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學理論的制度變遷探索論文
時間:2022-10-10 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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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的功能
從最一般的意義上講,制度可以被理解為社會中個人遵循的一套行為規則。不幸的是,經濟學教科書中講得最多的故事是關于魯賓遜的故事。盡管這個故事說明了每個決策者面對的選擇和約束,但用它作為探究經濟行為的起點卻會把人引入歧途。魯賓遜世界不需要制度,但人從其歷史起源來看卻始終生活在一個社會中,并且不得不和其他人發生關聯。傳統觀點也說人是“社會動物”,或稱人們具有一種加入團體的“本能”。這兩種說法都沒有增加對制度的認識。與其說因為人必須在團體中生活才需要制度,不如說是以物換物、易貨貿易和用一種東西交換另一種東西的需要才使得制度不可或缺。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與其他人交換貨品,那么一般來說每個人的結果將不僅僅取決于他自己的行動,而且還取決于其他人的行動”(參考書目69,第11頁)。因此,要使交換成為可能,就需要有管束個人合作和競爭方式的行為規則。本文將在制度功能和制度決定因素范圍內進行研究,但首先有必要對導致制度出現的個人行為特征以及環境特征作一專門的說明。
制度需求
要解釋為什么制度對人是不可或缺的理由,必然要依托人能力的有限性和人生活環境的特征。經濟學最基本的假設之一:“人是理性的。”所謂理性,經濟學家指的是當個人在交換中面對現實的選擇時,他將挑選“較多”而不是“較少”。按貝克爾的說法,這種分析人的行為的方法把經濟學從其他社會科學中區分出來(參考書目7)。實際上,近幾十年來經濟學上大多數的進展都可以歸因于對這種解釋的再解釋,以及把那些過去認為是“非理性”和超出經濟學探究視野的行為并入理性分析構架的做法。這種再解釋通過引入信息費用和執行費用等而得以完成。仿效貝克爾的方法,本文假設個人具有穩定的偏好,“它們由生活的基本方面,如健康、聲望、官能快樂、仁慈或忌妒來決定”,這些基本方面可表示為商品(參考書目7,第5頁)。個人可以用買來的貨品,以及用他自己的時間來生產這種商品以求他自己偏好的最大化。因此,個人并不只關心物質收益和貨幣收入。對健康、聲望、快樂以及其他非物質商品的追求,可能誘致個人摒棄他可得到的最大物質收益。個人并不一定是利己的,然而,只有在他的利他主義的報酬超過他作為利他主義者的費用時他才利他。理性并不意味著個人不犯錯誤。盡管如此,理性人在發現錯誤,并發現改正錯誤的費用小于改正錯誤的收益時,他將不會再犯同樣的措誤(參考書目19,第9頁)。雖然個人是理性的,但他的理性受到接收、儲存、檢索以及處理信息的神經物質能力的限制,也受到讓其他人理解他的知識和感覺的語言能力的限制(參考書目70)。由于有界理性的緣故,個人偏好的全局最大化在復雜環境下將得不到保證。不能達到全局最大化的另一個原因是信息費用昂貴。需要時間、努力,有時還要花錢才能獲得數據資料并充分理解它們的含義。因此,如果額外信息的預期收益低于獲得額外信息的費用,那么不擁有完全信息是理性的。
光有有界理性并不構成制度不可或缺的充分條件。魯賓遜在進行他的生產和消費決策時也是理性的。一方面,個人的生命周期、健康和生產過程的不確定性以及自然災害;另一方面,技術規模、經濟效益和外部效果也都是制度存在的必要條件。由于人的生命周期和他面對的不確定性,也由于人“局限于知識、預見、技巧和時間”(參考書目62,第199頁),人需要用制度來促進他與其他人的合作,從而為確保年幼和年老時的安全作好準備,拉平隨時間而變化的收入和消費水平,并獲得對風險和災難的保障。本文稱這些功能為安全功能。制度存在的另一個理由是來自規模經濟和外部效果的收益。作為生產單位的個人是太小了,以致于他不能把這些經濟中的大部分內在化。為開拓這些收益需要有集體的行動,這些功能本文稱為經濟功能。正是出于安全和經濟兩方面的原因,人們才需要彼此交換貨品和服務并使制度成為不可或缺。
制度的經濟學研究
在作進一步研究之前,有必要把涉及制度的兩個相關概念之間的區別講清楚。
制度安排的定義是管束特定行動模型和關系的一套行為規則。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不正式的。正式的制度如家庭、企業、工會、醫院、大學、政府、貨幣、期貨市場等等。相反,價值、意識形態和習慣就是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例子。經濟學家用“制度”這個術語時,一般情況下指的是制度安排。第二個概念是制度結構,它被定義為一個社會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總和。本文下一部分將說明制度變遷在大多數情況下,僅僅指某個特定制度安排的變遷(結構中的其他制度安排不變),而不是指整個結構中每個制度安排的變遷。由于沒有搞清楚這兩個概念之間的區別,在論述制度變遷作內生變量可能性的文獻中曾引起過一番爭論(參考書目23)。
安全和經濟是制度安排,從而也是制度結構存在的兩個基本原因。出于安全目的而存在的制度安排有家庭、合作社、保險和社會安全項目。實現經濟功能的制度安排有公司、灌溉系統、高速公路、學校和農業試驗站。以上所列只是制度安排中的幾個例子。應該指出的是,像家庭和合作社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以同時實現多種功能。
