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監管思考論文

時間:2022-01-27 1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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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監管思考論文

摘要: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多樣、經營方式靈活、業務手續簡便高效,是農村正規金融的重要補充形式,在為農村經濟提供急需資金、促進農村經濟發展上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農村民間金融仍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之外,自身也有著難以克服的制度缺陷。為此,對農村民間金融,要加強立法監管、完善其經營管理制度、發揮其優勢,同時規范其組織形式和經營手段,扶植其健康發展,以期為農村經濟的發展提供更大的助力。

關鍵詞: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形式;監管

中國的農村民間金融滋生于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過渡時期,是經濟制度和金融制度不均衡發展的必然產物。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鄉經濟發展明顯加快,金融需求巨增,農村金融資源供給明顯不足;農村正規金融經營手段單一、觀念陳舊,越來越不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多元化的需要,滿足不了農民的金融(特別是貸款)服務需求。因此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以農村民間金融為代表的農村非正規金融迅速崛起,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農村經濟發展中農戶及一些鄉鎮企業金融服務上的空缺,促進了農村金融組織的創新和農村金融市場的開拓,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動作用。目前,組織形式多樣、經營方式靈活、業務手續簡便高效的農村民間金融蓬勃發展,成為農村金融的重要形式,許多地方已經形成了有序的民間金融市場,對農村的地方經濟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在推動農村經濟發展的過程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1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主要組織形式農村民間金融是指除了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之外的由民間管理或以民間合作制集體經濟形式存在的民間金融組織,其組織形式主要有: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基金會、典當行、私有銀行和錢莊、互助會、儲金會、各種信貸機構及代辦人等。

2我國農村民間金融的特點在我國農村,由于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受資信、抵押擔保等條件限制,很難從正規金融機構獲得足夠貸款,大部分資金都是由所謂非正規的民間金融提供的。農村民間金融是與農村官方金融相對而言的,是廣大農村經濟主體為滿足融資需求,自發開展和形成,游離于政府金融監管之外(即沒有納入中國人民銀行等金融管理機構常規管理系統)的非官方資金融通活動和組織,其交易主體基本上是從正式金融部門得不到融資安排的經濟行為人,交易對象是不被正式金融所認可的非標準化合同性的金融工具,一般沒有規范的機構和固定的經營場所。與“官辦”金融相比,農村民間金融有著明顯的特點。

(1)具有地域性和人格性,信息透明度高,擔保約束少,與正規金融相比優勢明顯。

農村民間金融活動發生于農村社區,基于一定的地緣、血緣、業緣關系而成立,交易活動建立在對對方信息充分掌握的基礎之上,經濟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人格化,與融資相關的信息極易獲得,信息透明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相對較低;維系交易雙方契約關系的往往是倫理、道德、傳統等非正式制度;很少要求規范的擔保,許多在正規金融市場上不能作為擔保的東西也可作為擔保物,因此極受農戶和中小企業的歡迎。借貸行為和利率完全市場化,交易的頻率高、需求急、金額小、潛在客戶多,高度分散。

(2)資金渠道廣、組織形式多樣。

資金來源有個人出資、社員集資、集體積累資金、代管資金、企業股金、國家入股資金及扶貧基金等;組織形式多樣,有具有正式金融機構性質的農村信用社和小額貸款機構,有民間社團形式的農村合作基金會、典當行、私有銀行和錢莊、互助會、儲金會,有個人出資的私人錢莊、私人借貸,還有國有資金和民間資本共同出資組成的農村小額信貸等。

(3)經營方式靈活、業務手續簡便高效、交易成本較低。

農村民間金融機構針對正式正規金融業務受行政力量影響大、手續煩瑣、貸款條件(如貸款擔保)相對苛刻、農村客戶對資金需求存在季節性、零散、小數額、小規模而很難得到正規金融貸款支持的特點,樹立了靈活的經營理念,信息渠道透明、擔保約束少,經營方式靈活多樣,交易成本較低、手續簡便、過程快捷高效。而簡便高效正是農村民間金融的優勢,是其得以存在和發展的原因。

(4)層次性強。

農村民間金融與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相呼應,層次分明,經濟落后地區以民間借貸為主,經濟較發達地區已出現了較為規范的民間金融組織。

3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存在的主要問題

(1)民間借貸的利率極易失控。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利率4倍。但目前民間借貸的利率是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的市場化利率,常因監管不足產生高利貸等社會不良現象,導致市場混亂,產生許多社會問題。

(2)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制度不完善,內部組織不穩定,金融風險較高,極易產生經濟糾紛和非法金融問題。

民間借貸游離于國家政策法規之外,缺乏制度保障,組織結構松散,管理方式落后,業務評級以地緣、道德為準,信用域極其有限,違約風險高;擔保約束少,資金保障度低,缺乏對借款對象的審查和對借款用途的有效監督手段,業務多以口頭約定(無任何手續)或簡單履約(僅憑一張借條或一個中間證明人即認可)為主,貸款期限和利率約定隨意,無合同約束,極易發生資金難以按期收回現象,產生經濟糾紛;缺乏監管,極易發生非法金融問題如非法吸儲、詐騙、高利貸等。

(3)民間金融目前還缺乏法律的保護和約束。

民間金融在我國古代就己存在,新中國成立以來政府對其活動經歷了由禁止、打擊、到默認而不提倡的過程;目前雖己引起重視,但仍缺乏法律保障。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護的情況下,農村民間金融產權的保護只能通過私人來提供,諸如黑社會等非法組織往往會成為債權人的選擇,這樣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4解決我國農村民間金融問題的對策農村民間金融對農村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已得到廣泛認可,但由于立法、監管滯后,其長期游離于國家金融監管體系之外,經營管理不規范,極易產生非法集資、高息攬存行為,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削弱國家宏觀調控力度。因此,在對民間金融進行鼓勵、支持、規范引導的同時,必須對其消極作用加以限制。

(1)制定針對民間金融管理的法律,將農村民間金融置于法律和國家金融監管機構監管之下,適當給予發展空間,并從法律層面明確民間金融的地位,使民間金融“合法化”;建立公平完善懂得市場準入制度,引導農村民間金融規范化經營。

(2)積極鼓勵、扶持有益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嚴格限制和取締不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從制度上、經營方式上引導健康有益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發展。

要積極鼓勵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活動,對具有一定規模和管理制度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允許其領取執照并開展業務,短期內可限定其利率浮動范圍,長期內則可以完全放開利率以至自由浮動;積極發揮小額信貸的扶貧作用,扶持小額信貸并使之金融機構化,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并成立小額信貸行業協會;調整規范農村合作金融,堅持自愿互利基礎上的合作;改造農村信用社使之成為真正的農村民間金融,創新金融服務措施和產品;出臺監管部門受權規章,允許民間借貸在給定條件下合法存在,對低于中央銀行規定利率的民間借貸,原則上可以用民法加以保護并將其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體系。嚴格限制和取締不正常的農村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如高利貸、非法集資、高息攬存等。

(3)建立農村民間金融機構存款保險制度,強化農業保險制度,發展農產品期貨,建立農業生產風險規避機制,防范基本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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