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金融金融革新的要點
時間:2022-08-25 1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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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12年以來,中國商業銀行體系的信貸增速持續低于預期,出乎許多研究者的意料。從實際調研的情況看,除了部分商業銀行面臨存貸比等監管指標約束導致投放能力受到限制外,一個重要的現實原因是,實際信貸需求強烈的地方政府投融資平臺、房地產行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的新增信貸需求受到監管政策的嚴格約束,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小微金融等領域受到金融主管部門的積極鼓勵,但是商業銀行在經濟增速平穩回落、小微企業盈利回落、經營難度加大的背景下則普遍對此領域持異常謹慎的態度,導致在經濟回落時期小微企業面臨的融資難度繼續加大。這從一個特定的角度顯示,中國當前的金融體系在服務于小微企業群體等方面離實際需求相比還有巨大的差距,需要通過金融改革來突破。中國的金融改革已經取得了長足的進展,集中表現在以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上市為代表的金融機構的大型金融機構的市場化重組取得顯著進展,面向大型企業的金融服務有了明顯改進,因為大型金融機構日益在重組改制過程中將業務重點日益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這也使得城市和經濟發達地區的金融服務也有了不小的進步。在新的經濟金融環境下,中國的金融改革應當如何推進?從金融改革已經取得的成就和當前實體經濟對金融業的現實需求看,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相對滯后,利率市場化等推進相對謹慎,經濟相對欠發達的農村以及中西部地區的金融服務供給不足。從金融服務于實體經濟的總體要求出發,小微金融服務的改進與上述實質金融服務需求都程度不同地相關,并有潛力成為下一階段金融改革的重點。小微金融從其功能來說,其有效發展可以服務“三農”、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緩解農村金融市場資金需求;培育和發展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開辟滿足農民和農村小微企業資金需求的新渠道,進而促進經濟欠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有利于合理有效利用民間資本,引導和促進民間融資規范發展;以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
一、圍繞小微金融服務,當前應積極調整金融結構,培育多元化的融資渠道,促使不同的金融機構在小微金融服務中找到其定位,使其與小微企業的實際需要相匹配據統計,當前中國具有法人資格的中小企業數量1000多萬戶,占全國企業總數的99%,貢獻了中國60%的GDP、50%的稅收,創造了80%的城鎮就業機會。央行的《2011年金融機構貸款投向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1年12月末,小企業貸款(含票據貼現)余額l0.76萬億元,同比增長25.8%,比上年末下降3.9個百分點。全國工商聯調查顯示,規模以下的小企業90%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小微企業95%沒有與金融機構發生任何借貸關系。中小企業為社會創造的價值與其獲得的金融資源相比明顯不匹配。特別是在經濟緊縮時期,金融機構容易將更為稀缺的信貸等金融資源向大型企業傾斜,客觀上形成對小微企業的擠壓,加大了小微企業的經營壓力。要逐步緩解這個問題,需要針對小微金融的不同金融需求,為不同的金融機構找到為小微企業服務的商業定位與可行的商業模式,一方面要積極發展村鎮銀行、小貸公司等小微金融機構,同時要推動大型的商業銀行為小微企業提供服務,大型商業銀行要通過建立差異化的考核機制和商業模式推進客戶結構調整。
二、適當放寬金融市場準入,鼓勵小貸公司等小微金融機構的發展當前金融業的嚴格的準入管制,使得面向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明顯不足,即便是在民間融資十分活躍的2011年,主要面向小微企業的小貸公司在年底貸款余額也僅僅達到3914.74億元,仍遠遠不能滿足市場的需求。其實,不僅小貸公司,從整個金融機構的分布看,在小微企業較為集中的中小城鎮,能夠提供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十分有限,金融服務的供應不足,也使得面向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市場競爭不充分,從而使得小微企業貸款利率相對較高。從這個意義上說,面向小微企業服務的金融業的嚴格準入管制導致競爭不充分,直接提高了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而且嚴格的準入管制,帶來了顯著的牌照溢價,也使得金融機構往往習慣于依賴牌照管制帶來的溢價等來經營,內在的改進經營管理的動力不足。因此應當適當放松管制指標,以促進小貸公司等小微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金融服務,并通過引進新的小貸公司促使競爭來降低小微企業貸款成本。
