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產權及改革詮釋

時間:2022-08-28 10: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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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企業產權及改革詮釋

1鄉鎮企業的困境

隨著發展規模的不斷擴大,鄉鎮企業自身產權結構的內在缺陷逐漸顯露。

(1)政企不分。鄉鎮企業的控制權由當地行政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控制,剩余索取權和剩余控制權由行政組織的負責人掌握,廠長、經理主要由他們控制。這就使得集體企業中行政權力介入企業內部,造成企業與社區在“一個大盤子里吃飯”,支農建農、公共產品、社區福利乃至精神文明創建,隨意向企業伸手,基層政府政績目標都壓在企業身上,導致企業經營目標多元化、政績化,企業失血太多,原經營機制漸漸退化。

(2)缺乏產權激勵機制。由于集體企業的產權是抽象的集體所有,因而個人無明確的份額產權,也不能按產權多寡獲取利益,更重要的缺少了其產權的退出機制,因而不能形成對財產的保值增殖的關心,更不會激勵其對經營者的監督;再加上集體產權的非繼承性和非轉讓性,使資源難以得到優化配置。

(3)產權結構單一。企業新的發展需要明確產權,從而為產權主體多元化創造條件。集體(社區社員)所有難以利用外來資本(與社區福利相聯系,有一定的地方目的),自身積累與當地銀行信用又有限,從而難以獲得充足的企業發展資金。要優先安排本地勞動力,導致資本替代勞力,使配置失優。有勞動力的人大流動與轉移,迫切要求將自身集體產權的部分轉為股份,使其具有可轉讓性、可收益性、可計量性。

2文獻綜述

鄉鎮企業的產權及其改革問題引起了廣大學者的廣泛興趣。

(1)關于鄉鎮企業的產權。一些西方經濟學者曾經認定,鄉鎮企業比國有企業更接近西方的職工所有制企業(史密斯,1993)。但是,相反的觀點則認為,鄉鎮企業受鄉鎮政府的控制,或者由鄉鎮政府和企業經理之間的一個聯盟控制(張春和王一江,1993)。與上述見解都不同,威茨曼和許成鋼(1993)認為鄉鎮企業的所有權名義歸社區全體成員,實際由鄉鎮政府執行,但無論名義所有者還是執行所有者,都不是企業資產的股份持有人,他們與企業資產的關系并沒有界定清楚,各自享有的剩余分配權也并不與相應的資本投入份額相對應,同時名義所有人與執行所有人也并不是合約式的委托關系。因此,鄉鎮企業既不是經典的私人企業,也不是傳統的合作企業,而是一種所有權結構實質上“界定模糊的合作組織”。按照經典的產權理論,界定模糊的產權必定損害經濟效率。然而與現實相反的是,“產權界定模糊”的企業“反常地”獲得了長足的增長。威茨曼和許成鋼的答案是:在西方個人主義的文化背景里,私人產權的清楚界定是每個個人努力工作的制度保證。

(2)關于產權改革。邱成利、馮杰(2000)、冉棋文,張嵐東(2003)、鄒耀平、江飛濤(2003)等人分別從產權理論、制度變遷理論和路徑依賴理論等角度出發,探討了我國比較典型的蘇南鄉鎮企業產權改革中的問題。孫文鍇(1998)認為股份合作制是鄉鎮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的必然選擇,是我國宏觀制度約束條件與有關當事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性行為之間的競爭合作結果。毛澤盛、晉世海(2001)通過比較中國鄉鎮企業和國有企業在制度變遷過程中的主體、方式及成本與收益等方面的異同,認為一是應繼續加快企業制度變遷以促進經濟增長;二是應堅持市場化方向、堅持產權改革手段;三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盡快使國有企業制度變遷方式由政府供給強制性向需求誘改性轉變;四是界定政府經濟職能、塑造企業制度創新主體。劉東(2003)認為鄉鎮企業改制的根本原因可以歸結為集體企業中信息、決策和承擔風險能力三者分離引起的決策效率問題,也可以歸結為經營權交易中產權界定的困難。

3理論分析

(1)產權安排。德姆塞茨在他的“關于產權的理論”一文中對產權的定義是:“所謂產權,意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諾思也從與德姆塞茨基本一致的角度給產權下了定義:“產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權利”。在交易費用為正的市場中,為了使資源能夠有效配置,避免“外部化”和“搭便車”等不利因素的出現,應對產權進行清楚的界定。“權利的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科斯,1959)。當產權得不到有力保障時,個人就無法形成與他人進行交易的合理預期,無法在經濟上做出長期規劃,就沒有積累和保護資源的激勵,浪費和破壞行為就會發生。雖然“產權界定模糊”的鄉鎮企業在我國曾經蓬勃發展,但是薩克斯(1993)和李稻葵(1994)的看法是:鄉鎮企業的產權選擇離不開其發生的制度環境。非公有制企業制度在時期被長期禁止,產品和要素市場得不到發展以及主流的社會意識和觀念對非公有制的歧視,使得鄉鎮政府創辦并控制鄉鎮企業得到的合法化承認和保護比“清晰的產權”有更高的效率。然而,隨著上述約束條件在改革開放中逐步取消,“模糊產權”的早期有效性就要改變,清晰的私有產權就會變得更加必要和有效。根據這種見解,制度環境的變遷導致了產權有效性的變化。更加重要的是,這種見解包含了一個日后得到證實的預測:隨著非市場制度約束的解體,早期有效的鄉鎮企業必定要經歷重新界定產權的變革(周其仁,1998)。

