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風險與提議

時間:2022-06-03 1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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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風險與提議

1.有效降低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成本。一是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集合了多種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能夠提供農戶日常所需的主要基礎金融服務,發揮了充分的范圍經濟效應,有效地降低了金融服務成本。例如,金融服務站點實行銀行、咨詢等兼業代辦,少量費用由銀行、保險機構等分擔,或從業務中收取,運作成本較低。二是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所提供服務的特點和非正規金融機構的身份,使其對辦公場所的選擇和人員的要求具有較大靈活性,能夠有效減少前期的基礎投入。例如,金融服務站點屬于準公共服務機構,往往充分利用一些現有的辦公場所和人員,不需要支付場所租賃、安全以及人工等費用。三是金融服務站點工作人員通常是當地人員,熟悉地方情況,可以方便地獲取大量有關農戶收入、需求及企業情況,不需要付出信息搜集成本,溝通成本低,信息可信度高。2.有效提高農村地區金融交易效率。農村金融服務站點作為一種中介組織,一方面連接著銀行、保險等金融產品提供機構,另一方面連接著農戶、企業等金融產品需求客戶,是銀行、保險企業產品推介者,也是農戶、企業的需求人,能夠有效消除信息不對稱,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的功能。一是可以對不同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進行橫向比較分析,針對農戶不同需求進行產品推介,消除信息不充分導致農民被動接受金融產品的問題。二是能夠向金融機構提供農戶的需求信息,幫助消除金融機構對農戶需求的信息不充分問題。例如,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前期可根據農村需求,向金融機構建議開辦新的金融產品;后期能夠充分利用農村金融服務站人流量大、信息傳播快的優勢進行宣傳推廣,使農民群眾盡快知悉各類創新金融產品,避免因宣傳不到位、知悉率低而出現“有貨無市”的尷尬境地。三是能夠向金融機構提供農戶的真實信用信息,有效杜絕了信息采集的片面性和盲目性,降低金融機構因信息不對稱而遭受損失。

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運營中存在的風險分析

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有效地降低了農村地區金融服務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極大改善了農村基礎金融服務環境。但是,正是基于其現有的功能及特點,當前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實際運營中存在以下幾個潛在的風險點:根據金融中介理論,金融中介是從消費者(儲蓄人)手中獲得資金并將它借給需要資金進行投資的企業。我們可以將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其他金融中介(包括證券公司和投資銀行、財務公司、共同基金和投資基金等)統稱為金融中介,其設立由相關法律賦予相關的金融機構監督管理部門。農村金融服務站點一般由人民銀行組織相關金融機構設立,雖然是連接金融機構和農戶之間的媒介,并不具備儲蓄投資轉化的功能,其實質上并非嚴格意義上的金融中介。但是在實際中,由于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在金融服務空白地區發揮了重要的金融服務功能,尤其是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的開展,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可以為農戶辦理小額現金存取服務,更加強化了服務站點金融方面的特性。因此,功能的多樣化導致農村金融服務站點與銀行機構網點功能的重合和界限的模糊化,容易對金融知識儲備相對缺乏的農戶產生誤導;尤其是在各地服務站點名稱不一、百花齊放的情況下,更容易混淆視聽。一旦農戶混淆兩者的概念,誤將金融服務站點當作金融機構的營業網點,在出現經濟糾紛或問題時,部分金融機構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尤其是在相關委托關系終止后,一旦服務點利用先前的權從事違法活動,銀行機構也可能依據《民法通則》產生法律責任而承擔相應的風險。一般情況下,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具有一定的從業資格準入門檻。但是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基于降低金融服務成本的制度安排,為充分發揮其范圍經濟效應,目前對其從業人員并無明確的準入門檻要求,均是駐村便民超市、農資站等的工作人員,多為兼職且僅接受了有限的培訓;在發展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過程中,銀行機構往往處于被動地位,對兼職工作人員無法主動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機制。此外,由于服務站點通常設立在較為偏遠的農村地區,鄉鎮一級的銀行機構網點很難及時跟進日常巡檢和業務指導,服務站點的經營情況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約束。因此,準入門檻和約束機制的缺失,導致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工作人員素質良莠不齊,日常經營也缺乏有效的管理,在實際中容易出現兩大問題。一方面,從業人員業務不熟練導致操作失誤,單邊賬等情形的出現容易引起農戶與服務站點間的經濟糾紛。另一方面,由于監督約束機制的缺位,服務站點工作人員一旦獲悉農戶的銀行卡密碼等核心信息,容易產生多轉少付、盜取銀行卡資金等不良行為,給農民帶來資金損失。金融風險的聚集地設立農村金融服務站點,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尤其是在開展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中,在機具布放、機具通訊、維護宣傳等方面投入一定的資金。但是根據目前有關規定,基于惠農的目的,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收費標準較低,導致服務站點虧損狀況較為普遍。以某大型銀行的一個二級分行為例,該行2011年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收入14.3萬元,支出45.9萬元,虧損31.6萬元,即使將基礎設施投入按4年折舊攤銷,仍虧損10.8萬元。在成本收益不匹配的情況下,一方面,無法保證銀行機構基礎投入到位,如在監控設施等方面的投入大打折扣。近期一項對241個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調查顯示,82%沒有配備保險柜或保險箱,90%以上沒有配備驗鈔設備,安防設施非常落后。因此,一旦銀行機構存在管理上的漏洞或缺位,服務站點極易成為金融風險防控的“低洼地帶”,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利用管理漏洞從事套取現金、洗錢等違法違規活動。另一方面,無法調動銀行機構工作的積極性,在日常巡檢和業務督導沒有持續跟進的情況下,服務站點有可能利用銀行機構的聲譽和信用,從事違規攬存、非法集資等活動。促進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信息充分、推介金融工具、提高金融服務效率是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重要功能內容。但是在實際中,服務站點大多是利用現代化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網絡實現資金劃轉與給付,有看不見、摸不著的特點。而其服務對象多為留守在家的老年人、婦女和兒童,金融知識相對貧乏,對現代化的金融工具安全使用知識更缺乏了解。因此,這些服務對象在接受金融服務站點提供的轉賬或取現時,更容易對服務站點的操作產生誤解,容易與服務站點工作人員發生糾紛。一旦出現糾紛,銀行機構難以主動提供有效的監控信息進行舉證,很可能處于不利境地,給自身聲譽等方面帶來不利影響。

