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全球化趨勢

時間:2022-03-21 04:13:00

導語: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全球化趨勢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的仲裁全球化趨勢

仲裁,作為訴訟外解決經濟糾紛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在解決國際貿易爭端方面有著悠久的歷史和獨特的作用,目前國際商事仲裁已經成為解決國際私法(民商事)糾紛的主要方式。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商事仲裁也日趨國際化和統一化,各國關于仲裁的國內立法以及由此所確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趨同,特別是聯合國1958年《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實踐,使仲裁被國際社會廣泛接受,仲裁裁決在140多個國家之間得到相互承認和執行。在世界貿易組織(WTO)144個成員中,有90多個國家加入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可以說仲裁是解決國際貿爭端的“全球通”。

在經濟全球化的推動和影響下,國際商事仲裁日趨國際化和統一化,出現了仲裁全球化的發展趨勢。建立統一協調的國際商事仲裁制度,對國際貿易的穩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際社會從19世紀末,便開始了以此為目標的努力。仲裁制度發展到現在,已經成為解決國際民商事爭議的主要方式,日益受到世界各國的普遍重視。仲裁全球化趨勢的基本特征是:

第一,國際商事仲裁所解決的爭議范圍非常廣泛。在國際民商事領域,仲裁最初適用于海事爭議,以后逐漸擴及到貨物買賣及其運輸、保險、支付中所發生的各項爭議。本世紀60年代以后,由于在國際上興起了各種引進外國資本的形式,仲裁又擴及到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開發等領域。與此同時,國際性的服務貿易、商事、租賃、咨詢、工程許可、融資、銀行、技術轉讓、知識產權的轉讓等民商事活動日益頻繁,由此而發生的爭議也逐漸采用仲裁的方法加以解決。

第二,世界各國關于仲裁的國內立法日趨統一。各國的經濟貿易體制盡管千差萬別,但在仲裁制度方面是趨于一致的。特別是在1985年6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對市場經濟各國的仲裁立法產生了巨大影響,許多國家按照示范法的規定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有的國家甚至以示范法為藍本只對其稍加修改而直接移植使用。從1985年到現在十幾年間,世界上有二十多個國家修改或制定了仲裁法,掀起了仲裁立法的高潮。

第三,有關仲裁內容的國際公約逐漸增多。一國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能否得到外國的承認和執行,直接關系到案件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影響國際商事仲裁發展的現實問題。因此國際社會首先從統一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入手,聯合國在1958年6月制定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統一了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條件和執行程序。該公約組織截止到1998年9月己有145個締約國,經過近半個世紀的實踐,該公約已經成為國際私法領域最成功、影響最大的國際公約之一,也為全球化貿易做出了重要貢獻。仲裁領域比較重要的公約還有1961年的《歐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1965年的《關于解決各國和其他國家的國民之間投資爭端的公約》,1975年的《美洲國際商事仲裁公約》。

第四,仲裁機構及其仲裁規則、仲裁員的國際化。世界上許多著名國際商事仲裁機構,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修改并制定了具有國際性的仲裁規則,或者允許當事人選擇其他仲裁機構的國際性仲裁規則,聘請了來自不同國家、具有不同專業背景的仲裁員,以解決不同國籍、不同法律背景當事人之間的國際仲裁案件。

第五,一些國際組織設立了自己的仲裁機構,如附屬于國際商會的國際商會仲裁院、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屬下的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建立的仲裁中心等。然而,有些國際組織設立的仲裁己不是僅僅限于對自然人或法人之間的爭端的仲裁,當事人甚至是國家、政府及國際組織本身。如國際商會仲裁院的當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也可以是國家或政府;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是用于解決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的投資爭議。世界貿易組織(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也包括仲裁程序,但它是用于解決成員國之間的爭端,有其自身的特點。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商事爭議的重要方式,與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當人類經濟活動突破國家、民族的界限,使全世界經濟逐漸融為一體時,仲裁全球化是仲裁制度發展的不可逆轉的客觀結果。經濟全球化加速了仲裁全球化的進程,同時仲裁全球化趨勢的發展,反過來又會促進和推動經濟全球化。所以,我國加入WTO積極參與全球化進程,已經成為確定我國仲裁機構今后發展趨勢重要的國際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