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中的法學教學論文
時間:2022-08-12 09:5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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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法學教學的特點與基本要求
高校法學教學與其他專業(特別是理工科專業)的教學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形成法學專業特有的法學教學的特點,決定了法學教學的投入、模式應與其他專業的有所區別。只有了解和把握法學專業法學教學特點,才能很好地進行法學教學管理。我們認為法學教學有以下幾個特點:
1.社會性。首先,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隨著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社會關系越來越復雜和豐富,也要求法學教學充分重視法律的社會性。其次,法學教學的目的是培養法學人才,而法學人才是擁有良好的法律知識、法律思維能力的,能夠探索和運用法學知識來創造性地解決社會中各種社會關系沖突的。一般法學院系,就是要培養應用型法學人才的,而這幾年所提出的卓越法律人才更是強調人才的應用性和國際性。因此,在法學教學過程中,必須將法學知識與社會實際很好地進行結合,通過合適的教學模式和方式來培養法學應用人才。再次,法學研究也應當以當前社會司法和法律在社會適用中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才具有生命力和價值。走向社會、深入實踐,成為法學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法學教學不能脫離社會,這是法學教學的客觀前提。
2.規則性。首先,法學教學主要以法律為研究主線的,法律是社會高層次的用于調整社會秩序的重要規則,法律的制定、修改、實施、效益,是法學教學各門課程的基礎。其次,法學基本理論、理念、觀念、原則的研究和提出,最終還是要體現在法律規則體系之中,并通過規則在社會中的實施,融化于社會運行之中,實現于社會活動之中。最后,法治社會建設重在法律之治,通過法律人的推動,全社會要樹立“憲法至上、法律至上”的精神,逐步推進社會走向法治。因此,法學教學不能脫離規則,這是法學教學的基本內容。
3.方法性。首先,法學教學除了傳承各門課程基本知識外,其中最重要的是適用法律,這就涉及對法律的理解、解釋與運用的方法論問題。怎樣了解與把握法律規定的背景、目的、真實含義、應遵循原則、解釋精要,在選擇法律運用之時做到有的放矢,具有針對性、合理性、合法性,這個需要方法論的支撐。其次,制定法律在于解決社會現實問題的,確保公民的基本權利,規范政府的公權力,維護民眾的合法權益,實現社會公平與正義。如何使制定的法律體現科學、民主、公平、正義,也是具有方法論的內涵。最后,如何使法律權利與義務在社會運行中得到實現,在權利受到侵害時加以救濟,在公共利益受損時進行責任追究等等,需要通過程序法治和訴訟機制等來保障,更是具有方法論的內涵。因此,法學教學不能脫離法學方法論,這是法學教學的重要基礎。基于以上高校法學教學的三個特點,法學教學的基本要求為:法學教學不能脫離社會,加強法學教學的實踐理性;法學教學不能脫離規則,重視規則的制定與實施效果;法學教學不能脫離方法,強化法律思維、法律技能、法律素養的培養與熏陶。
二、高校法學教學管理中遇到的困惑———基于高校可能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建設項目的一定異化
