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探索

時間:2022-03-10 0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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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金融混業經營探索

摘要:長久以來我國金融業長期處于政府高度壟斷之下,缺少外部競爭壓力,金融市場效率偏低。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的浪潮中,世界大多數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歐洲、日本以及中國香港和臺灣,都實行了混業經營,中國金融業在分業經營體制下明顯難以應對競爭對手的挑戰。要想生存和發展,要想做大做強,我國金融業唯有積極應對,主動創新,不斷提高金融市場運作效率。而金融業從分業經營向混業經營的回歸,作為國際潮流勢不可擋,也必然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最終選擇。

關鍵詞:金融混業經營分業經營金融制度上市制度金融監管

當今世界,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自由化程度進一步加深,企業兼并、重組風起云涌,金融創新層出不窮,金融品種不斷交叉,金融各業之間的邊界日益模糊,客觀上,國際金融業已經走上了交叉發展的道路。20世紀70年代以來,英國、日本、美國等實行金融分業經營體制的國家紛紛走上混業道路,混業經營體制逐步成為了國際金融業的主流。

金融混業經營,是指銀行不僅可以經營傳統的商業銀行業務,還可以經營投資銀行業務,包括證券承銷交易、兼并與收購、保險等,也就是集銀行、證券、保險、信托、基金、租賃等全方位金融業務于一身。混業經營有兩種模式:一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全能銀行制,一個金融機構可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多種業務,混業程度最為徹底;二是以美國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控股公司內部成立各子公司,分別獨立經營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業務。各子公司間設立“防火墻”,嚴防各業務間的“利益沖突”和“風險感染”,從而達到效率和風險的平衡統一。分業經營則是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行業內以及金融業與非金融業實行相互分離的經營體制。分業經營制度和混業經營制度各有利弊,其實行的績效與一國特定的歷史、經濟階段密切相關。

長期以來,我國金融業一直堅持分業經營制度。1993年中央政府在對1992年以來的銀證經營混亂、亂拆借、大量違規資金進入股市等狀況進行治理整頓的過程中,為防范金融風險,加強金融監管,明確了分業經營的思想,隨后頒布了《商業銀行法》,禁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人為割斷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的資金聯系。隨后幾年,經濟金融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在國內,金融、證券改革不斷深化,制度有所完善;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中國開始出現通貨緊縮跡象;在國際,經濟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趨勢明朗并加強。相應地,國內分業經營政策出現適度調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揚揚的券商融資問題逐步得到解決。自6月16日《人民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提出“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抓緊實施有關券商融資的各項政策……”之后,8月下旬,中國人民銀行及中國證監會先后下發或轉發了《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和《證券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市場規定》,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國債回購市場;時至11月下旬,有關證券公司向商業銀行申請股票質押貸款以及直接發行債券融資的意見草案正在進一步討論中,有望近期出臺。這些融資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層嚴令禁止的銀證分立的“隔火墻”已不再緊密,出現縫隙,我國金融市場出現混業經營趨向。實際上這一趨向不僅表現在券商融資方面,據《證券時報》11月9日3版報道,工商銀行廣州分行與廣州證券正式簽署了一項銀行合作協議,根據該協議,投資者無需將資金從儲蓄帳戶提出轉入保證金帳戶即可從事股票交易,從而實現了所謂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來,四大商業銀行為實施債轉股、處置不良資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先后成立信達、華融、長城及東方四家資產管理公司,盡管是一變通做法,實際也已橫跨了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無疑為銀證加快混業經營準備了條件。

然而,金融混業經營面臨許多障礙,混業經營可能引致最大的風險是銀行資金大量流入股市,導致工業企業所需資金不足、股市泡沫嚴重,最終泡沫破裂,銀行虧損嚴重,擠兌破產。西方發達國家金融業歷經數百年的發展,制度較為完善,尤其是證券市場包括上市公司良性運行,在有力的政府監管下,相應減少了混業經營的風險,顯示出混業經營的最大優勢。相比之下,目前我國金融業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別不僅體現在監管方面,主要是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企業病”。這樣,就使我國實行混業經營面臨巨大風險,也決定了改革必須有序推進,政策配套。概而言之,實行金融混業經營的障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國有金融制度不完善,實行混業經營可能引發較大風險。

