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漢語語法元理論研究

時間:2022-03-13 0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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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漢語語法元理論研究

本文的宗旨

從《馬氏文通》開始經過90多年的研究,漢語語法中仍然有許多基本問題未能解決。為了解決這些問題

,也為了給漢語語法奠定堅實的理論基礎,有必要屏除一切先入之見,從零開始進行細致的元理論分析,弄清

語法的本質是什么,語法中必要的概念是什么,各種概念之間有什么依存關系,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又是什么

。

元理論分析必須從一定的假設入手。本文的論證思路是,首先提出語法的一種定義。這種定義規定了語法

的樣式,或者說規定了語法模型的一種類型。然后分析在這種定義中假定了哪些東西,那些東西之間可能有什

么關系。結合具體的語言材料和語法學者的一些觀點,研究可能進一步引入怎樣的一些假設,推演從每一種假

設可能得出的結論和可能采取的工作方式。

需要說明的是:

1.在元理論分析中,邏輯關系特別是公理系統的一致性是仲裁。任何觀點都只是假設,沒有先天的權威

性。即使是公認的觀點,不管它有多么悠久的歷史,只要它跟另外一些已被論證所肯定的觀點矛盾,就必須修

正。

2.元理論分析要求有系統性,不能斷章取義。一種觀點可能在某些假設之中成立,在某些假設之中不成

立,這跟它本身對不對無關。要肯定或否定一個觀點,就要拿出一個論證系統來,不能貫串成系統的東西無所

謂對不對。所以不能孤立地講哪種觀點可行,哪種觀點不可行。

3.元理論分析肯定公理系統有多樣性。本文只是試圖研究為漢語建立語法模型可能采取的一種方式而已

,不排斥其他的方式--事實上目前漢語語法模型是太少而不是太多。但是一切語法模型在宣告自身的存在時

,都不能不考慮要不要具有系統性。不要系統性、只作零散的局部描寫也未嘗不可,但是不能否認當前缺少的

是具有系統性的漢語語法模型。

4.本文是關于漢語語法元理論研究報告的選段和縮寫。限于篇幅,既不能鋪陳語料,也不能全面論述。

為了保證有一定的可讀性,盡可能不使用技術性的語言,也盡可能簡化論證過程。文中語句不詳之處,可參看

筆者的其他文章。

5.本文從語法的定義開始推理,文中出現的某些命題雖然以往有人提過,但不是以這種論證方式提出來

的。所以在本文的論證中肯定或否定的論點在別的場合不一定成立,也不一定不成立,對此本文不打保票。為

防引起誤會,一般不注出處。

1語法的定義

1.1從傳統的定義開始

在語言學中,語法可以有多種定義,包含的內容也可以有很大差異。不同語法理論或語法模式的共識是語

法描述使用語言中的小單位構成大單位的方式,差異則主要體現在(Ⅰ)語法中的小單位和大單位是什么東西

,(Ⅱ)怎樣描述用小單位組成大單位的組合過程。如果求同存異,那么下列傳統語法定義所研究的內容仍然

是目前各種語法模式的核心部分--至少也是重要的基礎。

定義G:語法研究詞形變化的規則和用詞造句的規則

1.2語法規則

我們把由定義G確定的語法模型叫作語法模型G。根據定義G,模型G中包含的語法規則(R)有兩種類

型:

R[,1]:W→W

R[,2]:{W[,1],W[,2],…,W[,n]}→PR[,1]是詞形變化規則,說明怎樣

由詞W求出它的變化形式W;R[,2]是用詞造句規則,說明怎樣由若干個詞{W[,1],W[,2]

,…,W[,n]}組成一個單位P,P可以是一個句子,也可以是由詞造句過程中產生的中間單位,但不是

詞。[(1)]

例如,對于漢語動詞“吃”而言,它在句子中可能出現“吃了”、“吃著”、“吃過”等形式。如果我們

把“了、著、過”看成漢語動詞的詞形變化成分,那么由“吃”產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規則R[,1

]:

吃→吃了

如果我們把“了、著、過”看作獨立的詞,那么由“吃”產生“吃了”等形式就可以使用規則R[,2]

{吃,了}→吃了

1.3弗雷格原理

上述語法規則可能有兩層含義:一是形式合成法則:由左邊的各個單位的形式按規則進行操作,可以得出

右邊單位的形式;二是意義合成法則:由左邊的各個單位的意義按規則進行操作,可以得出右邊單位的意義。

盡管未曾明言,但傳統語法實踐證明它默認語法模型G需要滿足這兩個條件。在現代邏輯中,則以弗雷格(F

rege)原理的形式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本文的一切討論以此為前提,下文所說每一條規則都同時具備形

式和意義兩個部分。凡是只講a和b可以合成ab,而不講怎樣由a和b的意義生成ab的意義的規則不予考

慮。

需要注意,在說W是W的一個變化形式時,只是說由W的意義可以按一定法則求出W的意義,并沒有

說W和W的意義完全相等。正如我們不能說英語動詞的現在時形式與過去時形式意義完全相同一樣,即使把

“吃了”看成“吃”的變形,也不能說“吃”和“吃了”意義完全相同。[(2)]

