小,使語言具有真實可信的小規模,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一方當事人總要求另一方當事人提供標的物的樣品,并同時詢問,“所供貨物是否與樣品完全相同”,如果另一方答復“Thegoodssuppliedareexactlyequaltothesample”那就有點不符合實際了,因為憑樣品樣品成交貨物,一般不可能絕對完全一樣,答復的一方最好改寫為“Thesamplerepresentsasnearlyaspossiblewhatwecansupply”這樣一來就顯得比較客觀,也可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爭議,這里特別需要提及的是數字、日期、貨幣單位、度量衡單位一定要正確;這類詞語如有錯誤,將回產生嚴重后果。比如說,把$85,000寫成了$95,000就要相差一萬美元(注:在$前應加US寫成US$….,因為使用$的國家除美國外,還有澳大利亞、加拿大、埃塞俄比亞、香港等國家和地區),讓我們看一段時間的表達,“從4月1日起到10月20日止這一期間”,英譯成“duringtheperiodbeginningonApril,1andendingonOctober,20。”這段其間應包括4月1日和10月20日這兩天,所以,應補“bothdatesinclusive”,再如,在國際貿易交易中,數量是執行合同的重要標志,賣方所交數量的多少,不僅涉及收匯的多少,而且依據其他貿易條件的規定,可能會因多交或少交貨物而造成整批貨物的拒付、拒收,使一方蒙受損失。因此,貿易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量單位和數量。即使合同中的數量不能準確地表示,也不能草草地寫成:“abouttons”,因為這是一個含糊的概念,“about”的范圍是多少,各國的習慣解釋都是不盡相同的,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最好采用“溢短裝條款”的辦法,如合同規定貨物數量可以允許“溢短裝3%”,“譯成:“Quantity:3%moreorlessallowed”,目前,聯合國建議的計量單位是:Number用于活動物、車輛、飛機、機器等;Dozen用于禽蛋、襯衫;Squaremetre用于紡織品類;Metre用于纖維類;Ton用于糧食、礦產品類;Carat用于鉆石等。(3)術語準確:在涉外經貿法律文件中有很多專門的術語,按照《INCOTERMS1990》共有十三種,可分為四個組別:即“E”組(EXW);“F”組(FCA、FAS、FOB);“C”組(CFR、CIF、CPT、CIP);“D”組(DAF、DES、DEQ、DDU、DDP),在使用這些術語時應特別謹慎,因為在這些術語中,增加一個字母或改變一個字母就會產生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那么,雙方所承擔的責任也就完全不同了。如CIF是指CostInsuranceandFreight,意思是“成本加保險費加運費”,而CIP則是指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意思是“運費保險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有時,同一個術語在不同的國家卻有不同的解釋,我們必須嚴加注意,以免發生糾紛,以國際貿易中使用最廣的FOB這個術語為例,按照《INCOTERMS1990》FOB的含義是:“賣方在指定的裝運港將貨物裝上船越過船舷后,賣方既履行了交貨義務”,但是,在巴西對FOB的解釋與FAS(FreealongsideShip)相同,意思是“賣方只負責將貨物運到船邊”,一般是在距離船身的300英尺內,不過FAS這三個字母,在集裝箱運輸中又有與上述完全不同的含義,它表示:“FreeArrivalStation”,意思是“集裝箱到達站交貨”,美國對FOB這個術語也有不同于一般的解釋,如美國的《對外貿易定義》對6種FOB術語的解釋中有的可以使用“內陸工廠交貨”,有的可以使用與“火車交貨”,所以對美國使用FOB這個術語時,后面必須加上“vessel”,寫成“FOBvessel”(船上交貨)以區別與其他運輸工具,如果只寫“FOB”,那么賣方就可以在裝運地的任何地點交貨,而不負責把貨物交到裝運地的港口船上。

從以上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這些術語雖然只有幾個字母,但它所包含的內容幾乎涉及到了合同的全部交易條款,因此,準確地運用專用術語來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責任,是非常必要的。

