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險索賠案論文
時間:2022-09-16 08: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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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力公司在海底電纜發生海損事故后,向國外保險公司的索賠過程中,缺乏相關保險法律事務應對機制,從程序上和具體應對措施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導致理賠時間延誤,財產損失金額增加,難以獲得及時和應有的賠償;企業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保險索賠應對機制,防范和降低經營風險。以便在財產遭受損失時,提高保險索賠效率,獲得足額的經濟補償,并加快索賠進程,避免和減少間接損失。
[關鍵詞]海底電纜海損事故索賠應對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從近期所協調的某電力公司財產損失涉外保險索賠的案例中發現,該公司在財產索賠過程中,缺乏相關保險法律事務應對機制,從程序上和具體應對措施方面,存在諸多問題,導致理賠時間延誤,財產損失金額增加,難以獲得及時和應有的賠償,并影響正常的電力生產經營。以下就該電力公司涉外保險索賠案例進行實證分析。
一、該案背景概述
2006年8月中旬某日夜間,我國東部沿海某電力公司一根運行中的位于海底130米深處的35kV海底電纜,因某外國國籍的一艘17萬噸貨輪走錨而被拖拽斷裂,導致由該海底電纜輸送電力的區域供電中斷,對該區域的正常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產生嚴重影響。該電力公司當日即向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報案,海事管理部門依法臨時扣留了肇事船舶,后經該船舶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駐我國機構的賠償擔保后解除扣壓。
8月下旬,該電力公司向國外保險公司駐我國的機構提出具體的索賠要求:電纜斷裂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金額約人民幣500萬元,并提供了初步的更換電纜方案。9月中旬,被損電纜殘余部分打撈出水,施工人員對斷頭部位作簡單封頭后,存放于打撈工程船上。
該保險公司的國內機構對索賠的項目和金額進行了審核,但尚未作出最終理賠回復之前,該電力公司基于地方政府對供電中斷區域恢復供電的要求,于2006年9月底,自行修復連接了被損電纜,經簡單測試后放入海底。10月1日通電后立即斷路。次日,電力公司又將斷路的電纜打撈出水,重新修復連接,經測試后再次放入海底,以僅達正常供電負荷30%的能力維持供電。
兩次打撈、修復連接電纜和敷設電纜發生的費用約人民幣400萬元。據此,該電力公司向保險機構追加索賠項目,合計索賠金額增加至約900萬元。
二、該案索賠程序和應對中存在問題的分析
1.更換費用報價不實。按正常的海底電纜更換修復和敷設施工工序:
海底電纜更換修復總費用=電纜直接材料費+施工工程費+施工間接費+稅金-原被損電纜回收的殘余價值
其中施工工程費中包含一次對被損電纜的打撈費用和一次新電纜的敷設費用,電纜直接材料費占此次更換修復總費用的絕大部分比率。
該電力公司提出的索賠方案中,電纜直接材料費的價格沒有以準確的現行市價為依據,長度上也明顯超過實際所需;施工工程費存在明顯的重復計算項目;對被損電纜的殘余價值亦未作計算和扣除;索賠方案中對電纜供電中斷的電量損失計算,在價格和時間上均缺乏合理的依據。
2.海底電纜修復連接違規,損失擴大。對保險事故后發生的施救或修復費用,其合理的前提是使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不致于擴大,且施救費用不能超過減少損失的金額。
電力公司在第一時間提出的索賠方案中,已明確表示被損海底電纜無法修復而必須更換,其合理的費用計算應如上節公式所列。但在9月底,電力公司未預先通知該保險公司的機構的情況下,兩次修復連接被損電纜,致使多項費用重復發生和不必要發生。且該電力公司既缺乏海底電纜修復連接必需的專用設備,也不具備修復連接海底電纜的專門技術,電纜連接后又未按相應的技術標準進行測試。這樣導致第一次修復連接后通電斷路;第二次也只能以正常負荷30%的低負荷臨時運行的后果;更為嚴重的是,因未能事先告知該保險公司的機構,進行修復連接的必要性難以獲得其支持;由此而產生的約400萬元費用,也難以獲得賠償。
