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現狀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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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金融現狀分析論文

1、背景和簡介

1.1解決農村“三農”問題(農村、農業和農民)是新一屆政府施政的一大重點。“三農”問題的核心是增加農民收入,實現途徑是培育和完善農村要素市場、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保持農業的穩定、持續發展。所有這些都直接或間接依賴于農村金融的發展和支持。

1.2然而我國農村金融的發展存在很大問題,現狀不容樂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第一、農村正規金融市場組織不完善,無法為農村提供較好的金融服務……從1999年開始,全國上千家農村基金會全部關閉;四大國有銀行大規模撤并31000多家地縣以下基層機構,目前仍在農村開展業務的國有銀行分支機構寥寥無幾;農村的郵政儲蓄只吸收儲蓄不發放貸款。因此現在農村剩下的只有農村信用合作社。但是,由于各種原因(政府干預、管制限制以及歷史包袱),整個信用社為“三農”提供的金融服務能力同樣非常有限。第二、不僅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無法向農村經濟提供足夠的金融服務,而且事實上成為農村資金外流的渠道。例如,近年來全國郵政儲蓄機構吸收的存款全部存在中央銀行,中央銀行又貸款給農業發展銀行,農業發展銀行的資金專項用于農副產品的收購,這兩塊資金幾乎相抵。到2002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吸收各項存款19469億元,各項貸款14117億元,兩者差5352億元,其中有價證券及投資1812億元,凈存放中央銀行684億元,拆借給其他金融機構1152億元,加上其他一些因素計算,估計從農村流出資金約3000億元(夏斌,2003)。第三,由于貨幣管理當局對一切非正規金融持嚴厲管制的態度,因此民間金融仍然處于初級發育階段,無法進一步擴展規模和經營網絡,從而只能為農村經濟和農民提供簡單的金融服務,無法充分滿足農村經濟和農民的融資需求。

1.3總之,缺乏合適有效的金融機構為農村和農民提供金融服務、無法滿足后者的融資需求構成了當前農村金融發展的困境,也是阻礙農民收入增長緩慢的主要原因之一。

2、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和農村金融機構的構成

2.1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演化

自1979年開始市場化改革以來,為了配合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推進、推動農村經濟、金融市場化的發展,農村金融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基本上經歷了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9~1993.這一階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復和成立新的金融機構,形成農村金融市場組織的多元化和競爭狀態。包括①1979年恢復中國農業銀行,并改變了傳統的運作目標,明確提出大力支持農村商品經濟,提高資金使用效益;②隨著體制的瓦解,農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復了名義上的合作金融組織地位。農村信用合作社也不是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但它接受中國農業銀行的管理;③放開了對民間信用的管制,允許民間自由借貸,允許成立民間合作金融組織,例如80年代末首先在四川省成立的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同時允許成立的還有一些農業企業的財務公司,企業集資異常活躍;④允許多種融資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貸款、債券、股票、基金、票據貼現、信托、租賃等多種信用手段。

第二個階段:1994~1996.在第一階段改革的基礎上,這一階段的改革更明確了改革的目標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個能夠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及時、有效服務的金融體系的口號。[1]更具體地說,這一農村金融體系包括以工商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商業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個農業開發和農業技術進步、保證國家農副產品收購以及體現并實施其它國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機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此①于1994年成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試圖通過該銀行的建立將政策性金融業務從中國農業銀行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中剝離出來;②加快了中國農業銀行商業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經營目標責任制,對信貸資金進行規模經營,集中管理貸款的審批權限,等等;③繼續強調農村信用社商業化改革。根據國務院1994年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計劃在1994年基本完成縣聯社的組建工作,1995年大量組建農村信用合作銀行。不過,實際進度大大落后于這一階段所設計的目標。另外一個重要的政策變化就是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國農業銀行管理,農村信用社的業務管理,改由縣聯社負責;對農村信用社的金融監督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承擔。

第三個階段:1997~。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和1997年開始的通貨緊縮后,在強調繼續深化金融體制改革的同時,對金融風險的控制也開始受到重視,客觀上強化了農村信用合作社對農村金融市場的壟斷。主要體現在:①開始在國有專業銀行中推行貸款責任制;②收縮國有專業銀行戰線。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了“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開始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③打擊各種非正規金融活動,對民間金融行為進行壓抑。1999年在全國范圍內撤消農村信用合作基金會,并對其進行清算(Seesection2.2.2);④將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確定到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進入2003年以來這一政策趨勢日益明顯且力度不斷加大。包括:放寬對農村信用合作社貸款利率浮動范圍的限制、加大國家財政投入以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資產問題、推動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試點工作等等。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SeeBox2.1)。

專欄2.1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最新進展及其主要內容

2003年6月27日中國國務院下發了《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以下簡稱為《方案》)。《方案》提出了試點改革要解決的兩大主要問題,以及對農信社改革的四項支持政策。