(二)、完整規范

經貿法律文件要求用詞規范、內容完整,符合約定俗成的含義,不能允許文字上的隨意性,起草時應力求保持其內容的完整性。無論是“要約”還是“承諾”都要提出全部的問題或要求,例如,在報盤時,要向買方提出全部的交易條件,包括商品名稱、數量、規格、價格、交貨期、支付條件等,尤其是在報“實盤”時,更應全面完整,因為這種報盤一經買方在有效期內無保留地接受,交易即告成立,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如果不完整很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糾紛。請看一份以電傳形式達成的協議:“蝴蝶牌手提式縫紉機,200臺,CIF港口名稱,每臺250元,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證付款,立即裝船,1月30日復到有效”,英譯為:“COMMODITYBUTTERFLYBRANDPORTABLESEWINGMACHINES200PcsRMB250EACHCIFIRREVOCABLESIGHTLCPROMPTSHIPMENTVALIDSUBJECTREPLYHERE30/1”,電文中的sightLC=sightletterofcredit(即期信用證),“立即裝船”譯為:“promptshipment”一般指自開證行開證之日起30天內裝運,“1月30日復到有效”寫成“validsubjectreplyhere30/1”,這個短語中的“replyhere”中的“here”絕不能漏掉,如果寫成“reply30/1”,那通常指1月30日發出,而用了一個“here”則指1月30日我方收到復電,也就是講,用一個“here”,把實際復電提前了幾天,以上這份電文的起草就很完整規范,向買方提出了完整的交易條件,商品名稱、數量、價格、復到日期支付條件都包括在內。這里需要強調的是,電傳定約這種形式。通過電傳定約,往往十分簡練,同時夾雜許多特有的縮寫,很可能導致語意不清,容易引起誤解,所以就更要求“規范完整”。不過,通過數據電文定約,對方當事人一般要求簽訂成交確認書(salesconfirmation),以簽訂確認書為合同成立。

(三)、清楚具體

由于經貿法律文件有其獨特的表現方式,有時漢英兩種語言出入很大,譯文容易艱澀難懂,所以,在忠實原文的情況下,盡量使英文清楚、具體、使人看了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清楚具體”,首先要求起草文件是,使全文的條理清楚具體,不能有任何模糊和抽象的概念存在,翻譯時應盡量擺脫受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多注意兩種語言的差異,絕對避免錯譯現象。(注:在有些情況下,對協議條款的解釋有分歧時,是以英文為準的),現舉幾個不當例子分析如下:

例一:我們已收到你方支票,謝謝,該筆款項已匯入你帳戶貸方。

英譯:“Wehavereceivedwiththanksyourcheck。Theamounthasbeenplacedtoyourcredit”.

這是一個我方收到對方支票的一種確認函,在這個句子中,起碼有三個問題沒有講清楚,(1)沒有支票號碼;(2)金額不具體;(3)款項用途不明,此句最好改寫為:“收到你方第00968號支票一張,金額計80美元,用以支付我方傭金,謝謝,該筆款項已計入你方帳戶貸方”,英譯為:“WehavereceivedwiththanksyourcheckNo.00968forU.S$80,inpaymentofourcommission,Theamounthasbeenplacedtoyourcredit”.

例二: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應有董事會一致通過后,并報原審批機構批準,向原登記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英譯:“Anyincrease,decreaseandtransferenceoftheregisteredcapitaloftheJointVentureCompanyhavetobeagreedbytheboardofdirectorsandreportedtotheoriginalexaminationandapprovalauthorityforapproval.Theregistrationproceduresforchangeshavetobedealtwithattheoriginalregistrationoffice”.