三、以支持小微金融機構發展為突破口,推進利率市場化,探索小微金融機構可持續的商業模式小微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的內涵是小微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服務所獲得的收入可以覆蓋其營業成本和資金成本,以實現其獨立生存并不斷發展壯大,小微金融機構的財務可持續性是其主要內容之一。從總體上看,利率市場化有利于促進小微金融機構本身的財務可以持續發展的發展。從發展歷史看,中國的一些早期小額信貸經營狀況欠佳的原因之一是政策導向上一度錯誤地認為低利率才是“扶貧”,這一方面使得商業化的金融機構不愿意從事小額信貸業務,或者從事小額信貸業務的機構只能依靠扶持性質的特定外部資金,從而無法實現小貸公司的財務獨立;另一方面低利率可能導致的尋租現象往往使得真正需要資金的小微企業無法獲得信貸機會和資金扶持。可見,要促小微金融機構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就必須使其能夠通過正常經營獲取必要的利潤,十分重要的一點就是逐步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放開利率的管制。在利率市場化的過程中,小微金融機構應聚焦小微企業的客戶定位,提供那些最能體現小微企業需求的金融服務,并發揮小微金融機構區域特征明顯、信息成本較低以及業務審批速度快、交易成本較低的優勢,集中精力發展有潛質的小微企業客戶,加強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風險管理創新,調整業務結構和業務競爭能力,走與大銀行等大型金融機構有差異化的發展道路。這樣在客觀上也有利于推動整個金融結構的調整。
四、應鼓勵優秀的小貸公司轉制成村鎮銀行現行的關于村鎮銀行的管理規定是2009年6月中國銀監會下發《小額貸款公司轉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其中允許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轉為村鎮銀行,該文件對希望改制的小貸公司,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但是從實行該規定以來,小貸公司目前尚沒有一家改制為村鎮銀行。其實,對比《小額貸款公司改制設立村鎮銀行暫行規定》和《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兩份文件不難發現,小貸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條件在許多方面要高于投資者直接申請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這種看似正向的引導實際上反向封堵了小額貸款公司改制為村鎮銀行的道路。從機構規模以及客戶定位方面看,村鎮銀行客觀上可以結合大型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二者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務方面的一些優勢,例如大型銀行的風險管理制度和監管框架,以及小貸公司的區域特色和靈活機制。因此,有必要在堅持“只貸不存”的前提下,必要時適當放松其他制度限制參數,從而讓那些在實際經營中表現非常優秀的小額貸款公司晉級為村鎮銀行,以擴大其在提供小微金融服務方面的能力。同時,小貸公司謀求向銀行轉型,實際上是嘗試將小貸公司的資金來源直接與公眾資金聯系,相應地在監管方面自然應當根據商業銀行監管的一般要求相關強化。
五、應適當放松小貸公司從銀行融資比例的限制
實踐中由于小貸公司自身信用資質較弱、增資擴股難度較大,并且小額貸款公司被定性為特定性質的金融機構,使其不能進入同業拆借市場,而只能是以工商企業身份從銀行獲取貸款,貸款利率受目前銀行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基準利率的0.9倍的限制,導致其融資成本明顯較高。同時根據《意見》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實行“只貸不存”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使部分規模較小的民間資本納入正軌,但是在吸收大規模的民間資金方面競爭力有限;在“只貸不存"制度框架下,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股東投入的自有資本放貸。雖然《意見》允許小貸公司向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融入不超過自有資本50%的資金,但是l:0.5的杠桿率對小額貸款公司來說是一個明顯的硬約束,這就使得原本資金來源狹窄的小額信貸機構進一步面臨“資金供給瓶頸”,往往在小貸公司發展到后續階段時使其現金流出現問題。