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

時間:2022-03-14 0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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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

罪刑法定原則是現代刑法的“鐵則”,即第一原則。我國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規定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犯罪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當法律作出了明文規定,則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予以處罰。在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了犯罪的概念,認為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觸犯刑法的、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明確規定了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明確規定了量刑的原則,即對犯罪人裁量決定刑罰,必須以犯罪事實為根據,以刑事法律為準繩;明確規定了各種具體犯罪的法定刑,為司法機關正確量刑提供了法定標準。罪刑法定原則的真正實現,還有賴于罪刑法定原則的司法化,也就是在司法活動中切實地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不僅要強調在司法實務中勿做有罪推定、勿做擴大解釋以外,認為還應尊重法律的嚴肅性、威嚴性,勿重但也勿輕。罪行法定使刑事處罰有了確定性,從而強化刑罰的威懾力量、法律的嚴肅性。而現狀卻有刑罰的威懾力在未成年人中弱化的現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對社會上的每一公民的要求,是公平、正義觀念在刑法中得以貫徹的具體體現。平等適用刑法,也即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規范在根據其內容應當得到適用的所有場合,都予以嚴格適用。對任何人犯罪,再定罪上、量刑上、行刑上都須平等。對于事實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認定犯罪;對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須根據其犯罪事實與法律規定量刑;對于被判處刑罰的任何人,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刑罰。

罪刑均衡原則是“罪當其罪”準則的設置,刑事司法故應依此原則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適應是罪與刑的基本關系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該原則要求以客觀行為的侵犯性與主觀一致的罪過性相結合的犯罪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體再次犯罪的危險程度,作為刑罰的尺度;即是刑罰既要與犯罪性質相適應,又要與犯罪情節相適應。在立法上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注重對各種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宏觀預測和遏制手段的總體涉及,確定合理的刑罰體系、刑罰制度與法定刑;在量刑方面實現罪刑相適應原則,要求將量刑與定罪置于同等重要地位,強化量刑公正的執法觀念,實現刑與罪的均衡協調。

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是刑法制定的目的。放縱犯罪,必會造成對其他合法權利的損害。刑法具有教育功能,但同時也具有懲罰功能,刑法本身的性質也是通過其懲罰功能達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失去懲罰性,刑法的教育功能勢必會減弱。僅僅口頭式的教育后放,必不能達到打擊犯罪的目的。這不僅不利于這部分未成年人的成長,也不利于社會的長治久安與和諧穩定。現行的法律制度,強調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抓好其懲治與矯治工作,找準防治對策,不僅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而且對于搞好社會治安,構建和諧社會,也有重要意義。法律在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同時,也得對他們的行為及心理進行必要的矯正。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必須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嚴打威懾,打消犯罪意圖,消除僥幸心理;營造良好法制環境,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做好考察幫教工作。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后備軍。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確需特殊保護,對犯罪的未成年人的處理確應寬嚴相濟。僅僅在立法上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并不能從根本上達到遏止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效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建立針對未成年人特點的懲罰執行機制,例如建立區別于監獄的工讀學校,通過強制學習達到教育的目的;建立社區教育制度,通過社區義務強制勞動達到懲戒作用。在立法上,建立前科消滅制度、刑事猶豫制度、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辯訴交易制度、暫緩起訴制度等,既能通過處罰達到懲罰、遏止犯罪,又能符合未成年人成長需要給予犯罪的未成年人以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適應少年犯罪“自動愈合”的成長規律,有利于消除刑罰所帶來的“烙印效應”,在報應與功利之間找到了較為恰當的結合點,在適當的懲罰的基礎上為未成年人回歸社會尋找到了契合,利于未成年人從過去的犯罪陰影中徹底地擺脫出來,為其改過自新創造有利的客觀外部條件,幫助犯罪少年回歸社會。我國部分地區實行的輕罪有條件消滅制度,在實踐中取得了較好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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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調查報告》,廣東省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2005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