3.索賠證據不充分且相互矛盾。保險理賠和索賠事項中,事件所發生的損失及為減少損失所發生的必要費用,均應有確切的原始憑證或支持證據,才可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認可。該電力公司對相關的損失和發生的必要費用所提供的證據并不充分。對占修復成本主要部分的更換材料——電纜的報價依據不足,并互相矛盾。在第一個索賠方案中,該電力公司提出:價格應以電纜生產商的投標價為依據;但事發后半年多,該電力公司仍未能給出生產商的確切投標價。在此后提出的追加索賠方案中,對修復連接電纜時所采用的部分同規格電纜,又提供了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市場價格,意味著該電纜可以直接從市場上采購。這顯然與第一個索賠方案提出的按投標價定價矛盾,使保險公司方對該電纜的真實價格產生疑問。
對未預先通知保險公司境內機構的情況下,兩次修復連接被損電纜的動因,該電力公司表示系迫于地方政府相關方面要求恢復供電的壓力而為,但不能提供相關政府管理機構的正式文件支持這一說法。
對通電后電纜以低負荷運行的情況,電力公司最初也沒有提供該電纜正常運行時,以往年度同時段的實際負荷資料以供對比,未能形成有說服力的證據鏈。因此,該索賠案如果協調不成而進入司法程序后,證據不足和互相矛盾,會對提出索賠證據的電力公司方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
4.索賠工作人員配備不當且言行不夠慎重。協調索賠的過程中發現,盡管該電力公司在索賠工作中配備了較多的人員,但對保險索賠的法律規定、相關的程序和電纜修復施工的技術顯得生疏,無法準確回答簡單的程序和技術方面的問題,應對乏力。個別人員的不當言行,反而為索賠提供了反面證詞。如一位電纜敷設施工的現場負責人隨口說,這種電纜壽命大概是10年(該電纜已投入使用4年多時間),此話恰好被境外保險公司國內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現場聽到,提出按10年壽命計算,該電纜的折舊已提取了40%,即其價值在事故發生前已回收了40%。按此說法,被損電纜難以獲得足額的賠償。(同類規格和技術標準的海底電纜,國外的壽命是30年~40年,該公司的會計記錄中按20年計提折舊。)
該電力公司委托的律師,對電力生產和運行業務并不了解,并極力主張走司法程序,通過訴訟解決該案。在協調的過程中,未能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5.未能與國內保險公司協調一致。該公司被損海底電纜,是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了一定保險額的。當海損事故發生后,理應首先向國內保險公司索賠,再由其根據賠償金額和責任向肇事方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從國內保險公司處所獲賠償不足,可同時向肇事方投保公司索賠。但在本案例中,電力公司從一開始就直接向肇事方投保的國外保險公司索賠,使其所投保的國內保險公司置身于事外。盡管在多次協調過程中,該國內保險公司也派員參與,但其始終處于旁觀地位,未能以其專業能力為電力公司索賠提供合理且有力的支持。
三、建設企業財產損失索賠應對機制的思考
為了滿足市場經濟環境下財產被損時的索賠需要,企業有必要建立一整套完整的應對機制,防范和降低經營風險。以便在財產遭受損失時,提高保險索賠效率,獲得足額的經濟補償,并加快索賠進程,避免和減少間接損失。
1.建立財產損失索賠的應對組織。該電力公司應以自身的法律事務人員為主,結合與所發生的損失事項相關的內部技術人員,組成財產索賠的工作機構,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機構和技術人員參與。財產損失事項發生后,始終能按合法、合理的正確方向和進程開展索賠工作。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及其機構聯絡溝通,對電力行業承擔的社會職能作出充分詳細的解釋,取得對方的理解和支持。
同時,電力公司在事項發生后,應積極與政府管理部門、電力大用戶及公眾媒體進行溝通,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取得諒解和支持,減輕和消除不必要的壓力,避免由此而產生的盲目施救行為,以減少額外的損失和過高的費用支付。
工作機構的人員對外的觀點和信息披露應事先形成一致,盡可能由指定的專人對外公司的正式態度和意見,避免發表互相矛盾的表態和言論。
在專業技術方面,如果本公司人員不足以勝任時,應從專業機構、科研院所和設備制造方聘請相關人員,充實索賠機構,提高應對能力。
