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稅收對策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6 09: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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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認為,我國加入WTO后,國內市場進一步對外開放,生產要素流動性增強,市場化程度提高,因此,政府的宏觀調控也要以間接的方式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這一切都通過稅收的收入職能和調控職能對我國稅收制度和稅收政策造成深遠影響。首先表現在稅源和稅種上,稅源和稅種的變化必然導致我國稅制由間接稅為主體向直接稅為主體的轉變;稅收立法和執法作為稅收職能的實現過程也將發生相應的改變;稅收領域的國際合作更是開放經濟環境對稅收的必然要求。因此,加入WTO后基于稅收的收入職能和調控職能,依據WTO的基本原則,我國既要開征新稅種,又要完善現有稅種,稅收立法、執法和稅收國際合作也需進一步改善。
一、加入WTO對我國經濟的影響
(一)進一步開放國內市場
非歧視貿易原則是WTO的基石,它主要通過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體現出來。WTO的目標之一,是通過舉行多邊貿易談判進行關稅和非關稅的削減,對等地、無差別地向其他成員開放本國市場,同時獲得本國商品或服務進入其他成員國的機會,這一貿易自由化體制鼓勵不同國家商品或服務的公平競爭,因此,WTO的一系列協定或協議都要求成員國分階段逐步實現貿易自由化,以此提高市場準入程度,促進市場的合理競爭和適度保護。我國加入WTO后,根據WTO的規則,國內市場也將逐步開放。在產品市場上,我國的紡織業、服裝業較有競爭優勢,而部分制造業如汽車行業將處于不利的競爭地位。市場準入的承諾還涉及商業服務、金融、電信、旅游、教育、交通運輸、醫療保健、環境保護、娛樂服務等領域。在商品和服務市場上,如何發揮我國比較優勢,適度保護我國幼稚產業,促進產業結構升級,是有關市場準入的核心問題。
(二)生產要素流動性增強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技術的進步、生產的增長、流通的擴大和跨國公司的發展,各種生產要素的流動性進一步增強,趨于在世界范圍內進行優化配置。生產要素的流動性是按商品→資本→技術、信息→人才逐步演進的。我國加入WTO后,在WTO的自由貿易體制下,生產要素的流動性必然隨著貿易自由化的增強而增強。如何吸引跨國公司直接投資,并使其本土化;如何利用國外先進技術和信息,提高我國創新能力,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如何實現國際人才交流,這些都是隨著生產要素流動性增強而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政府宏觀調控方式轉變
市場準入程度提高、生產要素流動性增強是加入WTO后對我國微觀經濟活動的影響。從宏觀層面上講,這也是對政府宏觀調控的挑戰。我國加入WTO后與世界各國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將增強,這使經濟運行機制更側重于市場機制,政府對經濟的直接管制將逐步減少,而更多地采用間接方式調控微觀經濟活動。在非歧視原則下,國與國之間的差別待遇將逐步減少,代之以無差別的最惠國待遇。政府的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可預測性、穩定性,執法的規范性,也相應增強。這要求政府隨著市場化進程有效地進行宏觀調控。另外,加入WTO后我國開放程度將提高,還要求政府在開放環境中有效維護我國經濟主權和經濟安全。
二、加入WTO對我國稅收的影響
稅收是政府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方式,微觀經濟活動的變化會帶來稅源的變化,從而稅種設置、稅制結構都會發生相應變化;稅收也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加入WTO后宏觀調控將更多地采用間接方式,要求充分發揮稅收的調控職能,從而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領域的國際合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加入WTO對我國微觀經濟活動和政府宏觀調控造成影響,二者的變化通過稅收的收入職能和調控職能將對我國稅種、稅制、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領域的國際合作造成影響。
(一)對我國稅源的影響
1.將出現新稅源。市場準入程度的提高使更多的外國商品和服務進入我國市場,要素流動性增強使國外生產要素在我國境內獲得的所得增加,我國生產要素的國外所得也可能增加,這些都構成了新的稅源。
2.稅源涉外性增強。我國加入WTO后,涉外商品貿易和服務增加,涉外知識產權交易和技術轉讓許可交易增加,直接投資的跨國所得增加,居民個人的跨國所得、非居民個人的本國所得增加,這使稅收征納關系中將更多地涉及我國政府與外國納稅人、跨國納稅人的關系。
