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影響與應對

時間:2022-05-07 03:30:02

導語: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影響與應對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影響與應對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意義

(一)評估法學教學效果

就一般經驗而言,教學與考試是相聯系的,考試的教學的必要補充,通過考試,教學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才可能暴露,教學質量才得以提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考試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評估教學活動的效果。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也存在這樣一種意義,即法學教學的效果可以通過司法考試來反映。具體而言,法學教學的核心課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這些內容亦是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內容,法學教學過程中,老師對相關知識講解的詳細程度將對學生司法考試的成績產生關鍵影響,教學的效果,將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試的成績中。實質上,就很多法學院校而言,其在宣傳本校法學教學效果時,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是其重點宣傳的內容之一。如有法學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廣告中宣稱,該校大四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為30%,學生畢業后三年內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高達75%,并據此宣稱該校本科法學教育質量過硬。從這個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的意義首先在于全面評價法學教學的效果。

(二)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

司法考試的作用不僅在于全面評估法學教學的成果,其還發揮著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橋梁的作用。具體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門考試,一旦通過這個考試,即獲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證,成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人員。也就是說,法律職業作用專業技能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評判從申請從業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依據即是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才認為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從這個角度而言,從事法律行業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學教育,而是通過司法考試。因而,司法考試即成為了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意味著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才意味著其法律知識達到了從事法律行業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給予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的獲得是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必經途徑。不僅如此,實踐中,很多企業招聘法務人員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招收公務員的,也要求應聘者或報考者通過司法考試。從這個角度而言,司法考試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的,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從事法律職業。

(三)指導法學教學的發展

司法考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其對法學教學的發展亦存在影響。實質上,法學作為一門實踐性的科學,法學教育的目的即包括了促使學生掌握運用法律解決實際問題的技能,確保進入到司法職業共同體中,成為法官、檢察官或者律師。為此,對很多法學院校而言,法學教育的開展即不得不考慮司法考試的考察內容,根據司法考試的需要而調整其培養方案。其中最為典型的是,自2008年司法部允許應屆畢業生報考司法考試之后,很多法學院校即調整了其教學內容,在教學中增加對法條的講解。甚至有很多院校在教學過程中即將成年司法考試的題目納入到其課堂教學中,通過講解司法考試題目以讓學生掌握相關知識點。這即反映了司法考慮對法學教育的指導作用。

二、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挑戰

盡管司法考試對法學教育的開展存在諸多的積極意義,但不可否認的是,司法考試的目的在于選拔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而法學教育并不能滿足培養職業法律人之要求,司法對法學教育之開展存在諸多的沖擊,當前法學教學在其教學目標、教學內容和教學模式上面臨司法考試的挑戰。

(一)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目標的挑戰

本科法學教學作為本科教學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本質上是一種基礎教育,目的在于讓學生掌握基本的法學原理,在此基礎上對法律條文知識也有相當程度的熟識。也就是說,本科法學教育與職業院校的教育相比,其在教學目標上更多地注重對學生理論功底的培養,使學生精通于法理。因而,作為一種基礎性教育,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更多地是培養綜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謂綜合性的法律人才,則不僅應當能夠勝任司法實務工作,更應該能夠從事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因而,本科法學教育側重于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至于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更多地由學生通過實習或者參加工作后習得,而不是通過課堂教學而習得。而司法考試作為選拔職業法律人的入門考試,其考察的重點內容即是學生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也就是說,法學教學的首要目標并不是使學生掌握法律應用技能,而是培養其法律思維和法學理論功底,這即表明,本科法學教育所追求的目標在一定程度上是與司法考試之要求存在偏差的。因而,在教學目標的設定上,本科法學教育即應當處理綜合性法律人才的培養與實務性法律人才的培養之間的關系。