這個條款中明顯有一個原則性的錯誤,即:“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轉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合營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因為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是合營各方認繳出資額之和,是企業公開向社會承擔民事責任的保證。如果允許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減少其注冊資本,當其實有資本已大大少于其登記注冊的資本時,由于各合營者對企業只承擔有限責任,勢必危及與打交道的第三者的權利和利益。因此,在起草中外合資經營合同時,絕對不得訂有直接或間接減少注冊資本的條款,固這個條款中的“減少”應刪掉,另外,這個條款的英譯文也有幾處不妥:(1)“轉讓”一詞譯為“transference”不妥,“transference”一般用語表示“轉讓”專有技術的使用權,這里是指對合營公司注冊資本的“轉讓”應譯為:“assignment”;(2)譯文條款中的兩個助動詞“haveto”,應改為“shall”,在經貿法律文件中,無論何種人稱作主語,只要是表示義務或規定,就應選用“shallV”結構作謂語;(3)“由….一致通過”應改譯為:“tobeapprovedby…”,意指“tobeofficiallyagreedto”,表示是一種“權威性的”。??)“報….批準”,原譯為“tobereportedto…forapproval”,顯得太隨便,也不象“行話”,應改譯為:“tobesubmittedto…forapproval”.

例三:梨罐頭質量必須是市場上最好的

英譯::“Qualityforcannedpearshallbetheverybestonthemarket”.

這個條款訂得太籠統含糊,什么是質量最好的?拿什么標準來衡量?像這樣的品質條款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可避免地會引起糾紛,在國際貿易合同中,商品的質量、標準、規格、數量是非常重要的內容,也是雙方權利義務的一個重要依據,在起草這樣的文件時,必須明確規定商品的品質,以及品質出現問題的處理辦法。以上這個條款應改寫為:“梨罐頭質量必須達到標準,次等品質在總數量5%內者,以減價5%為條件,買方應接受”,這樣一來使人看后,無論在商品質量上還是在處理方法上,既具體且清楚,英譯為:“Qualityshallbeinaccordwithstandardforcannedpearandbuyershallacceptsecondqualityuptofivepercentofthetotalquantitywithanallowanceoffivepercent”。譯文中的“5%內”應包括5%,固譯為:“upto5%”;“allowance”在經貿英文中表示“moneytakenoffthecostofgoods”

目前,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常用來表示商品品質的方法主要有:(1)salesbysample(憑樣品確定品質);(2)sales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憑規格、等級或標準確定品質);(3)SalesbyBrandorTradeMark(憑牌號或商標確定品質);(4)salesbydescription(憑說明書確定品質),在起草文件時,用那一種方法,視情況而定。

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要達到“清楚具體”的效果,應從三個方面考慮:(1)避免使用意義含糊的詞;如:“Fluctuationinthefreightafterthedateofsaleshallbeforthebuyer’saccount”,這個句子的意思是,貨物售出之日后,運費的“波動”,將由買方負擔,在實踐中,運費的波動是不固定的,有上有下,這不是買方所能負擔的,所以“fluctuation”是一個含糊的詞,全句應改寫為:“Anyincreaseinfreightafterthedateofsaleshallbeforthebuyer’saccount”,(2)注意句子前后的對應一致;如“WritteninEnglish,intwooriginals,eachpartyholdoneoftheoriginalcontracts”,這個句子的前后就不一致,應改為:“ThiscontractiswritteninEnglish,intwooriginals,oneofwhichisheldbyeachparty”,(3)正確處理修飾語的位置,經貿法律文件中的句子往往繁復,為了使句子精確,經常需使用修飾成分,實踐中,修飾成分運用起來比主要成分更難些,其位置的不同,會導致不同的含意,請看下面的句子:“收到的貨物是包裝在沒有鐵腰子的木箱里,包裝與包裝指示不符”,英譯:“Thegoodswereceivedcontrarytoourinstructionsarepackedinwoodencaseswithoutironhoops”,這個英譯文給人的感覺是:“我們收到與我們指示相反的貨物是包裝在沒有鐵腰子的木箱里”,句中的形容詞短語“contrarytoourinstruction”的位置應放在這句的句尾,才能體現原文的含義,譯成:“Thegoodswereceivedarepackedinwoodencaseswithoutironhoopscontrarytoourinstructions”。

