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構建探索

時間:2022-04-08 03: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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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構建探索

論文內容摘要:在界定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概念時,應全面考慮不同行政區劃的地理鄰近性、產業關聯性,本文基于行政區域創新體系與跨行政創新體系的辯證關系以及借鑒美國、日本的都市圈模式等因素,對跨行行政區創新體系進行研究綜述。隨著生產全球化與區域化的加劇、勞動分工的細化、產業鏈的延伸,區域之間的合作愈加密切,跨行政區合作與一體化進程成為區域化發展的主流趨勢。

論文關鍵詞:區域創新行政區域跨行政區域創新創新體系

我國區域創新體系主要是基于行政區域的,在目前的行政體制下,這種創新體系往往加強了行政區域意識,人為地隔斷了創新聯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創新主體與要素的流動(特別是在區域利益與企業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從而降低了區域創新體系乃至國家創新體系的創新效率與能力。

區域創新體系研究現狀

在國外,區域創新體系的研究如Saxesonian(1994)等強調的區域都是特定地理、歷史、文化因素的區域,如硅谷、麻省128號公路,并不以行政區域為重點。但在我國,國內區域創新系統的研究多偏重于行政區域單位評價之上的城市競爭力分析,打破行政界限進行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研究很少。根據Kaufmann和Todtling的研究,區域創新系統形成的障礙之一,是占優勢的市場與互動空間處于區域之外。隨著生產全球化與區域化的加劇、勞動分工的細化、產業鏈的延伸,區域之間的合作愈加密切,跨行政區合作與一體化進程成為區域化發展的主流趨勢。隨著鄰近地區的創新主體聯系與合作的加強,一些跨行政區創新體系正在逐步形成。為了進一步推動區域創新合作,增強大區域整體競爭能力,必須加強跨行政區創新體系研究(龍開元,2004)。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內涵與核心特征

(一)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內涵

龍開元(2004)認為跨行政區創新體系是指跨行政區劃的一種區域創新體系,是由不同行政區劃內的有著密切聯系的企業、科研院所、大學以及政府在具有統一創新環境下相互作用,不斷創新而形成的一種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創新體系。如跨二省一市的長三角10多個地區組成的創新主體間形成密切的創新聯系與合作后,可稱之為長三角創新體系,是一種典型的跨行政區創新體系。它與基于行政區劃的區域創新體系的主要區別在于:其創新主體特別是政府的多元化、跨行政區劃的密集聯系、多行政區創新活動的明確分工。跨行政區創新體系的核心特征:創新主體的多元化、跨行政區劃的密集聯系、多行政區創新活動的明確分工。

孫超英,賈舒(2007)采用龍開元(2004)對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概念,并指出這種跨行政區域的區域創新體系與基于行政區的區域創新體系的主要區別在于:第一,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內的各種主體都是跨地區的,且各種主體都是從屬于不同的行政區域。第二,跨行政區的企業之間在創新鏈與產業鏈上有密切的創新聯系和相互作用,由此產生跨行政區的人流、物流、資金流、技術流、信息流等。這種密集的聯系是跨行政區區域創新體系形成的基礎。第三,跨行政區各個行政主體的政府之間能夠引導創新主體進行跨區域的合作,通過建立跨行政區的創新平臺的建設,促進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形成。第四,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要求各個創新主體能夠共享創新的基礎設施,降低互相之間的交易成本,這是提高跨行政區區域創新效率的根本保證。第五,跨行政區區域內部要有共同的創新文化氛圍,有利于各種創新機構面對面的接觸,促進不同創新知識的擴散。

許超(2008)認為跨區域創新系統即指跨越傳統的行政區劃而形成的一種區域創新系統,是有著相似之處的不同行政區劃在發展的過程中,創新知識的頻繁流動以及創新要素之間的密切聯系而形成統一的創新環境,即有密切聯系的企業、科研院所、大學以及政府在具有共同創新環境的相互作用下,不斷創新而形成的一種跨行政區劃的區域創新系統。跨區域創新系統與區域創新系統在本質上沒有區別,而更加強調創新行為的跨區域特性,是不同區域之間創新諸要素的復雜交互作用網絡。賈蓉等(2006)認為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是由不同行政區域間多個城市形成的,也可以說是系統的城市群,各個城市之間的聯動形成一種系統地互動流通的網絡關系。作為一個網絡系統,必然存在著發展模式的形成機制。王鵬(2009)認為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是建立在各區域創新系統的基礎上的,它通過一個跨越行政區劃的協調組織把不同行政區域的創新要素,經過有效整合組成一個相互作用的網絡系統,以減少要素摩擦,降低交易成本,共同推動跨行政區域創新能力的提高。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的核心特征:創新主體的多元性、內在聯系的緊密性、地理范圍的模糊性。

