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學生權利弱化問題分析

時間:2022-05-10 1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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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中學生權利弱化問題分析

一、高校學生權利弱化問題的特點

目前,我國高等學校學生權利的狀況已有很大的改善,無論是權利種類、數量,還是權利的實際落實情況,都有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就總體而言,卻依然無法令人樂觀,高校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現實性。根據我國《高等教育法》第41條的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學校自身特點可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但是,許多高校在援引這一規定時通常將“學校自身特點”放大,從而制定的“具體規章制度”過多地考慮的是學校管理的便利性,制定的規章制度過多地設置了義務性條款,較少去思考和挖掘義務性條款所對應的權利性條款[1]。因而,在高校教育管理中,學生權利弱化就會呈現出一系列的現實性問題:一方面是高校教育管理權力具有國家強制性,易出現公權力自然擴張的現象,導致低效非合理的運行程序和制約機制;另一方面是盡管高校普遍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社會也在宣傳法律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現行法律的相對滯后和相對邊緣,使學生整體法律意識比較模糊,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公權力的強化與私權利的弱化問題。

2.普遍性。學生應該同所有公民一樣享有憲法規定的所有基本權利,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學生的權利常常會被忽視,學生被侵權的新聞在近幾年屢屢見諸報端,有學生狀告老師的,也有狀告學校的,還有狀告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的,如發生于2008年的于博狀告清華大學案、2010年的滕漢昱狀告蘭州大學案和同年一名叫小霞的狀告北大資源學院案等。盡管判決結果各有不同,但依然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的反響和爭議。當然學生權利弱化的現象不僅僅表現在這些法律案例上,作為高校教育者,我們也常常聽說某院系獎學金評判不合理、學生干部選拔不公、教師和學校行政部門濫用教育處分權等問題,這些說明高校在日常教育教學過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規范、不完善的地方。

3.隱蔽性。在現今,無論是學校還是教師,大多會以“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為初衷來安排教育教學活動,而學生在自愿服從還是逼著就范的過程中,也就不知不覺地使自身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如一些學校將內務整理、是否參加規定的自習活動等列入學生懲戒和獎評考量的一項重要指標,又如將作弊等學生違規行為與學位相掛鉤的校規等。培養學生好的作息和生活習慣,還有誠信意識等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這樣做只是便于學校和教師進行學生管理,而忽略了學生權利,那么這些安排與規定就是對學生權利進行隱性侵犯的最好例證。

二、出現高校學生權利弱化問題的原因

任何問題的出現,都是伴隨著執行者在不違反社會制度的大前提下,其觀念在執行過程中的不協調體現,所以我們首先分析一下出現這一系列學生權利弱化問題的觀念性原因。

1.知識唯上的教育目的觀。古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就教育的功能曾說過,教育是靈魂的轉向,而就教育的主題他更是深刻地指出,美德即知識。然而目前的事實是,我國高校普遍將學生成績視為選拔評定的第一指標,而忽視了道德這一重要指標。相較于成績這一數字化的易量化指標,道德的量化確有一定難度,但是,這樣只以知識成績為參考標準的各種評選,難免在“獎、貸、補、減、助”活動和發展黨員過程中出現學生權利遭到侵犯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今天這種知識唯上,與侵權相伴的高等教育,很難實現或根本無法實現蘇格拉底的靈魂轉向的教育理想。

2.上必控下必從的教育管理觀。在我國古代,忤逆教師被視為大逆不道,甚至要被斬首示眾;把欺師與滅祖相并列,背叛師門要被清理出門戶,而對學生權利的認識和關注極少,只是一些只言片語的語錄[2]。所以,在這樣一個一直強調師道尊嚴傳統的國度里,高校教育者與管理者已經習慣于以“師即長也”的職責身份來行使高校學生教育教學管理權,而在人們的意識中,學生就必須處于服從、聽從學校和老師的教育和管理,這似乎也成了“天理”。并且正如前述,學生的主體意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還比較薄弱,因此,即使被侵權也不知,或即使意識到卻也不知如何維護,到哪里投訴,甚至有時就是投鼠忌器,害怕一招不成,反被“蛇咬”,將來畢業無望等。而這一切,必然會致使學生的權利愈加弱化,那么“學生全面而自由的發展”的成了空談。