下文把R[,1]和R[,2]合稱為造句規則,用R表示。

語法中的“詞”

2.1詞和句子的三種關系

定義G斷言語法模型G中至少包含下列概念:詞、句子、詞形變化規則R[,1]和用詞造句規則R[,

2]。這就是說它斷言(Ⅰ)語言L中有詞(W)和句子(S)兩種單位,(Ⅱ)若干詞可以遵循一定的規則

(R)合成句子。

合成和分解互為逆過程,說a和b可以用規則合成P,其前提是P可以用規則分解為a和b。R和互

為逆規則。這顯然表明,定義G斷言有造句規則R把詞組合成句子,也就是斷言有析句規則把句子分解為詞

:有R則有,有則有R。由此可以得出下列推論:

1)由詞通過造句規則R可以得出句子;同樣,由句子通過反向規則可以得出詞。

由1)可知,在詞和句子二者之間,從邏輯上講,只可能有下列三種關系。三種關系確定了三種模型:

模型i:詞是在前的單位,句子是用詞來定義的單位

模型ii:詞和句子是相互獨立的單位,詞不用句子定義,句子也不用詞定義

模型iii:句子是在前的單位,詞是用句子定義的單位

2.2句子不是由詞導出的概念

一個語言單位是不是句子,不能由它包含不包含詞和包含幾個詞決定。即使知道何種單位是詞,仍然不一

定知道何種語言單位是句子。例如,假設我們知道漢語中有兩個詞“鳥”和“飛”,也知道它們可以組成“鳥

飛”這個單位,只要我們沒有句子的概念,就不能斷言它是個句子。這就足以證明句子不是由詞導出的概念。

所以模型i是不存在的。

雖然句子不是由詞導出的概念,但詞也不一定是由句子導出的概念。例如當我們把漢語的詞定義為字時,

它就不是由句子導出的概念。所以模型ii是能存在的。由1)可知,既然規則R描述從詞到句子的過程,那

么在詞和句子各自獨立地定義后,它們也就決定了造句規則系統應該包含哪些規則。假如把詞定義為字,那就

要有造句規則把“蜘”和“蛛”合成“蜘蛛”,同時說明怎樣由“蜘”和“蛛”的意義求出“蜘蛛”的意義。

所以在模型ii中可能出現哪些造句規則,事先無法預知。如果事先規定要哪些規則,不要哪些規則,那就不

能用模型ii。

2.3從句子導出詞的概念

模型iii要求我們首先確定句子集合和造句規則集合,通過造句規則集合中的規則分解句子,最終得出

無法再用規則予以分解的單位,就是模型iii中的詞。--必須重申,本文所提到的規則都包括形式和意義

兩個部分。

定義G表明,無論能不能給句子下完善的定義,我們都應該能判斷哪些語言單位是典型的句子S。由1)

可知,定義G斷言存在著造句視則R把詞合成句子,也就斷言了存在著反向規則把句子分解為詞,所以模型

iii是存在的。

在模型iii中,詞是由造句規則系統定義的。如果規則系統中有把“雞”和“蛋”合成“雞蛋”的規則

,“雞蛋”就不是詞。沒有這樣的規則,“雞蛋”就是詞,它就必須放到詞典中作為詞條,或者用構詞法則生

成。至于到底語法中該不該有這樣的造句規則,那就要由語法規則的系統性和可操作性決定。顛撲不破的真理

是,語法規則系統簡明,詞典和構詞法部分就復雜;詞典和構詞法部分簡明,語法規則系統就復雜。一句話,

語法大詞典小,詞典大語法小。何去何從要由實際需要決定,沒有絕對的結論。不過就漢語而言,過去朝大語

法方向發展,今后可以試驗一下走小語法的路子。原則如此,具體方案此處不討論。

3在語法中談詞類

3.1詞類和語法規則的關系

如果一條語法規則只管生成一個具體的句子,例如規則A只管把“鳥”和“飛”合成“鳥飛”,規則B只

管把“狗”和“叫”合成“狗叫”,那么語法中就不會出現詞類的概念。事實上造句規則的一般形式是

2)R:{a,b}→ab

這里規則的輸入a和b都代表著一批詞,這樣a和b就分別定義了一個詞的集合。要使用這條規則,就必

須知道a包括哪些詞,b包括哪些詞。除了極個別的情況,造句規則中不會出現具體的詞。這表明語法中的詞

類是由造句規則定義的。語法中可以包括許多造句規則,它們也就可以定義許多類詞。然而一部可以操作的語

法,其造句規則不會無限多。

由2)可知,在ab中兩個成分a和b具有一種組合關系,這可說是由規則R定義了組合關系。組合關系

既跟規則的形式合成法則有關,又跟規則的意義合成法則有關。若干造句規則R[,1],R[,2],…,

R[,n]等可以分別定義組合關系r[,1],r[,2],…r[,n]。顯然,如果一部語法可以操作

,它的規則系統所定義的組合關系總數n就不會是無限大。但是n的數目可多可少,也有相當的伸縮余地。例

如“我的書”、“老張的書”、“漂亮的書”、“買的書”、“老張買的書”、“這本書的出版”等,既可以

說是代表六種不同的組合關系,也可以概括為一種定中關系,即:

3)定語+中心語→定中關系短語

這表明造句規則所確定的組合關系有層次性,若干較小的組合關系有可能歸并為一種較大的組合關系。

其次,造句規則所反映的組合關系跟規則的意義合成法則密切相關。例如當a=木頭、b=桌子時,由2

)生成

4){木頭,桌子}→木頭桌子

形式合成法則看起來是一條,但意義合成法則卻有兩條。因為“木頭桌子”有兩種不同的意義,一種意義

是“木頭和桌子”,另一種意義是“木頭制成的桌子”。由于我們要求語法規則包含形式合成和意義合成兩個

部分,所以上述規則的形式合成法則是

{名詞,名詞}→名·名組合意義合成法則卻可能是

i詞語[,1]+詞語[,2]→并列組合

ii定語+中心語→定中短語所以這條規則實質是兩條規則,第一條規則定義了并列關系,第二條規則

定義了定中關系。

現在問題是在用詞組成句子,或者把句子分解為詞的過程中,使用的那些規則(Ⅰ)到底定義了哪些組合

關系;(Ⅱ)按照概括程度的不同,那些組合關系可以排列成怎樣的一個層次系統;(Ⅲ)最重要的必不可少

的組合關系是哪些。

3.2句子成分決定詞類

盡管目前有多種語法模型,但是從本質上看,它們仍然以傳統的幾種主要語法關系為基礎,所謂語法關系

也就是這里所說的組合關系。

在傳統語法中,語法關系對應著句子成分。由主要語法關系所定義的句子成分是主語、謂語、賓語、定語

、狀語和補語等,所以在傳統語法中句子就是由這些句子成分組成的。使用結構主義的直接成分分析法分析句

子,得出的各個片斷一般也不外乎這些成分。

我們分析句子的組成方式時,只要是把句子分解為若干片斷,然后根據它們的組合關系把它們歸納為有限

的幾種類型,說句子就是由那些類型的成分組成的,那么不管我們怎樣歸納句子成分,也不管把句子成分歸納

為幾種類型,我們都是肯定下列命題:

5)句子是由若干種句子成分組成的[(3)]

只要我們肯定5),那么就有6):

6)詞在句子中或者單獨充當某種句子成分,或者與其他詞組合起來充當某種句子成分這表明所謂用詞造

句實際是用詞造句子成分。

例如在規則把“鳥”和“飛”組成句子時,把規則的形式部分和意義部分寫成一般形式就是:

(附圖[圖])

規則左邊輸入的甲類詞必須能進入主語范疇,乙類詞必須能進入謂語范疇,才有可能通過規則生成句子。一個詞W進入哪一類詞決定于它能進入哪個句子成分范疇。打算使用這條規則,“貓”就不能進入乙類詞,因為它不能作

8)i它可以作什么句子成分

ii它可以用什么方式作那些句子成分

如果在一個語法模型中說要根據詞的語法特點分詞類,或者要根據詞的結合能力分詞類,那么我們已經證

明,只要這些話在邏輯上站得住,在劃分詞類時所講的詞的語法特點或者結合能力就只能是8)i和ii,別

無他途。這無疑是說,如果我們不能把句子分解成若干片斷,不能把那些片斷之間的關系歸納為若干類型,那

就連造句規則都不存在,更談不上劃分詞類。這也就是說,在詞類概念之前就存在的是句子和造句規則系統,

是它們決定了詞類的存在和劃分方式。它們之間的邏輯推演關系是

9)句子→造句規則系統→詞類

3.3所謂“兼類”和詞的同一性

根據8)確定的兩類詞W[,1]和W[,2],如果它們沒有重合的部分,當然應該分為兩類。如果它

們有重合的部分W,W中的詞既能作A成分,又能作B成分,而且它們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0)i作A成分和B成分意義相同

ii作A成分和作B成分意義有所不同,但兩種意義之間有轉換關系,從它們作一種成分時的意義能推

出它們作另一種成分時的意義那么W[,1]和W[,2]仍然可以分為兩類。即使合為一類(W[,1]+

W[,2]),也要注明其中有的詞能作A成分,有的詞能作B成分,有的詞能作A、B兩種成分。只有在W

占的比例很大,特別是接近W[,1]和W[,2]的100%時,把W[,1]和W[,2]合在一起才可

能比較方便。承認這個結論,也就否定了下列命題:

