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法務會計的不足及完善綜述

時間:2022-02-16 10: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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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法務會計的不足及完善綜述

摘要:近年來,我國法務會計研究方興未艾,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都有所發(fā)展。但是,目前相關的理論研究存在概念不規(guī)范、與實踐脫節(jié)等問題,實踐上則與開展法務會計業(yè)務存在較大距離。要解決這些問題,就應規(guī)范法務會計理論研究,厘清相關概念并采取措施,為開展法務會計業(yè)務創(chuàng)造條件。

關鍵詞:法務會計;理論與實踐;不足;對策

一、理論研究上的缺陷

近年來,國內公開發(fā)表的法務會計方面的相關研究文章有380多篇,但真正有深度、有見地、值得重視的文章不超過20篇,專著可以查到的有7部,有幾部還稱為“教材”,但多是抄譯國外。總體來講,這些論著對于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假設、對象、職能、原則、內容以及人才培養(yǎng)等都有所涉及,提出了許多學界未取得共識、需要繼續(xù)探討的問題,表明我國已有學者對法務會計給予了關注。其在論述上多采取兩種模式:一是談我國法務會計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繼而提出對策;二是談我國發(fā)展法務會計的必要性,然后提出建議。兩種模式一般都要先談一些相關的基本理論,所提出的對策大都是加強理論研究,促進人才培養(yǎng),完善法規(guī)制度,加大宣傳力度。此外,還有較多的文章專門談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yǎng),有少數文章談及國外法務會計的理論研究與實踐狀況,另有較少文章專門研究法務會計的理論框架或者其中的某一方面如法務會計報告、特征、原則等。

第一,不僅沒有形成專門的理論體系,在一些基本概念、基本理論的認識上分歧還很大,不乏錯誤、片面的觀點。

第二,概要性陳述過多,甚至是對國外觀點的直接編譯整理,內容也顯得空洞。

第三,理論與實踐脫節(jié),研究主要集中于法務會計基本理論問題上,對實務操作、實踐案例的應用性研究缺乏,很少看到完整的體現法務會計應用特點的實例解剖。而缺乏實證基礎,研究結論也就流于無效。

第四,在研究方法上,規(guī)范性研究的文章較多,實證性研究的文章很少。

第五,由于缺乏一套邏輯嚴密的理論系統(tǒng),對法務會計的執(zhí)業(yè)準則等的研究,只能借鑒國外經驗,難有中國特色。

第六,研究不夠深入,淺嘗輒止。部分學者寫一二篇法務會計文章后就不再探討,不能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和系統(tǒng)研究,因而有深度的力作不多,文章的質量和數量都不足。截至2008年12月初,能從中國期刊網上檢索到的有關法務會計的學術論文只有388篇,與其他會計研究文獻相比,法務會計文章數量甚少。

第七,目前已出版的法務會計書籍,多是兩種理論模式:一是抄襲美國舞弊審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內容;二是抄襲中國司法會計學的理論體系及主要理論,是用舞弊審計學、司法會計學拼接所形成的“法務會計”。

二、實踐上存在的不足

從中國目前來看,法務會計某種程度上已在實務工作中得到一定的開展,但主要限于經濟犯罪領域有關案件的審查,除了國家公檢法機關和有資質的司法會計鑒定所開展的業(yè)務是否屬于法務會計存在爭議以外,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也開展了零星的法務會計相關業(yè)務,但服務內容單一。目前我國的“法務會計”熱還僅限于學術界(主要是會計學界),也沒有形成具有內在關聯性的理論體系,基本上是“紙上談兵”,實踐層面乏善可陳。

(一)人才匱乏

高校專業(yè)設置、師資、教材短缺,注會缺乏法律知識和開展相關工作的能力,法律工作者又普遍不懂會計。由于理論上欠缺,使得法務會計人才培養(yǎng)沒有較為明確的方向,有些高校雖已開設法務會計專業(yè)及開展相關嘗試,也還處在起步階段,還沒有很好的典型可供其他院校參考。

(二)社會認識存在誤區(qū)、盲區(qū)

社會認知度較低,大部分專業(yè)人員不了解甚至還未聽說過法務會計。我國大部分企業(yè)還未認識到公司內部的法務會計在調查雇員舞弊、解決企業(yè)經濟糾紛領域的突出作用,未意識到法務會計人才處理這些問題的優(yōu)勢和業(yè)務能力。

(三)服務項目范圍狹窄

法務會計實踐主要集中于保險賠償、海損事故理算等較為典型的業(yè)務以及有爭議的司法會計上,而有關企業(yè)納稅及債權債務的會計、社會公正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基金會計等法務會計的實踐基本上處于空白。

