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發展方式轉型研討

時間:2022-06-19 09: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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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發展方式轉型研討

一、“需求追隨”和“供給引導”:金融發展模式理論

關于金融發展和經濟增長的關系,早在1966年,美國經濟學家帕特里克(Patrick)就根據發展中國家的實際提出兩種模式:需求追隨(demand-fol-lowing)模式和供給引導(supply-leading)模式[1]。需求追隨型金融發展模式強調經濟增長對金融發展的帶動作用。該模式認為,隨著經濟增長,經濟主體會產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作為對這種需求的反應,金融體系將不斷發展與完善,金融發展是實際經濟部門發展的自然結果,是對經濟增長產生的金融服務需求的被動的、隨意的應對。即伴隨著經濟增長而產生的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導致了金融機構、金融資產與負債以及相關金融服務的產生和發展。世界金融發展史表明,早期的金融即是為了迎合實際經濟部門對金融融資和服務的需要而產生的。供給引導型金融發展模式強調金融發展對經濟增長的能動作用。該模式認為,金融機構的產生、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相關金融服務的供給領先于金融需求,特別是現代的、增長部門企業家的需求。供給領先的作用在于將資源從傳統的、非增長部門轉移到現代部門,并促進和刺激現代部門中企業家的反應和需求。但是帕特里克同時指出了供給引導型金融發展不是經濟增長的一個必要條件或前提條件,它代表的是一種引致實際經濟增長的機會。因此,它有可能在增長過程的初期階段發揮更為重要的作用。同時,金融發展的供給引導模式也有其危險,不應被低估。例如,供給領先發展中資源的利用,尤其是企業家才能和管理才能,或明或暗的補貼成本必須要能夠產生充足的利益,刺激實際經濟的發展。實踐中,盡管供給引導和需求追隨兩種現象之間會產生相互作用,但是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兩者之間有一個優先順序。在持續的現代經濟增長開始以前,供給引導的作用更強。此時,金融部門通過建立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對經濟發展起支配作用。特別是在金融部門能更有效地為包含技術創新的投資者提供資金時,更體現了金融發展對經濟的供給引導作用。并且,一國經濟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越大,它就越有可能遵循供給引導型的金融發展模式。一些后工業化國家,如日本的實踐確實證明了這一點。但是隨著經濟進入增長階段,供給引導的推動作用的重要性開始逐漸下降,需求追隨的金融反應開始處于支配地位。這一順序同樣適用于特定行業或部門。至于兩種模式轉換的時機,則與一國行業順序發展的時機有關,特別是在那些時機是由政府政策決定而非私人需求決定的國家更是如此。從金融發展模式理論的內容及其選擇,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首先,經濟發展階段決定了金融發展模式。在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應選擇不同的金融發展模式。這就要求我們在確定金融體系的發展模式及改革措施時,對經濟發展狀況和發展階段有準確的把握,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金融發展模式。但是,兩種金融發展模式之間不是完全替代關系,而是有一定的互補關系。因此,在經濟發展的某一階段,需求追隨和供給引導兩種現象是交織在一起的,只不過一種居于主導地位,另一種居于補充地位。其次,需求追隨型金融發展模式強調金融服務的需求方面,強調金融發展對金融需求的滿足。由于金融需求是在經濟增長中自然而然產生的,因此,這一模式強調市場力量在金融發展中的自發作用,屬于市場型金融模式。供給引導性金融發展模式強調的是金融服務的供給方,在這一模式中,對金融的需求不是實體經濟部門的自發需求,其中隱含著政府的作用。實踐證明,供給引導型的金融安排要么主要發生在政府主導型經濟發展中,要么主要發生在國有金融機構。墨西哥、韓國、日本等國家的實踐都證明了政府在供給引導型金融發展中的作用。再次,盡管金融發展模式理論是從國家視角展開論述的,但它同樣適用于某些特定行業或部門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關系的討論,例如農村金融發展與農村經濟增長。但是在論及特定部門或行業的金融發展與經濟增長的關系時,不僅要考慮該部門或行業所處的經濟發展階段,更要將其置身于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的框架下,從整體上全面考慮由于金融發展模式的選擇而導致的資源流動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二、供給引導型金融發展模式:我國長期以來的實踐

