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無罪推定完善論文
時間:2022-04-03 0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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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了“疑罪”,如果實行“無罪推定”,也就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即放縱了犯罪分子,但是卻沒有冤枉好人;如果實行“有罪推定”,則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確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懲罰,二是沒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但卻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懲罰,冤枉了好人,這就既放縱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而是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牽連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輕易重判,從而“從輕”了,或長期羈押了,這實際也冤枉了好人。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但我國在刑事訴訟中尚未引進沉默權,因此,還不能說我國已經全面地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前者是根據經驗法則對事實進行合理的推斷,它實際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實認定;后者則分為“可以推翻的推斷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無罪推定就屬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加于控訴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免證的特權。以上兩條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在刑事訴訟中,被控方相對于代表國家使行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來說,被控方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疑罪從無規則的確定正是從保護弱者權利出發的。大家對此規定認識不統一:最高法院認為是“罪從判定”原則,最高檢察院認為是“無罪推定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它體現的是一種沒有全部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法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它就會行不通。一、無罪推定的概念無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沒有以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認為其有罪或者應推定其無罪。“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學界和司法界一直在爭論不休。贊成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原則,能在刑事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特別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和辯護權;反對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不僅不利于打擊犯罪,放縱犯罪分子,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相違背。其實,熟是熟非,那種觀點最有意義,道理很簡單。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了“疑罪”,如果實行“無罪推定”,也就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即放縱了犯罪分子,但是卻沒有冤枉好人;如果實行“有罪推定”,則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確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懲罰,二是沒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但卻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懲罰,冤枉了好人,這就既放縱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而是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牽連但由于“罪”疑而不敢輕易重判,從而“從輕”了,或長期羈押了,這實際也冤枉了好人。因此,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應該說這一原則對于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訴訟地位發揮了巨大的作用。從歷史上看,無罪推定原則是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在否定中世紀糾問式訴訟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并發展起來的一項法律原則,對封建社會普遍實行的有罪推定制度進行了猛烈的抨擊,現在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普遍承認的刑法和刑事訴訟原則。在司法訴訟制度方面,摒棄封建法制的有罪推定,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是司法文明戰勝司法專橫,刑事訴訟制度走向民主化的標志。我國1996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由此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核,但我國在刑事訴訟中尚未引進沉默權,因此,還不能說我國已經全面地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二、無罪推定的涵義及內容無罪推定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推定。所謂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實推認結論事實的一種證明方法。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兩種。前者是根據經驗法則對事實進行合理的推斷,它實際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實認定;后者則分為“可以推翻的推斷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種擬定的推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反證的方法加以否定。它實際上并不是一種證據法則,而是一種實體法規則,而“可以推翻的推定”則是一種純粹的證據法規則,由于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舉出反證加以推翻,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機制,它將法定的反證負擔加在另一方當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當事人則可以免除舉證的責任。無罪推定就屬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加于控訴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免證的特權。在民事案件中,就推定被告人不負有責任;在刑事案件中,就應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無罪推定具體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控方舉證規則。