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微企業科技論文
時間:2022-07-24 04: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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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機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機制的現狀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推進,人們逐漸認識到中小微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同時認識到資金對于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重要性,我國政府在這方面做過許多工作和努力,通過頒布一些法律和政策文件從銀行貸款、信用擔保、稅收優惠、基金支持、政府采購等途徑給予中小微企業資金上的支持。我國于1999年批準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該基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政府專項基金,由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實施。該基金通過無償撥款、貸款貼息和資本金投入等方式扶持和引導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2003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首次專門為中小企業立法,該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央財政支持專項資金。該法還原則性的規定了國家給予中小企業融資、貸款等方面的支持。2005年,科技部和財政部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明確了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的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項目申請與受理項目、立項審查、項目監督管理及驗收等內容。
2005年國家開發銀行、科學技術部聯合印發《關于推動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主要提出了建設科技型中小企業貸款平臺,規定此平臺的建設作為國家開發銀行和科技主管部門共同的工作任務。2007年由財政部和科技部聯合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定該基金通過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投資保障等方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資金支持。2007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人事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銀監會、統計局、知識產權局、中科院等11部門聯合印發《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原則性的規定了各項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包括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加大對技術創新產品和技術進出口的金融支持;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鼓勵和引導擔保機構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提供支持;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和創業投資企業。鼓勵中小企業上市融資。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規定國家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資助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投資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國家稅收優惠。2009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原則性的規定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包括融資擔保、信貸考核、稅收優惠、政府采購、信用擔保等。2012年國務院印發《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具體的規定了從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財政、稅收優惠、政府采購、銀行支持、引進外資等方面支持小微企業的健康發展。總的來看,從1999年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創立以來,國務院及各部委非常重視和支持中小企業科技創新,幾乎每年都有法律或者文件從資金上支持中小微企業的科技創新,而且力度在不斷的加大。
(二)我國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的問題
1.法律位階不高,基本法律少、政策文件多
到目前為止,涉及到我國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的法律主要只有2部,一部是2003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一部是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這兩部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國務院及各部委印發的關于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的法律文件,雖然較多,但大都是政策性文件,沒有上升到法律、行政法規這一法律位階上來。
2.原則性規定太多而具體的規定較少,可操作性不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的保障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國務院及各部門的規章和政策文件大多仍是原則性的規定,這些原則性的規定操作性差,難以落實,加上無法律責任規定等原因,造成雖有法律政策但是執行力不夠,中小企業在資金上的困難依然沒有得到根本性的解決。
3.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創新資金的組織單一,對其法律地位缺乏規定
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創新資金的組織為國家創立的中小企業創新基金,該基金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中小企業的困難,但是因為其資金來源單一、缺乏明確的法律地位,基金的持續性和穩定性得不到保障,其對中小企業的資金困境只能說是杯水車薪。我國尚未建立專門的科技銀行,科技型中小企業沒有穩定的資金支持,雖然有創新基金的支持,但隨著市場的需求越來越大,基金的支持顯得越來越不夠。
4.融資信用擔保體系無法律保障
銀行認為給中小企業貸款存在的風險較大,信用擔保機構如若給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不僅僅能分擔銀行的貸款風險,而且可以提高中小企業在銀行的融資可能性。我們國家雖然在《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中規定給予擔保機構資金、稅收、政策的支持和優惠,但是在實踐中,擔保機構卻很少愿意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究其原因是由于我國并沒有通過法律建立一個統一的支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同時也沒有確立擔保機構在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的法律地位。
二、域外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機制的啟示
1.通過立法設立全國統一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為解決中小企業的資金問題當好“大管家”
美國國會早在1953年就通過立法,以小企業辦公室、小型軍工公司、重建融資公司、小型國防企業管理署為基礎,組建了美國聯邦小企業管理署。20世紀90年代以后,其規格進一步提高。小企業署是美國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其經費由美國財政負擔。小企業署專門為中小企業的創建和發展提供融資、技術和管理方面的支持,是美國中小企業的融資后盾[7]。半個世紀以來,美國聯邦小企業署直接和間接援助的中小企業已近2000萬家,到2003年底,小企業署組織的貸款存量約21.9萬筆,總額超過450億美元[8]。日本也早在1948年就制定了《中小企業廳設置法》。同年,在通商產業省設置了中小企業廳,并在通商產業省的九個地方派出機構——通商產業局商工部內設立中小企業科,各都、道、府、縣也設立了商工科或中小企業科,形成了全國性的中小企業行政組織網[9]。該法規定了中小企業廳為中央管理機構,負責全國中小企業融資、技術、擔保、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2.通過立法建立信用擔保體系,為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問題做好“擔保人”
日本政府依據1958年頒布的《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與各都道府成立的信用保證協會共同組成了日本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融資時,由信用保證協會對其債務進行擔保,信用保證協會承保的債務由信用保險公庫進行保險,以此方式支持中小企業融資[10]。信用保證協會約為70%的中小企業融資提供了擔保,信用保險公庫則為信用保證協會提供了約60%的再擔保[11]。
3、通過立法規定向中小企業進行政府采購和分包,為解決中小企業資金問題做好“保障人”
美國1953年頒布的《小企業法》中明確規定,美國聯邦采購局專門設有小企業采購代表處,專門負責協調聯邦政府向中小企業的商品采購。美國通過立法規定,政府采購合同的23%必須給中小企業[12]。美國還規定,10萬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購合同,要優先考慮中小企業。50萬美元以上的貨物合同和100萬美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中小企業都必須提交分包計劃,要將合同價的40%分包給小企業[13]。