三、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審校

審校工作是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中不可缺少的一個步驟,這一步驟若完成不好,有可能影響到全局,筆者認為,審校工作最好采用個人負責與專家審校相結合的原則,作為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審校者,應該是有豐富實踐經驗,廣泛專業知識和堅實英文基礎的涉外經濟律師或專家,一份經貿法律文件起草、翻譯完畢后,主要任務就是做最后嚴格的審校工作,務求做到萬無一失,有時在文件打印出以后,還會發現有印刷錯誤,因此,作為一名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審校者一定要有一絲不茍的認真負責精神,下面以一份經貿合同為例,就其主要條款的審校討論如下:

A.品質條塊的審校

在審校品質條款時,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1)審查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是否正確.例如,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說明其質量的商品,則適合“salesbyspecificationgradeorstandard”(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如成分、含量、色澤、比重、密度、光度、性能若干等級。(2)審查對品質的要求是否切合實際、品質條款的規定要體現平等互利的原則,起草的條款要切合實際,對品質的要求既不偏高也不偏低。

B.數量條款的審校

數量條款審校的重點是數量、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具體應注意下列事項:(1)審校數量的規定是否明確具體。數量條款一定要明確具體,不要使用諸如“about”等籠統含糊的字眼,以免引起爭議。(2)審校計量方法是否準確,目前,在國際經貿中,主要的計量方法有a.GrossWeight(毛重)Weight(凈重)c.ConditionalWeight(公量)d.TheoreticalWeight(理論重量):其中,皮重的計算方法有4種:ActualTare(實際皮重)、AverageTare(平均皮重)、CustomaryTare(習慣皮重)和ComputedTare(約定皮重),具體運用那一種計量方法,一定要定性準確,(3)審校交貨數量是否有機動幅度。在實踐中,賣方實際交貨的數量往往難以完全符合合同規定的數量,尤其在某些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為了避免引起糾紛,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最好規定一個機動幅度,如規定:“5%moreorlessatseller’s/buyer’soption”。(賣方/買方可以溢短裝貨5%)

C.價格條款的審校

在國際貿易中,價格是貿易合同的中心,在審查價格條款時,首先應注意商品的單位和總金額所使用的貨幣是否一致;其次還要注意商品價格中是否包含“傭金”(commission),由于國際上對傭金的使用有明的,也有暗的;如果是明的,就應明確規定:Thepriceinclude5%commissiononFOBbasis(FOB價,包括5%傭金),如果是暗的,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為Netprice(凈價),寫成PriceshallbeFOBnetinU.Sdollarwithoutthebuyer’scommission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oragreedonbetweenbothparties(價格以美元FOB凈價計算,不包括買方傭金,雙方另有規定除外)。

D.包裝條款的審校

在審校包裝條款時,應根據商品的性能、特點、運輸方式以及各國的習慣進行全面地審查,尤其對包裝的具體規定,一定要明確具體,不宜籠統含混地使用諸如:seaworthypacking,customarypacking,usualpacking等詞語,應根據不同商品的性能,規定不同的包裝條件,如:“seaworthypacking”(海運包裝)一般要求牢固,具有防止擠壓的功能,所以應具體規定為:“Tobepackedinseaworthywoodencasewithtinliningandironhoops”(以堅固、適于海運的木箱包裝,內襯錫板,外加鐵箍),此外,審校包裝條款時,還應注意Mark(包裝標志)的規定是否確切,特別是IndicativeMark(指示標志)和ShippingMark(運輸標志)一定要易于識別,如果這兩項標示寫的不具體,很可能在裝卸、搬運或運輸過程中發生問題。“指示標志”一般是提醒裝卸、搬運、儲存人員在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所以一般要求用不腿色的漆(fadelesspaint)在外包裝上用大寫字母書寫:“KEEPAWAYFROMMOISTURE”(防潮);“THISSIDEUP”(此面向上);“HANDLEWITHCARE”(小心輕放)等。“運輸標志”的規定,要求更嚴格,因為運輸標志是一種使貨物和單據一致以及彼此聯系的重要手段,這種標志,在國際上習慣稱之為:“嘜頭”,根據聯合國提出的國際貨物標準嘜頭,其內容構成如下:(Taketheseaworthyforexample),ABC——收貨人名稱代碼00412——合同號,ROTTERDAM——目的港,N0.1—100——包裝編號。