制度安排是獲取集體行動收益的手段。由于個人理性并不必然暗含著團體理性,個人會為自己的利益去尋找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因此有可能產生利益沖突。個人常常不得不對其他人的工作質量或貢獻作出評價。在很多情況下,有關質量的信息是昂貴的、不確定的或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集體行為因而會產生某些當個人單獨工作時所不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欺騙、“磨洋工”、搭便車以及道德危險。產權經濟學家、交易費用經濟學家以及公共選擇經濟學家都強調了這些問題(參考書目2,18,26,49,70)。為了減輕這些問題的影響,產生了一些制度安排以實現監督、強制執行等功能。等級、合同和法律都是這方面的制度安排。磨洋工、搭便車和道德危險問題也增加了供給基本的制度安排服務的費用。因此也有某些制度實排,它們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減少供給基本的制度服務的費用。私人產權、貨幣、合同、習慣、倫理、道德和意識形態就是這些制度安排中的幾個例子。私權、法律系統、貨幣等制度安排的存在都以假定國家的存在為條件。沒有一個國家理論,對制度的討論是不完整的。然而,本文在第四部分之前暫不考察國家問題。
意識形態的制度性作用
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長期以來,意識形態一直是馬克思主義經濟學家關心的主題。或許正因為這個緣故,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經濟學家才較多地注意這一問題。然而,正如阿羅所指出的那樣:“雇員聽從命令和市民服從法律的程度,遠大于以控制機制為基礎所作的解釋”(參考書目4)。為了彌補這一不足,需要有一種關于意識形態的實證理論。
意識形態可以被定義為關于世界的一套信念,它們傾向于從道德上判定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正如諾斯簡潔的概括那樣,意識形態具有三個特征:
1.意識形態是個人與其環境達成協議的一種節約費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觀”的形式出現從而使決策過程簡化;
2.意識形態是與個人對其所領會的關于世界公平的道德和倫理判定糾纏在一起的;
3.當個人的經驗與他的意識形態不一致時,他會改變意識形態上的看法。實際上,他是試圖發展一套新的、能更好“適應”其經驗的合理解釋。然而,重要的是要強調一下……在個人改變他的意識形態之前,必然有一個經驗和意識形態不一致的積累過程(參考書目44,第19頁)。
文獻中提到意識形態大多是因為它具有確認現行制度結構合乎義理或凝聚某個團體的功能。確實,一個社會或一個團體,如果它成員中的大多數對系統的公正原則不具有相同的感覺,那么它就不能長久地存在下去。一個社會不同階級之間的意識形態差別如果足夠大,那么有可能會引起革命。形成社會或組織可以開拓個人不可能獲得的收益,但是,對個人行為理性的假設中也暗示著:任何大組織生來就受到搭便車問題的困擾(參考書目49)。因此,成功的意識形態也必須能克服搭便車問題。因為意識形態是一種節約認識世界的費用的工具,所以為了使意識形態有效率,它必須相當好地合乎個人對世界的經驗。隨著世界的改變和個人經驗的積累,個人對公平世界的認識也會改變。成功的意識形態必須足夠地靈活,使它不僅能贏得新的團體成員的信賴,而且也能保持老團體成員的忠誠(參考書目44)。
意識形態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世界是復雜的,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如果世界是簡單的或個人的理性是無界的,那么個人也不會抄近路用意識形態這種形式來評判他周圍世界的公平性。意識形態最初的功能因而可視作節約信息費用的一種工具。但意識形態是憑借什么機制實施檢查搭便車和減少強制執行法律和法院決議的費用呢?本文認為,成功的意識形態可以通過給個人提供有選擇性激勵來實現這些功能。正如貝克爾明確指出的那樣,個人用市場貨品及服務、自己的時間、人力資本以及其他投入品來生產一整套被定義為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商品,其目的在于使他的偏好最大化。虔誠——被邊沁認為是十五種簡單快樂中的一種——應該是那些進入個人偏好函數的商品之一。生產虔誠這種商品的能力,相比其他而言尤其依賴于個人的意識形態資本。個人意識形態的信念(ideologicalconviction)強,說明他的意識形態資本大,因而生產虔誠的影子價格低。他配置到虔誠上的時間邊際效用高,為此他會配置較多的時間來消費虔誠。奧爾森曾指出(1965年),對任何大組織而言,它都應該能向它的成員提供一些有選擇性的激勵。在這一點上他是正確的。但是,奧爾森對效用函數的定義較窄,所以他不能解釋為什么大多數人參加投票。諾斯指出,大多數人投票是出于意識形態的原因,但他未能認識到投票是一種生產個人消費商品的活動。個人投票是因為投票能生產他所看重的某種虔城商品(Pietycommodity)。然而,只有在他的收益超過費用時,他才投票。這正是為什么下雨時投票人數大大減少的原因。
意識形態是人力資本,它幫助個人對他和其他人在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現行制度結構中的作用作出道德評判。關于意識形態的人力資本理論具有如下內容:
1.較大的意識形態擁有量(ideologicalendowment)能減少消費虔誠的影子價格,因此個人搭便車或違犯規則的可能性較小,而他對周圍的制度安排及制度結構是合乎道德的意識形態信念較強;
2.個人的意識形態是相對穩定的。收入分配、勞動分工或其他制度安排的變遷,并不立即引起個人意識形態的變遷。這是因為個人不能立即說出這種變遷是暫時的還是永久的。如果這種變遷是永久的,對個人而言也需要時間以剝除舊的意識形態資本;
3.如果發生永久性變遷,青年人會比老年人更快地投資來獲得新的意識形態(即使他們的偏好相同),原因如下:第一,一般來說老年人具有較多要剝除的意識形態資本,這需要時間和努力;第二,他們在投資方面的激勵較少,因為剩下來積聚報酬的年數相對較少;
4.對現行制度安排的合乎義理性(Legitimacy)的意識形態信念,能淡化機會主義行為。因此,按權威們的觀點,意識形態是能產生極大外部效果的人力資本。為此,任何政府都通過向意識形態教育投資來對個人意識形態資本積累進行補貼。然而,與廣告相類似,它對人們行為的影響并不是通過改變口味而是通過改變相對價格來實現的(參考書目66)。誘致性制度變遷的經濟學分析方法
對任何想要得到的制度性服務而言,總有許多制度安排能實現這種功能。因此制度安排的選擇將包括對費用和效益的計算。傳統的費用-效益分析只考慮生產費用。只要每一種投入的邊際產品價值相等就可得到最優。但是在選擇制度安排費用中還包括組織費用、維持費用以及強制執行這種特殊制度安排所包含的規則的費用。第二種范疇的費用指的是交易費用。除了技術要素,制度安排的交易費用還取決于這種制度是否已被認為是合乎義理的(Perceivedlegitimacy),這一點在討論意識形態時曾提到過。撇開國家的作用,很容易從理論上認為,在生產和交易費用給定的情況下,能提供較多服務的制度安排是較有效的制度安排。換句話講,如果兩種制度提供的服務數量相等,那么費用較低的制度安排是較有效的制度安排。由此可見,影響制度安排效率的因素有兩種。第一種因素影響生產效率。另一種因素包括那些決定交易效率的因素。從根本上講,這兩種因素都是技術的函數。然而,在現實中評估制度安排的效率是極其復雜的。因為制度安排“嵌在”制度結構中,所以它的效率還取決于其他制度安排實現它們功能的完善程度。例如,在以貨易貨制中,不方便程度以及搜索那些具有你所想要貨品和想要你所具有貨品的人所花的費用都很大。盡管如此,即使僅就不方便程度而言,也不見得它必然無效率。因為要找出一種大家意見一致的商品(agreed-oncommodity)當作一般意義上可接受的交換工具來使用的費用,或者創立和維持某種貨幣權威的費用都很高,所以當人們難得交換貨品時,以貨易貨制可能比貨幣交換制更為有效。原始社會的情況就是這樣。因此,挑出某個特定的制度安排并絕對地討論它的效率是不會得到什么結果的。研究制度安排需要具有對歷史時間及地區的專門知識,并需要專門了解該制度安排在制度結構中所處的地位如何。缺乏這種了解,對特定制度安排效率的討論也就不得要領。正如我們所看到的那樣,制度變遷的方向和規模不是隨機的:可以對它們進行嚴密的經濟學分析。為此,比較有益的做法是研究一種新制度安排為什么被創新以及如何被采用。
有兩種類型的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與此相反,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誘致性制度變遷必須由某種在原有制度安排下無法得到的獲利機會引起。然而,強制性制度變遷可以純粹因在不同選民集團之間對現有收入進行再分配而發生。雖然在自發的制度安排、尤其是正式的制度安排變遷中,往往也需要用政府的行動來促進變遷過程,但本文為了方便起見還是將這兩種制度變遷分開。強制性制度變遷的討論要推遲到第四部分才進行。
制度不均衡的原因
一種制度安排是從一個可供挑選的制度安排集合中選出來的,其條件是,從生產和交易費用兩方面考慮,它比這個制度安排集合中的其他制度安排更有效。如前所述,特定制度安排的交易費用還取決于其他諸如法律、習慣、意識形態等制度安排;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種函數,尤其是制度結構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數。要發生銹致性制度變遷必須要有某些來自制度不均衡的獲利機會。也就是說,由于某種原因現行制度安排不再是這個制度安排選擇集合中最有效的一個了。
從某個起始均衡點開始,有四種原因能引起制度不均衡:①制度選擇集合改變;②技術改變;③制度服務的需求改變;④其他制度安排改變。這四種原因中的每一種原因本身又由幾個不同因素組成。
1.制度選擇集合的改變
可行性生產技術集合,是我們在物理、化學及其他自然科學方面知識的函數。同樣,提供特定制度服務的可行性制度安排集合,也取決于我們在社會科學方面的知識。拉坦曾明確指出,對經濟學、其他社會科學及其有關職業(如法律、商業和其他社會服務業)方面的知識需求,其最初的誘發原因是制度變遷以及對制度執行所實現的改進。社會科學的進步能改進人心的有界理性,因而不僅能提高個人管理現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而且還能提高他領會和創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
