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制結構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06 04:22:00
導語:我國稅制結構分析論文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摘要:我國稅制結構經過建國以來的歷次改革,在適應國情、遵循國際慣例方面有了很大改善,但仍有許多需要改進。本文從稅制結構類型比較入手,分析一國稅制結構構成的因素,提出我國目前應適合的稅制結構及稅制改革。
關鍵詞:稅制結構稅制改革結構現狀稅收征管
稅制結構是指稅收制度中稅種的構成及各稅種在其中所占的地位。稅制結構是否合理,是稅收制度是否健全與完善、稅收作用能否充分發揮的前提。
一、稅制結構的類型及其比較
主體稅種是一個國家稅制結構中占據主要地位,起主導作用的稅種。根據主體稅種的不同,當今世界各國主要存在兩大稅制結構模式,一個是以所得稅為主體,另一個是以商品稅為主體。
(一)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在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普遍征收并占據主導地位,企業所得稅也是重要稅種,同時輔之以選擇性商品稅、關稅和財產稅等,以起到彌補所得稅功能欠缺的作用。
所得稅作為對人稅,屬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并且可采用累進稅率,實現對高收入者多課稅、對低收入者少課稅原則,體現縱向和橫向公平。其次,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累進制的所得稅制度富有彈性,對宏觀經濟具有自動穩定的功能。再次,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獲得財政收入方面是穩定可靠的。輔之以其他的選擇性商品稅,如特種消費稅,可進一步增強這一結構的聚財功能。
(二)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在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中,增值稅、一般營業稅、銷售稅、貨物稅、消費稅、關稅等稅種作為國家稅收收入的主要籌集方式,其稅額占稅收收入總額比重大,并對社會經濟生活起主要調節作用。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作為輔助稅起到彌補商品稅功能欠缺的作用。
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的突出優點首先體現在籌集財政收入上。在促進經濟效率的提高上,商品稅也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商品稅是轉嫁稅,但只有其產品被社會所承認,稅負才能轉嫁出去。因此商品課稅對商品經營者具有一種激勵機制。從稅收本身效率來看,商品稅征管容易,征收費用低。
二、影響稅制結構選擇的因素分析
當今,大多數經濟發達國家明顯地表現為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即所得稅占總稅收收入的比重最大;而發展中國家的現行稅制結構明顯地表現為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一)經濟發展水平是影響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決定性因素
發達國家生產力水平高,人均國民收人居世界領先地位,具備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物質基礎。同時由于城市化水平高,能夠有效地進行個人收入水平的查核和各項費用的扣除,也便于采用源泉扣繳的簡便征稅方法。
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較低,人均國民收入水平不高,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稅源極其有限。由于處于商品經濟發展初期,商品流轉額迅速膨脹,商品稅的稅源遠遠大于所得稅的稅源,必然形成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如在中國,大部分人口從事農業、個體或小規模經營,所得難以核實,使得個人所得稅普遍征收的可行性不具備管理上的條件。
(二)對稅收政策目標側重點的差異也是稅制結構選擇因素之一
稅收政策目標包括收人效率和公平。不同的國家對這些政策目標的側重不同,從而會影響到它們對稅制結構的選擇。
發達國家著重考慮的,是如何更有效地配置資源或公平調節收入分配。在前文提到所得稅在促進宏觀經濟穩定方面可以發揮重要的作用;而注重稅收公平目標的實現,個人所得稅無疑是一個重要手段。西方發達國家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貧富懸殊、分配不公問題十分突出和嚴重,為緩和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征收社會保障稅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可以起到減小收入差距、抑制貧富懸殊的作用。所以,注重發揮宏觀效率和稅收公平目標,就必然會選擇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
發展中國家面臨著迅速發展本國經濟的歷史任務,需要大量穩定可靠的財政收入作保證。商品稅較之所得稅對于實現收入目標更具有直接性,稅額多少不受經營者盈利水平高低的影響,稅源及時、穩定。并且,以商品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實現稅收效率目標上占有優勢。發展中國家宏觀經濟中的主要問題在于結構失衡,即產業結構不合理、不協調,在市場機制健全的條件下,對產業結構的調節作用,商品課稅要比個人所得稅大得多,商品稅通過差別稅率可配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實施,最終使整個經濟體系的效率提高。
(三)稅收征管水平也是制約一個國家主體稅種選擇的重要因素
發達國家具有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手段,計算機廣泛應用于申報納稅、年終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稅務審計、稅務資料、稅收咨詢服務等工作,同時有健全的監督制約機制,使得稅收征管效率大大提高。這些都適應了所得稅征收對征管水平的較高要求,使得所得稅成為稅制結構中的主體稅種成為可能。
發展中國家經濟管理水平較低,稅收征管手段和技術比較落后,加上收入難以控制的農業就業人口和城市非正式就業人口所占比重較大,客觀上使得稅的征收管理存在著很大的困難。商品稅一般采用從價定率或從量定額征收,比所得稅采用累進稅率征收要簡單得多,對征管水平的要求比較低,使得發展中國家從現實出發,只能選擇商品稅作為國家主要的籌資渠道。
三、當前階段我國稅制結構調整和選擇
(一)我國現行稅制結構存在的問題