兩大問題:(1)改革農信社產權制度,確定不同的產權形式,以解決“誰出資、誰管理、出了問題誰負責”難題。產權改革的具體組織形式可以根據各地不同情況選擇不同的產權組織形式(包括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作制),不搞“一刀切”。具體而言,在經濟比較發達、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信用社資產規模較大且已商業化經營的少數地區,可以組建股份制銀行機構;在人口相對稠密或糧棉商品基地縣(市),可以以縣(市)為單位將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各為法人改為統一法人;其他地區,可在完善合作制的基礎上,繼續實行鄉鎮信用社、縣(市)聯社各為法人的體制;采取有效措施,通過降格、合并等手段,加大對高風險信用社兼并和重組的步伐。對少數嚴重資不抵債、機構設置在城區或城郊、支農服務需求較少的信用社,可考慮按照《金融機構撤銷條例》予以撤銷。(2)改革農信社管理體制,明確規定由地方政府負責對農信社的管理(包括使農信社貸款投向符合國家政策要求、進行人事管理等),由國家監管機構(主要是銀監會)依法實施監管,但在微觀經營決策上由農信社自我約束、自擔風險。

四項支持政策。包括:(1)對虧損農村信用社因執行國家宏觀政策開辦保值儲蓄而多支付保值貼補息給予補貼。具體辦法是,由財政部核定1994年至1997年期間農村信用社實付保值貼補息數額,由國家財政分期予以撥補;(2)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對西部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其他地區試點的農村信用社,一律按其應納稅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從2003年1月1日起,對試點地區所有農村信用社的營業稅按3%的稅率征收;(3)對試點地區農村信用社,可采取兩種方式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以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一是由人民銀行按照2002年底實際資不抵債數額的50%,安排專項再貸款。專項再貸款利率按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減半確定,期限根據試點地區的情況,可分為3年、5年和8年。專項再貸款由省級政府統借統還;二是由人民銀行發行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用于置換農村信用社的不良貸款,票據期限兩年,按適當利率分年付息。這些票據不能流通、轉讓和抵押,可有條件提前兌付。這兩種方式由試點地區和農村信用社選擇;*(4)在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實行靈活的利率政策。允許農村信用社貸款利率靈活浮動,貸款利率可在基準貸款利率的1倍至2倍范圍內浮動。對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利率不上浮,個別風險較大的可小幅上浮(不超過1.2倍),對受災地區的農戶貸款,還可適當下浮。

2003年11月底8省(市)(浙江、山東、江西、貴州、吉林、重慶、陜西和江蘇)農村信用社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批準,這標志著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已進入全面實施階段。

*根據銀監會的宣布,為解決農信社不良資產問題的資金投入規模將達到1500億元。

2.2農村金融機構的組成

經過近20多年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迄今為止形成了包括商業性、政策性、合作性金融機構在內的,以正規金融機構為主導、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系。這一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如下圖所示:

圖1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的組織結構

2.2.1正規金融

可以把受到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的那部分金融組織或者活動稱為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中國農村正規金融體系中主要包括以下幾個組成部分:

中國農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于1979年重建,是中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之一,也是四大行中分支機構數量最多的一個銀行,其分支機構幾乎遍布中國所有的鄉鎮。到2001年底中國農業銀行擁有資產25279.90億元,4.5萬家分支機構并雇傭了49萬名職工。農業銀行重建的初衷是為了支持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但事實上農行的業務基本與農業農戶并無直接關系,其貸款的絕大部分都投入了國有農業經營機構(如糧食局和供銷社)和鄉鎮工業企業。和其它國有商業銀行一樣,從80年代起中國農業銀行就一直進行著商業化改革。但在1994年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建立之前,中國農業銀行的業務兼具商業性和政策性,此后一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例如主要農副產品收購貸款、扶貧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等政策性貸款被劃轉到中國農業發展銀行。1997年后農行政策性業務剝離速度加快,農行的經營也日益強調以利潤為核心。但迄今為止,農行仍然有部分貸款具有政策性貸款的性質(例如對供銷社的貸款、一部分扶貧貸款等等),農行的日常經營也無法完全避免地方當局的干預,這是農行資產質量在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中相對較低的主要原因。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1994年成立的一家政策性銀行,是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為實現農村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相分離的重大措施。農發行的業務也不直接涉及農業農戶,它的主要任務是承擔國家規定的政策性金融業務并財政性支農資金的撥付。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農發行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到2001年末,農發行擁有資產7698.53億元,2273家分支機構以及近6萬名職工。