正如與其他經濟接觸能增大適用性技術選擇集合一樣,與其他經濟接觸能擴大制度選擇集合。波爾在廣泛研究南亞地區的經濟發展后強調指出,農村地區流動個體商販在傳播新技術和新制度安排方面,因而也在鼓勵人們“對現行習慣和道德提出疑問,并促成那些與物質進步不相宜的態度和習俗的非強制性消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參考書目5,第12頁)。通過借用其他社會制度安排來完成本社會制度變遷的可能性,極大地降低了在基礎社會科學研究方面的投資費用。然而,制度移植可能比技術移植更困難,因為一個制度安排的效率極大地依賴于其他有關制度安排的存在。席勒報導過這樣一個情況:緬甸政府曾經派遣一些人去以色列集體農莊接受實踐訓練。一年后這些受訓者得到一個結論:這種集體主義極端形式對他們來說是不能接受的,因為它需要那么多的公共精神和自我約束(參考書目55,第7章)。已經移植過來的制度安排要實現其功能,則需要作更大的適應性調整。
最后,制度選擇集合還可能因政府政策的改變而擴大或縮小。由于某些原因(下一部分將討論)政府可能將某些制度安排從制度選擇集合中剔除出去。因此,取消一種帶有限制性的政府政策的效應,相當于擴大制度選擇集合。最近的一個例子是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實行的農業作業制度的改革。在最近發生的這一制度變遷之前,家庭農作這種制度安排是被禁止的,集體農作制是唯一可接受的模式。然而,由于政府政策的改變,中國約95%的家庭在1980-1983年間轉到了新的以家庭為基礎的農作制(參考書目32)。另一方面,當政府在制度選擇集合中建立某種新的限制且這種限制又是有約束力時,就可能產生制度不均衡,而且原先效率較低的制度安排可能在這種有限制的選擇集合中成為占優勢的制度安排。菲律賓轉租現象的出現,就是法對地租加以限制的結果(參考書目28)。
2.技術的改變
馬克思認為,社會制度結構基本上以技術為條件。在《政治經濟學批判》1859年序言中,馬克思寫道:“社會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便同它們一直在其中活動的現存生產關系或財產關系(這只是生產關系的法律用語)發生矛盾。于是這些關系便由生產力的發展形式變成生產力的桎梏。那時社會革命的時代就到來了。隨著經濟基礎的變更,全部龐大的上層建筑也或慢或快地發生變革……。”
技術變化除了在制度結構方面起決定性作用之外,它還能改變特定制度安排的相對效率并使某些其他的制度安排不再起作用。技術變化的影響可以從它對生產和交易的作用來進行分析。
從生產方面看,新的制度安排往往需要利用新的潛在外部效果,或者需要修改要素所有者和經濟部門之間新收入流的分割。制造業中現代企業相對家庭工場而言已占支配地位,這是第一種情況的一個例子,它是生產過程中機器使用需求在規模問題上的響應(參考書目12)。第二種情況的例子是:菲律賓由于引進現代化高產水稻和可用勞動力的增加,導致加瑪(gama)合約替代傳統的佛納桑(hunasan)合約。按佛納桑合約規定,所有的村民都有權參加收獲并可得到所收產量的六分之一,而按加碼合約規定,只有那些不領工資而參加除草的工人才有權參加收獲并可得到所收產量的六分之一,加瑪合約授予不領工資除草的工人以收獲獨占權(參考書目28)。顯然,加碼制的創新是由修改土地所有者和勞動者之間新收入流的要求而誘致的。
技術的變化也可能影響交易費用并使得原先不起作用的某些制度安排起作用。私有產權的確立特別需要的條件是(指與其他條件相比時):產權所有者得自產權的收益要大于他排除其他人使用這一產權的費用。當費用過高時,財產將成為共同所有。例如,一般來說,牧場由于圍欄費用方面的原因可以屬于共同所有。然而,用帶鐵蒺藜的鐵絲構成的低費用圍欄的創新,卻引起美國西部公共收場中出現私人所有和牧場出租(參考書目3)。拖拉機和其他農作機械的創新極大地降低了監視費用,因為監視一個駕駛員比監視許多手工勞動者更容易。結果出現了一種由“分享收成”轉到土地所有者自己操作,或由“分享收成者”變為工資工人的趨勢(參考書目8,17)。
3.要素和產品相對價格的長期變動
要素和產品相對價格的長期變動,是歷史上多次產權制度安排變遷的主要原因之一。某種要素相對價格的上升,會使這種要素的所有者相比其他要素而言獲得相對更多的利益。某種產品價格的上升,也會導致用來生產這種產品的要素的獨占性使用更具吸引力。發生在中世紀歐洲的從對人的產權到對土地的產權的轉變,按諾斯和托馬思的觀點是人口和土地稀缺性增加導致土地相對價格提高的結果(參考書目46)。費尼也發現,19世紀中到20世紀初泰國發生的從對人的產權到對土地的產權的轉移,也可以用那個時期人口和稻米出口需求的增加來解釋。在英國,食品價格的提高使得把開放地帶和共同牧場圈為私人經營單位有利可圖。據麥克勞斯基估計,盡管圍欄的費用很高,但圈地所產生的年收益率達17%。
4.其他制度安排的變遷
如前所述,某個制度結構中制度安排的實施是彼此依存的。因此,某個特定制度安排的變遷,可能引起對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需求。正如劉易斯所說的那樣:“一旦制度開始變遷,它們會以一種自動強制實施的方式發生變遷。老的信念和制度在變化,新的信念和制度彼此之間,以及新的信念和制度與相同方向上的未來變遷之間都逐漸變得調和一致”(參考書目31,第146頁)。波士納認為,榮譽感在原始和遠古社會顯得如此突出,可以用當時缺乏正式的法律執行制度安排來解釋。榮譽感增加了報復的可能性,因此它是維持社會秩序的重要工具(參考書目52)。在現代化國家中,榮譽仍是有價值的;然而,國家成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唯一制度安排。報復和決斗被禁止了。前工業化社會出現“生存倫理觀(Subsistenceethics)”,可以解釋為農業生產率水平低下和潛在市場規模受限所致。“主從關系(Patron-clientrelationship)”是一種節約交易費用的工具。它代替了勞動力、土地、保險、信貸等一系列專門的市場(參考書目28,第2章)。而市場的擴張弱化了互相幫助以及這種“主從關系”(參考書目51)。在中國最近發生的農村農作制變遷之前,農村要素市場的存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從集體農作制到以家庭為基礎的農作制的轉變,導致了中國農村勞動力、土地和信貸市場的重新出現(參考書目33)。