1、稅種功能結構不健全。從我國現有的稅種看,籌集財政收人的稅種主要有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能夠體現出調控功能的稅種主要包括消費稅、土地增值稅等,但現行稅種中缺少對社會能夠體現穩定作用的稅種,如具有特殊的穩定社會性質的社會保障稅尚未開征。
2、“雙主體”模式沒有真正建立,主體稅種結構失衡。現行稅制結構中,流轉稅比重偏高,所得稅比重過小。主體稅種結構失衡,既不利于主體稅種的互相配合,更不利于發揮所得稅的調控作用。
3、就流轉稅本身結構而言,消費稅比重過小,增值稅比重過大。我國消費稅征稅范圍較窄,且征收環節單一,不但調節消費的功能較弱.而且組織收人也明顯不足。
另外,地方稅制結構也存在諸多問題,地方稅種嚴重老化,農業稅、屠宰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等多是五十年代出臺。
(二)選擇合適稅制結構的原則分析
在短期內,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可能得到飛速發展;政府的稅收征管能力也是有限的。因此,稅制結構的選擇與調整不能超越這些限度。稅制模式只有與國情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
1、經濟發展水平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低,長期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導致了經濟效率低下,造成了所得稅稅基過窄,限制了所得稅類收入比重的上升;我國長期奉行的經濟體制中計劃色彩濃厚,政府對經濟的直接控制造成了作為價格附
加的流轉稅的畸形發展,間接稅與直接稅比例失調,流轉稅在稅收收入總額中比重過高;我國大規模經濟建設的狀況決定了稅收聚財功能仍居于重要地位。
2、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相適應原則。稅收征管是在既定稅制結構下一國稅收政策的具體施行,有效的稅收征管依賴于一定的征管模式。征管模式與稅制結構緊密相連,為實現稅制結構所要求達到的目的,必須使征管模式適應稅制結構的設計。現階段我國生產力落后,市場經濟不發達,“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決定了我國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為主。為適應這種稅制結構,征管模式也必然要求對流轉稅集中的大中型企業加強長期監督,控制好稅源,這正是這一原則的具體體現。
根據國外稅制改革的一般經驗,優化我國現行稅制結構的總體思路是,通過新稅種的開征及稅負水平的調整,達到直接稅和間接稅比例的不斷調和。也就是說,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收入的不斷增加,通過優化稅制結構,使間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下降的過程通常也是直接稅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的過程,不斷增加直接稅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充分發揮所得稅對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最終達到建立“雙主體”稅制結構的目標。
(三)按照原則選擇合適稅制結構,進行稅制改革
在一定時期內,應保持稅制相對穩定,不宜做較大變動。只能對其不規范和不完善的方面進行調整。
1、妥善解決增值稅稅負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使稅負進一步趨于合理化。如對商業零售環節的增值稅的一些政策進行調整,擴大增值稅增收范圍;改進小規模納稅人劃分標準,適當降低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
2、內外企業所得稅兩稅合一,確定企業所得稅的思路。制定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能性。就現行兩個企業所得稅法而言,應該說《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較為成熟,該法參照國際慣例,借鑒了國外企業所得稅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統一了稅收管轄原則,對法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的確定,統一以企業總機構所在地為準。
3、進一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盡快建立全面反映個人收人和大額支付的信息處理系統,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新的個人所得稅制度。適當調整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的級距,提升高收入者的適用稅率,加大對高收入者的調控力度。
4、改進和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消費稅征收品目,將某些高檔消費品和不利于環保的產品納入征稅范圍,如對部分家用電器、飲料、皮革制品等消費品和某些消費行為征收消費稅;適當調整有關稅目的稅率,重新確定合理的稅率水平,改革和完善煙、酒等產品的消費稅計稅價格確定辦法。
5、積極推進增值稅管理手段的現代化,推廣使用計稅收款機,改進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填開和管理。針對個人收入所得中分項征收辦法存在的偷逃稅現象,研究擴大綜合所得的項目,實行更為科學的征收管理辦法。
6、清理過渡性優惠政策,對為保證新老稅制平穩過渡而制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進行了分類清理,對絕大多數已到期的優惠政策廢止,對部分暫難以取消的政策允許保留一段時間,對少數應作為長期保留的政策,通過修改條例或正式立法加以明確。
作為遠期的目標,未來的稅收結構在流轉稅方面會更廣泛,在所得稅方面比重將會加大,在財產稅方面會更加引人注目;作為一個經濟上的大國家應當有幾個大的稅種,成為國際上公認的高透明度的稅種,也就是國家的主體稅種。
參考文獻:
楊若召、張利英,2001:《優化稅制與稅收征管的關系》,《廣西財政高等專科學校學報》第5
樊明麗,1999:《稅制優化研究》,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
賀海濤,1999:《論稅制與征管的協調》,《財政研究》第5期
李大明,1999:《論稅制結構優化與稅收征管的關系》,《財政研究》第6期
苑新麗,2002:《不同類型稅制結構的比較及我國稅制結構的選擇》,《稅務與經濟》第5期
許善達,1999:《國家稅收》,中國稅務出版社
姜秀杰、曹淑杰,2002:《關于稅制結構及具體稅種改革的探討》,《山東經濟戰略研究》第5期
- 上一篇:車輛購置稅征管現狀分析論文
- 下一篇:稅務籌劃方法研究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