自從高校擴招以來,除了新建高校外,政府投入高校教學的增加經費有很大一部分通過教學建設的項目進行,如通過精品課程、教學改革、教學基地等項目,教學建設無可厚非,但在教學管理行政化色彩加重的情況下,有無各類教學建設項目成為考核學校、學院、教師的工作內容,甚至成為教師職稱評審的評價要素。在這種狀態下,許多教學建設項目變成了為建設而建設的東西,致使教學建設項目在申報、實施、結題過程中出現一定異化的現象,表現在:一是教學建設項目成為申報單位或申報人爭取教學資源(實際上所謂的“經費”)的一個重要途徑,產生申報過程的不正當競爭;申報審批過程中的某種程度的形式化,助長了脫離一定現實情況的夸張浮華現象,從而淡化了教學建設項目的真正宗旨。二是學校相關教學管理行政部門也競相申報建設項目,與從事實際教學的教師爭搶項目,造成教學建設項目一定程度的中心偏離化。三是教學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建設主體脫節的現象,出現主持人實際不實施建設內容或主持人劈開成員獨自進行建設的兩種情形,影響教學建設的成效及其可持續性,不利于教學團隊建設和教學建設的整體推進。四是教學建設項目驗收的程式化、表面化,致使出現教學建設項目的實施不在于很好地推進教學的發展,而在于如何通過驗收過關的現象,許多教學建設項目的建設內容,所在院系的許多老師根本不知道,不能很好地產生示范作用。五是教學建設項目成為考核教師教學工作的重要內容,致使認真教學、學術嚴謹的一些教師因為沒有教學建設項目而影響其教學業績。以上出現教學建設項目的這種異化現象,影響了教學建設項目本身目的的實現,反映了以項目化的高校教學投入機制存在的問題。教學建設項目這種異化一定程度上脫離了法學教學的實質要求。
(二)教師教學工作的客觀弱化
表現在:一是科研強于教學。科研狀況在某種情況下代表了學校研究水平的層次,影響到學校的評價,為此,學校支持科研的力度往往比教學的力度大,而不管其科研對專業、學科建設的對接度如何,對教學的支持度多少;同時,學校也加強了對教師的科研考核力度,對教師學年科研實行量化考評并進行獎懲。學校持有的這種客觀導向和科研考評,影響到教師的工作重心和對教學的投入,從而影響教師對教學得投入,影響到教學效果。二是教學建設項目強于教師教學工作。原則上講,教學建設項目應該是促進高校教學的推進和提升的,并且融入于教學之中,但由于教學建設項目的功利性,即教學建設項目所具有的經濟支持、考評賦分、利于職稱評審的因素,成為一些教師競相競爭的對象;同樣因受功利的影響,許多建設項目成為主持人自己的建設內容,與上面提到的主持人劈開成員的情況相應對;其他教師由于得不到教學建設項目,同時由于缺乏項目建設的團隊性,因此也對教學建設項目不關心,影響教學建設項目對教學的促進作用。三是教師教學在考核上的弱化。教師教學工作應當是考核的主要內含,但是基于前面兩點所述,對教師考核過程中,課程教學情況已不是突出的中心,而科研狀況、教學建設項目在考核中成為了與教學同等的重要內容。這種考核的結果,必然引導教師注重教學建設項目和科研的投入,從而影響法學課程教學的深化。教師教學工作的客觀弱化,影響教師課程在法學教學中的基本地位。
三、當前高校法學教學管理的深化思考
(一)堅持以培養法學人才為中心的教學理念
堅持以培養法學人才為中心的教學理念,是法學教學應該樹立的終極要求和觀念。堅持以培養法學人才為中心的教學理念,首先,法學院系的一把手必須從宏觀上緊緊把握法學教學的中心工作地位,科學確定培養法學人才的定位,合理制定人才培養方案,理清院系各項工作的關系,引導院系整體工作服務、服從于教學主線,重視院系教學水平和質量的提升,確保法學教學的質量和特色的凝練。其次,院系教學管理職能部門要認真實施院系人才培養方案及其要求,落實好各門課程的教學活動,推進各項教學建設與教學改革項目,做好教學的狀態控制和反饋工作,確保教學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再次,各位法學教師要以院系確定培養法學人才的定位為己任,把教書育人作為工作的第一要務,提升現代法學教學的發展觀念,自覺改革和探索法學課程教學,正確指導法學學生的學習、生活、能力、素養的提高,適應社會對法學人才的培養需要。最后,形成有利于法學人才培養的機制。要在法學人才培養上確保“一把手的重心沉落、各職能部門的服務保障、各法學教師的精心投入”,需要有一套機制保障,即通過形成一定制度確保院系領導對培養法學人才的重視和領頭羊作用、各職能部門在服務培養法學人才中的保障促進作用、法學教師在培養法學人才中的中心和基礎地位,凝心聚力,合力打造培養法學人才的堡壘,實現法學教學人才培養的核心理念。