誘致性制度變遷動力學
以上所討論的制度不均衡將產生獲利機會。為得到由獲利機會帶來的好處,新的制度安排將被創造出來。因為制度結構由一個個制度安排構成,所以一個特定制度安排不均衡就意味著整個制度結構不均衡。許多制度安排是緊密相關的。一個特定制度安排的變遷,也將因此引起其他相關制度安排不均衡。如果人心的理性是無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費用、不花時間的,那么社會在對制度不均衡作反應時,會立即從一種均衡結構直接轉到另一種均衡結構。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界的。領會所有必要的制度變遷并在同時設計所有最佳的制度安排,已超出人心容量的范圍。建立一個新的制度安排是一個消費時間、努力和資源的過程。而且,具有不同經驗和在結構中具有不同作用的個人,他對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知也不同。他還會尋求分割變遷收益的不同方式。要使一套新的行為規則被接受和采用,個人之間需要談判并取得一致。因此,當發生不均衡時,制度變遷過程最大可能是從一個制度安排開始,并只能是漸漸地傳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這種過程是在一個由歷史確定的制度結構中發生,并以這個現行的制度結構為條件。所以,某些制度安排從抽象的理論觀點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與制度結構中其他現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適用的。制度變遷過程中,大多數制度安排都可以從以前的制度結構中繼承下來。雖然某個制度結構中的基本特性,在個別制度安排變遷累積到一個臨界點時會發生變化,但制度變遷的過程仍類似于一種進化的過程(參考書目1,43)。
作為一個整體而言,社會將從抓住獲利機會(它由制度不均衡產生)的制度安排創新中得到好處。然而,這種創新是否發生卻取決于個別創新者的預期收益和費用。創新者的收益和費用計算比社會收益和費用的計算更復雜。不同的制度安排有不同的問題。本文將制度安排分成兩種,即正式的制度安排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正式的制度安排指的是這樣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中規則的變動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為受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個)人的準許。也就是說,無異議是一個自發的、正式的制度安排變遷的前提條件。因此,正式的制度安排變遷,需要創新者花時間、花精力去組織、談判并得到這群(個)人的一致性意見。菲律賓農村轉租制的出現以及從傳統的佛納桑合約到加瑪合約的轉變,就是這種制度安排變遷的兩個例子(本考書目28)。與此相反,非正式制度安排指的是另一種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中規則的變動和修改純粹由個人完成,它用不著也不可能由群體行動完成。最初,個別創新者將被其他人認為是違犯了現行規則。只有當這個社會中的大多數人放棄了原來的制度安排并接受新制度安排時,制度安排才發生變換。這種制度安排的例子有價值觀、倫理規范、道德、習慣、意識形態等等。
一般來講,改變一種正式的制度變遷會碰到外部效果和“搭便車”問題。產生外部效果的原因,是因為制度安排并不能獲得專利。當一個制度安排被創造出來后,其他群(個)人可以模仿這種創新井大大降低他們組織和設計新制度安排的費用。因此,創新者的報酬將少于作為整體的社會報酬。這個問題暗含的意思是,正式制度安排創新的密度和頻率,將少于作為整體的社會最佳量。因此可能會持續地出現制度不均衡。“搭便車”問題可能會因為制度安排是一種公共貨品而產生。一旦制度安排被創新和被建立,每一個受這個制度安排管束的個人,不管是否承擔了創新和初期的困難,他都能得到同樣的服務。如前所述,個人意識形態信念能弱化“搭便車”問題。如果新的制度安排與個人關于公平世界的觀念相一致,那么他“搭便車”所需要的加價將更大。“搭便車”問題的嚴重性還取決于一群(個)人之間的關系如何。如果群體中成員流動性大,那么由于個人行為被發覺的可能性較小因而“搭便車”問題更容易發生。另外一個考慮因素是看群體結構的緊密程度如何。在一個結構緊密的社區內,速水佑次郎認為,“人們個人主義較少并會嚴格地遵從社會規范”(參考書目28,第36頁),因而“搭便車”問題不會太嚴重。公務員之家
由于“搭便車”問題的存在,政治或制度企業家的作用在正式制度安排創新中就尤為重要。政治企業家是這樣一種人,“他受到普遍的信任(敬畏),或者他能夠猜出誰在討價還價中弄虛作假,或者他能夠用簡單的辦法節省討價還價的時間,在某些情況下還能制定出一種制度安排,它對所有有關者來說比任何沒有政治企業家領導和組織時可能出現的結果更好”(參考書目49,第176頁)。制度不均衡以不同的方式影響不同的人。因此,一個政治企業家的成功,主要取決于他分割潛在利潤的設計能力,它似乎能使每一個人的境況更好并使成員們確信這種分割與他們自己的意識形態是一致的。如果政治企業家相信對他來說收益大于費用,那么他會努力把新目標描述清楚,并建立起新規則。收益不一定是物質的,也可以是非物質的,諸如社會威望或政治支持等(參考書目20,21)。對政治企業家來說,如果他能夠從政府機構內動員政治支持或者與地方既得利益集團結成聯盟,那么他的費用將較小(參考書目28,第2章)。然而,這種考慮還暗示著新的制度安排可能會損害某些個人,因為一旦運用了強制性力量,意見一致就不再是創新的必要條件了。
