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交易合同終止法律依據研究

時間:2022-09-17 1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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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交易合同終止法律依據研究

摘要:隨著國家繼續深化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各糧食交易中心有序推進去庫存工作,交易量和成交量節節攀升,但因中國地域范圍廣闊,北糧南運過程中不免會出現諸多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迫使糧食企業根據《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以合同終止的方式來減少直接經濟損失。為此,本文就如何判斷政策性糧食交易合同是否符合終止情形,提出要依托法律依據來分類施策,著力提高供給質量和效率,切實為國家糧食“去庫存”提供有力服務保障。

關鍵詞:政策性糧食;法律;合同終止;依據政策性

糧食按政策執行主體主要分為國家政策性糧食和地方政策性糧食。國家政策性糧食,包括實行最低收購價和國家臨時收儲政策收購的糧食、中央儲備糧、國家臨時儲備和臨時存儲進口糧。地方政策性糧食主要指地方儲備糧。2006年以來,國家政策性糧食開始成體系的通過糧食交易中心網上公開交易。多年來,各性質、各品種的糧食交易細則也幾經制定修改,各糧食交易中心在資金結算、商務處理、協調出庫等方面積累了大量的經驗。2016年初,國家有關部門在整合之前適用分性質、分品種交易細則的基礎上,制訂了《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作為通用規則,指導國家政策性糧食競價銷售工作。隨著糧食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深入,糧食去庫存有序推進,尤其是2016年5月以來,國家開始將庫存的超期儲存糧食和席茓囤儲存的糧食聯網公開銷售,2018年4月,國家又啟動了東北地區臨儲玉米的交易,交易數量和成交量節節攀升。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能夠順利完成糧食的交割出庫,但由于中國地域范圍廣闊,北糧南運路途遙遠,在糧食交割出庫的過程中難免也會出現諸多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因素,企業不得已根據《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以合同終止的方式來減少經濟損失。為更好判斷合同是否符合終止情形,我們以法律為依據來具體分析。

一、合同的完全履行

買賣雙方完整、恰當、充分履行了合同約定的支付價款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且無任何違約行為。在這種情形下,買方在合同成交后及時簽訂了合同,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繳納貨款,按時提貨;賣方及時簽訂合同,糧食質量符合清單標準、數量真實準確,并在交割期限內積極協調完成出庫。買賣雙方執行合同義務,使雙方的目的全部實現,所以當合同義務執行完畢時,合同也就自然終止了。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合同終止

《合同法》第117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法律意義上的不可抗力主要有兩類,一類是自然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另一類是社會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征用、罷工騷亂等社會異常事件。具體來說,是在指交易合同簽訂時,非因買賣雙方的過失或疏忽,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在此種情形下根據交易規則,經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可以延期至不可抗力消失后繼續履行或直接終止履行。基于此,我們判斷一個事件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可以遵循以下幾個原則。首先,在已有的科學技術和認知水平條件下,根據普遍規律是否可以預料到事物可能的發展變化過程和最終結果(能否預見)。其次,在已預見事物可能的發展變化過程和最終結果后,能否設法阻止出現事物向不利方向發展或出現不利的后果(能否避免)。第三,在事物已向不利方向發展或出現不利后果后,能否在不規避不利后果的前提下達成目的(能否克服)。能做到以上任意一點都不能認定不可抗力成立。在政策性糧食的履約交割過程中,最常出現的導致合同終止的不可抗力情形就是封路或修路。封路屬自然原因,是由于極端雨雪天氣原因造成的道路受阻封閉,貨運車輛無法通行。修路屬社會原因,是由于交通路政部門在糧食實際存儲庫點的必經之路斷交施工,貨運車輛無法抵達。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封路和修路在政策性糧食交易合同中作為不可抗力因素,必須滿足的關鍵條件是合同一方必須窮盡所有可能仍無法通行或抵達,如果通過改換小噸位貨車或繞行等方式能夠實現通行或抵達,那么盡管此種方式會增加買方成本,也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交易合同也就無法延期或終止。

三、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

情勢變更是指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異常變化,導致合同基礎的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在政策糧食交易合同履約交割過程中,買賣雙方的交提貨期限普遍在在2個月以上,如果在這期間如發生了市場價格波動,勢必會影響合同的順利履行和企業的經營效益。今年4月以來,國家再次下調了最低收購價小麥的市場起拍價格,又開啟了東北地區臨儲玉米的拍賣大幕,一時間國內小麥和玉米的市場價格出現下行趨勢。基于此,情勢變更原則能否適用于政策性糧食交易合同呢?筆者認為不能。理由有三:一是《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排除了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合同雙方不能通過糧食交易中心的裁判來達到變更或解除合同的目的。二是從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前提來看,眾所周知,糧食去庫存已是當前糧食市場“新常態”,在供給充足的市場條件下,糧食企業應當預見糧食價格下行的必然性。所以,可以認為不存在“發生了當事人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異常變化”。三是從情勢變更原則的所保護的“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基本關系來看,這一原則適用的出發點是為了維護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避免顯失公平情況的出現,而不是為了合同一方用以規避市場風險。糧食價格的波動屬于市場風險,在標的物一定的情況下,一方利益受損則相對方肯定獲利,受損方不能通過減少獲益方的利益來彌補自己的損失。其實,合同就是當事人用以規劃未來經營行為的工具,確定的合同價格也為未來的風險承擔提供了依據。所以糧食價格波動所帶來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交易合同的約定承擔。

四、因合同當事人違約造成的合同終止

違約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或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違反或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精神,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行為。違約也是引起合同終止的重要原因。在《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中明確了買方三項、賣方六項的違約行為。這些行為一旦發生,會對合同履行和糧食交割帶來阻礙,就會導致出現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后果。在違約合同的處理方式上,糧食交易中心將會根據實際違約的糧食數量扣除違約方相應的履約保證金并劃轉至守約方,該筆合同未履約部分即告終止。

五、雙方合意終止合同的適用

《合同法》第93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可以以真實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訂立合同,當然也可以以真實的意思表示形成合意終止合同。但是在《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中卻沒有相應的規定。筆者認為,在政策性糧食交易中,糧食交易中心開展服務和買賣雙方在交易交割過程都應遵循《糧食競價銷售交易規則》,所以,糧食交易中心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無權根據買賣雙方的合意來終止合同。買賣雙方可以訴訟的方式申請法院解除合同,但要注意合同的約定解除權雖優于法定解除,但不得濫用,更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將不利于維護合同的穩定性和交易安全。以上,通過法律視角分析政策性糧食交易合同的終止情形,希望能夠有助于糧食交易中心更好地理解法律、掌握政策,在實際工作中針對具體合同情形對號入座、分類施策,合理解決商務糾紛,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良好交易秩序,更好地服務于國家糧食“去庫存”大局,服務于廣大糧食企業。

作者:郭靖 楊亞斌 單位:河北省糧油批發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