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導購糾紛論文
時間:2022-01-07 04: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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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看一則實例:2008年3月28日,我們一行4人在昆明滇峰旅行社組團游石林。游石林的時間總共2小時多一點,感覺比較倉促,只是緊跟導游按照她預先設計好的路線匆匆走完了事。午餐后從返回路上開始,先后被帶進五個購物點,無論從時間上還是從數量上,景點成了點綴,購物成了主題,導購比例太大。而且,導游對在購物點沒有購物者予以公開指責。我們晚上要乘火車轉大理,怕趕車緊張,向導游咨詢車次和時間,其實車票就在導游手里,但她就是不告訴我們。直到在最后一個購物點,距火車開車時間還有22分鐘時,她才告訴我們要去車站。路上又遇紅燈耽擱,我們緊張地檢票、過天橋,又從第一車廂位置拖著行李跑到第13車廂門口,剛上車,車就開了。我們兩個男同志都已61歲,還都患有心臟病,由于趕車過分激烈,其中一位搶上車后心臟病復發。我們立即讓他服用速效救心丸自救,同時給導游打電話。對方說聽不清,我們又給她發短信。當她回電話詢問情況時,我們的病人已經有所緩解。我們怕導游過分擔心,還給她發段信安慰她。旅游購物,拉動當地經濟,無可厚非。但把購物作為必須讓游客進行的節目,甚至作為導游斂財主要手段,就有悖旅游的意義了。
從這個實例不難看出,旅游導購行為構成對旅游合同的違約。首先,游客簽訂旅游合同的目的是旅游景點,感受旅游的快樂,而從上文“景點成了點綴,購物成了主題”和“時間比較倉促”來看,導游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合同的根本違約,沒有履行合同所規定的主要義務即導游義務,而將游客的時間主要消耗在購物上有強迫消費之嫌,公開指責沒有購物的游客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交易應遵循自愿、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時在這個例子中,我們還可以看到導游利用其工作便利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權,并間接地損害了游客的健康權。而導游隱瞞信息、侵犯游客的知情權和健康權的行為又是因為保證游客購物的時間,使游客不至于因為趕時間而不去購物,換句話說,這種行為從屬于導游的導購行為,是因導購的需要而為的。
從法律角度來說,導游的違約和侵權行為并不難認定,照理導游應該很容易認識到這種風險。但在現實中導游導購侵權違約的糾紛和報道屢見不鮮。這是為什么呢?
二、旅游導購糾紛的原因及法理分析
利益是一個行業賴以生存的根本。旅游導購本是旅游過程中的一個正常環節,卻異化成為一個矛盾突出、違規行為屢禁不止的部分,顯然其中離不開利益的糾纏。
在旅行社、導游、游客這三個主體中,旅行社是組織者,導游是帶隊旅游的領隊人,游客是消費者。這三者本應具有平衡的權利和義務——旅行社向游客收費并履行合同義務,導游領取工資并履行帶團義務,游客付費并享受旅程。這三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并不重疊,本應各司其職,但事實并非如此。不僅導購成為一種普遍現象,而且導游與旅游社的關系異化也較多。表現為導游與旅行社形成一種類似于承攬、包干的關系,旅行社只給導游很少的工資,沒有三金和其他待遇,旺季臨時雇傭大量導游,淡季解雇部分導游,使導游的工作不穩定,缺乏歸屬感,只能靠導購拿回扣,盡量向游客身上要利潤,最終形成了旅行社、導游、游客層層向下壓,而游客在向旅行社要求賠償損失時,由于個人力量薄弱,標的額小,訴訟成本高等原因往往退讓。使得旅行社和導游在利益的驅使下不愿放棄這種利潤的來源,以至于形成了一種潛在的規則:旅游時帶去購物是一種行規,無法避免,游客們對此一般也有心理準備。
那么,形成這種現象,除了上述原因外,還有其他的原因嗎?旅行社是組團旅游過程的核心環節,當旅行社與一定數量的游客簽訂了旅游合同后,它便獲得了一定的無形資源,旅行社既可以把這個旅游團給這個導游帶,也可以給那個導游帶,在勞動力市場趨向飽和的情況下,導游們必然會為了爭取旅行社手中的游客資源而相互競爭,無形中使得導游和旅行社的關系向著旅行社一方傾斜,此時旅行社握有完全的主動權,導游們不得不屈從于旅行社的利益。可以說,旅行社的這種優勢是在市場條件下天然形成的。導游和旅行社的勞動合同關系在這個競爭的過程中也逐漸發生了變化。由于旅行社握有很大的優勢,也就擁有了利用其優勢制定規則的權力,它們通過減少導游工資福利待遇將更多的利潤留給自己,導游的損失則通過導購吃回扣的方式轉嫁給游客,此時旅行社向導游支付的工資已低于導游向游客賺取的利潤,旅行社與導游已經形成了一種新的利益分配關系,是帶有承包或包干性質的合作或交易關系。在這種關系下,導游甚至需要向旅行社先支付一定費用以獲得帶團的資格。這更說明導游和旅行社已不完全是勞動合同的雇傭關系了。這種關系的變化也導致導游和游客也不完全是服務關系,導游們積極導購甚至強迫游客消費的行為并非善意服務行為。總而言之,導購糾紛的深層原因是市場條件下旅行社天然的資源支配優勢導致其權力擴張,旅行社利用這種權力追求更大的利益,旅行社、導游、游客權利義務失衡,三者的關系也因此異化。
三、解決問題的思路和建議
首先,應通過法律法規明確旅行社與導游的關系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雇傭關系。《旅行社管理條例》規定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這里所指的“經營人員”,更多的指負責管理、運營旅行社,掌握一定商業機密的人員,而導游屬于聘用的工作人員,一般不屬于經營人員。如果將導游納入必須與旅行社簽訂合同的范圍,確立兩者的勞動雇傭關系可以防止導游與旅行社的關系轉變為以旅游團為籌碼的互惠關系,也保障了導游向旅行社獲取合理報酬的權利。
其次,可以大力提倡旅游合同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仲裁途徑具有速度快、花費少、公平公正的特點。旅游導購糾紛一般案情簡單,事實容易認定,更適合通過仲裁解決。這樣也避免了游客因為訴訟途徑消耗時間精力大而退讓的弊端,可以有力地支持游客的正當請求,維護游客的正當權益。
再次,可以加大懲治景點商店不法行為力度,通過治理景點旅游環境來緩解矛盾。導游與景點商店賣方屬于互惠關系,導購吃回扣實質上屬于商業賄賂,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如果有效的打擊了賄賂一方,也就使導游失去了利益的來源,自然對導購的積極性有抑制作用,也有利于旅游市場的長遠發展。
最后,可以通過調整行業利益分配的方式緩解矛盾。將游客支付的費用按比例支付給旅行社和導游。這樣導游有了一定利益的保證,也就不會產生矛盾。某些旅行社推行的“導游小費制”也是類似的做法。這是促進行業自律、解決旅游導購糾紛的一個可以探索的途徑。
【摘要】本文通過對一則實例的分析,從法理的角度分析和思考利益的分配對三個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影響,進而提出解決旅游導購糾紛的思路。
【關鍵詞】旅游導購糾紛法理分析
參考文獻:
[1]武術杰.旅游業的發展與相應法律法規的完善.吉林林業科技,2000,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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