長期以來,我國一直采用的都是以供給引導為主的農村金融發展模式。這可以從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演變過程反映出來。建國初期中國面臨著特定的歷史條件和國際環境,選擇了以重工業優先發展為特征的趕超型發展戰略,試圖通過重工業的優先發展,超高速實現國家的工業化。為了滿足這種發展戰略對資本的需求,國家確立了國有金融制度安排,并加強了對農村合作金融——農村信用社的控制。在這種高度集中的金融管理體制下,農村金融資源源源不斷地流向城市和工業,強有力地支持了我國工業化的初步實現。這一時期的金融發展是典型的供給引導模式:在經濟社會金融供給不足,金融體系不完善,不能有效動員社會的金融資源時,依靠政府力量強化金融管制,促進政府在短期內實現農村金融剩余向工業和城市的有效轉移,促進經濟增長。同時,這一時期的金融發展具有明顯的城市和工業偏向,因此,工業化的初步實現和國民經濟增長都是以犧牲農村經濟發展為代價換來的。改革開放以后,為適應農村經濟發展的需要,國家在農村金融領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目前已形成一種正規金融與非正規金融并存的二元農村金融結構。在發展模式上,正規金融的發展屬于供給引導型的模式。無論是中國農業銀行的商業化改革,還是農業發展銀行的設立,農村信用合作社從脫離人民銀行和中國農業銀行到2003年明晰產權、完善管理體制的改革,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的設立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建立等一系列改革,無一不包含著政府行為。每一次改革和創新均是以政府或金融監管當局法規或命令的形式開始,國家始終在金融改革過程中保持著對金融經濟廣泛而深刻的管制。即使是非正規金融組織中的農村合作基金會,盡管其創立初期是需求追隨的結果,但之后的一系列改革也體現了政府的強制行為。作為金融發展的主體,政府能以最短的時間和最快的速度在大范圍內推進制度變遷,并且能以自己的強制力和“暴力潛能”等方面的優勢降低制度變遷的成本,使得金融改革順利進行。但是這種金融發展最大的缺陷就是作為一種自上而下供給主導的變遷路徑,由于政策制定過程中從信息反饋到政策出臺到政策被有效實施的時滯,以及政策制定者的有限理性,所以在制度設計和新制度的安排上存在與市場經濟主體的需求不相吻合的狀況,從而導致制度的無效率。于是出現了農村金融不缺機構缺服務、不缺政策缺產品的現象,最終導致農村有效金融需求難以通過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是農村正規金融供給不能滿足快速增長的農村金融需求的產物。這種源于農村金融需求的金融安排具有明顯的需求追隨特征,它是隨著農村非公有經濟對金融資源的渴求而自發形成的。在農村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發展過程中,由于自身信用不足以及金融體制等原因,它們無法通過正規的金融制度安排獲得資金支持。因此,在這種由原有制度安排無法獲得的利潤的驅動下,各種民間金融活動,如私人借貸、合會、私人錢莊等便自發形成并開展起來,并對農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盡管國家對農村非正規金融一直采取限制、擠壓、取消的態度,但事實上,民間金融活動從來沒有停止過,近年來甚至又趨于活躍。農村非正規金融的發展提示我們:源于農村經濟發展產生的需求追隨型金融有強大的生命力,農村金融的發展要緊緊圍繞農村金融需求展開,為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服務。但是,非正規金融在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著明顯的缺乏監管、規模小、風險高等問題,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引導。由于非正規金融在中國金融發展中的規模相對較小,所以,現階段中國的農村金融發展模式仍以供給引導型為主。供給引導型金融的一個重要作用是將資源從傳統部門轉移到現代部門,因此,多年的農村金融改革始終沒有滿足農村的金融需求,解決農村融資難的問題。因此,進一步的農村金融改革首先要轉變農村金融發展模式。