非正式制度安排創新過程所產生的問題,與正式制度安排創新過程所產生的問題在特征上有很大的不同。因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創新不包含群體行動,所以盡管它還有外部效果問題,但卻沒有“搭便車”問題。新規則的接受完全取決于創新所帶來的效益和費用的個人計算。而且這種創新費用并不取決于創新過程所花費的時間、努力和資源等形式。因為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執行取決于社會的相互作用,所以創新者的費用主要來自圍繞著他的社會壓力。如果獲利機會不是在社區成員中平等分配,那么這種費用是極高的。對落在后面的人來說,他們會感到神圣的道德受到冒犯、習慣的權力受到剝奪。接著可能會出現說閑話,甚至出現暴力行為。這正是市場制度滲入自給自足小農經濟時經常出現的情況(參考書目61)。由于害怕受到社會的恥辱和排斥,盡管得自違犯非正式制度安排的收益看起來非常之大,個人還是不情愿違犯非正式制度安排。正因為這個緣故,非正式制度安排顯示出一種比正式制度安排更難以變遷的趨勢。即使有政府行動,發生這種變遷也不容易。
盡管如此,非正式制度安排變遷的標準和特點并不因此而有改變。在人類歷史過程中,價值觀、習慣和社會道德,與意識形態一樣都已經發生變遷并且正在發生變遷。創新者面臨的嚴峻問題與其他經濟決策者一樣。當制度不均衡所帶來的預期收益大到足以抵銷潛在費用時,個人會努力接受新的價值觀、道德和習慣而不管這些規則著上去是如何的根深蒂固。
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執行主要取決于社會的相互作用。因此,一個團體或社區中成員的流動性越大,這種執行機制的效率也就越低。因此,流動性越高,一個團體或社區中成員就越容易放棄傳統制度安排和接受新制度安排。這可以解釋為什么價值觀和道德,一般來說在市場經濟中不斷流變而在傳統經濟中卻凝固不動。市場經濟中的青年人相對于老年人來說也更可能成為創新者,相同的原因在意識形態變遷的討論中已提到過。這種現象就是所謂的“代溝”。
強制性制度變遷的政治經濟學
因為制度安排是一種公共貨品而“搭便車”問題又是創新過程所固有的問題,所以,如果誘致性創新是新制度安排的唯一來源的話,那么一個社會中制度安排的供給將少于社會最優。國家干預可以補救持續的制度供給不足。由于國家干預會同時引起國家的費用和效益,所以國家是否具有采取適當行動的激勵,可能是經濟分析中要碰到的一個問題。本部分提出了國家的一種經濟模式。國家的決策將從統治者的觀點來討論。統治者可以是國王、主席、內閣總理或當選總統。我們將會看到,理性的統治者必能矯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其原因將在“政策失敗”一節中進行討論。
國家的經濟學分析方法
按韋伯的定義,國家是一種在某個給定地區內對合法使用強制性手段具有壟斷權的制度安排。國家的基本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并保護產權以換取稅收。由于在使用強制力時有很大的規模經濟,所以國家屬于自然壟斷的范疇。作為壟斷者,國家可以比競爭性組織以低得多的費用提供上述制度性服務。因此,當存在國家時,社會的總收入將大于個人不得不自我提供服務或從其他競爭性組織得到這種服務時的社會總收入。從規范的角度講;可以認為最理想的國家是那種“局限在防范暴力、偷盜、欺詐并保護履行合同等等狹窄功能”上的最小國家(參考書目48)。然而在現實中,這是不切實際的。作為一個合法使用強制力的壟斷者,國家可以擴張它的影響范圍,使之遠大于最小國家的影響范圍。雖然國家不能決定一個制度如何工作,但是正如穆勒所說,它卻有權力“決定什么樣的制度將存在”(參考書目40,第21頁)。一個更有趣的問題是:國家是否有激勵和能力去設計和強制推行由誘致性制度變遷過程所不能提供的、適當的制度安排。
已經有人提出好幾種研究國家決策的分析方法。第一種分析方法把國家看作一個有組織的主體。按這種觀點,國家被人格化了。它具有它自己的價值觀、動機和目標,它們獨立于構成國家的個人所具有的價值觀、動機和目標。而成為國家的整合細胞后,個人便失去了他自己的身份和特征。國家發揮作用的目的就是把它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雖然這種觀點從方法論上看很簡單,但它沒有什么實質內容,因為正如當斯對它的評論那樣,“它建筑在一個虛構的主體基礎之上:國家是一種可以和個人分開的東西”(參考書目19,第17頁)。第二種由布肯南和托拉克提出的分析方法走了另一個極端。這種分析方法把國家想象為一種實現集體行動的工具。它僅僅是一種加工工具、一部機器,個人可以用它來滿足他的某些欲望。個人從它那兒購買服務并只對他接受的服務成本付費。這種觀點是不完全的,因為它忽略了實際決策和操縱國家機器的人的激勵。第三種分析方法是當斯在研究政府過程中提出來的(1957年)。這種方法從政黨的觀點來考察國家的決策,而政黨的定義是:尋求用法律來控制管束工具的一隊人。政黨的成員被假設為對他們所有的、而不只是一部分的目標都意見一致。因此政黨被看成為一個具有一致性偏好序列的單個的人。這種分析方法也是非現實主義的,當斯自己也承認:“在現實中,甚至是政府的主要官員,他們也不完全具有相同的目標。”(參考書目19,第26頁)