E.交貨條款的審校

交貨條款在國際貿易合同中,也是重要條款之一,在審校時,應對裝運港和目的港、裝運期、交貨方法以及不能交貨的責任和處理方法作全面的審查。如在合同中,不應籠統規定“PromptShipment”(既其裝運),在交貨條款中,特別是對裝卸港的規定,一定要具體明確,像“Portofdischarge”和“portofdestination”這兩個短語,盡管前者是“卸貨港”;后者是“目的港”,但兩者有時是相同的,有時也有區別,因為實踐中“portofdestination可能在“portofdischarge”之后。例如,我們向阿富汗出口貨物,一般把貨運到巴基斯坦港市Karachi,然后再陸運到阿富汗首都Kabul,因為阿富汗是一個內陸國家,不能作為海運目的港,可寫為“ToKabulViaKarachi”,但這種寫法只能作為運輸標記的一部分寫在“裝船嘜頭”,而不能作為獨立的目的港名出現,在“目的港”的一項內,只能寫卸貨港口名“Karachi”(portofdischarge)

F.支付條款的審校

在一筆國際貿易中。買賣雙方對付款時間和付款方式都倍加關心,為了保證貨款的安全收付,雙方必須對支付條款作出明確的規定,在審查支付條款時,應著重注意支付方式是否明確,一般講,支付方式應根據當事人的經營意圖、成交數量來確定,比如,成交標的不大的貨款,可以采用“Transfer”支付方式;在大宗商品交易的情況下,可以采用“L/C”支付方式。另外,對支付時間也應仔細審查,如“買方應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將全部貨款用電匯方式預付給賣方。”被譯成了“ThebuyersshallpaythetotaltothesellersinadvancebyTelegraphicTransferbeforeOctober,1,1992”,這個條款中的“于1992年12月1日以前”應理解為:“不遲于1992年12月1日”,改為:“notlaterthanOctober,1,1992”更精確些。

G.商檢條款的審校

在國際貿易中,商品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是買賣雙方交換貨物、支付貨款和索賠與爭議的依據,具有重要的意義。在審校商檢條款時,應著重注意對“檢驗權”條款的審校,因為這個條款涉及到買賣雙方由誰來決定商品的品質、數量或包裝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問題。在國際貿易中,關于檢驗權條款的規定一般有三種,一是以離岸品質、數量為準;二是以到岸品質、數量為準;三是以裝運港的檢驗證明為議付貨款的依據,但是貨到目的港時,買方有復檢權。這三種做法,比較合理的是第三種。所以,我國在對外貿易合同中,一般采用第三種做法,尤其是在進口合同方面更是如此,請看下面一例“商檢條款”:“貨到目的港(港口名稱)————天內經中國商品檢驗局復檢,如發現品質或數量或重量與本合同規定不符,買方憑中國商品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明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所有應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英譯:“Ifthequality,qualityorweightofgoodsarenotfoundinconformitywiththosestipulatedinthiscontractafterreinspectionbytheChina CommodityInspectionBureauwithin____daysafterarrivalofthegoodsattheportofdestination,theBuyersshallreturnthegoodstoorlodgeclaimsagainsttheSellersforcompensationoflossesonthestrengthof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thesaidBureau,Allexpensesandlossesarisingfromthereturnofgoodsorclaimsshouldbebornebythesellers.”審校時,會發現這個條款還不盡完善,首先應補進一項除外責任,因為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不完全是賣方的責任,有些責任是由船運公司或保險公司所付的,所以應補進一項:“除屬保險公司或船運公司負責者外”,英譯:“withtheexceptionofthoseclaimsforwhichtheinsurersorthecarriersareliable”;其次,條款的英譯文也有兩處不妥:①從句中的連詞“if”應換成“incase”,在合同英文中“incase”與“if”不是同一意思,“incase”主要用于陳述預防措施,暗示提前做某些事情以保證安全。另外,從句中的謂語也應改為虛擬語氣IncaseS(should)V,這樣一來使人覺得發生索賠的可能性很小。②從句中“not”的位置應防在“inconformitywith”的前面,表示“發現…與…不符”。