三、經濟發展階段的變化:金融發展模式轉變的依據

盡管在金融發展模式的選擇上,帕特里克提出在經濟發展的早期階段,供給引導型金融居于主導地位;當經濟發展進入成熟階段時,需求追隨型金融將會逐漸占據主導地位,但是,對于這兩個階段的劃分并沒有給出明確的標準。對此,我們可以借助國際上關于工業化進程的劃分來作為參考。因為在工業化的不同階段,工農關系是不同的,相應的金融資源的流動及決定金融資源流動的金融發展模式也應有所不同。一般而言,國際上通行的是將一個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劃分為三個階段:工業化前期、中期和后期;同時,將一國工業化進程中的工農關系的演變劃分為以農補工階段和以工補農兩大階段。其中,以農補工階段出現在工業化初期,以工補農開始于工業化中期,并一直延續至工業化后期。其中,工業化中期又劃分為轉折期和大規模反哺期兩個階段。根據國際經驗,工業反哺農業的轉折期始于剛跨入工業化中期階段的時間。這時的國民經濟結構特征為:人均GNP超過200美元;人口城市化率超過30.5%;國內生產總值結構:農業低于39%,工業超過21%,服務業超過32.9%;就業結構:農業低于52%,工業超過17.5%,服務業超過30%;初級產品出口占GDP比重低于10.5%,制成品出口占GDP比重超過5.1%。大規模反哺期主要以各國的社會經濟活動和反哺農業以工補農政策的突出變化為標志(如美國在1933年出臺了《1933年農業調整法案》;英國在1947年頒布了第一個農業法;德國1953年制定《15-20年農業結構改革規劃》;法國1954年進入農業機械化時期;日本在1961年出臺《農業基本法》;韓國1980年后較大幅度調整了農業政策;臺灣地區1974年實行稻米保證價格制度等)。在這些標志性事件發生前后,主要國家和地區的國民經濟結構如下:人均GDP在歐美先行工業化國家,在5000-7000美元(購買力平價,下同)之間,而在亞洲先行工業化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則在3500-4500美元之間;農業GDP的比重在歐美國家一般低于10%(法國例外),在亞洲國家則低于15%;工農業的GDP比重一般在3∶1左右;農業就業比重在歐美先行工業化國家一般低于27%,而在亞洲先行工業化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或地區則在30%以上;人口城市化率一般在50%以上。隨著經濟快速持續增長,我國的社會經濟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通過對不同年份我國人均GDP、農業GDP比重、產業結構、就業結構、城市化率、恩格爾系數、農業稅占財政收入的比重等主要指標的測算,并與國際上可比的參照指標進行比較,可以發現我國人均GDP(221美元)、農業GDP比重(28.1%)、工農業GDP之比(1.6∶1)、初級產品和工業制成品出口占GDP的比重(7.4%和7.3%)等基本指標在1978年就已超過工業反哺農業階段轉折期的國際參考值。2003年,我國農業GDP比重(14.6%)、工農業GDP之比(3.1∶1)及按照世界銀行的購買力平價方法計算的人均GDP(4390美元)等指標還都已達到大規模反哺期的國際參考值,只有農業就業比重(49.1%)、人口城市化率(40.5%)等少數指標與國際參考值相比還有一定差距。這說明,我國經濟發展雖然距全面、大規模工業反哺農業階段還有一定差距,但是已經跨過工業反哺農業階段的轉折期,正在逐步進入大規模反哺期,從總量指標和結構指標特征看,我國總體上已經具備了工業反哺農業的條件和能力。這也說明我國經濟已經發展到一定水平,因此,農村金融發展模式應在這一時期作出調整,從供給引導向需求追隨轉變,以適應農村經濟發展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四、結論和政策建議:促進農村金融發展模式向需求追隨轉變