(二)對稅種的影響
1.國民待遇原則和市場準入程度提高,使關稅、非關稅壁壘的作用減弱。
2.市場準入水平的提高和要素流動性增強,要求我國設置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以維護我國生產者的合法利益,對我國市場進行適度保護。
3.非關稅壁壘、行政管制放松后,國內稅種對促進出口、保護我國幼稚產業的作用將增強。
4.應運用稅收優惠政策促進地區經濟、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升級。
5.加入WTO后,我國某些產業、行業在與外商競爭過程中必然發生優勝劣汰,在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也會出現結構性失業的問題,這就要求必須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在適當時機開征社會保障稅。
(三)對稅制結構的影響
市場準入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動性增強,使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聯系更加密切,世界性稅制改革將會影響我國稅制結構。發達國家直接稅比重下降,間接稅比重上升,發展中國家直接稅比重上升,二者稅制結構趨同性增強。加入WTO后,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稅制將趨向于與世界稅制接軌,直接稅比重將上升,間接稅比重將下降。在開放經濟環境中,為維護我國的經濟安全,宏觀經濟穩定政策必不可少。稅收是總量平衡和結構平衡的重要調控工具,提高直接稅比重也是在開放經濟環境中發揮稅收調控作用的客觀要求。
(四)對稅收立法、稅收執法的影響
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WTO成員國需公布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稅法等。透明度原則也要求各成員國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判決等。公正、合理體現了非歧視原則,統一則要求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政策、法規、條例不應與中央政府頒布的有關政策、法規、條例相抵觸。當然,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透明度原則還要求各成員國應保留或盡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程序,這類法庭或程序應獨立于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稅收立法、執法的公正性、統一性、透明性不僅是透明度原則的要求,也是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宏觀調控的基礎。我國目前的稅收立法、執法狀況與此存在較大的差距。我國稅收立法級次低,多數稅收法規是國務院以行政法規的形式頒布的,財政部再據以頒布實施細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再根據財政部授權頒布補充規定。名目繁多的實施細則、補充規定不符合透明度原則,有損于稅法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也為稅務機關濫用權力提供了可能和便利。我國目前存在的數量繁雜的收費也有悖于透明度原則。我國雖然有稅務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但其獨立性較差,不能有效地發揮監督、檢查稅收執法和處理稅務爭議的作用。同時,我國稅務人員的素質也有待提高。
(五)對稅收領域國際合作的影響
市場開放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動性增強,使我國稅制的涉外性增強,與其他國家的稅收關系將進一步密切。為了有效征收稅收和實施稅收調控,應在維護我國稅收主權的基礎上,加強與其他國家在稅收領域的協調與合作。
三、應對WTO規則,完善我國的稅收制度和政策
以上分析表明,加入WTO對我國稅收制度和政策提出了挑戰,也提供了改革的契機。基于稅收的收入職能和調控職能,我國稅收制度和政策應從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一)開征新稅種,完善現有稅種,發揮稅收收入職能
加入WTO后,新稅源的出現和稅源涉外性增強,使我國現有的稅種或稅目不能涵蓋所有稅源,需加以完善。
1.擴大增值稅征收范圍,將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納入其中。隨著市場準入程度的提高,我國的進口將增加,外資也將進入我國交通運輸業、建筑安裝業,對其增值稅應做到應收盡收,使其與國內產品或產業平等競爭。
2.調整營業稅稅目、稅率。服務業對外資開放,跨國知識產權交易、技術轉讓許可交易、不動產交易,使我國營業稅面臨巨大挑戰,營業稅應將這些涉外因素包括進來,在國民待遇原則基礎上對其加強征管。