(四)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很少涉及法務會計服務領域

絕大多數的會計師事務所業(yè)務還停留在審計、驗資等傳統(tǒng)業(yè)務領域和少量的稅務籌劃等業(yè)務中,僅有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和律師事務所在相關機構的授權下初步開展了司法會計鑒定工作。有些會計師事務所雖然從事了相關業(yè)務,但由于公信力原因,不僅業(yè)務量少,權威性也受質疑,并且業(yè)務范圍過窄,注師普遍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識和經驗,影響了所獲證據的針對性和判斷結果的準確性。同時,雖然從表面看國內一些大會計師事務所普遍重視法務會計業(yè)務,并不同程度地進行了宣傳,但其廣告意味大于實際業(yè)務開展程度。此外,執(zhí)業(yè)注冊會計師的專業(yè)素養(yǎng)雖然相對較高,但在法律知識和調查技術上比較欠缺,而且大多還在從事其審計主業(yè),并沒有特定的法務會計人員資格和身份,人員安排上隨意性較大,這使其往往只是將法務會計作為一項兼任的工作,難以全身心投入法務會計實踐中,更不會進行較深入的研究總結。

(五)制度建設滯后

法務會計準則、資格認證制度、鑒定制度、訴訟支持制度、業(yè)務操作規(guī)范和標準等基本空白,傳統(tǒng)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準則對法務會計還沒有涉及,對于如何認定信息的虛假問題、故意與過失行為的判定、幫助當事人計算賠償范圍與損失以及對當事人遵守法律法規(guī)情況的認定等既沒有相關的鑒定標準,也沒有具體的行為準則作為指導,難以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相關的教育培訓較為混亂,盈利目的性較強,濫竽充數現象明顯

各種民間培訓機構舉辦的所謂“高級法務會計師培訓班”、“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認證”,無不自稱是國內“首次”或者“首家”。有的高校開設“司法會計”專業(yè)后,在不改變專業(yè)課程的情況下,卻隨潮流改稱“法務會計”專業(yè)。正規(guī)財經院校在開設相關專業(yè)上還比較慎重,而一些“非主流高校”則比較“前衛(wèi)”,眾多高職院校紛紛開設會計學的法務會計專業(yè)方向,其師資是否能保證值得懷疑。法務會計教育需要多學科、復合型的教學人才,但是既熟悉法務又精通會計學的教學人才非常少,科班出身、高學歷層次的幾乎沒有,多是草臺班子,拼湊的人馬。另外,在專業(yè)歸屬上也不盡一致,既有把法務會計專業(yè)方向放在會計學里面的,也有放在法學里面的。

(七)法務會計的理念不普及

法務會計的理念主要靠一些學者發(fā)表不系統(tǒng)的論文、出版幾部專著來進行傳播,社會影響相當有限,而官方以及業(yè)內少有提及。

(八)缺乏專業(yè)性權威機構的指導

目前,全國還沒有一個專業(yè)機構對法務會計進行規(guī)范指導,更沒有其下屬委員會負責法務會計工作。

三、完善法務會計理論研究與推進相關實踐的思路

(一)理論層面

1.梳理國際法務會計研究成果,進行比較和借鑒,著重研究美國的法務會計實踐,并明確我國與西方國家法務會計的差異。我國香港的法

務會計發(fā)展較快,其絕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法務會計業(yè)務,很有借鑒價值。

2.加強對有影響的會計訴訟案例的研究,如銀廣廈、深圳原野、紅光實業(yè)、瓊民源、東方鍋爐等造假案例,安然、施樂和世通公司、麥克威爾通訊公司等舞弊案件,以及有“中國證券民事賠償第一案”之稱的“大慶聯誼案”等。通過對案例的研究,分析經濟糾紛中涉及會計和法律的深層次的問題。特別在理論研究不足的情況下,研究案例對開展法務會計制度設計和實務操作有事半功倍之效。

3.厘清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獨立審計、司法會計之間的區(qū)別與聯系,明確法務會計是經濟服務活動還是會計服務活動,對其進行合理定位。

4.研究當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審計準則等行業(yè)規(guī)范與法律規(guī)定不一致時,如何協調調整,以適應解決法律問題的需要。

5.在上述研究的基礎上,規(guī)范和明確我國法務會計的概念、目標、要素、對象、原則、程序和方法等,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務會計理論結構和框架體系,以指導法務會計實踐,并通過實踐不斷完善其理論體系。有學者認為,法務會計理論體系可分為以下幾個層次:(1)基礎性學科,包括法務會計概念、基本原理、依據、標準及主體等內容,以此確定基本內容和理論框架;(2)職能性學科,如具體的方法、程序等;(3)部門性學科,如海難賠償責任會計等。這種分類的理論體系既有層次,也便于分塊研究。