11)一個詞如果意義不變,就可能把它歸入一類,而不歸入兩類

事實上我們的結論是,一個詞進入一類還是兩類,要看它在8)i和ii兩方面的表現是不是一類詞的共

性,這是不能僅由幾個詞決定的--幾個詞的共性可以是劃分小類的標準。如果漢語的形容詞都能作謂語和狀

語,那么它就可以是一類;如果僅有部分形容詞能作狀語,那就可以把用作狀語的形容詞歸入副詞,不必考慮

它們用作狀語時意義有多大變化。[(4)]事實上,只把它們看作形容詞,不肯一分為二,那么對于形容詞

這一類詞怎么講呢?說它們都能作謂語和狀語不是事實;說它們都只能作謂語、不能作狀語也不是事實;說它

們都能作謂語、有的還可以作狀語,等于沒說。

我們的結論還對詞的同一性給出了明確的解釋:在語法中,把若干詞形看作同一個詞時,必須兼具下述兩

個條件:

12)i它們的意義相同;或者有符合普遍法則的轉換關系,可以看作同一個意義之下的幾個變體

ii把它們歸為一個詞W后,W在8)i和ii方面的表現在語言中有普遍性,可以說是一類詞的共性

這就是說,在語法中講詞的同一性,要看(Ⅰ)它們的詞形和詞義;(Ⅱ)它們在8)i和ii方面的表現;

(Ⅲ)它們在意義和造句方面的表現是否具有普遍意義。

這個結論排除了所謂“兼類”問題的困擾。即使根據詞形和詞義說W[,1]和W[,2]是同一個詞,

只要它們在8)i和ii方面的表現不適合看成同一類詞,就可以分歸兩類。這時大可說它們在語法上是兩個

詞,而不是一個詞。算起細賬來,說它們是同一個詞的兩個分岔和說它是兩個詞,效果相同。[(5)]

4句子的主語和賓語

4.1主賓語的討論基礎

近年關于語言共性和類型學的研究對主語和賓語有較多報告,Comrie曾把構成主語概念的因素歸納

為三類;語法關系,語義角色,語用角色。[(6)]一般認為三者有關系,但并不等同。然而迄今為止,既

沒有證明三者彼此獨立,也沒有證明三者有什么明確的關系。特別是語法關系,論者只能說英語句子“Itis

raining”中的主語“It”只有使句子完整化的語法作用,沒有明確的語義和語用內容,卻不能嚴格地證明

語法關系不是由語義角色和語用角色所衍生的概念。

如果我們只知道主語涉及三種因素,卻不知道這三種因素之間的具體關系,也不知道這三種因素怎樣配搭

起來構成主語概念,邏輯分析就無法進行。所以本文不能直接使用這些研究結果進行推理。定義G本身也不包

含關于主語和賓語的論斷,所以為了推導主語和賓語的概念必須引入新的假設。

4.2事件和事件角色類型

如果肯定主語和賓語是句子的成分類型的名稱,那么在研究句子成分的種類之前,首先需要從句子的形式

和內容的關系方面研究句子的構成方式。

假定我們認為一個句子一般都對應著一個事件,那么分析句子就要分析事件的結構。事件都有發生的時間

和地點,如果不考慮這兩個因素,那就可以說事件都是由一個或幾個必要的參與者組成的。每一個參與者都在

事件中承擔一個角色,這個角色可稱為事件角色。例如“吃”這個事件有吃者和被吃者兩個事件角色,“打”

這個事件有打者和被打者兩個事件角色,“跑”這個事件有跑者一個事件角色。在用句子表述每個事件時,就

要用動詞表示事件的名稱,用其他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各個角色;相反,在理解一個句子時,動詞告訴我們事

件的名稱,一些句子成分告訴我們事件的各個角色。這表明,如果句子要表示一個事件,那么它的一些句子成

分必須表示事件的各個角色,造句規則也就必須說明事件的各個角色跟句子成分的對應關系。

如果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用漢語表達這個事件就可以說“甲吃乙”,但一般不能說“乙吃甲”。有時

候還可以說“乙甲吃”,或者簡單地說“甲吃”。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說“甲乙吃”或“乙吃”。這些組合方

式都需要由造句規則給出。顯然怎樣鑒定事件角色與句子中的一些成分的對應關系是造句規則的必要任務。

著眼于此,最簡單的辦法是一一羅列標示。例如可以羅列幾個描述“甲吃乙”事件的句子,逐一標明哪是

吃者,哪是被吃者;對“打”、“跪”等動詞構成的句子也可以這樣逐一列舉和標示。然而這樣做等于一個詞

一個詞地、一個句子一個句子地給出句子的構成方式,而不是用有普遍性的規則給出。既然事件角色跟句子中

的一些成分的對應關系必須由造句規則給出,那么,如果確有造句規則其物,就必然有以下兩個命題:

13)在上述表示“甲吃乙”這個事件的一些句子中,雖然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們之間有變形規則F

。一旦知道哪是吃者,哪是被吃者,就可以利用變形規則F生成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它們都能表示這

個事件。

14)至少對絕大多數事件而言,如果一些形式上有所不同的句子都能表示同一個事件,那么那些句子

之間必然有同樣的變形規則F。

這就是說,用事件角色組成句子的方式必然有相當的普遍性,可以總結成適用于所有事件或絕多數事件的

造句法則。舉例來說,如果對“吃”事件而言,用吃者和被吃者可以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吃乙”這個事件,

