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關系論文
時間:2022-03-02 0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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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建立和法制體系的逐步完善,法律案件中經濟案例的比重也在經濟高速增長的同時不斷上升,且門類日益繁多、情況逐漸復雜、手段更加隱蔽。在處理具體的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時,必須同時解決事實與法律兩方面的問題,法官、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受其專業(yè)知識、技術方法、業(yè)務手段的局限,只能處理法律問題和簡單的事實問題,而一些較為復雜的專門性事實問題(如財務會計問題)則只能交由有特定專業(yè)資質的人員處理。于是,一種融合會計學與法學為一體、協(xié)助法律工作者查證案件或糾紛涉及的財會事實的新工具——法務會計應運而生。李若山教授認為,法務會計是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行業(yè)。由此可見,法務會計是在社會專業(yè)化分工基礎上形成的會計界對法律界的專業(yè)服務。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傳統(tǒng)財務會計自然存在共同之處,關系比較密切,但其所服務領域、業(yè)務的特殊性,又決定了它與傳統(tǒng)財務會計存在區(qū)別。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聯(lián)系
(一)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會計學可分為理論會計學和應用會計學,其中理論會計學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史等;應用會計學包括財務會計、管理會計、國際會計、法務會計及成本會計等,可見法務會計作為會計學的一個分支,與財務會計都屬于應用會計學。
(二)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財務會計為信息使用者進行經濟決策服務,法務會計為法律工作者處理法律事項服務,因此它們都屬于會計服務活動,其最終成果(財務報告與專家意見)所依據的事實材料都來自于各項經濟活動。但案件所涉及的財務會計業(yè)務通常是由會計事項和會計活動組成,而法務會計活動本身是對案件涉及的會計事項或會計活動進行檢查、驗證和鑒定,并據此作出判斷,發(fā)表專家意見,通常是在財務會計工作基礎上開展的。因此,財務會計是法務會計產生的前提和基礎。
二、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的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
財務會計是為某一特定主體(會計實體)服務的,要對特定主體(企業(yè)、事業(yè)、機關單位等)的經濟過程和結果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法務會計的主體不是單一主體的單一會計,而是更廣泛意義上的會計,凡經濟糾紛、訴訟案件中涉及到會計事項的認定、判別,均與法務會計有關。法務會計的空間范圍主要存在于三大領域:一是企業(yè)、行政、事業(yè)單位;二是社會中介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三是司法機關(檢察、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等)以及政府審計部門、紀檢部門。
(二)職能不同
會計職能是指會計在經濟管理中所具有的功能。財務會計有核算、監(jiān)督兩項基本職能。核算職能側重對事實的描述,主要是對某一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過程進行確認、計量和記錄,對其結果進行報告。監(jiān)督職能側重于糾正偏差,主要是依據一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和相關會計核算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達到預期的目的。財務會計的這兩項基本職能是相輔相成、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會計核算是會計監(jiān)督的基礎;而會計監(jiān)督又是會計核算質量的保障。法務會計職能的作用范圍則遠遠超出了財務會計,不僅局限于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而且在解釋財務問題、強化會計的控制職能、收集會計數據以提供訴訟支持、保護和懲戒會計職業(yè)人士以及其他有關人士等方面也能提供信息支持。
(三)目的不同
法務會計與財務會計雖然都有“會計”二字,但二者的目的卻有著天壤之別。財務會計的目的是著重向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提供對經濟決策有用的信息,能反映企業(yè)管理層受托責任的履行情況,所提供信息具有公開性。而法務會計提供信息的目的在于完成受托責任,它是對經濟活動(或者經濟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問題進行調查、取證、提出專家性意見,為法庭、仲裁或鑒定機構提供相關證據。會計論文網
(四)內容不同
財務會計的內容是用財務會計的理論和方法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的一般會計事項,具體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大會計要素。法務會計的內容則取決于各國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及法律、法規(guī)對經濟活動、經濟行為、財產資源等規(guī)定的詳細程度,因此,不同國家及同一國家的不同時期,法務會計的內容都有所不同。我國學者對當前法務會計內容的認識較為統(tǒng)一,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稅收理算會計;(2)債權、債務理算會計;(3)保險賠償理算會計;(4)社會公正會計;(5)物價會計;(6)基金會計;(7)司法會計;(8)海損事故理算會計;(9)社會保障會計。
(五)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