上述對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是從創新體系的構成要素及要素之間的動態聯系方面進行的,共同目標是通過創新要素的有效整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跨行政區域創新能力。龍開元、孫超英等還指出了跨行政區域創新與行政區域創新的區別,但是卻沒有闡述二者之間的聯系。

(二)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核心特征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必須在優先考慮如何進行區域合理分工進而建立產業發展互補機制的前提下,兼顧行政區域作為單獨經濟利益主體的因素,謀求形成不同行政區域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各行政區域通過比較優勢進行區域產業分工,可以提高區域經濟福利水平,增強跨行政區域創新合作的動力,達到“1+1>2”的整合效果,使跨行政區域的創新能力和宏觀福利取得最大化。

許超強調了有著相似之處的不同行政區劃在發展的過程中,創新知識的頻繁流動以及創新要素之間的密切聯系而形成統一的創新環境。這里的知識應該包含隱性知識和顯性知識,由于隱性知識需要直接交流的特性與創新的背景依賴,地理鄰近性在創新研究中越來越受到重視。Michael(1996)指出,地理距離、可達性和集聚對知識流動、學習和創新提供了一個有力的影響,這種相互作用常常超出了區域范圍內部(可達性,技術擴散以及區域創新系統構建之間存在密切互動關系,這些內容袁立科等(2007)有詳細論述)。所以“相似之處的不同行政區劃”的含義有些模糊。同時,區域創新系統不是系統要素的簡單相加和偶然堆積,而是各要素通過非線性相互作用構成的有機整體。區域創新系統各要素之間通過相互作用,形成網絡關系。在區域創新系統運行過程中,要素與系統之間、要素與環境之間以及各要素之間進行著知識、信息、資金與人才的交換,存在著有機的相互聯系和相互作用,使系統呈現出單個組成要素所不具備的功能(顧新,2001)。

賈蓉認為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可以說是系統的城市群。城市群理論和都市圈理論是關于中國城鎮體系規劃和區域經濟組織形式的兩個主要理論。它們都研究城市體系的發展,研究對象具有相似性,但是又具有一些不同的特點(馮,2006)。筆者認為,應該對城市群與都市圈經濟現象進行分析,為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構建模式提供借鑒。構建都市圈的本質在于淡化行政區劃,從區域角度強化城市間的經濟聯系,形成經濟、市場高度一體化的發展態勢(袁家冬等,2006)。都市圈是“點-線-圈”式的空間結構,其中“點”主要是指圈內的中心城市和副中心城市,“線”是指連接各“點”的快速通道和交通干線,“圈”是依據受中心城市影響的大小和距離中心城市距離的遠近分別形成的核心區、緊密區、邊緣區和影響區,這些區域呈“圈”層式分布在中心城市的周圍。都市圈一般為單核心都市圈,也有雙核心都市圈。“人多地少、資源短缺”是我國基本國情,沿海地區珠江三角洲、長江三角洲和京津唐三大都市圈已呈現雛形,都市圈化正在初級階段,要充分借鑒日本都市圈化的經驗,揚長避短。我國三大都市圈各具特色,既適應世界潮流,又符合中國國情,我國的人口和經濟仍然在繼續向三大都市圈聚集。三大都市圈是目前,更是未來我國人口高度密集和經濟發展的增長極,對推動全國經濟協調、穩定、可持續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龍頭作用和輻射作用(原新等,2008)。

中國是一個大國,創新體系必須是多層次的。巨文忠提出區域創新網絡的三級架構,第一層是城市創新體系,第二層是都市圈創新體系,第三層是大區域創新體系。應以提高國家競爭力為目標,而不能就區域創新體系而論區域創新體系,陷入行政邊界與區域創新體系之間的辯證關系迷霧中,必須著眼于區域之間的合作,形成一個流動開放的區域創新體系。而這種合作首先必須建立在地理接近性、經濟關聯性等基礎上(巨文忠,2004)。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是一個系統組合,涉及區域和行政區域等多個概念。其中行政區域是國家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按照法律規范將國內的疆土和居民進行有層次的管理劃分而形成的,地域管理區域行政區域不同于地理范疇上的地理區域,也不同于從宏觀經濟運行角度出發界定的經濟區域,其內部存在行政管理的一致性,政策的統一性和自然條件的相似性。體現國家行政力量的分配和組合。行政區域在快速發展過程中相互之間通過各種聯系形成跨行政區域,并且隨著行政區劃調整形成新的行政區域邊界。