那么對于“打”事件而言,也應該可以用相同或相近的方式由打者和被打者組成一些句子表示“甲打乙”這個

事件。這等于說,雖然每一個事件都有自己的事件角色,不同的事件其事件角色一般互不相同,但是它們在造

句時必然有若干基本的組合方式。在這些基本組合方式中,互不相同的事件角色按其造句方式可以區分為幾個

類型。[(7)]

在那些基本組合方式中,事件角色不能再用“吃者”、“被吃者”、“打者”、“被打者”這些具體名稱

,必須使用能代表一類一類角色的通用名稱。比如A角色,B角色,C角色,等等。例如我們可以說漢語中“

A+動詞+B”和“B+A+動詞”這兩個造句方式可以表示同一個事件,那么命A=吃者,B=被吃者,規

則說明

吃者+“吃”+被吃者

被吃者+吃者+“吃”可以表示同一個“吃”事件。而命A=打者,B=被打者,規則說明

打者+“打”+被打者

被打者+打者+“打”可以表示同一個“打”事件。

事實上這一番論證跟上文關于詞類的論證本質相同。把由詞組成句子的方式歸納為若干類型,那些組合類

型就決定了詞的分類。把由事件角色組成句子的方式歸納為若干類型,那些組合類型就決定了事件角色的分類

。

4.3主賓語和事件角色類型

除去時間、處所等因素不考慮以外,組成一個事件的參與者最少是一個,也可以有兩個或三個。這就是說

,即使不考慮更復雜的情況,事件角色類型也至少要有A、B、C三種。這也表明,若用主語、直接賓語、間

接賓語這些句子成分表示事件的不同角色類型,這已是對事件角色類型的最大限度的概括。

事件角色對應著事件的參與者,所以是語義概念。但這里所說的事件角色類型是根據表示事件參與者的句

子成分在造句時的活動方式確定的,它們不是純粹的語義概念。它們跟漢語界所講的施受關系不同,所以盡管

不看句子僅僅看事件就能判斷哪個事件角色是施事,哪個事件角色是受事,而一個事件角色進入A、B、C等

角色的哪一類,卻要看代表它的句子成分在造句時的表現屬于哪一個類型才能決定。

上文已經論證了語法規則系統中必須包括的反映事件角色的規則,否則句子的形式就不能跟它的意義對應

。西方語法中的主賓語概念一般地講是反映事件角色的。[(8)]“Itisraining”等例子不僅極為個別

,而且究竟能不能說是真正的反例也還需要證明,所以不足以否定主賓語反映事件角色的結論。如果我們想讓

主賓語概念跟事件角色無關,那就必須建立另外的造句規則陳述用事件角色組成句子的方式,否則就不能說明

在“甲吃乙”這個事件中甲是吃者,乙是被吃者,更無法說明“甲吃乙”跟“乙吃甲”不同--因為二者的差

異僅僅是甲和乙的事件角色不同。所以,不考慮事件角色而定義的主賓語實質上是另一種主賓語,它跟西方語

法中的主賓語不同,也完全不能取代反映事件角色的主賓語概念。

4.4用事件角色類型定義主賓語

如果把主語、賓語跟上文所說的事件角色A、B、C類型結合起來,那么有兩個事件角色的動詞(即二元

動詞)就可以考慮把一個角色歸入主語,把另一個角色歸入賓語。仍然用“吃”事件為例,“甲吃乙”在漢語

中就有以下幾種表達方式需要考慮:“甲吃乙”,乙甲吃”,“甲吃”,“甲乙吃”,“乙吃”。

由于A、B、C等角色對應事件角色,所以對于同一個事件而言,一個角色只能進入其中的某一類,而不

能進入兩類。這一點是不言而喻的。如果把“吃”事件中的吃者歸入A類,被吃者歸入B類,那么在由“吃”

組成的句子中有A類表現的成分就是吃者,而不是被吃者。如果我們發現在某些句子中有B類表現的成分是吃

者,我們就必須把這些句子跟上述句子分開。這時可以說有兩個“吃”事件,在“吃[,1]”事件中,吃者

是A角色;在“吃[,2]”事件中,吃者是B角色。

例如,若規定動詞前面的名詞短語是A角色,后面的名詞短語是B角色,那么

15)a十個人吃一鍋飯

b一鍋飯吃十個人

在15)a中“十個人”是A角色,在15)b中“十個人”是B角色。然而“十個人”始終是吃者。要想避免把第二句中的“十個人”當成“被吃者”,就必須把兩個“吃”分開。否則我們就必須修改A、B角色的定義,允