4.完善的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體系
日本政府根據1949年出臺的《國民金融公庫法》,設立了國民金融公庫,幫助中小企業進行小額貸款;1956年制定《中小企業振興資金助成法》,1953年出臺《中小企業金融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金融公庫,向中小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1963年出臺《中小企業基本法》,將原來的中小企業政策進一步系統化,并在此基礎上陸續制訂了《中小企業投資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扶持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等法規,后又頒布了《中小企業高度資金貸款特別會計法》等,形成完備的中小企業資金法律體系,支持中小企業的資金籌措[14]。美國政府為扶持小企業的發展,在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方面,以《小企業法》、《小企業技術創新法》為基礎,先后又制定了《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小企業創新發展法》、《加強小企業研究與發展法》、《聯邦技術轉讓法》、《小企業擔保信貸法》等一系列法律為中小企業的科技創新資金保駕護航。意大利于1991年10月通過《扶植中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該法律特別側重對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給予大力支持,凡是在法律規定范圍內進行創新投資都可享受優惠。韓國近十年來,已形成了一套從憲法的有關條款到《中小企業基本法》[15]的法律體系。
5.實施專項創新計劃,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提供保障
美國實施的“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這是一項競爭性極強的科技計劃,其宗旨是幫助中小企業參與聯邦研究與開發計劃,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新技術和新產品的形成。它是根據美國1982年《小企業技術創新法》而制定和實施的。該法規定,凡是年研究開發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技術創新計劃”,每年撥出法定的一定比例的研究開發經費,支持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小企業技術創新法》還規定,每年研究開發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政府部門,要將財政預算的1.3%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和開發活動。該計劃還允許某些私營投資公司可以向中小企業管理局借到3倍于自身資產的款項,并享受低息及稅收優惠,從而進行風險投資。截至1995年,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所屬的500多家小企業投資公司已向近7萬個中小企業投入了約110億美元的風險資金[16]。
三、完善我國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機制的建議
科技創新是一個很復雜又連續的過程,涉及的面非常廣,特別對于中小微企業來說,資金是困擾其科技創新最主要的因素,為了能發揮中小微企業巨大的科技創新潛力,使其為國家為百姓造福,我們應當構建完備具體的法律體系以保障資金供應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促進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
1.提升法律位階,完善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體系
日本1963年出臺的《中小企業基本法》和美國的《小企業法》、《小企業技術創新法》都是其國家的基本法律,這樣定位能提高中小企業在整個國家中的地位,為其籌集資金奠定法律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不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建議將此兩部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更名為《中小企業基本法》,使之成為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體系的龍頭,乃至整個中小企業法律體系的龍頭。借鑒日本的立法制定《中小微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將《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支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若干政策》、《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里有關科技創新資金保障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在《中小微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里予以規定,形成我國比較完整的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法律保障體系。
2.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創新資金的組織進行多元化擴充,并明確其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規定國家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資金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設立為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的來源提供了一個合法有效的途徑,但是這種單一的提供資金的合法組織并不能滿足中小微企業對科技創新資金的需求,應當對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創新資金的組織進行多元化擴充,除了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外,我們可以建立專門的科技銀行,科技銀行為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提供資金,可將科技銀行定位于國家政策性銀行,以保障其法律地位。
3.設立統一規范的擔保機構
我國中小微企業在科技創新時貸款難的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擔保難,中小企業很難找到合適的擔保機構為其貸款進行擔保,一般的擔保機構也不太愿意為中小微企業進行擔保,我們需要在法律里統一規范擔保機構,引導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科技貸款進行擔保。日本政府早在1958年就頒布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法》,設立了中小企業信用保險公庫,為中小企業貸款提供擔保服務,值得我們借鑒。
4.構建全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
中小微企業貸款難的一個最根本原因是銀企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那么建立一個全國性的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確實可以解決銀行不了解、不信任中小微企業從而不愿放貸的問題。這個全國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可以由中小微企業管理機構來承擔構建,也可以通過法律設立一個專門機構來構建中小微企業信用體系。
5.設立中小微企業管理機構
我國尚無全國性統一有實權的中小微企業管理機構,地方政府的中小微企業管理局或中小微企業管理科因為諸多原因無法承擔起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減負、稅收方面的服務。近年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不少專門針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的優惠政策,銀行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也加大了對科技型中小微企業的融資的支持力度,但效果不太理想,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沒有得到根本的改善。究其原因,不是缺乏政策,也不是缺乏金融市場,而是缺乏將政策、金融市場與科技型中小微企業資金需求有效粘合的實施機制。日本和美國早就通過立法設置了全國性的中小企業管理機構,從貸款、擔保、減負、融資等方面為支持其中小企業科技創新資金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建議我國在基本法律規定中設立中小微企業管理局,明確其任務、職責、地位等。
6.加強投資引導
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資金來源單靠政府和金融機構的資助是遠遠不夠的,在市場經濟的環境下,還得遵循市場的規律,拓寬融資渠道,通過引導民間投資、風險投資的方式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支持力度。日本為此先后制定了《中小企業投資扶持股份公司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扶持法》、《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美國也先后制定了《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投資獎勵法》來引導各種資金投向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我國雖然有《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但是其法律位階不夠,引導方式單一,我國應借鑒日本和美國的做法,制定《中小企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拓寬融資渠道,引導民間投資、和風險投資,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科技創新資金支持力度。
作者:沈紅衛歐陽劫龍慧工作單位:湖南師范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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