以上這個條款經審校改為:“Incasethequality,quatityorweightofgoodsbefoundnotinconformitywiththosestipulatedinthiscontractafterreinspectionbytheChinaCommodityInspectionBureauwithin_____daysafterarrivalofthegoodsattheportofdestination,theBuyersshallreturnthegoodstoorlodgeclaimsagainsttheSellersforcompensationoflossesuponthestrengthofInspectionCertificateissuedbythesaidBureau,withtheexceptionofthoseclaimsforwhichtheinsurersorthecarriersareliable…”

H.索賠條款的審校

在履行合同中,由于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全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并由此導致受損失的一方向另一方索賠,引起爭議、索賠的原因主要有三種,一是由于賣方違約,如:拒不交貨、逾期裝運、數量短缺、質量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未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而造成損壞等;二是由于買方違約,如:拒開或遲開信用證,無理拒收貨物,在F.O.B.條件下,不按時派船等;三是合同本身的條款不明確,致使當事人看法不一。因此,在雙方當事人認真、全面履行合同的基礎上,一定要使各項條款明確完整、萬無一失。

索賠條款是合同的重要“關口”,有時因索賠條款規定的不明確,導致整個合同履行的前功盡棄。審校索賠條款時應特別注意索賠的期限,在索賠條款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一般應在索賠的有效期限內。如規定:“買方應在貨到目的港30天內向賣方提交索賠通知,在此期間如賣方未接到買方索賠通知及公證行開立的公證報告,則認為買方無索賠要求”,英譯:“Buyermustgivesellernoticeofanyclaimwithin30daysafterarrivalofgoodsatportofdestination.Unlesssuchnotice,accompaniedbyproofcertifiedbyanauthorizedsurveyor,arrivesattheseller’sofficeduringsuch30days’period,Buyershallbedeemedtohavenoclaim”,

(注:譯文中的“noticeofanyclaim”前應加“written”,因為,解決索賠案件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往往是先發電報提出索賠要求,再發信件,詳細申述;最后一句譯文“tohavenoclaim”表達也欠妥,“認為買方無索賠要求”,意思是:“買方在有效期內沒有提出索賠要求,可以認為買方放棄這種要求”,應改譯為“tohavewaivedanyclaim”,句中的“放棄”一詞選用“waive”更好些,因為“waive”這個詞主要表示“oneshallnotinsistonarightorclaim”

以上這個條款的規定應該是沒問題的,但請注意:有些貨物的潛在毛病在索賠的有效期內,是不容易發現的,所以,最好再補充規定:“有關潛在瑕疵,無論買方所提出的索賠時間早晚,賣方均不得拒絕”,英譯為“sellershall,neverthelessberesponsibleforlatentdefectsofthemerchandiseregardlessofanydelayofBuyertogivesuchwrittennoticeofclaim”.

四、結束語

根據以上討論不難看出,涉外經貿法律文件的起草與翻譯,涉及許多有關中外法律、國際經貿、專業英文等方面的內容。且包括許多技術性問題,固要求涉外經濟律師在起草和翻譯經貿法律文件時,力爭作到嚴于律己,具有一絲不茍的認真負責精神和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要深入理解經貿法律語言的準確性、規范性,嚴格按經貿法律文件起草與翻譯的原則行事。在定稿前,應對文件作最后的審校,對文件中的每個詞句、數字、金額、日期、每項權利、義務做嚴格、細致的審校,務求作到天衣無縫,才能最后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