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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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課題的由來
1985年7月,在“中共中央關于制定七五計劃建議座談會”期間,根據會上提出的“力爭在七五期間建立起比較完備的經濟法規體系”的精神,草擬了《為七五計劃配套的七五經濟立法規劃設想》。8月2日,總理批示:“原則同意,可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報國務院。”之后,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廣泛征求了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領導人、專家學者數百人的意見,其中參加這一座談會的著名科學家錢學森在8月底的“全國科技立法工作座談會”上提出,要運用系統工程的方法,搞好七五經濟立法規劃的實施。這一建議得到與會者贊同。10月4日,錢老在審閱《七五經濟立法規劃設想》(第2稿)時來信指出:“為了保證即將制定的幾百個法規的內在協調性,以及與更上一級法律、法規的一致性,建立法治系統工程已刻不容緩。”錢老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關心以及所展現的可以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可以使我們的傳統觀念和方法面臨巨大變革的現代科學技術,使我們認識到,為了加快經濟法治建設,盡快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的最新成果,組織跨學科的軟科學研究,確已刻不容緩了。
1986年初,在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和中國經濟法研究會負責人顧明、王正明等同志的大力支持下,成立了專門研究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的課題組。該課題并被列入國家科委首次軟科學研究課題項目。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研究總課題分三個層次進行。
(1)建立法律法規的檢索系統:當時組織了北京大學法律系的法制信息中心、計委的國家經濟信息中心、國務院法制局信息中心等單位開展這項工作。10多年來這項工作取得了很大進展,各種版本的法規檢索光盤已十分普及,廣泛服務于各個方面。本文對此不再作介紹。
(2)建立經濟法律專家系統:由法規檢索、法律問答、典型案例分析和專家的技術邏輯思維這4個部分組成。
(3)建立整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把立法專家的技術性邏輯思維編成計算機邏輯規則,對法律法規草案進行定量分析,運用系統工程技術輔助判別法律法規草案和立法規劃、立法計劃等項工作的整體性、協調性、層次性,以及是否完善、周密、準確、并進行可行性模擬試驗和調整。在這個基礎上,建立國家的整個經濟法治的數學模型,進行預測并優化,進一步和國家的社會、經濟系統一起相互作用,達到社會、經濟、法律這三個系統的整體配套,相輔相存。運用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調整日益復雜多變的各種經濟關系和經濟行為,調節和控制整個經濟的運行,使經濟活動的新秩序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上。
2.經濟法律專家系統
2.1建立經濟法律專家系統的必要性與可能性
在當前我國的經濟法治實踐中,由于不少案件情況錯綜復雜,千差萬別,而立法還處于一個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而且立法即使再完善,也不可能與實際情況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因此,案子的審理結果往往取決于司法人員自身的法律專業素質和主觀好惡性,一旦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干擾,在所謂合法的范圍內還會出現種種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現象,甚至留下可以進行權錢交易的隱患,極大損害法律的公正性。