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是分支機構最多的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分支機構遍及幾乎所有的鄉鎮甚至農村,也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唯一一個與農業農戶具有直接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是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向農村和農業經濟提供金融服務的核心力量。2003年6月末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6966億元,占全部正規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83.8%,比1996年末增加5483億元。直到80年代末90年代初,農村信用合作社都是中國農業銀行的農村基層組織,大部分存款必須轉存到農業銀行,從而信用合作社事實上成為了將農戶存款引導到國家所支持的集體農業和鄉鎮企業的一個主渠道。1996年后農村信用合作社脫離農業銀行的領導,而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統一監管。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規定農村信用合作社超過50%的貸款必須投向其成員。另外,超過3000元以上的貸款必須有抵押品保證。1999年農村信用合作社被允許向農戶發放消費型貸款,主要用于房屋建造、教育和醫療貸款。迄今為止,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經營范圍并沒有受到限制,可以涉及包括生產、消費以及商業的各個環節,可以向農戶、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另外,考慮到農村貸款的高風險性質,人民銀行允許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利率擁有較其它商業銀行(包括中國農業銀行)更靈活的浮動范圍,目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年期貸款利率的浮動上限不能超過在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利率50%。到2001年底,農村信用合作社擁有資產16108億元,35529家地方分支機構以及61.52萬名職工。截止到2002年末,我國的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為4萬家,各項存款1.98萬億人民幣,各項貸款1.39萬億人民幣,存貸款規模均據全國金融機構第四位。目前農信社是全國法人機構最多、從業人員最多和城鄉分布最為廣泛的金融機構(關于農信社發展概況,SeeBox2.2.1-1)。

在其它農村正規金融機構中,農村商業銀行屬于股份制銀行,目前只有張家港、常熟和江陰農村商業銀行三家。三者成立于2001年底,均由原來的農村信用社改造而成。

農村郵政儲蓄機構只吸儲,再把儲蓄資金轉存入中央銀行,以轉存利率與吸儲利率差額作為其收益來源,2003年8月后這一資金運行格局有所改變(ForDetails,SeeBox2.2.1-2)。除郵政儲蓄之外的上述其他金融機構均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有資格獲得中央銀行再貸款。例如,2001-2002年間人民銀行就對農村信用社分別新增再貸款312億元和260億元。

專欄2.2.1-1中國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階段

第一階段(1951-1959):1951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召開了第一次全國農村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大力發展農村信用社。到1957年底,全國共有農村信用社88368個。這一時期的農村信用社,資本金由農民入股,干部由社員選舉,通過信貸活動為社員的生產生活服務,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質。

第二階段(1959-1979):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農村信用社曾先后下放給、生產大隊管理,后來又交給貧下中農管理,農村信用社基本成為基層社隊的金融工具。

第三階段(1979-1996):1984年,國務院批轉了中國農業銀行《關于改革信用社管理體制的報告》,提出把農村信用社真正辦成群眾性的合作金融組織,在農業銀行領導、監督下,獨立自主地開展存貸業務。成立了縣級聯社。這段時期農村信用社成了農業銀行的“基層機構”,走上了“官辦”的道路,貸款大量投放鄉鎮企業,農民對信用社的經營活動失去監督。

第四階段(1996-2003):根據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從該年起農信社改由中國人民銀行進行監管,中國農業銀行不再對農信社進行領導管理,強調要按合作制重新規范農信社,縣以上不再專設農信社經營機構,要加強縣聯社建設并由其負責農信社業務的管理。但在實踐中這些政策很少能夠予以落實。

第五階段(2003-):為了解決農信社改革中所遇到的各種問題(SEESECTION3.1.2),從2003年底開始進行農信社試點改革(SeeBox2.1)。目前改革仍在進行之中。

專欄2.2.1-2中國農村郵政儲蓄及改革思路

在目前中國的政策性金融制度下,中央銀行用來自郵政儲蓄上存資金,以再貸款的方式借給農業發展銀行。而且上存利率和再貸款利率是倒掛的,2002年2月后,郵政儲蓄存款利率為1.98%,上存利率為4.347%,再貸款綜合利率為3.015%.對郵政儲蓄支付高額存款利息,已經成為央行沉重的財務包袱。

另外,郵政儲蓄的吸儲規模不斷上升,2000年期末余額為4578億元,2001年為5912億元,2002年扶搖直上至7376億元。郵政儲蓄在存款市場的份額在2002年底已達8.48%,成為僅次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第五大吸儲大戶。這無疑會限制農信社的籌資能力(郵儲存款近8000億元中,約60%來自縣以下)。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央行采取了兩個措施:一是規定從2003年8月1日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人民銀行部分,按照金融機構準備金存款利率(目前為1.89%)計付利息。這樣一來,郵政儲蓄不僅無法靠存貸利率差獲取利息收入,反而會有所倒貼;第二,為了對郵政儲蓄自2003年8月起的利息損失有所補償,央行同時規定自同期起郵政儲蓄新增存款可由郵政儲蓄機構自主運用于除貸款外的多種業務,例如可以在銀行間市場進行債券買賣、與政策性銀行進行業務合作,開展部分中間業務、還可依程序申請成為國債、政策性金融債承銷團成員。顯然,央行這種“頭疼醫頭、腳疼醫腳”的改革只會進一步加劇農村資金的外流。