從有訴訟制度開始就存在舉證的問題,古羅馬訴訟法中對于證明責任有兩條古老的規則。(1)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主張的一方承擔,否定方不承擔證明責任;(2)雙方都提不出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情況下,負證明責任的一方敗訴。以上兩條規則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是舉證規則的一般原則,在刑事訴訟中,控方作為國家追訴機關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控方就成了舉證責任的承擔者。控方有提出證據的義務,被控方沒有證明自己無罪或者罪輕的義務,控方提不出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被控方有罪,控方承擔敗訴責任。在推定被告人無罪的前提下,控方一旦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主張和要求,就有義務推翻無罪推定,證實有罪成立,如果控方不能證實被控方有罪,或者沒有將被告人有罪這一結論證明到法定的證明程度和標準,根據無罪推定這一前提必將導致對被控方的無罪判決。2、疑罪從無規則。在刑事訴訟中,被控方相對于代表國家使行司法權的司法機關來說,被控方在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疑罪從無規則的確定正是從保護弱者權利出發的。疑罪從無,是指被控方被指控罪行未被證實之前,不得將被控方視為是有罪的,證實不了被控方有罪,就應判決被控方無罪。在刑事訴訟中對證據的運用要從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發,對有罪證據存在合理懷疑不能排除時,應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釋。對被控方是否有罪難以確定時,應判決被控方無罪。對被控告方所犯之罪為重罪輕罪難以確定時,應判被控方所犯之罪為輕罪。對被控方的部分罪行存在疑問,存在疑問部分罪行不能成立。對被控全部罪行達不到證明標準,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之間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全部罪行不能成立。[1][2][][]3、沉默權規則。沉默權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等國家,并逐漸被大多的國家所接受,不少國際文件對沉默權也有規定。沉默權最早是做為一種辯護理由來對抗刑訊迫供等不人道審訊方法而產生的,隨著沉默權的廣泛適用,現在很多國家已把沉默權視為一項自然權利,是一項基本的人權。沉默權的基本含義是指被控方面對偵查機關或司法機關的訊問,有不說話或者停止說話的權利,以沉默的方式進行防御,避免因不利的供述導致被處以刑罰或者被重刑罰。沉默權規則加重了控方舉證責任,要求控方不能強迫其自認其罪,從而賦予被控方更強的自我防御力量,抑制刑訊逼供的產生。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對沉默權進行相關的規定。三、無罪推定在我國的現狀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是一項訴訟原則已被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在國內存在很大爭議。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大家對此規定認識不統一:最高法院認為是“罪從判定”原則,最高檢察院認為是“無罪推定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它體現的是一種沒有全部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產生分歧的原因在于第十二條沒有賦予被告人沉默權,而且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規定顯然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義務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違反義務必然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就可能導致懲罰,而刑法學界許多學者認為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應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與無罪推定要求是不一致的,也顯然違背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但總體上說現行立法貫穿了無罪推定的精神,因而應當認為第十二條為無罪推定原則,盡管很不完善,還不到位,產生這種狀況的多種原因中,無罪推定原則觀念意識的淡薄是其主要原因。只有個人違反了人們共同的生活規則,才能受到公權力的懲罰,而這一違反必須是一定程度上的違反。法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它就會行不通。盡管某一法律制度對人權的體現會隨時代和人的要求不同,但沒有對人權加以體現的法律制度是很少見的,現代文明對人權的表現已是淋漓盡致,并在很大程度上為各國立法確認和保護。我國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束縛人權的,因而人權觀念發展比較緩慢,這就要求執法者和司法者人權觀念的提高,依照法律去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不是相反,“程序正義”應被人們所充分認識。四、完善無罪推定的措施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處。所以,要完善無罪推定原則必須首先從轉變思想和完善制度上入手。(1)樹立程序優先的執法意識,更新執法理念。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公正,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有利保障,在訴訟過程中要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堅持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改變原有的訴訟價值取向,側重于保證無罪的人不被無追究。增強各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自主性,保障當事人充分參與訴訟,,通過程序的正當化來吸收當事人的不滿。(2)吸取先進的訴訟制度,抓緊制定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現在我國的刑事訴訟證據規則正在制定當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運用證據時無據可查,只能運用“自由心正”去辨別證據的真偽,但我國司法工作人員素質偏低的現狀決定了出現較大偏差的風險。制定沉默權規則,可以增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防御力,減弱口供的證據地位,從而避免為套取口供而進行的刑訊逼供。總之,司法公正的核心是程序正當。而無罪推定原則正是實現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正當的一個重要環節,縱觀世界各國尤為英美為最,無不強調限制司法機關權力以防止其濫用,以及強調保護個人權利以抗衡強大的國家權力。我國的刑事訴訟從歷史上來看一直都強調懲罰犯罪,即追求實體真實,而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正當程序的重要性,整個刑事訴訟的價值取向是“控制犯罪”。正是在這種歷史背景下,使得我國引入的無罪推定原則與西方國家相比相距甚遠。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目前沒有確立沉默權,而“沉默權”的確立,是“人類在通向文明的斗爭中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無罪推定”原則與其說是一個制度設計的問題,毋寧說是一個觀念的問題,我們應當努力地去追求一種民主、法治相統一的社會環境,呼喚國人的權利意識,突出強調正當程序的重要意義,以求更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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