因為在任何一個社會中,國家的最大權威是操在一個政治家手中,他或多或少不受公民偏好和壓力的影響,所以,比較令人滿意的一種分析方法是把國家的決策過程看作是通過國家政治者的行為來完成的過程。這個統治者可以是國王、總統、首相或幕后最高領導人(參考書目24,25)。和任何一個具有有界理性的個人一樣,統治者也關心他自己的生存、威望、權力、健康、歷史地位等等。另外,國內還有可能發生叛亂,國內或國外還有潛在的統治者,這些都給他以威脅或使他有壓迫感。統治者想做的一切,都是在他看來足以使他自己效用最大化的事情。然而,統治者至少要維持一套規則來減少統治國家的交易費用。這些規則包括統一度量衡和解決不利的司法系統。統治者的權力、威望和財富,最終取決于國家的財富,因此統治者也會提供一套促進生產和貿易的產權和一套執行合約的執行程序。統治政治系統的費用取決于統治者被承認的合法性,因此,為了使選民們確信他的權威合法性,他會在意識形態教育方面進行投資。
經濟增長時會出現制度不均衡。有些制度不均衡可以由誘致性創新來消除。然而,有些制度不均衡將由于私人和社會在收益、費用之間有分歧而繼續存在下去。只要統治者的預期收益高于他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費用,他將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盡管如此,如果制度變遷會降低統治者可獲得的效用或威脅到統治者的生存,那么國家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不均衡。也就是說,統治者只有在下面這種情況下才會采取行為來彌補制度創新的供給不足:即按稅收凈收入、政治支持以及其他進入統治者效用函數的商品來衡量,強制推行一種新制度安排的預計邊際收益要等于統治者預計的邊際費用。沒有人可以保證效用最大化的統治者會有激勵去履行那些增進制度安排供給的政策,以達到使作為整體的社會財富最大化。
作為實證研究,下一節將集中討論國家不能建立符合社會需要的制度安排的原因。這種實證研究包含的規范性內容是:只要能消除政策失敗的這些原因,強制性變遷的有效供給便可改進。
政策失敗的原因
維持一種無效率的制度安排和國家不能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這二者都屬于政策失敗。政策失敗的起因有以下幾種:統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官僚政治、集團利益沖突和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
1.統治者的偏好和有界理性
制度安排的效率由它對國民總財富的影響界定。如果統治者是一個財富最大化者,而且他的財富正比于國民財富,那么統治者會在他權威限度內具有建立最有效制度安排的激勵。然而,如果新制度安排帶給國民的收入較高而帶給統治者的收益較低(由于統治者交易費用的緣故),那么在和原先制度安排進行比較時統治者可能會發現,建立這種新制度安排并不是他的利益所在。而且,財富僅僅是被統治者所重視的許多商品中的一種。例如,如果統治者更為關心他在國際政治舞臺上的威望,那么他可能犧牲國民財富而建立強化軍事力量的制度安排。根據統治者效用最大化模式,我們也可以預言,隨著國民財富的增加,統治者將更為關心他的威望。歷史上這樣的事例是如此之多,以致于用不著再舉例來支持這一觀點了。最后一點要說明的是,即使統治者是一個財富最大化者,由于他的有界理性和認識、了解制度不均衡以及設計、建立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復雜性,他仍然還是不能矯正制度安排的供給不足。
2.意識形態剛性
如果選民們對統治者權威的合法性和現行制度安排的公平性有較強的確信,那么統治國家的交易費用將下降。因此,統治者將發展一種服務于他的目的的意識形態,并投資于教育使人們能受到這種意識形態的諄諄教誨。因而統治者個人和他所倡導的意識形態是被人們聯系在一起的。隨著制度不均衡的出現,意識形態和現實之間的縫隙在增長。然而,為了恢復均衡而強制推行新制度安排、并改變原來的意識形態,很可能會傷害統治者權威的合法性。因此,統治者可能不是去創造新的制度安排,而是去維持舊的無效率的制度安排并為純潔意識形態而戰,他害怕如果他不這樣做,他的權威可能被動搖。因此,新的制度安排往往只有在老的統治者被新的統治者替代以后,才有可能建立。最近的一個例子是在鄧小平領導下中國從集體制向家庭農作制的變遷,鄧是毛統治下的一名受害者(參考書目33)。
3.官僚機構問題
根據定義,統治者必須擁有一些官僚機器來按照他的意圖執行法律和維持秩序、征集稅收、懲處罪犯、保衛國家主權和提供其他服務。政府機關中的每一個官僚機構本身都是理性的個體。它的利益從來就沒有與統治者完全吻合過。當然,統治者會試圖監視他的人的行為,實施一種能促進他們忠誠于統治者的獎勵制度,并反復向他們灌輸誠實、無私、盡職的意識形態。然而,這些官僚機構并沒有被統治者完全控制住,官僚自利行為也沒有徹底消除掉。結果是設計成統治者偏好最大化的政策,卻扭曲成使官僚機構本身受惠。統治者效用最大化以及建立有效制度安排的能力,取決于有多少個官僚機構把統治者的目標視作它們自己的目標。官僚機構問題惡化了統治者的有界理性并增加了統治國家的交易費用。如果建立新制度安排所能帶來的額外利潤被官僚自利行為濫用掉的話,那么新制度安排就建立不起來。
4.集團利益沖突