3.調整消費稅稅目、稅率。消費稅應發揮調節收入分配的輔助性作用,對生活必需品應停征消費稅,對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應課以重稅,對外資服務領域不應有超國民待遇,應與國內企業同等征收。
(二)完善稅收調控職能
1.修改目前稅制中不符合WTO原則的規定,例如可能被視為出口補貼的稅收優惠政策。根據WTO的公平競爭和貿易原則,設置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對我國市場進行適度保護。
2.實現增值稅由“生產型”向“消費型”轉變,并相應提高出口退稅率,使我國產品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參與國際競爭,以擴大我國出口。
3.統一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在新稅法中設置條例,保護我國幼稚產業。改變對外資的普惠制,改變對內資的福利性、虧損性優惠,代之以內外資公平競爭的稅收優惠政策。稅收優惠應加強地區性、產業性導向,鼓勵投資于落后地區,鼓勵投資于基礎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環保節能產業,以促進我國產業結構調整。增加有關外國子公司、投資機構在華所得征收預提所得稅的條款。
4.完善個人所得稅法,采用分類綜合稅制,改變對非居民境內所得的普惠制,增加對企業所得稅的抵免條款,避免重復課稅。
5.開征污染稅。世貿組織涉及成員國的協同環保問題,因此,我國應將現行城建稅、資源稅、消費稅中的部分稅目以及環保收費統一改為征收污染稅,對內外資企業統一征收。
6.開征社會保障稅。面對外資競爭,我國必須健全社會保障制度,維護社會穩定,對外資企業也應監督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以保護中方員工的合法權益。
7.其他稅種的改革。目前,內資企業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外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造成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均。應對內外有別的地方稅種、收費制度加以清理,建立統一、公平的地方稅收體系。
(三)完善我國稅收立法,嚴格稅收執法
在立法方面,應加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立法職能,提高稅收立法級次,增強稅法的透明性和穩定性。稅收立法和制定稅收政策應遵循WTO原則,避免引發稅收方面的國際爭議,同時在WTO原則范圍內,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稅收立法權,兼顧稅權的集中性和分散性,以發揮地方政府加強稅收工作和管理稅收的積極性。積極推進稅費改革,對具有規費性質的收費應予以規范,對“準稅收”應配合稅制改革納入稅收體系,對亂收費應堅決取締。
在執法方面,首先應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素質,使他們既精通稅法,又依法征稅;其次應設立獨立的稅務行政復議機構、仲裁機構或稅務法庭,使稅務爭議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得以解決。
(四)積極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合作
加入WTO后,市場準入程度提高和要素流動性增強,商品、勞務、資金、信息、人才將在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頻繁流動,我國居民將獲得跨國所得,跨國納稅人也將在我國境內獲得所得,跨國稅收征納關系將迅速發展,我國與其他國家稅收領域的國際合作亟待發展。首先,在制訂稅法時,應在維護我國稅收主權的前提下,本著效率、公平、協調的原則,既要有利于世界范圍內稅收中性作用的發揮,又要發揮稅收的國內調控作用;其次,我國應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簽訂國際稅收協定,明確締約國各方對協調稅收關系應承擔的義務,避免對納稅人的國際重復征稅;再次,針對國際間逃避稅活動,我國應與相關國家加強稅收情報交換,合作打擊國際逃避稅活動,維護國家的稅收主權。
主要參考資料:
(1)王傳綸、高培勇《當代西方財政經濟理論》(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
(2)鄧力平《WTO與中國涉外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載《涉外稅務》2000年第5期)。
(3)朱曉波《WTO的基本原則和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載《財經問題研究》2000年第7期)。
(4)吳俊培、龐鳳喜《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載《涉外稅務》2000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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