2.積極搜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財產損失事項發生后,從向保險公司報案的第一時間起,直至索賠工作完成的整個過程中,注意搜集和提供客觀、真實和充分的證據。提供的證據要相互印證,相互支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體現充分的證明力。
具體的證據包括:財產損失的直接證據:如被損實物的照片、錄像;直接目擊證人及其證言或錄音;損失事項報案時的官方記錄和肇事方的陳述記錄等。財產損失的間接證據:如媒體的報道;政府相關管理部門的文件;對電力用戶的損失賠償證據等。被損財產的價值記錄:包括財產的購置、建造時的合同和原始憑證;會計帳務處理記錄,如原值、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和累計折舊額;被損財產正常運行和使用時的技術參數資料及被損壞后的技術參數資料,以供分析對比。被損財產施救證據:如施救工作的必要性證據;施救過程發生的人員、設備和物料消耗價值證據。(注意:施救費用總和不能大于財產實際價值)被損財產重置成本資料:包括設備招投標合同價格;主要的原材料市場價格;施工工程量預算資料和稅收資料;特殊施工設備租賃合同和價格資料等。對被損財產價值索賠標的,要依據所掌握的資料客觀、正確地計算。必要時,可以委托獨立的社會中介機構估價,借助社會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客觀公正地確定實際損失額。
3.嚴格遵循財產保險理賠的程序。財產損失事項發生后,電力企業應在第一時間向政府管理部門報案和立案,及時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要求。立案和索賠均以書面形式提出,并取得書面的確認文件。
除了涉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搶救措施之外,為減少損失或避免損失的進一步擴大而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時,必須嚴密設計施救方案,嚴格論證其可行性,控制其成本費用,并且必須事先取得保險公司及其機構的書面確認。施救方案完成后,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本案例中,如果不是倉促進行被損電纜的連接修復,而是敷設一條小容量電纜作為應急,以滿足急需部分的供電負荷,其代價要比修復小得多,可靠性卻要高得多,其理由和發生的費用也較易被保險公司接受。而且當被損電纜索賠完成并完全修復后,該小容量電纜還可作為今后檢修停電時或用電負荷臨時增大時的備用線路。如果被損財產已向國內保險公司投保,則應首先向國內保險公司索賠,借助保險公司的理賠力量,向造成直接損壞的肇事侵權方提出賠償,這樣比電力公司單獨直接向肇事侵權方索賠有利得多。
4.以協商方式解決為主加快索賠進程。財產損失事項發生后,要本著合法、有利、有理、有節,通過協商快速解決的原則進行索賠工作。協商過程中,對財產損失證據的嚴密性要求相對較低,有些事項的細節,通過有效溝通和解釋能取得諒解,迅速達成一致意見。一旦進入司法程序,則對證據的嚴密性要求要強得多,提出證據的工作量會相應增加,時間會拖延。而且,進入司法程序之后,法院一般也是先進行調解,調解協商不成,才進行司法審理,司法程序比單一調解協商要冗長得多。
市場經濟運行中,由于當事人的過失或不當行為對另一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事項可能會經常發生。其索賠和理賠的過程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進行。這樣企業可以避免在這一過程中投入過多的甚至是不必要的精力,縮短索賠進程,提高索賠效率。電力公司在財產損失索賠過程中要積極應對,提供充分、完整的證據,提出合理的索賠標的,并避免提出不切合實際的要求,使其財產損失部分順利得到補償,能夠迅速恢復正常營運,從而保障社會經濟運行的電力能源供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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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瑜:海商法教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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