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職業體育俱樂部產權關系的現狀及對策
時間:2022-05-26 1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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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標題】PropertyRightViewonthePresentSituationandStrategyofProfessionalSportClubofChina
【內容提要】在廣泛閱讀文獻資料、專著的基礎上,從產權角度對我國職業俱樂部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對如何規范職業俱樂部的運作提出相關對策。
【摘要題】制度與法規
【英文摘要】Basedonbroadlyreadingdocument.andmaganizes,weanalysetheproblemofprofessionalclubinpracticesfromthepropertyrightview,presentingthestrategyabouthowtostandardlyprofessionalclubworkinginchina.
ProfessionalSportsclub/Propertyrights
長期以來,我國競技體育的組織系統表現為國家投資和國家管理的強烈的計劃經濟色彩,高水平運動訓練和競賽由國家或地方政府體育職能部門一手管理,形成了幾十年來我國競技體育國家包辦的運作機制。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90年代初作出以足球為突破口,推動我國競技體育改革的重大決策,提出了部分項目進行職業化嘗試的基本設想與部署。1992年,全國足球工作會議后,各種形式的足球俱樂部在我國紛紛出現,成為我國競技體育職業化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段。同時也推動了籃球、乒乓球、羽毛球、排球等項目積極地走向職業化道路。但由于主觀上擺脫不了計劃經濟意識的影響,客觀上受市場經濟法律法規尚未健全的影響,職業俱樂部的運行受到極大影響,而俱樂部的產權問題表現得尤為突出。
1產權基本理論
1.1產權的概念
目前理論界對產權的定義并不統一。如德姆塞茨對產權的定義是:“產權具體規定了如何使人們受益,任何使之受損,以及使之調整人們的行為,誰必須對誰支付費用。”國內胡建績的定義是:“產權是以財產所有權為基礎的,由所有制實現形式決定的,反映不同利益主體對某一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決定權益。”我們知道,職業體育俱樂部是將職業體育競賽及其相關產品作為商品組織生產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目的是為獲得最大的收益。俱樂部的資產所有者(體委、企業)讓渡他們的實物資產,以獲得比自己使用時所能獲得的最大的收益,教練員讓渡的是自己的訓練、管理才能,運動員讓渡的是自己的在一定時期的運動才能,以期獲得比自己出售“服務”和“產品”(競賽表演水平)更大的收入報酬。因此,從本質上講,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性質的職業俱樂部是各種產權交換的場所。據此,我們把俱樂部產權定義為俱樂部中的個人、組織的一組受保護的權利,它們使所有者能通過收購、使用、抵押和轉讓資產的方式持有或處置某些資產,并占有這些資產的運用中所產生的效益。
2產權的基本屬性
產權的基本屬性具有排它性、有限性、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由于產權的本質屬性是排它性,并在此基礎上才有產權的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本文從產權的排它性和可轉讓性來探討如何做到俱樂部產權明晰。
2.1產權的可轉讓性
產權的轉讓是指產權在不同主體之間轉手和讓渡。一方面,產權的可轉讓性是產權的內在屬性,是以產權的排它性為前提,是由排它性決定的。因為產權的排它性規定了特定產權主體是唯一和壟斷的,否則,產權主體無法進行轉讓。另一方面,任何產權主體在決定是否轉讓前,都有一個權衡利弊的過程,要做出對自己更有利的選擇,在這一過程中,任何產權主體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目前我國職業俱樂部大多數由投資企業和體委有關部門依照合作協議確定相應的投資比例和投資方式,并以此為基礎確定各自在俱樂部的責權地位和責權范圍,并實行經理制的合作型企業化管理。由于這種聯辦方式一般只是在“協議層次”上的合作,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俱樂部,往往有“兩層皮”之嫌。這是因為我國現階段的職業俱樂部雖然是以職業化、社會化為特征的俱樂部體制,但這未適應職業化的要求,其組織構成上依然是兩種體制并存,即一半是社會化的市場經濟體系,一半是行政管理計劃經濟體制。職業俱樂部是由以企業以投入資金為資產,地方體委以場地、設備、球隊資產組建而成,但由于在組建俱樂部之初,體委的有形、無形資產沒有準確評估,在球市火爆,俱樂部經營良好及自身造血機能加強時,體委由于其本錢是場地、球隊,所以便近水樓臺先得月,理直氣壯的管理、經營起來;同時企業在俱樂部中注入資金,也必然參與經營管理。由于在組建俱樂部的最初過程中產權界定不清,勢必導致責、權、利無法分清,于是出現誰都管,誰都有權,誰說了也不算的局面;如果球隊成績下滑,經營慘淡,企業眼看投資回報甚微,便可能退出俱樂部,從而使俱樂部解體。