這個道理很簡單。一個參與者在一個事件中只能有一種事件角色,它是吃者就不能是被吃者。但是,即使

事實上是同一個事件,從兩個不同的角度去看,也可以把它看成兩個事件。這時原來的一個角色就分成兩個角

色,它們可以相同,也可以不相同。例如Fillmore曾提到的貿易事件,本來是同一椿買賣,從買方看

是一種情況,從賣方看又是另一種情況。[(9)]由于事件角色跟事件對應,事件角色又只能進入一種角色

類型,所以兩個角色類型必須對應兩個事件角色,要想使同一個參與者具有兩個事件角色,也就必須把一個事

件分化為兩個事件。

如果把“吃”分化為“吃[,1]”和“吃[,2]”兩個事件,A、B角色的性質就可以單純些;把“

吃”看成一個事件,A、B角色的性質就復雜些。若把這里的A、B角色分別命名為主語和賓語,那么結論就

是:把主語和賓語定義為事件角色類型時,分化動詞,主語和賓語的性質就會單純;不分化動詞,主語和賓語

的性質就會復雜。

4.5幾個具體問題

這些結論已經闡明怎樣用事件角色類型來定義主賓語概念。例如對于“臺上坐著主席團”而言,如果考慮

到“主席團”的某些性質,愿意把它歸入賓語,由于有“臺上坐著椅子”這種句子,就只能說這是兩種意義的

“坐”。兩種意義之間有什么轉換關系,那是另一問題。如果說這個“坐”跟“張三坐著椅子”中的“坐”是

同一種意義,由于“主席團”跟“張三”是同一種事件角色,就只能把“主席團”跟“張三”歸為一類。限于

篇幅,這里不再詳述具體的處理方法,只是順便說明下面幾個問題。

第一,在所謂“主格·賓格”類型的語言中,不及物動詞所帶的那個論元是主語;乃物動詞帶的那兩個論

元是主語和賓語。在所謂作格(ergative)類型的語言中,不及物動詞所帶的那個論元的句法標記跟

及物動詞的賓語的標記相同。在所謂active類型的語言中,不及物動詞所帶的那個論元的句法標記一部

分跟及物動詞的賓語相同,一部分跟及物動詞的主語相同,于是在漢語中就產生了一個問題:能不能把某些不

及物動詞句中的論元,例如“臺上坐著主席團”中的“主席團”,歸入賓語,讓句子無主呢?看慣了主格·賓

格類型的語言,這樣做可能不大順眼。考慮到世界上的語言并不都是同一類型,如果從語法規則系統上看確有

必要,似乎也不必排斥。

第二,采用跟事件角色掛鉤的主賓語概念時,如果主語概念只有一個,那么一個句子中的兩個成分若所指

不同,就不可能都是主語。像“這棵樹葉子大”這種由一元謂詞構成的句子,不可能有兩個事件角色,“這棵

樹”和“葉子”所指不同,不可能都是主語。其實把這種句子中的“葉子”看成主語很有問題。因為“葉子”

在這里所指不明,不能成為表述的對象,也不能成為事件角色。單說“葉子大”,不知它是指全部葉子,還是

指某些葉子,不能構成一個具體的命題,它也就不是完整的句子,不能跟有主有謂的完整句混為一類。事實上

像“葉子大”這種組合的功能相當于無主動詞組合,不同于典型的句子。[(10)]