目前針對郵政儲蓄改革的各種爭論中,呼聲較高的一種方案是將郵政儲蓄業務從郵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創立單獨的郵政儲蓄銀行,不做直接面對企業的貸款業務,而將資金批發給其他金融機構獲取利差(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2003,以下稱國發方案)。這種方案的確可能會有利于郵政儲蓄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但毫無疑問,它同樣會加劇農村資金的“非農化”。至于創立農村儲蓄銀行的想法(經濟日報2003年10月28日)則更不可行,它不僅不符合中央以農信社改革為核心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思路,而且其最終結果可能是重復并放大正規金融在農村金融發展中所遇到的問題。

我們的建議是在“國發方案”的基礎上,開放農村民間金融,并干脆直接取消農村郵政儲蓄業務。這樣做有如下好處,一是由于沒有郵政儲蓄吸儲,農村民間金融的放開不會直接對農信社的資金來源造成大規模的沖擊;二是開放農村民間金融既可以形成農村金融的競爭局面,又不致加劇農村資金流向的“非農化”(SeeSection5.2);三是原“國發方案”中提高郵政儲蓄資金使用效益的好處仍然可以得到保留。

2.2.2非(準)正規金融

非(準)正規金融組織或活動包括所有處于中央貨幣當局或者金融市場當局監管之外發生的金融交易、貸款和存款行為。在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初期,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由于得到了經濟管理當局的默許甚至支持,一度非常活躍。但從90年代中期開始,隨著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心逐漸轉向對正規金融機構的商業化,中國人民銀行開始加大了對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管制力度,并終于在1999年解散了農村合作基金會,從而結束了非(準)正規金融的有組織狀態。

農村合作基金會農村合作基金會是80年代中期興起的準正規金融組織,其經營資本主要依賴于農戶的資金注入,其經營活動歸農業部而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管轄。到1996年農村合作基金會的存款規模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的1/9.農村合作基金會對農村經濟的融資需求提供了極大的支持,一項全國性的調查表明農村合作基金會45%的貸款提供給了農戶,24%的貸款提供給了鄉鎮企業。這不僅大大超過了農業銀行的相應貸款比例,而且超過了農村信用合作社的貸款中投入農村經濟的比例。由于農村合作基金會不受貨幣當局的利率管制,因此其貸款利率較農村信用合作社更為靈活,貸款的平均收益也更高(Brandt,Park&Wang2001)。為了消除來自農村合作基金會的競爭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經營所造成的沖擊,1997年,當局做出了清理整頓、關閉合并農村合作基金會的決定。隨后的1998-1999年,包括村級基金會在內的整個農村合作基金會被徹底解散并進行了清算。[2]

除農村合作基金會外,非正規金融體系主要由親友之間的個人借貸行為、個人和企業團體間的直接借款行為、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高利貸、各種合會、私人錢莊等組成。經濟服務部、金融服務部也是類似于信用合作組織,基本上均被取締。合會(國外稱輪轉基金)是各種金融會的統稱,通常建立在親情、鄉情等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帶有互助合作性質。圖1中除了部分小額信貸、不計息的親友借款和企業團體間借款之外,根據國務院1998年7月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其他金融組織或者活動均屬于非法。

3、農村金融改革對農村金融的影響

3.1對正規金融的影響

1979年以來的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一直沿著使農村正規金融商業化的目標前進,并在90年代中期后大大加快了商業化改革的速度和步伐。按照當局的設想,商業化改革之后的農村正規金融體系應該更好地發揮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作用,然而正如我們在第一節中所指出的那樣,迄今為止農村正規金融并沒有很好地達到政策制訂者的預期。

3.1.1對中國農業銀行的影響盡管中國農業銀行的大部分政策性貸款業務已經劃歸給了1996年成立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但農行仍然承擔了許多政策性貸款業務(見2.2.1),這些貸款的管理均屬政策性金融管理范疇,無法免除政府職能部門的干預。農行還必須根據政府的要求發放“救災”貸款、“安定團結”貸款等帶有明顯政策性性質的貸款。這些貸款直接影響到農行資產質量。