從系統運行機制上看,行政區域的行政主體是政府,它依托一套自上而下的縱向行政管理系統運行,具有高度的組織化特征,而經濟區域的運行主體是各自相對獨立的企業,它們依托的是發育不均衡的橫向經濟網絡系統。在市場機制作用下運行,具有高度的市場化特征。從區界的角度看,在不同的區劃標準下,經濟區域的區界與行政區域的區界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龔荒(2003),陸立軍等(2009)關于行政區域和經濟區域的關系都有詳細論述。

巨文忠(2004)對行政邊界與區域創新體系的對應性與非對應性進行了分析,指出行政邊界與區域創新體系之間既是對應的也是不對應的,這一判斷的政策含義是:地方政府應在推動本地區創新體系中扮演積極角色;同時要著眼于跨區域創新網絡的建設,在地理接近性,經濟關聯性等基礎上,構建中心城市、都市圈、大區域三級創新體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界定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概念時,應全面考慮不同行政區劃的地理鄰近性,產業關聯性,基于行政區域創新體系與跨行政創新體系的辯證關系、以及借鑒美國日本的都市圈模式等因素。跨行政區創新體系的核心特征也是圍繞概念來進行歸納的。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構建模式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是由不同行政區域間多個城市形成的。各個城市之間的聯動形成一種互動流通的網絡關系。作為一個網絡,必然存在著發展模式的形成機制,要么各個城市節點間平等共存,要么存在共同的發展核心,帶動周圍的節點發展,或者是中心城市帶動,與其他節點城市互補互存的網絡。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按城市之間的關系可以概括為中心城市帶動型、平等互補型和帶動互補并存以及多級圈層網絡等多種類型。根據不同的區域特性以及處于不同的發展階段的特征,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往往是多種類型混合的發展模式,如核心城市帶動型、平等互補型、帶動互補并存型、多級圈層網絡型等。

跨區域創新系統一般可以分為三大類:市場牽引型跨區域創新系統;研發驅動型跨區域創新系統;政府主導型跨區域創新系統。由于行政區劃的存在,該系統的構建必需要考慮到不同行政區域的自身特點,以及由此產生的相互聯系與差別。因此,需要根據不同行政區域的具體特征,分層次、分類別地建設好以下創新子系統:第一,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導、中央政府參與的跨行政區域協調創新系統;第二,建立以企業為核心、現代產業體系為發展重點的跨行政區域技術創新系統;第三,建立以高校和科研機構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跨行政區域知識創新系統;第四,建立以中介組織為紐帶、生產力促進中心為結點的跨行政區域服務創新系統;第五,建立以硬環境為基礎、軟環境為特色的跨行政區域環境創新系統;第六,建立以風險投資體系為保障、人才聚集為優勢的跨行政區域動力創新系統。按照創新難易程度和發展邏輯,可以將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的創新模式分為技術引進、技術學習、技術集成、漸進自主技術創新和突破性技術創新5個層次依次遞進。構建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模式時,應充分考慮不同行政區劃的特點,城市所具有的不同職能和所處的地位,城市之間的聯系,產業之間的關聯度,城鎮化發展情況等因素,構建適合于不同跨行政區域的創新體系模式。它是創新體系良好運行的前提。

跨行政區域創新體系的運行

創新要素的自由流動是構建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的客觀要求。創新要素是與創新活動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各種要素,包括知識、R&D和創新政策等。從本質上看,創新要素不以行政區域為邊界,它需要在跨行政區域乃至全球范圍內流動,在更合適的區域尋找更快的發展。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經濟社會發展的考核均以各省(市、自治區)行政區域為單位,很少有跨行政區域的概念,更少有跨行政區域的創新系統共建或合作。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過于強調行政區域邊界會強化人們的行政區域意識,人為地隔斷創新聯系,從而降低本地區的創新效率,不利于區域協調發展和持續創新。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創新要素的自由流動呼喚跨行政區域創新系統的出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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