在工作程序上,財務會計有一套比較科學的、統(tǒng)一的、定型的會計處理程序。財務會計的工作程序即會計循環(huán)可概括為七個環(huán)節(jié):(1)審核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2)過賬;(3)結賬前賬項調整與結賬分錄;(4)對賬;(5)試算平衡;(6)結賬;(7)編制財務報告。各環(huán)節(jié)具有連續(xù)性和繼起性,且憑證、賬簿、報告的格式、內容、編報程序與要求多由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定。而法務會計服務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其工作程序的特殊性,大多是從接受受托責任到事件結束工作報告的報出,不存在會計期間的連續(xù)性,更不需要繼起性。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應包括:(1)會見委托人,明確受托責任;(2)初步調查,收集有關資料;對受托任務進行風險評估和預測;(3)制定行動計劃,包括實施的策略、步驟、方案等;(4)獲得證據材料;(5)計算、分析;(6)報告,即將法務會計工作的最終結果以報告的形式系統(tǒng)表達出來。
在工作方法上,財務會計大量使用會計核算方法、會計分析方法。法務會計作為一門復合性學科,不僅使用會計的方法,有時還大量使用審計的方法、統(tǒng)計的方法(如抽樣分析法等)及收集證據的方法等。常見的方法有:審閱查驗法、關聯(lián)核對法、座談詢問法、實物勘察法、分析比較法、綜合計算法等。
(六)執(zhí)業(yè)規(guī)范不同
實現財務會計目標的關鍵在于保證財務報告的質量,因此需要有專門的會計規(guī)范。財務會計人員在處理經濟業(yè)務活動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會計法》的有關規(guī)定,還要受到統(tǒng)一會計規(guī)范(如會計準則、會計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guī)范等)的約束,其中,企業(yè)會計準則是國際上通行的一種會計規(guī)范形式,我國的企業(yè)會計準則分為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法務會計的執(zhí)業(yè)活動涉及三個規(guī)范,即會計準則、法務會計準則和專家證據準則(譚立,2006),前兩者為會計行業(yè)規(guī)范,后者為法律規(guī)范,三者關系密切,又相互區(qū)別。法務會計工作就是將會計語言記錄的財會事實翻譯成法律語言表述的案件事實,也就是說財會事實經由法務會計之手以專家意見形式送達法官手中,成為其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在這一過程中,法務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與法律兩個職業(yè)的聯(lián)結紐帶,起到了由會計準則通向專家證據規(guī)則的橋梁作用。目前世界上除了美國、加拿大等少數國家制定了有關法務會計準則外,許多國家的法務會計業(yè)務活動都是參照審計準則執(zhí)行,但制定統(tǒng)一的法務會計準則仍是必然趨勢。只有建立健全法務會計準則,才能使法務會計工作有規(guī)可循、有章可依,才能保證執(zhí)業(yè)質量,提升職業(yè)信譽,才能實現法務會計準則與法律法規(guī)、準則和慣例的聯(lián)系和溝通,指引法務會計健康發(fā)展。2006年初,我國財政部頒布了1項基本會計準則和38項具體會計準則,這一準則體系已基本上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完成了48項審計準則的制定或修訂工作,標志著我國的企業(yè)會計、審計準則體系已基本建設完成,為建立法務會計準則提供了基礎性框架。
(七)報告不同
財務會計報告是企業(yè)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y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法務會計報告是法務會計工作者根據有關的財務會計資料、卷宗材料,以及其他相關的資料等,對案件或糾紛等法律事項所涉及的財務問題進行解釋、說明,并作出專業(yè)判斷所形成的一種書面結論性文件。法務會計報告與財務會計報告有十分顯著的區(qū)別:
1.用途和使用者不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用途在于為投資者、社會公眾、政府機構等利益相關者提供經濟決策所需的相關會計信息;而法務會計報告適用于訴訟實踐,為法律事項承辦人、當事人等提供認定相關財會事實的專家證據。
2.反映的范圍不同。依據“會計主體假設”,財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財務事實僅局限于某一會計主體的相關經濟業(yè)務;而法務會計報告不存在“會計主體”的限制,它是依照法律事項來劃定空間活動范圍,凡是法律事項涉及的會計事實都必須查清、核實,并向委托人報告。可見,財務會計報告與法務會計報告所反映的事實范圍差異較大。
3.內容和格式不同。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財務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常見的財務會計報告是以格式報表為主題,表注及相關信息和資料作為輔助,其中每張報表都有固定的格式要求。而法務會計報告的內容反映了法律事項所涉及范圍的財會事實,通常情況下,法務會計報告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引言、對財務會計資料的分析論證過程和最終的結論等。如果報告人占有資料不充分或資料很少,也可發(fā)表“無法作出明確結論”的報告結果。不同經濟糾紛或案件的性質、內容不同,所依據的法律規(guī)范不完全一致,因此,法務會計報告沒有固定格式,通常是根據不同的業(yè)務對象和使用對象,按委托人的要求分別采用不同的格式。
4.時間要求不同。依據“持續(xù)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財務會計報告作為對企業(yè)不斷發(fā)生的經濟活動和資金運動的分期綜合反映,具有時間上的連續(xù)性。而法務會計是在涉及會計領域的經濟糾紛和訴訟發(fā)生時,對財務事項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解釋與處理,著重于向法庭提供臨時的審計證據。
(八)對會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不同
法務會計人員的素質同所有會計人員一樣,應包括道德素質和業(yè)務素質兩方面。道德素質方面與審計人員的要求基本相同,但在業(yè)務素質方面,法務會計作為一門新興的復合型邊緣學科,對法務會計人員的要求也較之一般會計人員更高,要求從業(yè)者不僅必須精通會計與審計知識,以便合理解釋涉案對象的財務事實,甄別其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與合法性,提供有助于法庭判決的有效證據,而且必須熟悉公司法、證券法、保險法、稅法、訴訟法和證據規(guī)則等各種法律和相關規(guī)定,這樣才能實現會計事實與法律程序的有效對接。此外,還需借助心理學中的相關知識來透析經濟行為背后的欲念和動機。總之,法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要遠遠高于傳統(tǒng)財務會計人員的知識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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