(1)從銀行來看,雖然“將專業銀行變成真正的商業銀行”的說法已提了多年,但是并未取得實質性進展,離真正意義上的商業銀行還存在不小的差距。目前我國商業銀行的經營管理水平較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分支機構自成體系,政出多門的現象禁而不止;沒有建立完善的風險監控體系,不能對銀行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有效的監控。更重要的是商業銀行尤其是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不健全,委托——機制形同虛設,在資金運用上存在風險與收益不對稱,沒有也不可能走出“一放即亂,一收即死”的怪圈。這種情況下,如果允許銀行將居民儲蓄存款投入證券市場中就會很容易引起“道德風險”,也就是說銀行通過這種地位可以只負盈不負虧,因為我國的銀行是屬于國家的,以國家信用為存在的基礎,但國家對銀行卻無法完全監控起來,所以信貸資金在股票市場上盈利時還好說,如果虧損時最終仍由國家承擔起大部分的損失。這樣,銀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視證券市場的巨大風險,便會加大股市泡沫和信貸資金的風險。

(2)從證券公司來看,與銀行一樣,證券公司也存在經營機制不健全問題,內部人控制現象極為普遍(由其國有性所決定,外部監管成本很高且效力有限),存在著追求自身利益尤其是管理層利益最大化的傾向,所以證券公司常常利用自己擁有的巨大資金實力在證券市場上“坐莊”,操縱股價,期望獲得最大收益,由股票市場風險所決定這樣做也隱含著巨大風險,因為股票價格盡管取決于投資者的預期,但是不可能脫離其實物基礎,一旦過度背離,或者相關因素變化,股票價格的波動就往往難以預測,“坐莊”的機構也難以幸免于難,也就是“莊家套牢”,而經營者由于掌握著內部控制權而并不承擔相應的風險。這樣,即便允許證券公司從銀行有限制的貸款,一旦證券公司將資金投入股票交易市場中,也肯定會加大信貸資金風險并加大股票市場的動蕩。

其次,上市公司上市不轉制,制度不完善,使證券市場和混業經營內生巨大風險。國有企業制度是病源,上市公司從改制到包裝上市一直未有也不可能離開病毒母體,換言之,這個所謂的“新生兒手術”不干凈,以后的發作便具有必然性。有人說,已經改制的上市公司,不僅沒有改造國有企業,反而被國有企業改造了。實際上是一種認識顛倒,沒有搞清因果關系。股權結構過于集中,上市公司就不可能擺脫“國有企業病”,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因為國有股東本身產權主體不清,沒有解決委托問題,國有股東的大量控股延伸出去必然是國家對上市公司經營者監督約束機制的進一步虛置,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權責形式化,出現內部人控制和大股東領導合謀現象,分散的大眾股東及其資源被少數人控制并濫用,用手投票機制不能發揮作用,同時流通股比例較小,大量法人股、國家股未能上市流通,通過證券市場兼并收購上市公司的用腳投票機制也有限,不能形成對經營者的改進壓力。加之股票發行實行計劃審批,殼資源稀缺,保殼、爭殼是一種常見現象,上市公司不能優勝劣汰,經營者“敗德”,企業效率低下成為必然。多數情況下,經營者會理性地選擇隨意侵吞國有資產,同時對外虛盈實虧信息,與證券公司合謀操縱股價,直至企業不能維持。審計等中介機構對此無能為力。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做出國有股逐步推出競爭性行業控股地位等決定,為解決上市公司制度問題,實施混業經營創造了條件。

其三,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我國金融機構均為國有,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工作一直不太重視,“重發展、輕監管”的問題一直存在。1990年以后,金融監管問題開始引起重視,監管工作有所加強,但多數仍然是合規性監管稽核,風險性監控不足,1992年以后的金融混亂成為必然。隨頓,實施分業經營,加強了金融監管,維護了金融業的穩定。但是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監管水平較低,各監管機構之間不能互相配合等上述問題并沒有根本解決,銀行和證券市場制度不完善,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以及混業經營的挑戰和趨勢都使金融監管難度進一步加大,提出更高的要求。而這當然需要一個不斷探索和實踐的過程,因而,金融混業經營也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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