(二)實踐層面

1.建立注冊法務會計師資格考試制度。對具有舞弊審計從業(yè)經驗的專業(yè)人員可以適當放寬考試標準,以便在短期內緩解我國法務會計人員短缺的壓力。在正式推行法務會計師資格之前,鼓勵具有律師資格的人員參加注冊會計師的“會計”和“審計”兩個科目的考試;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人員加試相關的法律科目,待其取得了合格證之后,連同原資格一起來認定其法務會計師資格,以利于盡快形成一支法務會計師隊伍。

2.制定法務會計準則。主要包括法務會計一般準則、法務會計具體工作準則和法務會計報告準則。具體工作準則如法務會計執(zhí)行業(yè)務的技術標準、執(zhí)業(yè)準則和道德準則。這種準則是會計和法律兩個職業(yè)的聯結紐帶,它既不能代替會計準則,也不能、不應該被會計準則所代替。可以考慮將法務會計準則置于中國獨立審計準則體系之內,以實務公告和執(zhí)業(yè)規(guī)范指南的形式建立法務會計準則體系。

3.明確會計師事務所的主體地位。我國目前還不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律業(yè)務,這是事務所拓展法務會計業(yè)務的最大障礙。國家應該出臺有關辦法,允許會計師事務所從事法務會計工作,允許一些有條件、有實力的事務所在其內部設立專門的部門開展法務會計業(yè)務,擴大其執(zhí)業(yè)范圍,提升競爭力。另,筆者建議取消公安、檢察機關以及法院內部從事有關法務會計鑒定的技術部門,而將法務會計行使的權力歸于會計師事務所,因為司法機關設置法務會計人員,他們在從事法務會計鑒定時,依據的是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度,而沒有統(tǒng)一的技術鑒定標準,這必然影響法務會計鑒定的準確性,同時也不符合獨立性原則,自審自鑒影響判決的質量,也容易產生司法腐敗。因此,應借鑒國際慣例,將法務會計的任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鼓勵事務所開展法務會計業(yè)務。有關機構比如中注協可選取一些有資質的事務所進行培訓與認定,頒發(fā)法務會計資質證書。

4.建立法務會計面向社會服務的工作規(guī)范。該規(guī)范應至少包含以下規(guī)定:(1)成立機構或開展業(yè)務的主管行政部門審批規(guī)范;(2)從業(yè)者執(zhí)業(yè)資格規(guī)范,包括資格認證和年檢;(3)委托和受理規(guī)范,建立統(tǒng)一的法務會計鑒定技術標準,如: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確認標準、法務會計鑒定證據的定量計量標準、綜合判斷標準、鑒定結論出具標準等;(4)收費規(guī)范。

5.成立法務會計行業(yè)管理機構。西方國家的法務會計組織和機構比較成熟,如注冊舞弊審核師協會(ACFE),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屬的法務和訴訟服務委員會(FLSCommittee),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下屬的調查與法務會計專家聯盟(CA·IFA)。依照通行做法,我國的法務會計行業(yè)管理委員會可以從屬于注冊會計師協會,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立法務會計專門委員會,該委員會接受中注協的管理,對協會理事會負責,專職對法務會計業(yè)務進行管理、指導、監(jiān)督。中注協應加強與中國律師協會的溝通、協調、合作。

6.修訂《注冊會計師法》,增加法務會計方面的內容。

7.逐步擴展法務會計的運用范圍。有學者提出了兩步走的設想:即我國目前可以有選擇地推廣運用企業(yè)稅務會計、司法會計、保險賠償責任理算會計、海損事故理算會計等法務會計,這幾個方面在我國實務中具有一定的基礎,至于社會福利保障會計、物價理順會計、債權債務理算會計、社會公正會計、基金會計等,由于客觀條件不甚成熟,可待條件相對成熟后再予以推廣。

8.人才培養(yǎng)。通俗地講,法務會計人才既要懂財務、會算賬、能查賬,又要熟知法律規(guī)范、證據規(guī)則與訴訟程序,完全屬于復合型人才。培養(yǎng)法務會計人才是發(fā)展法務會計的當務之急。措施上基本分為3種:(1)對本、碩、博學生的學歷教育;(2)對有注會、注稅、司法資格人員的職業(yè)教育;(3)各種培訓班性質的社會教育。有學者提出,國家教委應盡快組織法務會計本科專業(yè)的申報,鼓勵那些已開設了會計學、審計學、經濟法或其他法學專業(yè)的高校積極申報法務會計專業(yè)。可以先在二十所CPA高校中進行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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