(二)高校法學課程教學的適應
根據以上高校教學管理中的困惑與高校法學教學的特點,除了高校法學院系負責人要高屋建瓴,做好法學人才培養方案的頂層規劃,拓展法學教學發展路徑,充分發揮教師教學的積極性外,從法學教學管理的角度,就是要做好法學課程教學的建設與改革,適應新時期法學教學的需要。
1.充分認識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意義
在新的形勢下,法學教學如何通過改革課程體系、課程內容、課程教學模式、課程教學方式方法,已經擺在高校法學教學人的面前,為此,進行法學課程教學研究是非常必要。
2.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必要性
高校法學教學主要教學模式還是以課堂傳授為主,對學生自主學習和應用能力培養還是缺乏有效的手段;由于應用型法學人才培養的需要,好多高校也重視法學實踐教學,但缺少實踐平臺和實踐指導老師。為了改變法學教學面臨的困境,許多法學院系也開展了教學改革的探索,改革課程體系和內容,改革教學模式與方式,并取得了一定可借鑒的經驗和做法;國外的法學教學方式和手段也通過一定媒體介紹到國內。如何在現有的基礎上,學習、探索、實踐、提升法學課程教學的效應,成為了高校法學教學需要探究的課題。
3.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基本內容
在法學專業不同學科領域里可以分別選擇相應的課程進行改革:
第一,改革法學課程教學內容。面對課程膨脹和學時有限的沖突,進行課程內容結構的整合和調整,使整合和調整的課程內容既是法學人才應該掌握課程的核心知識、又符合教師進行課程教學的教學法則的要求,并且因應法律職業的需要,有利于學生自我學習和能力培養以及職業素質的養成,形成符合社會對法學應用型人才所應具有的課程內容體系。在此基礎上,還可以進行課程群建設,對相聯系的學科課程進行鏈接,整合和抽象課程群共性知識體,減少分頭教學可能造成的時間浪費,加強課程群課程教學中的聯系,促進學生更快掌握課程群課程的主要知識點。
第二、改革法學教學模式與方式方法。分析法學課程教學與其他專業課程教學的不同要求和特點,探尋現代化條件下法學課程教學的一般性要求和規律;在把握法學課程教學一般性要求和規律的基礎上,通過課程教學實踐,探求法學理論課程與法學實踐課程教學的要求和規律,探求法學專業不同學科課程教學的要求和特點,概括法學課程教學可能存在的有效模式類型,實踐和求證法學課程教學應該具有的教學方式方法以及與不同法學學科課程對應性的教學方式方法,從而形成法學課程教學的基本模式和方式方法體系。在教學方式方法改革過程中,要充分運用現有信息技術對課程教學可能起到的平臺作用,提升教學的經濟和效率。
第三,改革法學課程教學的效果評價。在肯定傳統或者已有法學課程教學評價的合理成分基礎上,剔除其與現代社會對法學應用型人才培養的不利成分,引入符合現代法學人才培養的其他合理養分,通過課程案例的實踐,形成一個動態的綜合性的法學課程評價要素體系。
第四,探索法學課程教學對教師的基本要求。改革法學課程教學是新時期培養法學人才的需要,法學教師要重新對自己定位,明確法學教師應該具有的現代化法學教學應該具有的理念和技能,自覺培養和提高現代法學課程教學的相關能力與素質,清楚法學課程教學應該達到的目標,積極地投身到內容重構、教學互動、知識與能力、素養相結合的法學課程教學之中,提高法學課程教學水平。通過以上高校法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實施,摸索出高校適應法學人才培養的法學課程教學體系,以便全面更新法學課程教學模式,推進法學教學進入新的階段。
作者:丁寰翔莊華忠工作單位:浙江萬里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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