第三,漢語中有些動詞介于不及物動詞與及物動詞之間,例如“張三折了一條胳膊”中的“折”。從形式

上看,“折”在這里帶有兩個論元,但事實上“折”本是不及物動詞,跟“吃”等典型的及物動詞不同。所以

不能省略“一條胳膊”,單說“張三折了”不能成立?!皬埲哿艘粭l胳膊”跟上文的“這棵樹葉子大”有相

同之處,“這棵樹”跟“葉子”,“張三”跟“一條胳膊”都必須有領屬關系。而且單說“一條胳膊折了”跟

“葉子大”差不多,都不是一個完整的句子。這可以看作是一元謂詞向二元謂詞過渡的一種方式,即一元謂詞

跟它的直接論元結合后,整個組合作為一個新的謂詞跟原謂詞的間接論元結合。[(11)]它們跟典型的二

元事件不同,在典型的二元事件“吃”中,必有吃者與被吃者雙方;而在“大”或“折”這種事件中,本質上

只是某個東西大,某個東西折了。“這棵樹”和“張三”是這整個事件的涉及方面,而不是獨立的事件角色,

也就不是謂詞的直接論元。所以這種事件不能說成“這棵樹大”和“張三折了”,也不能說成“*這棵樹我的

一棵樹葉子大”和“*張三折了李四的一條胳膊”。若把它們歸入二元謂詞,就需要說明它們跟典型的二元動

詞有哪些不同;若把它們歸入一元謂詞,則要說明這是某些一元謂詞的特殊格式。當然還可以作為一元謂詞向

二元謂詞過渡的一種變形方式,即作為向一元謂詞引入間接論元的一種方式。到底采用哪一種處理方法,要看

系統的具體需要,不能泛泛而論。只要使用得當,這些方式都行得通。

5關于句子

5.1句子的討論基礎

如果說討論主賓語時,語法的定義不能提供足夠的邏輯論據,本文已不得不從句子跟它所描述的事件、句

子成分跟事件參與者的關系入手,那么研究句子是什么時,就更不能依靠語法的定義G;因為在定義G中,句

子是未予定義的基本詞項。本文不得不嘗試從語言的功能方面引入假設,探索句子的概念。

如果我們認為相互講話時,每個人每次所說的一段完整的話至少也要包含一個句子,那么一個句子顯然可

以是一個音素、一個詞或一些詞的組合--因為它們在一定場合下都能作為一個完整的答話。既然如此,句子

就只能由它在實際場合的功能來確定,而不能由它包含多少個詞來確定。這表明句子不是可由其實際出現的詞

語的組合方式來定義的單位,即不是一個表層結構單位。如果說短語是表層結構單位,那就可以得出結論:句

子和短語的區別在于句子不是表層結構單位,而短語是表層結構單位。所以比較句子和短語的表層結構沒有意

義。

這樣講是說句子的表層結構是個變量,它的最小值可能是一個音素,它的最大值在理論上講沒有上界。但

是如上文所說,由于分解句子時無論把它分解為多少個片斷,最終我們都把它們之間的關系概括為有限的幾種

組合關系,所以句子的表層結構中所能包含的語法關系(即組合關系)卻有最大值,那就是通過造句規則所確

定下來的成分與成分之間可能產生的組合關系的總數。

5.2句子和它的信息量

除了一些特殊情況以外,句子的交際功能首先決定于它所傳達的信息量。這個信息量跟它包含的所有的詞

的信息量的總和沒有必然的關系。獨詞句“火!”、“飛機!”等作為句子,其信息量不等于單詞“火”、“

飛機”的固有信息量。而單詞“火”、“飛機”的固有信息量也不能構成句子。聽話人把“飛機!”作為句子

時,“飛機”傳達的信息是“看飛機!、“飛機來了!”等等,絕不是僅僅指飛機這種東西而已。如果我們認

為獨詞句中的“飛機”跟單詞一樣,仍然指一種事物,那么顯然是聽話人給它增補了另外一些信息后才當作句

子接受下來。若不給它增補必要的信息,他就不會把它當作句子。在一個跟飛機沒有任何聯系的場合說“飛機

”,聽話人絕不會認為它是句子,一定要問“飛機怎么了?”或“你說飛機干什么?”。

如果我們把詞語在所有的場合下都能傳達的那一部分信息叫作詞語的固有信息量(I),把詞語在某些場

合下可能傳達的信息量叫作詞語的場合信息量(I[,1]),把聽話人根據語境給詞語增補的那一部分信息

量叫作場合信息增量(I[,2]),那么顯然有等式:[(12)]

16)I=I[,1]-I[,2]

上文的論證表明句子所傳達的信息量是它所包含的詞語的固有信息量的總和與場合增量的和。一般講來,

不是一個單詞的固有信息量就能形成句子,而是它的場合信息增量使它實際傳達的信息達到了句子的信息量水

平,它才成為句子。所以,要研究句子的概念,就必須研究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

既然一個句子在理論上可以無限長,那么句子所包含的信息量也就可以無限大。但是,因為句子必須包含

一些詞語,所以句子傳達的信息量不會無限小。若用Si表示用在具體場合的句子,用I(Si)表示Si所

傳達的信息,那么在各種場合下使用的各種各樣的句子就組成語言的句子集合{S[,1],S[,2],…

},而它們所傳達的信息也就構成信息集合{I(S[,1]),I(S[,2]),…}?,F在需要研究I

(S[,1]),I(S[,2]),……等信息集合有沒有公共的交集I(S)。

5.3句子的三個必要信息范疇

由于一個句子的各個成分可以自由地使用不同詞語,所以從每個句子的信息集合中包含的具體信息角度看

,兩個句子可能沒有任何公共信息。例如在“張三走路”和“李四睡覺”中,張三和李四是不同的人,走路和

睡覺是不同的行為,都不相同。但從句子中包含的信息屬于哪些范疇方面看,這兩個句子都包含人物信息和行

為信息,而且人物都是謂詞的論元,所以這兩個句子包含的信息范疇相同。要研究I(S[,1]),I(S

[,2])等信息集合有沒有公共交集I(S),就要從它們所包含的信息范疇方面考察,而不是從具體信息

方面考察。

我們可以看到I(S)至少包括三種信息范疇。第一種是謂詞及論元范疇。上文已經假定句子跟事件對應

,事件由謂詞表示,事件參與者由論元表示,那么句子在表達一個事件時,必須有謂詞和它的全部必要論元。

如果一個謂詞P是二元謂詞,那么在由P組成的句子中僅給出一個論元就不夠,聽話人聽到這樣的句子就要從

上下文中找出所欠缺的論元作為信息增量增補進去。例如“吃”一般是二元動詞,聽話人所期待的論元數值是

2,所以只說“吃”、“我吃”、“吃蘋果”都不是完整的句子。然而在回答“你吃蘋果嗎”這個問句時,它

們都能成為句子。因為聽話人會從上文中找出所缺的論元,使它們的信息量等于“我吃蘋果”。這里非常重要

的是,聽話人對謂詞論元的期待數值。只要他的期待值未被滿足,他就不會認為他所聽到的是完整的句子,他

就必然要感到困惑而不滿足。

第二種是相對時間范疇。言語是談話行為的組成部分,一個語言單位是不是句子要由談話行為來確定。談

話中使用的句子描述一個事件,它由事件的參與者、時間和處所等成分構成;談話行為也由談話者、談話時間

和談話處所等成分構成。在同樣條件下,不管談話者是誰,都不會影響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質;不管談話處

