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稅法分析
時間:2022-05-11 03:2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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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稅是中國的環境保護稅的一部分,它是指與環境有關的政府特有的稅收,它具有無償性、一般性和強制性的特點。從稅收的客體看,環境保護稅主要分為間接污染稅和直接污染稅。按照環境保護稅費改革的“稅收轉移”原則,環境保護法的主要內容大概為:征稅對象主要分為:水污染、空氣污染、固體廢物和噪聲4種污染物;從納稅人繳納排污費的標準來看:空氣和水的污染稅以污染量每單位計算納稅單位,固體廢物、噪聲污染以超過納稅單位的標準數據庫為原則。從征稅的環節來看,根據污染物產生的種種原因,從生產、排放、消費、資源開采等多個環節,進行生態保護與環境的稅收調控。并且還可以根據污染物產生的一些原因以及特點,形成一個包括“開采→生產→排放→消費”等各環節在內的稅收體系。
二、《環境保護稅》的發展現狀
《環境保護稅法(草案)》堅持“稅負轉移”的原則,根據目前污染項目設立征收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四類污染物的稅費。(一)法律依據從分散到統一排污權收費制度在一般公眾觀念中是環境法中的一項獨立制度,并形成了單獨的規制體系。《環境保護法》(試行)于1979頒布,建議建立排污收費制度。1982,中國征收排污費暫行辦法和排污收費制度的正式建立。2003年7月1日,《排污費征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頒布實施,隨后,前國家環保總局的有關部門(從環境保護部升級)等有關部門,為確保法規的有效實施,制定了排污費和排污費的征收和使用條例。(二)課征依據從行政設定回歸稅收法定排污收費行為雖然可以從環境保護稅法、海洋環境保護稅法和各種單一污染防治法律中找到,但立法層次上的主導文件并未實現排污收費制度的完整供給。作為行政法規,《條例》實現了排污收費的基本規律,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經濟貿易部門,根據產業發展的需要、污染控制和預防要求以及經濟、技術條件和國家能力的發展,建立排污費征收標準。
三、環境保護稅的影響預期及建議
(一)《環境保護稅》的影響預期。就政府的籌資規模而言,環保稅將通過征收排污費來提高征收率。根據現有資料,在廢氣、二氧化硫考慮煙,氮氧化物(粉)塵(塵率一般按保守估計)的工業排放,廢水COD、氨氮、總磷、石油類、揮發酚、氰化物、鉛、汞、鎘、六價鉻、總鉻,砷的工業排放,以及傾倒丟棄的廢物和工業危險廢物的行業,按照排污費和環境保護稅的規定表明,估計2014的排污費征收約244億3100萬元,但國庫金額僅為186億8000萬元,實際稅收大約占比76.46%。即使實施了符合環境稅數額的新的排污收費標準,這樣的執行率也只能達到376億9600萬元。如果我們在2014征收有關工業排放的環境保護稅,其籌資規模可以達到493億300萬元,是當年排污量的2.64倍。然而,必須指出的是,環境保護稅作為一個獨立的稅種的出臺,意味著環境稅收入應并入總收入。(二)《環境保護稅法》的發展建議。雖然“多行多繳,少繳少稅”的概念已成為普遍共識,但環保稅作為一種新稅種,關于一些具體的制度設計,仍存在不少爭議。許多專家認為,這些爭論背后的問題影響了稅收應遵循的公平和效率原則。根據社會、經濟和生態發展的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也要完善環境保護稅法。例如,在稅收問題上,《環境保護稅法》第三條規定,應納稅的污染物是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但許多專家認為,征稅對象的范圍比法律規定的范圍要窄。
王云杰說,“對污染物的環境保護稅,它不包括汽車稅和污染產品稅,這只是發達國家已經開征的環境稅中的一個稅目。式列舉和污染排放清單的詳細稅目可能有所遺漏,如放射性污染、農藥污染和森林草原污染等未有所體現。
四、結語
草案的規定取得了很大的進展,特別是在授權的地方立法、優惠稅收政策的定義和特殊稅收政策方面。然而,中國的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必須有所突破,環境保護的立法目的應避免歧義和誤解,矯正地方立法授權的空白問題,加強對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并盡快探討環境保護稅發展的專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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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祁睿茹 單位:山西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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