計算機技術的發展為上述矛盾的緩解和法律應用的進一步開發提供了技術條件。計算機可以集中所有法律規定,集中法律專家(優秀的法官、律師、學者)群體的經驗和典型案例為一體,用計算機模擬,不斷地再現專家群體的思維方式,代替專家處理浩瀚繁雜的各種案卷資料、數據,使司法領域許多無法想像的定量分析得以實現,進而提出審理案件的幾種可供選擇的對策性方案,供司法人員決策定案。這項研究如能實現,則不僅在提高司法人員的業務素質,避免各種人為因素的干擾,避免感情用事,避免權錢交易,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等方面發揮巨大作用,而且還將為立法和司法的進一步協調,為建立第3層次即整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為法學研究的進一步深化等等奠定定性描述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基礎。
而且,把計算機用于對依法審理案件問題的判斷,要比用于對疾病的診斷和對治療問題的判斷更容易。因為法律條文是固定的、剛性的、強硬的,其適用的幅度有一定的限制,而同一種疾病的癥狀,由于人體各異,可以用各種不同的藥方治療,或用同一種藥方能治療幾種疾病。因此,可以預料,法律專家系統的研究要比醫療診斷專家系統容易實現。80年代末,華東政法學院青年教師史建三曾致力于研究盜竊罪的審判專家系統,取得了可喜的進展,可惜因種種阻力而難以為繼。
2.2建立經濟法律專家系統的思路和構想
專家系統是把各專門領域中專家的知識和解決問題的方法,編制成程序,輸入計算機,使其具有專家智能。80年代以來,各國對專家系統的開發領域日趨廣泛,從醫學診斷、地質勘探、遺傳工程、化學合成、公司管理、法律案例處理,到軍事目標的跟蹤與控制、星球大戰系統、反彈道系統等等,均大量采用專家系統。目前,在美國已有3萬多個不同功能的專家系統、智能機器人在社會各個領域發揮作用,日本和歐洲等國家在這方面也取得顯著成效。
一個基本的專家系統應包括資料庫、知識庫、推理機制、解釋功能和知識獲取功能等部分。專家系統的一般工作流程大致為:專家經驗-事實和規則-編碼輸入計算機-輸入問題的提示-計算機歸納推理-決策-輸出結果。用智能軟件建立的專家系統,也可叫知識性查詢、咨詢性查詢,或叫專家機器人。
經濟法律專家系統主要由3個部分組成:(1)匯集各種有效的法律法規;(2)匯集法律專家的辦案經驗、處理問題的邏輯思維和資料依據(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學理解釋、有關專著、法律界的動態信息等等);(3)匯集各種典型案例分析資料等。以這些豐富的存儲為基礎,建立針對不同方面或專題的各種專家咨詢系統。每個專題的專家系統都能把本專題所涉及的問題,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經過一系列的推理過程(專家經驗),為用戶(法官、檢察官、律師)提出一種或多種可供選擇的審理方案,并附上相應的具體法律條文和典型案例作參考。根據所解決的具體問題的不同,經濟法律專家系統可分為法律專家咨詢系統、法律專家輔助判案系統、法律專家輔助教育系統等。我們也可以根據財政、金融、保險、貿易、公司、專利、商標等等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相關的法律法規的不同,對經濟法律專家系統進行另外的分類。經濟法律專家系統的功能包括:
(1)啟發式功能-需要由專家系統揭示,啟發用戶思路,使其在計算機的操作中,能夠簡要準確地表達所要咨詢或解決的問題及其難點;
(2)透明性功能-專家系統在運行時,要把其解決問題所依據的材料及推理過程,在屏幕上顯示,因為用戶往往不僅要知道解決問題的結論,還需要掌握其推理的過程和方法,及其所依據的全部資訊。
(3)靈活性功能-對專家系統存儲的各種資訊材料,要能夠便于修改。由于我國的法治建設尚在發展中,需要依法解決的問題日益復雜多變,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日益增多,這就要求專家系統能夠隨著我國立法的增多及法治建設的逐步完善,而不斷地改進,還要具備一定的靈活
性,以應付各種變化。
(4)權威性功能-專家系統的工作水平一般要達到實際工作中的專家級的水平,進而還要達到專家群體的水平。由于用戶的法律業務水平相差很大,因此,專家系統所提供的各種資訊、經驗、知識、方法等等,必須是第一流的,具有權威性的,這是專家系統能否成功且被人們接受的關鍵之所在。
我們可先從最常見的經濟合同入手,建立經濟合同糾紛處理的專家系統。我們可以根據一般合同糾紛處理的過程,即從合同的簽訂(是否有效)-履行(能否履行)-發生糾紛的原因(各類合同糾紛的不同特征)-責任分析(何方責任)-過錯分析(大小主次)-解決糾紛的方案(幾種可供選擇的方案)-結案(決策定案),等等,來建立經濟合同糾紛處理的專家系統的運作流程圖。
按照合同的分類,分別建立合同專家系統的分支系統即子系統,如購銷合同的專家系統,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運輸合同、供電合同、倉儲合同、租賃合同、借款合同、保險合同等方面的子系統。在每個子系統中,我們可分別根據其糾紛的特點,總結出孩子系統所涉及的法律內容、專家經驗(資深法官和律師)。實際操作時,把事實與責任的各種要件輸入計算機,經過推理,向用戶(法官、檢察官、律師)提出解決糾紛的多種可供選擇的方案,同時與法律法規和案例的檢索等一起,構成一個具有權威且實用性強和高效率的法律專家系統。