商業化改革更直接影響到了農行向農業和農村經濟提供融資服務的積極性,表現在以下幾個負面:①農行的業務可以涉及幾乎所有經濟活動,在現有經濟體制下,投資農業的回報相對較低,因此農行的貸款流向具有天然的“非農化傾向”;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農業銀行在內的國有商業銀行日漸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1998年至2002年初,包括農行在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共撤并3.1萬個縣及縣以下機構,且撤并還在繼續。這樣一種組織結構明顯加大了農行向分散的中小農戶以及鄉鎮企業進行融資的成本,從而進一步打擊了農行提供農業貸款的積極性;③雖然農業銀行在大多數地區還設有縣級機構,但由于貸款權的上收,很多分支機構都是只存不貸,從而加大了農村資金供需矛盾。

3.1.2對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影響中國農業銀行不斷收縮在農村金融領域中的戰線以及政府對農村合作基金會等準正規金融組織的打擊,客觀上確立了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近乎壟斷的地位。1997-2001年,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從10555.8億元增加到17263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的近13%和12%;各項貸款余額從7273.2億元增加到11971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貸款總額的近10%和11%,其中農業貸款余額從1776.8億元增加到4417億元,分別占金融機構農業貸款總額的近54%和77%。1997-2000年,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從占金融機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的69.5%增加到75.4%(李靜,2002:158-170)。

但是,由于以下原因,農信社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仍然作用有限:①農信社只是名義上的金融“合作”組織,在實際經營中,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官辦性質依然存在,從而使其經營經常受到官方的行政干預,沒有突出創辦時所欲體現的“合作”性質[3],從而不僅難以履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為農業和農民服務的宗旨,而且行政干預下的貸款往往最終成為呆帳、壞賬,大大惡化了農信社的資產質量,據央行估計農信社積累的歷史壞賬達數千億之多,不良資產率遠高于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多數在50%以上,在某些經濟不發達省份甚至高達90%以上。;②由于商業化改革,農信社的經營也更加強調貸款質量和回報,其經營的利潤導向越來越明顯。由于農業活動的比較收益受到人為壓低,農村信用合作社實際上也無足夠激勵向農村經濟活動提供貸款,表現為真正用于支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貸款數量不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報告指出,農信社的貸款實際上只覆蓋了20%左右的農戶(IFAD2002)。許多針對地方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案例研究也表明,無論在經濟發達地區和高度城市化地區,還是在廣大中西部地區以及部分東部農業大省,農村信用合作社都表現出“非農化”特征,或“城市化”特征,直接表現為農村信用合作社網點設置的城鎮機制化趨勢、資金流向的城市化和從業人員的城鎮居民化(盛勇煒2001);③農信社所受到的貸款利率和抵押品管制(SeeSection2.2.1)不利于它向規模小且分散的農戶、中小農村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④隨著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紛紛撤出縣域,農村信用社也試點統一法人、縣鄉兩級法人并試點改組為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這必定會加大農信社在向中小農戶、中小私營企業以及鄉鎮企業提供貸款的交易成本;⑤由于農信社在農村金融市場上處于事實上的壟斷地位,缺乏來自外部的良性競爭,因此其改善內部管理、加強金融風險控制的動力不足,這無疑也是農信社資產質量不高、經營效率低下的一個重要原因。

3.1.3對農業發展銀行的影響在現行政策性金融體制下,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實際上僅是單純的糧棉收購貸款銀行,業務僅限于支持糧棉流通,根本無法充分發揮支農作用。即使在支持糧棉流通方面,也同樣存在突出問題。棉花購銷已經市場化,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程度的提高、種植業結構的調整、糧棉購銷主體的多元化,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收購量明顯下降,以購銷信貸為主的農業發展銀行的貸款資產業務也出現規律性明顯下降。據農業發展銀行統計,2002年,放開糧食購銷市場的8個主銷區省份,農業發展銀行的糧油購銷貸款比上年下降56%。而與此同時,一些支持難度遠遠小于糧食收購資金供應的帶有公益性的經濟活動如良種繁育、種籽購銷等,不能得到政策性信貸的扶持,更得不到商業性信貸(何廣文2003)。

由于以上因素的作用,農村正規金融組織無法很好地滿足農業和農村經濟對金融服務的需求。1997年以來,農戶和鄉鎮企業貸款困難問題加劇。據統計,全國鄉鎮企業貸款余額占(正規金融機構)全部貸款余額的比重呈下降趨勢,由1997年的6.7%下降到2000年的6.1%、2001年的5.9%.2000年底全國金融機構各項貸款余額99371.07億元中,農業貸款余額僅占4.92%(何廣文等,2002)。農業部對江蘇省武進縣個體私營企業的調查顯示,年收入500萬元以上的企業中有45.1%認為貸款難,年收入500萬元以下的有86.5%認為貸款難(《中國經濟時報》,2002.8.21)。