對比當前監管機構確定的擔保行業10倍、銀行業10多倍的杠桿,在堅持小貸公司的“只貸不存”原則前提下,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的負債率上限,允許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貸公司能從銀行獲得一定的資金支持,這樣既可以有效地替代民間融資,從而一定程度上降低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潛在風險,又能提高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規模,更好地解決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還能提高小貸公司的經濟效益和小貸公司合法合規經營的積極性。當然,為了控制風險,在提高上限的過程中應強化一些風險約束,例如提高小貸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建立小貸公司的評級制度、建立地方金融監管機構對小貸公司的檢查評估制度等,一方面約束一些風險控制能力差的小貸公司的發展,另一方面也促使經營能力強的小貸公司能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
六、應盡快出臺針對小貸公司的扶持政策,降低小貸公司稅收負擔《意見》適當放松了貸款利率上限,貸款利率最高可以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某種程度上給了小貸公司的小微金融服務提供了一定的風險補償空間。但財政部2009年開始實施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以及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均未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政策補貼范圍,目前在國家層面也沒有其他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或者獎勵性的財政稅政策,反而對小額貸款公司在日常經營中征以5.5%的營業稅附加和以及25%的所得稅,在開業的前期也無任何的減免和優惠。這種政策沖突削弱了小額貸款公司在替代民間融資方面的相對競爭力,也使得小額貸款公司面對借款人時更多傾向于選擇高利率,以求自身的盈利和發展。這種對小額貸款公司利率和稅收上的硬約束客觀上加大了“三農”和小微企業的融資成本。此外,高企的稅收成本也增加了小額貸款公司為追求回報而推高利率水平的沖動,這將導致一方面中小微型企業的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增加小額貸款公司客戶選擇過程中事實上的高風險傾向。
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是,民間借貸活動在事實上不需要繳納稅款,不受嚴格的監管。因此,較高的小額貸款經營成本使得其與民間借貸競爭中并不具有優勢,反而促使一些社會資金不是通過規范的小貸公司進入市場,而是直接走向民間借貸。如果能夠在稅收政策以及財政補貼政策上向小額貸款公司傾斜,適當地推出針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優惠政策,不僅能有效調動小額信貸行業的積極性,增加民間資本合理向合法經營的小額貸款行業回流,也能使得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監管的范圍,利于金融環境的穩定發展。
七、支持微型金融機構基礎設施建設,使各類金融機構更為便捷地參與到小微金融市場的競爭中大力支持微型金融機構進行基礎設施改善,尤其是結算系統暢通和征信系統的接入,使微小金融機構能夠充分參與到銀行業的競爭中,不僅有利于小微金融機構自身的發展,同時也有利于中國金融機構的改革,使微型金融機構更好地發揮其在金融體系中的作用。小微金融機構由于經營性質和組建形式決定了該類機構在支付結算方面的天然弱勢,結算方式難暢通,無法開展對公業務,辦理銀聯卡業務,是目前微型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對于村鎮銀行此問題尤為嚴重。
另外,從我們調研和了解的情況看,目前絕大部分小微金融機構仍然沒有接入征信系統。雖然可以向央行分支機構查詢征信,但是小微金融機構服務的對象是被排除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小微企業和“三農”等低端客戶和困難群體,這部分客戶并無征信記錄,無法在央行分支機構的征信系統中查詢到。如果能夠通過小微金融機構服務這類客戶的過程中建立他們的信用信息,對于其他銀行開展農村金融、小微企業金融業務無疑降低了信息成本。圍繞服務于小微企業的目標,除政策上配套外,還需要根據小微企業的金融服務需求推進金融創新,允許小微金融機構為小微企業提供投資、擔保、咨詢等增值服務,并建立基于小微金融機構的質量、風險、運營評估體系。對一些優質小微金融機構允許其開展資產證券化、再融資等金融創新業務。同時,促使小微金融機構深入到企業去進行針對小微企業在不同生命周期階段的金融服務需求特征,強化金融產品和金融創新工具的設計,逐步探索形成一套專門針對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的激勵約束制度,體現出高風險高收益原則,并在壞賬計提上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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