3.建立整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
3.1經濟立法亟待科學化和系統化
法治的基礎是立法。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立法決策出現了新特點:由對單一問題的決策,發展為對社會、經濟、技術諸多方面問題的綜合決策;由集中統一的決策,發展為多樣化、多層次的多級決策;由只考慮國內因素的決策,發展為必須兼顧國內外因素變化的決策;既有相對穩定的長期目標決策,也有應變性的決策等等。所有這些,都對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另一方面,一項政策與法律的正確與否,往往在實施幾年甚至幾十年以后才能看清,而到那時即使發現有錯,要改的余地已經很小,有的甚至是不可收拾。而且,現代社會的立法問題,一般是多因素的、動態的、大系統的綜合性問題,如果孤立地研究某項立法決策,只會頭疼醫頭,腳疼醫腳,不能取得整體效果。
因此,必須應用現代科學技術提供的研究復雜問題的系統工程方法合理地和從整體上規劃我們的立法乃至法治工作。可以通過科學的預測,收集有關事物的發展規律、質和量的變化、時空的變化、實施的可能效應等動態數據,掌握立法決策所需要的未來發展趨勢的信息資料,預測其實施以后可能產生的對經濟、技術、社會的連動效應,盡可能杜絕立法中可能存在的某種缺陷,并使經濟立法發揮其超前功能。可以通過對多種因素進行動態的綜合分析,充分考慮并避免各種不確定因素、限制性因素、風險因素等對立法的影響。可以把社會問題模型化,在計算機上做實驗、通過多方案的模擬和預測,優化選擇。例如,為搞清某種人口政策正確與否,可以做今后幾年至幾十年的人口預測,通過模擬比較,定量分析,選擇其決策方案。十多年前的這一嘗試在我國很成功。
現在的立法、執法、司法當中的不少事關全局的大問題,比以往任何時候更加需要科學的決策,而且其決策的復雜性和難度大大增加了,這些都必須引起法律工作者的重視,要以歷史的責任感認真對待,不然就會造成失誤以至失職。
3.2經濟立法系程工程的思路
從多因素的動態定量分析中確定罰則規定罰則是法律規范人們行為的最終手段,對違法行為懲罰的高低強弱,直接作用于人們的各種行為,其杠桿效應的正負與否,關系到社會秩序的走向。例如,我國的環境污染日趨嚴重,要遏制這種破壞環境的違法行為,制定征收排污費的標準是一個關鍵。但是,如果訂得太高,企業交不起,等于沒罰;如訂低了,企業寧愿交排污費而不去治理污染,反而使排污行為合法化、擴大化。要使罰款標準科學化,就必須進行各方面的定量分析,例如要測算有多少企業排污,其排污量如何,治理污染的實際費用如何,這些企業的經濟效益如何等等,進行多因素的動態分析,通過預測和模擬,找出罰款的最佳點,以便達到既觸及企業的切身利益,又使其具有承受能力,使污染的治理落到實處的目的。其他如對違反產品質量等等許多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違法行為的各種罰款,都應對各種相關因素進行測算,進行多方案的定量分析比較,擇優選擇。
從經濟信息中產出法律手段來控制信息改革開放以來的20年間,由于大量重復引進冰箱彩電洗衣機生產線,大量購進各種轎車等等,國內市場受到沖擊,大量產品造成積壓,造成極大的浪費。如果通過對經濟信息的收集、存儲、分析、監控,隨時掌握并預測我國市場的供求情況和承受能力,建立預警系統,就可以早在“成災”之前發出警報,及時采取措施,相應的法規,限制某種進口,避免各種失誤。對國內一些行業的一轟而起,重復生產和建設的管理與控制亦應如此。一些與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經濟立法,要反映社會經濟活動的現實與動向,就要以研究經濟信息為基礎,不斷收集、跟蹤、統計各種市場信息、改革信息、查處各種違法行為的執法反饋信息、打擊各種犯罪的司法反饋信息等等,加以定量分析研究,作為立法的依據,調節某些規定的寬嚴松緊,爭取做到從研究經濟信息中產生法律法規,用法律手段調整人們的經濟行為來控制信息。
建立企業運行機制的立法模型增強企業活力是改革的一個重要環節。而要建立間接控制體系,運用法律手段搞活企業,就要從研究企業行為著手,建立企業經營運行機制的模型。要對企業從注冊登記開始,到破產的整個漫長的生命周期的各種行為,包括勞資管理、承包責任制、資金周轉、原料與成品和價格與市場的關系、上交稅利與擴大再生產的關系等等,進行考察,看看有多少是受到法律法規的調節控制的,有多少是沒有法律法規調節控制的;有多少是各種規定失之過嚴使其窒息的,有多少是重復規定且相互矛盾使其行為紊亂的,有多少是失之過寬或無法可依使其放任自流的。然后全面系統地建立運用法律手段調節控制企業行為的立法模型,從而形成能夠調動企業內在動力,使其自我發展自我抑制的經營機制,以適應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現實。