3.2對非正規金融的影響

正是由于正規金融機構收縮農村陣地,農村金融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供給越來越少,農民的信貸需求不得不轉而依賴于非(準)正規金融(溫鐵軍,2001)。據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的研究報告,中國農民來自非正規市場的貸款大約為來自正規信貸機構的四倍。對于農民來說,非(準)正規金融市場的重要性要遠遠超過正規金融市場(IFAD,2001,xii)。實地調查也證實了這一點:例如,溫鐵軍等人對中國東部、中部、西部共15個省份24個市縣的一些村莊進行了個案調查,發現民間借貸的發生率高達95%,高利息的民間借貸發生率達到了85%(溫鐵軍,2001)。據估計,僅在浙江溫州市,地下金融的規模就已達到600億元人民幣之巨(賀軍,2002)。

但貨幣當局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發展一直持懷疑甚至反對態度,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后,在維持金融秩序、打擊非法融資活動的口號下,一度在農村民間融資中極度活躍的農村合作基金會被管理當局勒令撤消和關閉,從而結束了中國民間金融的有組織狀態。政府對非(準)正規金融的態度使民間金融要么消亡,要么轉入地下金融狀態。雖然非(準)正規金融組織遠較正規金融靈活(例如相較后者而言,前者可以收取更高的貸款利率),但由于無法組織化和正規化,非(準)正規金融在滿足農村融資需求方面所起的作用終究有限。

4、各方對改革農村金融體制的建議

針對目前中國農村金融的現狀,許多專家學者都提出了今后如何推動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意見,這些意見基本上可以概括為:進一步界定、分離出中國農業銀行中的政策性業務,集中力量推進農村信用社的改革,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由于農信社是目前農村正規金融中的主力軍,因此對農信社的改革構成了今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重點,相應地,絕大部分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建議也集中到如何進一步完善對農信社的改革建議上來。這些建議主要包括:

4.1進一步加大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的改革力度,實現農信社利率市場化。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將農信社貸款利率浮動試點擴大到更多的市(縣)以及更高的行政級別(從鄉營業點擴大到縣營業點),二是擴大農信社存貸款利率浮動的范圍(馬曉河,姜長云2003;IFAD2002;;Brandt,Park&Wang2001),以使農信社以更靈活的姿態提供農村金融服務。

4.2全面深化農村信用社的產權改革,為發揮其農村金融主力軍作用提供體制基礎。目前有數種備選模式可供選擇,(1)原有農村信用社框架內的重組模式:即2000-2001年進行的以縣為單位統一法人、組建省聯社為標志的江蘇模式;(2)股份制模式:即2001年在信用社基礎上改組成立的常熟、張家港、江陰三市農村商業銀行模式;(3)農村合作銀行模式:即2003年4月在農村信用社基礎上改組的浙江鄞州農村合作銀行試點模式。考慮到中國各地區農村經濟、文化、地理條件千差萬別,以上三種模式又各具不同的優點和缺點,因此在模式的具體選擇上不能搞“一刀切”,而要因地制宜(人民日報,2003-09-25)。換言之,并不存在一個最優的模式,不能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代替合作制(何廣文,金融時報,2003-06-09)。除以上三種已經進行試點的模式外,有專家還建議在調整金融準入政策的基礎上,允許城市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甚至外資銀行收購農村信用社,以此帶動農信社的體制改革(馬曉河,姜長云2003)。

4.3為了更好地推進農信社改革,有必要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解決歷史上農村信用社因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呆壞帳(謝平2001),[4]同時考慮由國家為農信社的農業貸款提供更多的政策優惠。

4.4在管理體制上,中央部門監管、省級政府管理、農信社自主經營“三位一體”的管理體制,是目前情況下和現有認識水平上的最佳選擇(王洪章、劉錫良2003;人民日報,2003-09-25)。

4.5放松對非(準)正規金融的管制,允許農村金融機構的多元化,促進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競爭(林毅夫2003;馬曉河、姜長云2003;何廣平2003;謝平2001;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2001)。

大部分上述建議在國務院于2003年6月頒布的《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中有關農信社管理體制、產權制度、經營機制和政策扶持等細則中都有所體現(SeeBox2.1)。

5、需要進一步解決的問題

5.1《方案》會有多大效果(WillSchemeWorkWellinTheFuture?)

從《方案》公布,選擇八個試點省市進行農信社改革以來至今,新一輪農信社改革歷時僅半年,還沒有充分的信息以對此次改革的成效進行評判。但有兩個信息值得注意,一是截至2003年11月底,全國農村信用社(包括農村商業銀行)已經實現9年來全行業第一次扭虧為盈,共盈利1.48億元;二是截至2003年底,八個試點省市不約而同地基本將省聯社模式作為第一選擇。