(二)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內容的挑戰

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內容的挑戰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在課程設置上,本科法學教學包括十四門核心課程,包括中國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等。除此之外,還包括金融法、國際貿易法等課程。而就司法考試而言,其側重考察行政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行政訴訟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學這幾個部門法,所占分數比例高達70%左右,但在課程安排上,這幾個部門法學受到重視的程度顯然不及于司法考試對這幾個部門法進行考察的力度。其二,在各個課程的內容安排上,當前主流的法學教材中一般都側重于法學原理、法律發展、法律條文的介紹上。以目前國內法學院校采用程度較高的由姜明安教授出版的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版)為例,該書即是側重于上述內容的介紹,全書幾乎沒有出現法學案件。而就司法考試而言,其一般都是以案件分析的方式考察學生掌握知識的程度。因而,經歷過專業法學教育的學生,一般都具備較為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對法律條文內容也有相當的了解。但這些學生運用法律知識解決具體案例的能力則不足以應對司法考試。從這個角度而言,本科法學教育內容與司法考試考察的內容之間是存在差距的。

(三)司法考試對本科法學教學模式的挑戰

司法考試作為選拔職業法律人的考試,其所考察的內容必然是具有實務性、操作性的。也就是說,司法考試以法律應用能力為考察對象,在具體的考試內容安排上,可能涉及到案件辦理過程需要注意的問題、常見的程序錯誤、法律文書的寫作等。這些問題,在本科法學課堂上當然也是可是進行講解的,但如能讓學生參與真實案件的辦理,則其對這些知識才會有更為直觀的感受,也才能理解這些知識的真正內涵。遺憾的是,當然本科法學教育以課堂教學為主,除為期較短的實習之外學生少有參與司法實踐的機會。因此,從這個角度而言,當前本科法學以課堂教學為主的教學模式是不適應司法考試之要求的。

三、法學教育對司法考試的應對

(一)合理定位法學教學目標

如上所述,法學本科教育的教學目標更多地是培養綜合性的法律人才。所謂綜合性的法律人才,則不僅應當能夠勝任司法實務工作,更應該能夠從事法學基礎理論的研究。然而,在實踐中,各法學院校往往基于現實的考慮而注重學生理論功底的培養,而忽略法律實務能力的培養。筆者認為,本科法學的教學目標應當定位于即培養理論功底深厚的研究型人才,又定位于培養實務能力突出的實務型人才。為促使這一目標的實現,法學院校可以建立起分班制度。具體的作法是,在大一階段,學生統一學習法制史、法理學、憲法學等理論性較強的課堂。到了大二、大三則進行分班,分為基礎理論班和實務班,由學生在這兩個班中自主選擇。基礎理論班的學生在此階段主要學習如何進行學術研究,到大四后專注考研;實務班的學生在此階段則主要學習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的應用知識,到大四后進行為期一年的實習。通過這種分班制度的建立,立志于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學生將有條件掌握扎實的法律應用技能,從而能夠輕松應對司法考試。

(二)合理調整法學教學內容

如上所述,就法學教學中的教學內容而言,不管是科目設置抑或內容安排,當前法學教育中都偏重于理論教學而非實務操作。據此,筆者認為,為有效應對司法考試,法學院校之教學內容應當作如下調整:其一是在科目設置上,加大實踐性科目所占比例。在法學科目設置上,應當加入文書寫作、證據收集、法庭辯論技巧等科目,從而增強學生的實務操作能力,使其能夠自如應對司法考試。其二是在內容安排上,則應當在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實踐性較強的部門法中加大案例分析的比重,甚至可以開設專門的案例分析課程,同時將刑法、民法、行政法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結合起來進行教學,使學生熟識法律應用和案件分析的技能。

(三)創新法學教學模式

如上所述,當前法學教學模式以課程教學為主。在課程教學中,可能涉及到案件辦理過程需要注意的問題、常見的程序錯誤、法律文書的寫作等。但這些實務性較強的知識,需要學生親身經歷過,其對知識的把握才會深刻,也會對知識的運行具有親身的體會。因而,筆者認為,為有效應對司法考試,法學教學的模式還需要進一步進行創新。在具體的途徑上,則可逐步引入診所式的教學模式。所謂診所式教學模式,一般是以法律援助中心為載體,由學生擔任法律援助中心的志愿者;對于法律援助中心所受理的案件,則由學生在老師的帶領下進行辦理。通過對案件的具體辦理,學生對法律如何適用及法律適用中出現的問題才有深刻的理解,而這也正是司法考試所要考察的內容。通過這樣一種模式的建構,學生的法律應用能力是能夠得到增長的,在此基礎上,其能力即足以應對司法考試的考察。

本文作者:貴靜工作單位:湖南涉外經濟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