建立經濟立法系統工程長期以來,我們的立法工作在某種程度上是專家拍腦袋、領導拍腦袋的手工作業,是各有關部門就立法中對權力義務的分配與再分配作扯皮調和的產物,是在立法與司法機關各自為政、相互脫節、立法工作者對司法實際不甚了了的情況下作出的。用系統工程的方法,在立法階段就應考慮到:每立一個法,能夠解決多少問題,同時又會產生多少新的問題,怎樣分步驟加以解決;每立一個法,需要擴充多少司法人員、執法人員、普法人員;每立一個法,因此而轉換了某種原有職能和機制,是否需要簡化多少機構,減少人員;每立一個法,需要投入多少執法經費,又能產出多少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等等。對于立法草案的未來實施及其效果進行多方案的仿真模擬比較,分析每一方案的利弊得失,特別應注意某些不確定因素,限制性因素對立法草案的決策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才能使法的施行落到實處
。
建立整個經濟法治系統工程在完成前述許多工作的基礎上,進入更高層次的研究我國立法的中長期規劃和近期將要出臺的一系列法律法規草案的可行性方案等問題的階段。從系統科學的角度來看,整個法治建設(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監督、研究、教育等方面)是一個內在關系復雜、連鎖反應和互動效應很強、相輔相成、相互制約、互為因果的大系統。一件件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的正確與否,社會的承受能力如何,究竟是在作用還是在反作用于社會經濟生活等等一系列的理論與實踐問題,僅憑簡單的推理和定性分析,已很難作出準確全面的判斷,只有遵循系統科學的一般規律,才能求得系統內部結構的合理完善。不能只孤立的研究某項立法決策,而應該在經濟技術社會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的大背景,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之中,對多因素進行動態的綜合分析,既考慮經濟技術因素,也考慮政治社會因素,找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使之相互作用、協調發展,才能充分發揮其綜合效能。對我國經濟法治乃至整個法治建設的立法、執法、司法等過程,從信息論角度來看,就是收集、鑒別、處理信息的過程;從控制論角度來看,就是不斷掌握和分析信息,使法治系統按一定的目標運行,實現法治系統的最優控制的過程。在不斷的立法活動中,將大量的社會經濟關系的信息輸入并體現在法律規范之中,再通過不斷的執法司法普法活動,將法律規范轉換成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經濟杠桿(乃至政治杠桿)、經濟參數和信息并進行輸出,作用于經濟生活(乃至政治生活),去規范、引導人們的各種行為,從而調節和控制整個經濟運行(乃至政治運行)。
在有關部門較成功地建立了《人口控制模型》、《國家宏觀經濟最優控制模型》、《財政價格與工資綜合平衡模型》、《農業政策分析模型》、《金融控制模型》、《國民經濟發展年度預測模型》的基礎上,研究建立經濟法規體系的模型,包括某項立法的模型,以及為圍繞解決社會經濟的某個重大問題而需要制定或修訂幾個配套法律法規的模型;建立中長期立法規劃模型,立法、執法、司法、普法、監督的綜合配套模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型等等是可能的。
4.評價與展望
在1987年2月的全國科技立法研究工作會議上,與會的科技界、法律界的專家學者在評議本人主持的經濟法制系統工程課題的初步報告中指出:“該課題研究為法學發展提出了新的清晰的思路,是一項有意義的工作,雖有一定難度,但并不是高不可攀的,建議把它繼續做好,并希望各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同年7月,錢學森先生看了課題報告來信指出:“只要堅持下去,我國的經濟法治系統工程是可以搞成功的。”與此同時,吳世宦先生也來信肯定并提出了建設性意見。
1990年3月,在北京大學召開的“立法與現代化國際研討會”上,美、德等國學者認為:“這為法律研究提出了新的建立在現代科學基礎之上的思路和方法,是十分有意義的。”
系統工程作為一門新興學科所面臨的許多困難,除了這種橫跨文理兩科的研究工作要受到研究人員知識結構的束縛和制約外,由于自然系統和社會系統的差別,在社會系統中很難把系統的目的與標準闡述清楚,另一方面系統科學方法本身所需要的技術和科學-軟科學還很不成熟,有的尚處在潛科學狀態,有待作長期艱苦的探索。
計算機時代的到來,在更大程度上推動著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也是法治建設的機遇與挑戰,其變革與以往不同之處在于,現代法律及學科的形成與發展需好幾代人的時間,而當今法治領域的信息革命卻只在一代人的時間內發生了,并使我們認識到這將使整個法律領域發生多么巨大的變革,這就要求法律界具有消化吸收當今人類最新成就,借其推力,創造新生產力的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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