2.2產權的排它性
產權的排它性是產權的本質特征,即一項財產的所有者有權不讓他人擁有和積極地使用該財產,并有權獨自占有在使用該財產時所產生的效益。排它性是所有者自主權的前提條件,也是使產權得以發揮作用的激勵機制所需要的前提條件。只有當其他人不能分享產權所界定的效益時,這些效益才能對財產所有者的預期和決策產生完全的直接的影響,只有這樣,財產所有者才有動力將其財產投于其需要的用途。當其效益不能影響財產所有者時,激勵就會被扭曲,因此,在確保需要使用產權的用途上排它性至關重要。我國職業俱樂部中教練員、運動員的個人產權的界定上,恰恰是產權的排它性常常不徹底,從而導致教練員、運動員和俱樂部三者的矛盾。這是因為,職業俱樂部是以體育競賽(即球隊技術水平)作為商品組織生產經營的,而隊員通過契約把自己的勞動的能力(即技術)賣給俱樂部球隊的,然后才參加體育活動。職業俱樂部作為一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其“管理者”(教練員)通過與“生產者”(球員)的“協調生產”(訓練),生產出滿足消費者(觀眾)在體育娛樂方面的需要與興趣的“產品”(競賽表演水平)。在這一生產過程中,產品質量好壞(競賽表演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到俱樂部的經營狀況。“產品”質量好壞是與教練員和運動員的努力程度有關,即“協作生產”過程的效率有關。教練員作為球隊的“管理者”,他是“產品”(竟賽表演水平)生產的指揮者、協調者和監督者。“產品質量”的好壞與其訓練、管理的水平有關。對于運動員而言,隨著轉會制的實行,運動員只有把自己的勞動能力(技術)賣給俱樂部(通過契約的形式轉會),才能參加“勞動”(訓練和比賽)。在“協作生產過程”(訓練過程)中,“產品質量”(競賽表演水平高低)的好壞顯然與運動員本人的訓練、比賽的努力程度有關。但在我國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教練員、運動員是國家培養的人才,他們作為國家的財產當然對自己的勞動力沒有最終所有權;同時由于在組建俱樂部和運作過程中,沒有對其產權進行科學的評。
3對策
3.1俱樂部與體委、企業產權解決途徑
第一:體委部門在清產核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各運動項目現有場館、設備器材和無形資產進行科學資產評估,并把資產和人員(教練員、運動員等)一同作股,以國有股形式注入俱樂部,同時國家、社會、個人以不同的股東形式共同出資組建股份制俱樂部,從而共同分享收益和風險,這樣一方面使股份制俱樂部中各自產權界定明確;另一方面,它們都是俱樂部產權的最終所有者,他們對俱樂部盈虧、損益真正負責,保證了俱樂部的高效運營。
第二:在股份制俱樂部中,要明確體委所占股份比例,防止俱樂部的企業股東不顧俱樂部的長期發展計劃,為短期效應,無度操縱俱樂部甚至中途退出俱樂部。為此,我國可以借鑒國外體育俱樂部的經驗,通過體育立法明確各投資方應占股份比例。如在《法國大眾與競技體育活動的組織和促進法》的第十三條中規定“體育協會掌握相關體育公司的至少三分之一的社會資本和至少三分之一代表大會的投票權。”
因此,通過明確產權界定,確立俱樂部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所有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使其成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同時,通過體育立法明確各投資方應占股份比例。這樣既可以通過產權的交換,實現國有體育資產的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保證了球隊運動成績的提高;又可以法律的形式保證俱樂部存在的連續性。
3.2俱樂部與教練員、運動員產權解決途徑
第一:先前由國家體育職能投資培養的教練員、運動員,對其人力財產進行科學評估,明確國家投資和個人投資的部分,教練員、運動員買斷國家投資部分,為勞動力財產的最終所有權歸屬個人準備條件。同時,今后國家體育職能部門逐漸退出培養教練員、運動員的職責,教練員、運動員的培養由個人投資,教練員、運動員的培養逐漸剝離國家體育職能部門,使他們對自己的勞動力有真正所有權。
第二:必須建立規范的人才市場,通過人才市場的合理流動和交換,體現和實現教練員、運動員的價值,以實現人力資本的收益。
因此,既要使教練員、運動員對自己的勞動力有最終所有權,考慮其人力資本的收益,又要通過建立規范的人才市場進行合理流動和交換,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從而達到教練員、運動員、俱樂部三者目標一致。
總之,只有充分考慮教練員,運動員的人力資本的收益,使教練員運動員對自己的勞動有最終所有權,才能使得俱樂部、教練員、隊員的目標一致,使“協作生產”過程有效地進行,俱樂部的產品質量(競賽表演水平)才能不斷提高,因而俱樂部的各項經營(包括廣告、門票、贊助、電視轉播)得到良性循環。
綜上所述,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逐步建立的同時,我國職業體育俱樂部的發展一方面通過建立股份制俱樂部,使其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拓寬俱樂部的融、投資渠道;另一方面俱樂部在內部通過與教練員、運動員的產權有效安排,提高“生產”效率和“產品”質量,促進俱樂部生產經營的良性循環。總之,只有同時進行內、外兩方面的改革,才能真正促進我國職業體育俱樂部的良性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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