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制度意義論文

時間:2022-05-05 09: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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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制度意義論文

制是在西方資本主義發展過程中,作為適應社會化生產的一種組織管理形式出現,進而成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它的出現極大的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但是,如果考察人類文明的創造歷史,我們就會發現,人類的文明某種程度上是建立在這樣一種制度基礎上的,及制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促進了人類社會的發展。在這種對制在人類文明創造中的貢獻和作用的歷史考察中,我們發現,我們不能忽視伊斯蘭教確立地思想和制度的理論價值和對歷史的貢獻。早在一千三百多年前,伊斯蘭教在其經典《古蘭經》中就明確提出了制的思想并形成了完整的制度。《古蘭經》首章在提出伊斯蘭是正道,接著第二章論述正道是公平分配真主所給予人們的之后,接著就論述了制,《古蘭經》第二章第三十節指出:“當時,你的主對眾天神說:‘我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人’。”(《古蘭經》2:30)并且在其后的許多章節中直接提及和論述過問題。

在伊斯蘭信仰體系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而且,在伊斯蘭理論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今天人們在對伊斯蘭的研究中往往忽視對這一重要問題的研究。更為令人擔憂的是,作為伊斯蘭信仰和理論載體的穆斯林對于伊斯蘭的制度并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沒有正確認識人與真主之間與被的關系,并清楚認識自己做為人的使命,進入創造性的工作,完成自己的使命。反而忽視自己的責任,要么獨善自身,要么走向物欲,使信仰和行為分離。因此,我們有必要對伊斯蘭的制度進行深入的研究,以提高穆斯林對使命的認識,提高穆斯林的水平和能力,提高人們完成責任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更為重要的是伊斯蘭的思想和理論,對于今天我國市場經濟建設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也具有借鑒價值。本文試就伊斯蘭教的制度進行初步的探討,以就教于方家。

一、伊斯蘭制度的基本觀點

整部《古蘭經》可以說是論述理論和教人類怎樣完成職責的。在這種論述中,主要就是以真主對人的思想、信仰和行為及意志的要求,完成從個人向社會、從情感到理智、從索取到奉獻的轉化,以完成責任的。下面,我們依據《古蘭經》對的論述,提出自己對伊斯蘭有關問題的一些思想和理論認識:

1真主只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人。在伊斯蘭的信仰理論中,天地萬物都是真主的,真主處理萬物,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人。《古蘭經》中指出:“天地的寶藏,只是真主的”(《古蘭經》63:7),“天地的遺產只是真主的”“你們的主確是真主,他曾在六日內創造了天地,然后升上寶座,處理萬事。”(《古蘭經》10:3)“我必定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人。”(《古蘭經》2:30)真主是天地萬物的所有者和管理者,而真主只在大地上設置一個人。

2天地和山岳都具有的資格,而只有人承擔了這一責任。《古蘭經》中指出:“我確已將重任托天地和山岳,但它們不肯承擔它,它們畏懼它,而人確承擔了。”(《古蘭經》33:72)真主在大地上設置者,大地的管理權歸者;在大地上的被造之物中,天地和山岳都具有的資格,只是人具有不怕困難,承擔責任的勇氣,因而承擔了治理大地這樣一種重大責任。因此,人只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組成部分,并且勇于造物主管理大地而已。這樣,在伊斯蘭的信仰理論中,既是真主對管理權力的信托,也是人類勇氣和自覺性、主動性的體現。

3人真主成為大地的主人公,人的使命和職責只是真主治理大地。《古蘭經》明確指出人是大地的主人公“繼先民之后而為大地的主人公的人們。”(《古蘭經》7:100)人是真主被造的天地、山岳的有效組成部分,并且造物主管理大地,而成為大地的主人公。因此,人在伊斯蘭的信仰和理論體系中,具有非常獨特的地位。人既是真主在大地上的被造物中的有效組成部分,同時人又超越于其它被造之物,具有真主治理它物的勇氣和能力;人在大地上既具有超越的地位,真主而成為大地的主人公,但又賦予人類與這種優越地位相應的真主維護萬物的責任和義務。不僅僅是者的優越和尊嚴,而且是者肩負的責任和義務。人的使命和職責只是真主治理大地。

4人們的行為不同,真主具有指導的責任。伊斯蘭認為,自然界的發展,有一定的規律,人類社會的發展,也有一定的法則。“這是安拉早有的常道,對于安拉的常道,你絕不能發現任何變更。”(《古蘭經》48:23)這種規律和法則是對人們的行動規范和要求的基礎,它要求人們按照客觀規律和規則辦事,行使自己的權利,完成自己的職責。但是,伊斯蘭也認為人們的行為是不同的,人們的行為有遵循規律和規則的,也有破壞規律和規則的;有盡職盡責的,也有監守自盜的。因此,伊斯蘭在宣布和確認人為真主在大地上的人和代治者的同時指出,人的行為是不同的,真主具有指導的責任,真主對人們的行為提出了規范和要求。《古蘭經》第九十二章指出:“你們的行為,確是不同的,至于賑濟貧民,敬畏真主,且承認至善者,我將使他易于達到最易的結局。至于吝惜錢財,自謂無求,且否認至善者,我將使他易于達到最難的結局。當他淪亡的時候,他的財產于他有什么裨益呢!我確有指導的責任。”這就說明真主在賦予人能力的同時,也因此指明了人類行為能力的二重性,人有建設的能力和可能,也有破壞的能力和可能。人既有真主維護大地的可能,也有濫用權,為自己的私利服務的可能。作為天地萬物的主宰,在賦予人的責任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行為提出要求和進行指導。因此,在《古蘭經》中真主指出:“我確有指導的責任。”(《古蘭經》92:12)且以《古蘭經》為指導,“這部經,其中毫無可疑,是敬畏者的向導。他們確信幽玄,謹守拜功,并公平分配我所給予他們的。”(《古蘭經》2:2—3)并且指出,誰遵循信仰的指導,自受其益,誰否認正道的指導自受其害,信仰和正道使者獲得信仰的報酬和福利。“他使你們成為大地上的代治者。不信道者自受其不信道的報酬;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們在他們的主那里受痛恨;不信道者的不信,只使他們更蒙虧折。”(《古蘭經》35:39)“我派遣使者,只為要人奉真主的命令服從他。“(《古蘭經》4:46)“誰服從使者,誰確已服從真主”(《古蘭經》4:80)因此,真主以《古蘭經》為人類的指導,以使者為楷模,要以真主的啟示和正道為指導,規范人類的行為。在伊斯蘭信仰中,真主派遣使者、啟示《古蘭經》是對人類職責和行為的要求和指導,并且要求以對真主的信仰對其加以遵循。

5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完成職責。伊斯蘭的代治、首先是人類對自己的自制。萬物的管理權歸真主,而真主讓人類。但人類的行為是不同的,人要完成之責,首先就要管理住自己,人只有管理住自己,才能管理他人。這樣人就要首先革自己的命,完成個人向社會的轉化,人才能完成自己的責任。因此,真主讓人類代治,并且選擇具有崇高美德者為使者,對人類的行為以啟示為依據進行指導,就是以真主的法則為依據對于人類自己的管理,是人類的一種自制行為。人只有完成了對自己的自治,人才具有和代治他人和他物的能力和基礎,人才能治人、治物。否則,人不僅不能完成責任,而且,人的行為有可能造成人類自身的毀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