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風險防范建議

金融功能觀告訴我們,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穩定,機構的形式隨功能而變化。但是,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正是因其具有的金融功能,帶來了一系列的潛在風險,尤其隨著業務范圍的拓展和功能的增加,這種風險將更加明顯。這就要求我們根據其功能的發揮及變化,有效調整制度設計或安排,最大限度降低或避免風險。具體而言,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改進:1.明確農村金融服務金融站點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模式。對于參與其中進行金融活動的各類主體的行為和權責進行明確的統一規范和界定。相關管理部門應出臺相應的指導意見,明確服務站點的性質、定位、與銀行機構的關系等,并界定銀行機構、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持卡人等相關方的權、責、利,為有序開展相關金融服務提供法律保障。2.規范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建設。一方面,需要統一規范農村金融服務站點名稱。通過在稱謂上明晰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功能,引導農戶認識到服務站點和銀行機構僅僅是單純的委托關系,不是上下級機構之間的管理關系,避免農戶不必要的誤解,有效防范出現糾紛時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另一方面,相關管理部門需要盡快出臺針對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基本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確定基本運作規范,逐步確立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建設規范。1.充分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信息優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范圍。非標準化金融服務對于改進和提高金融交易效率至關重要。在農村,類似于貸款業務咨詢,貸款申請,資產評估登記,信用信息采集,客戶信用評級,組織貸款擔保,網上銀行、電話銀行推介,農村土地等經營權、林權、水域經營權抵押,以及金融知識宣傳普及等非標準化金融服務需求普遍存在,而且處于滯后開發狀態,在很大層面上加劇了農村金融困境的嚴重程度,降低了金融交易效率。因此,通過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信息優勢,可以有效解決金融機構信息成本過高的問題,農村金融服務站點與金融機構分工協作能夠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極大地滿足農村的金融需求,提高金融交易效率。2.充分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站聯合代辦優勢,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規模經濟效應和范圍經濟效應。金融服務站以聯合代辦的方式彌補了正規金融機構開發利用農村非標準化金融服務上的缺陷,以低廉成本、信息對稱、貼近市場、銜接供需等比較優勢實現了規模化經營。作為農村社區服務功能的延伸,實現了銀行與客戶、經濟與金融的良性循環。3.充分發揮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綜合金融服務協同效應。目前,各金融機構在資金投入和功能設置上還比較單一化,沒有實現資金融合和功能互通。以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為例,目前每個服務點只有一家銀行布設的取款設備,而各銀行機構的受理終端存在跨行查詢、取現等業務障礙,不利于為農民提供綜合金融服務。通過破除相關障礙,不僅可以有效地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服務質量和效率,而且能夠擴大金融服務站點的業務規模和收入來源,更好地促進了各大金融機構與金融站點的合作,增強金融站點自我造血能力。1.強化準入審核。金融機構在發展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時,應進行充分的市場調查,嚴格落實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篩選客戶、簽訂合同、布放機具等各個環節的制度要求,對擬發展對象的資質進行嚴格審查。要積極將有固定經營業務及場所,其業主講誠信、素質高、在農民中威信比較高的駐村便民超市、農資站發展為服務站點;對于業主文化素質低、有劣跡的駐村便民超市、農資站,不宜發展為服務站點。2.健全走訪機制。通過定期走訪,對在服務站點的金融設施進行檢查,了解服務站點經營動向,及時避免套現、側錄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發生;利用走訪的機會,通過與業主面談等,及時解答業務辦理中的困惑及難題,并傳授相關金融設施的使用方法、操作流程、風險防范措施等,對農村金融服務站點業務進行有效督導。3.建立日常考核。可以充分利用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用記錄、農民群眾的口碑等信息,實行服務站點“可上可下”的動態考核機制,加強對助農取款服務點的監督、約束。對群眾信譽差的服務站點及時淘汰,對優秀服務點適時給予物質獎勵和支持。要改善農村地區金融知識貧乏的現狀,絕非一日之功。人民銀行及相關銀行機構應將對農村地區的知識宣傳培訓當作一項常態化的工作來推動。一是可將銀行機構在農村地區的宣傳培訓情況納入綜合評價考核范圍,引導銀行機構積極開展農村地區金融知識的宣傳普及;二是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相關部門,依托地方政府夜校、“送電影下鄉”等培訓平臺和活動,向廣大農戶普及金融知識;三是利用春節農民工返鄉高潮等契機,各金融機構應開展金融知識宣傳活動,讓廣大農民能夠了解、使用現代化的金融工具,尤其是銀行卡安全使用知識,全面豐富農戶的金融知識,進而促進農村金融服務站點的良性發展。

本文作者:徐曉莉工作單位:中國人民銀行武漢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