就第一個信息而言,應該可以判斷為這種農信社全系統的扭虧為盈基本屬于短期性的政策刺激效應——一項體制性改革不太可能在這么短的時間內立竿見影。同時,農信社盈利并不代表它的“非農化”傾向有所改變,實際上,數據顯示同期農信社農業貸款余額僅占貸款總余額的42%。就第二個信息而言,到很有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反應了此次試點改革的弊端所在:即由上而下的產權改革設計并沒有體現出(反而遠遠背離了)《方案》設計之初所欲體現的“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的原則。中國經濟改革的歷史經驗表明,凡是成功的改革案例(例如農村經濟體制改革、鄉鎮企業發展等等),均遵循了“基層發明-上層肯定-試驗推廣”的“由下而上”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誘致性制度變遷模式);凡是失敗、效果有限或后遺癥極大的改革案例,均走了一條“上層設計-試驗推廣”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創新模式(或所謂強制性制度變遷模式)。這種不同改革方案選擇的不同效果可歸因于改革設計者、參與者和受益者之間對信息的享有程度存在極大差異,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不同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從而導致兩種改革模式中不同經濟主體相互博弈的結果大相徑庭。隨著時間的推移,《方案》的實施結果是否會與《方案》設計目的相一致是大可懷疑的。事實上,已經有官方人士和學者對此表示了憂慮(陸磊2004;于寧、何禹欣2003)

最后,農村金融問題實際上是農村各方面問題的綜合反應(農村要素市場、農民合法權利無法得到保護等等),很難想象《方案》這樣一個純粹從金融角度出發的政策設計會對農村金融發展起到治本的作用。

5.2新的政策建議

在以上認識的基礎上,這里提出如下政策建議:

5.2.1創建農村中小金融機構(Settingupmedium&SmallSizefinancialAgencies)

迄今為止,農村經濟的基本單位是那些中小規模的農戶、私人企業以及鄉鎮企業,理想的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是能夠為這些農村中小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充分的金融服務。顯然,由于相對于大銀行而言,中小銀行在向小規模農戶和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上更具比較優勢,因此農村合適的金融結構應該以中小金融機構為主。不過,目前有關農村金融改革尤其是針對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的各種方案(SeeSection4andBox2.1),客觀上都會造成農村金融機構向中大型化發展(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因此,在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進程中,必須注意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揮作用的有效邊界。例如一些學者認為,信用合作社的最有效邊界就是村落的邊界。突破了村落的地緣和血緣邊界,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借貸風險也會大幅增加(何廣文、馮興元和李莉莉2003)。另外,小額信貸、民間自發的金融合作,互助會及其他的自發的借貸行為都應該是適合農村現階段經濟基礎的金融制度安排。

5.2.2必須提倡充分競爭(FreeCompetitionamongRuralFinancialAgenciesisNecessary)

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放松并最終解除對農村非(準)正規金融組織和活動的歧視和壓抑政策,從而使不同的農村金融制度安排之間出現良性競爭的局面是十分必須的。現有改革方案并沒有認識到農村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的重要性,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前提下,才能有效擴大金融服務(包括數量和品種),滿足農村融資需求。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只有在一個充分競爭的環境中,才能有足夠的信息比較判斷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業績,從而解決由于信息不對稱所導致的道德風險問題。目前在解決農村信用合作社歷史壞賬的問題中就存在一個道德風險問題,即部分農信社利用自身的信息優勢,把正常情況下造成的呆賬歸結為歷史包袱(謝平2001)。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外部市場環境條件下,這一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而放開民間金融,將非(準)正規金融納入正規金融的軌道,是在農村金融發展中實現充分、自由競爭的最佳制度選擇(SeeSection5.1)。另外,只要有合適的配套改革措施,放開民間金融并不一定會對農信社的經營造成很大的沖擊(SeeBox2.2.1-2)。

5.3.3解除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管制(RemovingtheRegulationsonRuralEconomicandSocialLife)

在目前針對農信社改革的各方建議以及最新的政策措施中,一般均通過由國家規定貸款比例的方式來達到農信社貸款支農的目的。這一措施是必要且符合國際慣例的。但過去的歷史經驗也表明,這種國家硬性規定貸款比例的做法并不能扭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非農化”趨勢。這里有必要指出,農信社等農村金融機構貸款流向的“非農化”是和農村和農業經濟的低回報率直接聯系在一起的,只要農村和農業經濟的回報率一直處于較低狀態,資金流向的“非農化”現象就不會消失。反過來,無法獲得足夠的資金支持也會進一步惡化農村和農業經濟投資環境。

農村和農業經濟目前的困境,從根本上講是和政府在農村中所推行的一系列不恰當的政策所聯系在一期的。迄今為止,政府對農村社會、經濟生活仍然有相當的干預和管制,包括糧食收購和一系列從上而下、并未配備足夠資源的趕超指標。這些政策和管制妨礙了農民根據自身的比較優勢調整資源配置,優化生產結構,從而加重了農民的稅費負擔,阻礙了農民收入的增長(陶然、劉明興和章奇,2003),從宏觀上來看則直接導致了農業比較利益不斷下降和惡化。因此,只要政府不放棄這些干預和管制政策,農村和農業經濟的收入增長潛力就不會得到提高和釋放,從而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化”傾向就不會消失(章奇、劉明興、Vincent和陶然2004)。