所在哪里也都不會影響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質;只有談話時間會影響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性質。在句子所描

述的事件之前談話,那個事件還不存在,不是事實;在那個事件發生的時間談話,事件已經出現,并且正在進

行之中,結局如何還不知道;在那個事件過去之后談話,事件已經是歷史事實和客觀存在。正因為談話時間會

影響句子所描述的事件的有無和真假,所以一個句子必然要表述它所描述的事件跟談話行為的時間關系。如果

句子中缺少這種表示相對時間的信息,聽話人就必須從語境中找出來作為增量補充進去。做不到這一點,他就

不會認為自己聽到了一個完整的句子。

第三種暫且稱為語氣范疇。既然一個句子能獨立地完成一項交際任務,它就必然要具有交際功能。它需要

讓聽話人明白這是陳述一個事件,還是提出一個問題,還是發出一個命令,如此等等。這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句

式,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詞語,或者表現為一定的語調。在陳述一個事件時,句子中可能出現情態詞語或判斷詞

語表示講話人對事件的看法,加上“大概,也許,肯定,可能,應該”等詞語。在提問題時可能使用語氣助詞

、表示疑問的語調或者表示疑問的詞語,等等。在祈使句中可能使用表示命令或祈求的詞語,特定的句式,等

等。

這三種信息范疇不一定在每一個句子中都需要體現為句子自身的表層表現形式,可以隱含在語境之中,但

缺少任何一種都不成其為句子。為了推導句子的概念,上文引入了一些假設,肯定這些假設就可以證明I(S

)包含上述三種信息,但還不足以證明I(S)只包含這三種信息。需要重申,具備這三種信息的語言單位也

不是在任何場合都能滿足最低的交際要求。例如當甲問“你明天什么時候走?”時,乙只說“我明天走”而不

給出準確的時間就不能成為合格的答句。

6結束語

20世紀時代精神的一項主要內容是從基本概念開始建立嚴格的理論和論證基礎,要想使目前眾說紛紜、

莫衷一是的漢語語法成為科學的知識系統,這也是必由之路。本文對漢語語法進行元理論分析,試圖闡明怎樣

使用一些基本假設建立漢語語法的理論基礎,在這樣的基礎上工作應該向何處發展,特別是怎樣打開目前在許

多根本問題上陷入的僵局--事實上本文得出的一些結論已經為解決那些問題提出了一種具體的工作方案。元

理論分析不排除存在不同知識系統的可能性,它所否定的是不從整個系統出發孤立地提觀點的做法。當我們講

漢語語法如何如何時,必須弄清楚這是在什么理論前提之下講話。因為離開那些信條,漢語語法很可能并不如

何如何。任何理論前提都沒有絕對的權威性,然而本文使用的方法卻具有普遍的意義。它能打開眼界、開擴思

路,剝去每一種理論神秘的外衣,使我們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90年代漢語語法研究能否全面開花,關

鍵就在這里。

下注:

(1)對R[,1]和R[,2]作別種理解就可能構成別的語法模型,此處不討論。

(2)關于怎樣確定語言單位的意義,參看楊成凱“語義分解與合成:語義學的定義”(提交1991年

第二屆語用學全國討論會的論文),此文內容已并入楊成凱“語用學理論基礎研究”(見《語用研究論集(第

一輯)》)。

(3)當然未曾命名的句子片斷要除外,例如漢語句子中的語氣詞就沒有句子成分名稱。

(4)當然也可考慮在形容詞下分出一個小類,說明它們可以用作狀語。

(5)關于漢語詞類的其他問題,參看楊成凱“詞類的劃分原則和謂詞‘名物化’”(見《語法研究和探

索(五)》)。

(6)參看C.N.Li編SubjectandTopic(AcademicPress,Inc.出版,1976),B.Comr

ie撰LanguageUniversalsandLiguisticTypology(TheUniversityofChicagoPress出版,1981;

中譯本書名為《語言共性和語言類型》,沈家煊譯,華夏出版社出版,1989),T.Shopen編Lang

uageTypologyandSyntacticDescriptionVol.I(CambridgeUniversityPress出版,1985),以及

其他有關論著。

(7)如果這一點不成立,那么語法G中就沒有具有普遍性的用詞造句的規則。

(8)限于篇幅,論證略去。

(9)參看楊成凱“Fillmore的格語法理論(下)”(《國外語言學》1986年第3期)。

(10)參看楊成凱“廣義謂詞性賓語的類型研究”(《中國語文》1992年第1期)。

(11)這個間接論元是原主語的領格成分,它跟旁格賓語等都是原句中較疏遠的語法關系。

(12)參看注(2)。

(100732北京建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