(2)制度變遷理論。諾斯認為,“在歷史進程中,無效的制度會被揚棄,有效的制度會逐漸演變而存活下來”。制度變遷的誘致因素在于:主體期望獲取最大的潛在利潤,即在既有制度安排結構中主體無法獲取的外部利潤。利益主體要獲取外部利潤就必須進行制度創新,使存在于現存制度安排結構外的利潤內部化。因此,外部利潤內部化的過程就是一個制度變遷和制度創新的過程。1在我國鄉鎮企業的產權制度中,由于其初始產權的“模糊性”,使得鄉鎮企業不能完全適應市場的要求。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企業產品必然要走向市場,這就使企業的整體運作必須符合市場經濟競爭的要求,必須拋棄以往的鄉鎮政府對企業的控制權,使控制權逐漸向企業的經理層轉移,實現企業的自主經營。他們為了使企業能夠走向市場進一步發展,為了能夠得到企業的剩余追索權,積極要求鄉鎮企業的產權制度向著更為市場化的方向發展。這就是后來鄉鎮企業的控制權逐漸向經理層轉移,經理層的收入與企業的剩余掛鉤。

(3)路徑依賴理論。諾斯在其《制度、制度變遷與經濟績效》中指出,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路徑依賴,路徑依賴是對長期經濟變化作分析性理解的關鍵。路徑依賴的理論是指在經濟運行過程中,一種模式、制度或者運行機制一旦走上某一條路徑,它的既定方向就會在往后的發展中得到自我強化。但任何制度、模式或者機制的形成與其作用的發揮都離不開其所在的環境。環境條件一旦發生根本性變化,而這種制度、模式或者機制由于其自我強化而與環境之間的不適應性就會逐漸暴露,并最終反過來制約其發展。2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前中國蘇南地區由于具有良好基礎的社隊企業資本積累、區位上毗鄰滬寧等大城市,具有較強技術儲備、國有企業體制相對不夠靈活、中央政府的所有制偏好、賣方市場以及蘇南特有的發展實業的傳統文化等等,鄉鎮企業得到了迅速發展,由此而形成極具特色了“蘇南模式”。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原來“蘇南模式”所賴以生存的環境條件發生了變化,各種所有制類型的企業之間競爭不斷加劇,賣方市場開始向買方市場轉變,外資企業不斷涌入,技術進步在競爭中的作用日益重要等等,鄉鎮企業的劣勢逐漸暴露。社區政府試圖通過股份合作制的產權制度改革固化既有利益格局,將其對企業的控制和索取權以另一種形式制度化、合法化,推進股份合作制為特征的體制創新,對于蘇南地區經濟的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4幾點啟示

制度變革是一項極其復雜的系統工程,人為的制度設計、過多的行政干預、缺乏充分整合不同信息的機制等原因常常阻礙制度變遷的“自然演進”,甚至使之陷入“制度悖論”難以自拔。鄉鎮企業要在現階段繼續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其改革方向必然是走市場化的歸屬明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制度。

(1)產權清晰化、產權經濟性質純粹化的企業制度是我國企業制度發展的必然。從集體企業制度(實質上產權性質屬于社區政府所有制)到以個人產權為基礎的公司制選擇,是一個產權清晰化、產權經濟性質純粹化的過程,這是市場經濟對企業產權的基本要求。從改制后的效果來看,企業制度越是能滿足市場經濟對企業產權的基本要求,企業就越有活力,越能適應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

(2)對于選擇公司制還是政府推崇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革不應預設任何模式。企業把選擇合適企業制度的權力交給群眾,群眾在考慮自身利益前提下自由選擇的企業制度就是有效的企業制度形式。企業產權改革的過程實際上也是一個“政府職能”不斷轉化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政府從對企業管理的直接參與和干預中退出,而轉向對市場公平競爭的維護及對企業的服務與引導,這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3)產權制度改革離不開外部環境條件的變化。在鄉鎮企業產生的初期,國有企業體制相對不夠靈活、中央政府的所有制偏好、市場處于賣方市場的地位,控制著部分資源的鄉鎮政府創辦一個企業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這時的鄉鎮企業的產權安排就是對當時外部環境適應的結果。但20世紀90年代中期市場環境的劇變,使得企業面對的競爭壓力越來越大,這種壓力必然會通過市場的傳導機制傳遞到企業內部。企業為了應對這種競爭壓力,就必須有有能力的主體和有效的機制來認識和應對這種壓力。因此,必須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寬松的社會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