總而言之,要從根本上改變農村金融機構的“非農”偏好,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繼續深化針對農信社本身的改革,以使農信社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金融,杜絕政府參股或干預管理決策;另一方面,政府必須放棄對農村經濟、社會生活的干預,以釋放農村和農業經濟增長的潛力,從而恢復農村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的信心和動力。5.4.4目前農信社改制的試點模式,并不能有效地防止政府對(改制前后)農信社經營的干預。這不僅是農信社所面對的問題,也是整個中國金融體制所面臨的問題。未來的進一步改革,必須將政府工作的重點轉移到實施金融監管,防止地方政府對農信社具體經營行為的干預。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郵政儲蓄必須與郵政體制聯動改革”,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2月1日;

何廣文:“對農村政策金融改革的理性思考”,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資料庫,2003年8月;

何廣文、馮興元、李莉莉:“農村信用社制度創新模式評析”,香港中文大學中國研究服務中心資料庫,2003年8月;

賀軍:“民間金融的大機遇”,載《新證券》,2002年9月23日。

李靜:“農村金融發展情況”,載《中國農村經濟形勢分析與預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第158-170頁。

林毅夫:“金融改革和農村經濟發展”,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工作論文,No.C2003026;

陸磊:“農信社改革模式需要改革”,《財經》2004年1月27日;

馬曉河、姜長云:“加快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若干建議”,中國宏觀經濟信息網,2003年12月08日。

農業部軟科學委員會:“農村金融與信貸政策”,中國農業出版社,2001年版;

盛勇煒:《城市性還是農村性:農村信用社的運行特征和改革的理性選擇》,《金融研究》2001年第5期;

陶然、劉明興和章奇:“中國農村稅費負擔:一個政治經濟學的分析”,《中國社會科學評論》,2003年第一期;

王洪章、劉錫良:“如何將農信社改革推向縱深”,《金融時報》,2003年10月29日。

溫鐵軍:“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研究:農戶信用與民間借貸課題主報告”,載中經網50人論壇,2001年6月7日。

夏斌,近期金融熱點問題和銀監會成立的利與弊,《中國經濟時報》2003年1月22日。

謝平:“中國農村信用合作制改革的爭論”,《金融研究》2001年第1期;

于寧、何禹欣:“農信社有限改革”,《財經》2003年8月10日。

章奇、劉明興、VincentYiuPorChen和陶然:“中國金融中介與城鄉收入差距”,《中國金融學研究》,2004年第一期(即將出版);

周其仁,“農民收入是一系列問題”,北京大學中國經濟研究中心工作量文,No.C2001012;

IFAD(April2002):Double-edgedsword?Efficiencyvs.equityinlendingtothepoor.IFAD‘sthematicstudyonruralfinanceinChina.EvaluationProfile,No.3.34.

IFAD(1.December2001):RuralFinancialServicesinChina.ThematicStudy.VolumeI–MainReport.ReportNo.1147-CNRev.

Park,Albert,LorenBrandtandJohnGiles,1997,“GivingCreditwhereCreditisDue:theChangingRoleofRuralFinancialInstitutionsinChina”,papersubmittedfortheannualmeetingoftheAssociationforAsianStudiesheldinChicago,ILduringMarch13-16,unpublished.

Brandt,Loren,AlbertParkandWangSangui.“AreChina‘sFinancialReformsLeavingThePoorBehind?”,paperpresentedattheconferenceonFinancialSectorReforminChina,11-13Sep,2001.

這是作者為亞洲開發銀行(AsianDevelopmentBank)所撰寫的分析報告內容之一,非經作者同意,請勿轉載。

注釋:

[1]1996年《國務院關于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分工協作的農村金融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2]農村合作基金會在其經營中所出現的問題,就其性質而言并不比那些正規金融機構所出現的問題更嚴重(溫1999)。而且農村合作基金會之所以會出現問題,很大程度上并不是經營不善,而在于地方政府的不適當干預(周其仁2000)。Park等(2001)的研究亦表明,當局之所以會強行關閉農村基金合作會,在于防止后者的競爭會對農信社經營造成沖擊。

[3]這主要表現為如下幾個方面:首先,社員沒有退社自由,過去數年中全國4萬多個農村信用合作社竟沒有發生社員退社的例子;二是管理人員任命基本上由上級地方政府確定;三是信用合作社的組成也基本上由行政命令強制形成(謝平2001)。

[4]農信社的政策性負擔中,比較明確的部分包括:農業銀行和農信社脫鉤時遺留的呆賬;保值儲蓄的貼補支出;清算合作基金會帶進的呆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