正如舒爾茨所指出的那樣,“處于統治地位的個人在政治上依賴于特定群體集團的支持,這些集團使政體生存下去。經濟政策在這個意義上講是維持政治支持的手段”(參考書目60,第10頁)。制度安排的變遷經常在不同群選民中重新分配財富、收入和政治權力。如果變遷中受損失者得不到補償(在大多數情況下他們確實得不到補償),他們將明確地反對這一變遷。因此,如果制度變遷中受損失者是統治者依賴其支持的那些集團,那么統治者會因為害怕自己的政治支持受到侵蝕而情愿不進行這種制度變遷。茲尼發現,1880-1975年間泰國,由于其社會精英認為從技術和制度變遷中得不到什么東西,所以政府就沒有采取必要的行動,結果是農業發展減速(參考書目22,第7章)。一個強有力的集團也可能促進那些有利于這個集團收入再分配的新制度安排,盡管這種變遷將損害經濟的增長(參考書目42,49)。不僅如此,統治者的壟斷權還受到國內外能提供相同服務的潛在對手的制約。與統治者的對手有較多接近機會的集團,其討價還價的力量較大。統治者因此將給這些集團提供較多的服務。如果變遷會把這些集團驅向統治者的對手一邊,而且統治者從剩下的人民那里得到的好處不能補償由于失去這些集團而使統治者蒙受的損害,那么變遷就不會發生。
4.社會科學知識的局限性
如前所述,制度安排選擇集合受到社會科學知識儲備的束縛。即使政府有心建立新制度安排以使制度從不均衡恢復到均衡,但由于社會科學知識不足,政府也可能不能建立一個正確的制度安排。50年代初期,許多不發達國家采用了蘇聯式的中央計劃體制。很難證明這種政策有多少是當時流行的社會知識的直接結果。然而,正如波爾總結的那樣(1984年),戰后初期發展文獻的主要內容強調的是全面的政府計劃在實現不發達國家經濟增長時的必要作用。而舒爾茨根據近三個世紀以來英國和其他西方經濟的歷史發現,一個社會中各種不同的政治經濟制度安排的變動和確立,都是由那個時代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思想誘發和塑造的。從以下這種意義上講,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思想可能并不是“正確”的思想:即體現在這種思想中的解決方案,將導致更高的收入增長速度和更合乎人們理想的收入分配。從根本上說,社會思想也受到人們有界理性限制。盡管如此,以下預言仍不失穩妥:如果占統治地位的社會思想,是在一個范圍廣泛且受過不同訓練的社會科學家之間經過充分的相互作用和商議的結果,而不是一小撮權威人物謀劃的結果,那么它的危險會較小。
結束語
在結束本文之前,有兩個問題尚需說明,一個是文化素質和經濟增長的關系問題,另一個是政府在經濟增長中的作用問題。
一個民族的文化素質,與它的價值觀和習慣一樣,都是非正式制度安排。與正式制度安排一樣,它們都是滿足人的需要的“人造”工具。在靜態經濟學中,文化素質處于均衡狀態并往往變得神圣不可侵犯。然而,隨著經濟的發展,原來制度安排中的一些會變得過時,其原因在于人們為了從能提供更多服務或降低交易費用的機會中得到好處而需要新的制度安排。雖然制度創新過程會受到外部效果問題的折磨,但只要預期的利潤增長超過費用,那么制度企業家終究會出現,有效的新制度安排也會被創造出來。從這個意義上講,價值觀、習慣和文化素質中的其他成分都是中性的。這并不是說民族的文化素質不重要,而是說它們不決定一個民族的未來。就經濟增長而言,一個民族不能指靠它的文化素質(不管這種文化素質是如何地有利于增長)。一個民族也用不著等到確立了一套適合于增長的價值觀或道德之后再來發展它的經濟。民族文化素質會改變(一旦這樣做有利可圖時),而且實際上它們正在改變。今天,日本工人努力工作的態度給全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并受到稱贊。然而,引用一位應日本政府邀請前去訪問日本的澳大利亞專家在1915年寫的報告中的一段話,就足以證明以上觀點:
“當我看到你們的人干活時,我對你們廉價勞動力的印象很快就幻滅了。毫無疑問,付給他們的錢很少,但收益也同樣很少,看你們的人干活使我感覺到你們很知足,悠然自得,缺乏時間觀念。當我和一些經理談及此事時,他們告訴我,要改變這種民族承襲的習性是不可能的。”(著重號為本文作者所加)
然而,僅僅經過一、兩代人之后,這種與工業社會水火不相容并被假定為不可改變的民族習性,已經發生了徹底的改變。改變的關鍵是什么呢?關鍵是使努力工作并創造新工作態度、價值觀以及其他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個人得到好處。文化素質沒有束縛任何一個人去尋求改善他自己的命運,束縛他的只是在承受變遷時有希望得到足夠多好處的機會的缺乏。
對一個民族的經濟增長來說,比文化素質更為重要的是政府的政策。由于政府提供的是經濟剩余賴以建立的秩序構架,而如果沒有由政府提供的這種秩序穩定性,理性行為也不可能發生,所以政府政策對經濟增長的重要性是怎么強調也不為過分的。然而,正如劉易斯所說(參考書目31,第376頁):“沒有一個國家不是在明智政府的積極刺激下取得經濟進步的,……另一方面,經濟生活中也存在著這么多由政府弄出來的禍害,以致于很容易就訓戒政府參與經濟生活一事寫上滿滿的一頁。”那么,明智的政府和不明智政府的區別是什么呢?答案或許在于政府如何引導個人激勵。在任何情況下,個人總是在尋找使他自己獲得好處的機會。然而,為了一個經濟的發展,有必要冒超一般化的風險去建立一種鼓勵個人生動活潑地尋求并創造新的可獲利的生產收入流的系統,和一種允許用時間、努力和金錢進行投資并讓個人收獲他應得好處的系統。具有這種特征的制度安排——更確切地講,在產品、生產要素和思想方面清楚界定并良好執行的產權系統——本來就是公共貨品。它不可能由誘致性制度創新過程建立。沒有政府一心一意的支持,社會上不會存在這樣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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