(一)以需求為導向,完善正規金融機構體系,改進正規金融機構服務由于農村經濟的地域性和層次性,農村金融需求不僅規模大,而且多樣化、復雜化,僅靠內生的非正規金融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必須通過外部的強制的制度安排加以彌補。但是這種強制性的制度安排不能脫離需求的約束,否則會導致制度安排的無效。因此,在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建設中,必須以需求為導向,建立多元化的、競爭性的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一方面,現有的農村金融機構,如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業發展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等要根據自己的性質、市場定位、業務特點,根據農村經濟特點、發展變化趨勢和農村金融需求,積極探索、創新“三農”需要的、可操作性強的金融產品與服務;另一方面,要大力發展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特別是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由于農村經濟主體小型化、分散化的特點,農村金融需求期限短、規模小,這是日益向大型化方向發展的農村商業金融機構難以滿足的。而中小型金融機構具有產權結構、交易成本、市場效率、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并且經營靈活、適應性強[3],發展地方中小型金融機構,有利于農村經濟主體的融資。特別是小規模農村合作金融一般以鄉村為邊界,農戶相互熟悉,信任度較高,借貸風險較小,在向農戶提供金融服務方面具有顯著的比較優勢。因此,應鼓勵自下而上設立真正的具有互助性質的、能夠代表和反映農民自身利益的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改變農民在農村金融資源獲取上的不利地位,讓農民分享農村金融發展所帶來的收益。

(二)善待非正規金融,減少對非正規金融的限制并通過一定的法律框架引導其有序成長非正規金融在世界各地的廣泛存在,說明它是不受體制因素制約的,也與經濟發展的階段性沒有直接聯系,它不是一種可有可無的融資安排,亦非簡單地是對正規金融的拾遺補缺,而是與正規金融并存的必要的融資方式[4]。可以說,改革以來中國農村經濟在正規金融供給不足的前提下獲得的前所未有的增長中,非正規金融功不可沒。所以,非正規金融在中國的存在絕不是一項過渡性制度安排,而是具有長期存在特性的制度安排。為此,政府要根據非正規金融的性質對其進行分類和區別對待。對于農村正常的、分散的非正規金融活動,如私人之間的借貸不必干預,只是在法律上對此過程中形成的契約進行有效保護,并不斷鼓勵其向規范化、契約化方向發展;對于有組織的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如合會、私人錢莊、民間小額信貸等,可以通過建立一定的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使其正規化,允許其領取執照并開展業務,并在利率制定上給予其充分的自主權;對于不正常的農村非正規金融活動,如洗錢、資金黑市交易、金融詐騙等要采取嚴厲措施加以取締。

(三)加強大型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及非正規金融之間的合作由于在農村地區的血緣、地緣、人緣、業緣優勢,非正式放貸人在解決農村金融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缺乏抵押物、特質性成本與風險、非生產性借貸等問題時的能力遠遠大于正式放貸人,非正規金融安排在農村的生存發展,不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不可替代的必要性[5]。但是,農村非正規金融也面臨著自身融資能力差及可持續發展問題的制約,使得其放貸金額小、期限短、利率高、可獲得性不強,難以滿足農村金融需求。新成立的農村小型金融機構組織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因此,可以考慮加強大型正規金融機構與農村中小型金融機構及非正規金融之間的業務合作,由大型正規金融機構將信貸資金貸放給農村的中小型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組織,然后利用它們在農村地區的血緣、地緣、人緣等關系,將資金貸放給真正的需求者。這樣,既可以消除大型正規金融機構在對農村地區放貸時所面臨的信息不對稱、缺乏抵押物等問題,降低直接放貸的成本和風險,增加對農村的信貸供給,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同時,又解決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和非正規金融機構支農資金不足,缺乏持續性的問題。

(四)對農村金融發展給予充分的支持鑒于“三農”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弱質性,涉農金融服務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政府應通過多種方式對農村金融發展給予充分支持。一是建立信貸擔保機構。由民間或政府出資組建信貸擔保基金,為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進行擔保,當借款人無法償還貸款時,由擔保基金代償,以此分散貸款風險。二是建立信貸保險機制。通過信用保險或保證保險,在借款人不能歸還貸款而使農村金融機構遭受損失時,由保險公司承擔經濟賠償責任,以此為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提供風險保障。三是進一步加大涉農金融服務的政策傾斜力度。通過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差別貼現率、差別監管等措施給予農村金融機構,特別是中小型金融機構優惠,發揮財政貨幣政策在扶持農村金融發展中的作用。四是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為農村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