3.功利的教育價值觀。作為高校教育者我們教什么,學生學什么,我們為什么而教、學生為什么而學,在今天教育商品化、市場化、產業化的傾向中已成了不得不說,又不愿明說的天問。不論能力高低,人品高下,一名本科畢業生的薪金明顯低于一名研究畢業生的薪金,所以很多人把知識歸入了有價商品的行列;許多教師的業余輔導不再是為人師的勤勉,義務性的助學,而成了謀取個人物質利益的一種補充方式,甚至是主要方式;家長們每在開學時竊竊私語的“助教金”,也使師生關系淪為了經濟買賣關系等,這些都是功利教育價值觀的突出表現。如此,權利弱化也就成了世俗功利的“戰利品”。其次,我們分析一下這一問題出現的社會性原因。1.社會本位淡化學生權利存在。《教育法》第5條規定: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教育法》第8條又規定: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高等教育為社會建設服務是教育作為社會活動的應有之義,并且教育活動符合社會利益也無可非議,可是若只強調社會利益而無視個人的存在發展和權利則是非議不可的了。由于高校的教育管理權是國家賦予的,所以高校在利己性地運用《教育法》時,就會借公權力之名,以國家、社會的利益為借口,偏頗性地引用國家的法律法規制定自己的規章制度從而行使教育管理權,這無疑會造成高校無限度滿足社會利益和自身利益而忽視學生利益的狀況,所以學生權利的弱化也就成了許多高校心知而不明說的共同存在的問題。2.學歷為重影響學生權利主張。我國《教育法》第21條規定: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并且《高等教育法》第20條也有類似規定。所以,高校成了發放學歷文憑證明的主要機構,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高校在高等教育中的優勢地位,而學生則相對地處于弱勢地位。學生付了學費不會立即獲得文憑,所以學生必須耐心等待,等待的同時,必須爭取在各方面表現得如學校所期望的那樣良好,從而避免學費遭受損失,所以即便有些教育管理者或機構會侵犯到他們的合法權利,出于對“經濟”的考慮,一些學生也會忍氣吞聲,選擇緘默。雖然近幾年有學生為維護自己的權利將自己的學校告上法庭,然而敢于這樣做的學生畢竟是鳳毛麟角。

三、解決這一問題的幾點主張

1.增強高校學生的權利保護意識。目前,大部分學生的維權意識盡管有,但是很少有學生認真讀過《教育法》或《高等教育法》,對自身權利的明了是一只半解,甚至帶有一定的盲目性,這也無形當中會被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煽動,造成社會的不穩定,所以,為了改變當前這種不好不利的現狀,我們應該組織高校學生加強有關法律法規或相關材料的學習,明確自身的權利,進一步提高學生對權利保護正確性及重要性的認識。

2.完善高校學生的法律救濟途徑。英國有一句法律諺語:無救濟即無權利,因此,提供法律救濟應該成為高校學生的基本權利得以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救濟權利是大學生權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學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要求學校為其接受教育提供一定的條件,并有在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時申請補償和救濟的要求權[3]。所以,我們的高校在制定學生管理規則時,既要從國家利益出發,也要從學生利益出發,不僅要告知學生應該享有的權利,也要為學生提供實現其權利的平臺,例如,我們可嘗試設立專門的學生申訴處理部門,開設多渠道申訴途徑,包括現場受理、網上受理等,并且每學期舉行一次聽證會,聽取學校管理者、教師、學生等各方意見和建議完善學生權利保障系統,以此來確保學校和教師做出教育教學管理行為時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可監督性,從而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或在受侵犯中或后皆可得到及時有效的幫助。

3.健全高校權力運行的規范化。在我國高校教育教學管理中,權力的運行是存在諸多問題的,如處理程序不合理、申訴時間長、處理結果依據不強等,所以我們有必要將高校教育教學權力的運行,通過健全制約機制,將其納入程序化、規范化的制度框架內,以保證其合法性和高效性。另一方面,國家和學校應該在高校教育工作者中全面普及“學生本位”的教育理念,我們總在說“人本教育”,可是結果卻不盡如人意,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口號大于行動,當然教育是離不開懲戒與處分的,這是維護正常秩序的必要手段,但我們更加需要的是合理性、適當性、感化性的現代教育。

作者:彭秀祎工作單位:黑龍江工程學院思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