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憲法訴訟體制建立
時間:2022-10-31 0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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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憲法訴訟是一個至今尚未定論的概念,關于憲法訴訟的概念,學界有多種學說綜合分析,把憲法訴訟的概念界定為特定機關按照司法或準司法程序,適用憲法及其理念解決有關的憲事糾紛并制裁違憲行為,最終達到維護憲法權威、保障憲法秩序的一項制度。
二、我國構建憲法訴訟的可行性
(一)依法治國的提出提供政治條件
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社會秩序、價值觀念,就是要求凡事依法而行。它之所以為人們所追求,就在于它能使人們的生活相對穩定有序,使人們對自己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有預期,自由而有序的生活;它作為一個至高原則,使每一個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地得以對待,其權利不受恣意侵犯;它能把國家權力束縛在合法范圍之內,很好的避免公權力的濫用。黨的十五大上依法治國方略提出,并寫入憲法。這標志著我國治理國家的策略與方式至少在思想上先行有了一個飛躍,為憲法訴訟的真正建立奠定了政治法律基礎。
(二)公民權利意識覺醒提供人文支持
憲政理想的實現最終要依賴于公民的憲法意識的提高,沒有權利文化作底蘊再完備的制度設計都只能是海市蜃樓。經過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尤其權利意識已經得到了顯著提高,諸如老農民拿著憲法阻止拆遷、高考考生訴教育部等一系列案件,都體現了憲法所規定的權利在普通人眼中已經不再只是“一紙空文”,這就為憲法訴訟的到來提供了一個堅實的人文基礎。
(三)憲法的原則性、概括性的內容也是可以進入訴訟的
一般認為一些原則性的東西不宜進入訴訟,實則不然,憲法規定的原則性、概括性的內容正好可以彌補其它具體法律的過于具體性,太具體的東西看似嚴密,也難免有遺漏之處。因為越是具體,覆蓋面就會越狹窄。而憲法具有調整的社會關系的廣泛性這一特點,正是任何一部具體的法律都不具有的特質。正如在成文法的西方國家憲法存在的理由之一就是彌補一般法律的漏洞,我國憲法也一樣,并不存在不適合進入訴訟的理由,反而具有原則性、概括性的憲法一旦進入訴訟,與一般法律正好可以優勢互補,相得益彰,發揮更大的作用。
三、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具體構建
我國構建憲法訴訟制度的條件已基本具備,如何構建憲法訴訟,構建一個怎樣的憲法訴訟是當務之急。我們知道,構建一個切實可行的憲法訴訟模式必然要全面考慮與之相關的政治、經濟、文化與技術要素。從我國的政治體制出發,我國實行的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在我國的政治體制中處于最高地位,其他國家機關,如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由其產生并向其匯報工作。因此,在這種體制下,我國不可能建立普通法院模式,也不可能像法國、德國那樣建立一個獨立于全國人大之外的憲法委員會或憲法法院來行使憲法審判權。從我國具體情況分析,建立一種復合模式是最為合理的,它是指一國的憲法審判權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機關共同行使,并依據法律規定或國家認可的權限、程序和方式對案件進行合憲性審查和裁決。根據中國國情并結合現行監督體制的現狀,權衡利弊,我們認為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訴訟復合模式的構建應該是:在憲法上,保留全國人大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增設憲法法院行使憲法訴訟審判權,取消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實施的規定這樣,我國的憲法訴訟體制便成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憲法監督與憲法法院的專門審查,以憲法法院的審查為主的體制。
(一)憲法訴訟的主體
在憲法訴訟的復合模式下,我國憲法訴訟案件的主體自然就有憲法法院、全國人大、憲法訴訟的原告(公民個人、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憲法訴訟的被告(公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
(二)憲法訴訟的范圍
我國的憲法訴訟范圍應當包括:
1.法律及法律性規范文件的合憲性,包括兩方面:一是對法律、法規等的抽象審查,即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公布后,有關主體可以向憲法法院提出訴請,要求憲法法院就其是否違憲進行裁決:一是對法律、法規等的具體審查,即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民事或行政案件時,如對案件判決有決定性影響的法律、法規的合憲性存在疑義時,則應當及時中止審理,在相關當事人向憲法法院提出對法律、法規違憲審查請求的基礎上,憲法法院審查做出裁決。
2.國家機關間權限爭議,由于各機關之間存在權力交叉關系,國家機關的權力界限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劃清,因此當國家機關之間產生權限爭議時,有關機關可向憲法法院提出申請,由憲法法院依據憲法做出一個明確的裁判。
3.彈劾案,它是指憲法法院對具有較高職位的國家領導人、政府官員等的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審理,以決定是否罷免其職務或追究法律責任的行為。
4.選舉權案,我國選民資格糾紛已經被納入民事訴訟的范圍,基于選舉事件性質的政治敏感性,更為合理的是在我國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之后,統一將之納入憲法訴訟范圍,由憲法法院來進行審查選舉爭訟、確定選舉結果并查處違憲行為。
5.社團違憲案,它是指依法成立或事實存在的社會團體(包括政黨)的宗旨或其成員的行為對國家的存在和安全以及民主與憲政秩序造成了重大損害或有造成重大損害的危險性時,就可以由有關憲法機關提出解散申請,憲法法院依憲法和政黨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做出裁決。
6.憲法訴愿案,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基本權利受到國家公權力的侵害,在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后,向憲法法院提起訴訟,由其進行審理并提供救濟。
(三)憲法訴訟的程序
憲法訴訟的一股程序可分為:憲法訴訟的受理程序、審前程序、審理程序與裁決程序。
憲法訴訟程序的啟動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憲法法院應當在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形式審查或一定程度上的實體審查的基礎上做出裁定,具體分兩種情況:1.經過審查,憲法訴訟申請符合法律要件,給予登記理案,進入實體審查的訴訟程序。2.經審查,認為憲法訴訟申請不合法,則裁定予以駁回。我們認為不合法包括以下情形:(1)訴訟時效問題,申請者在案件尚未成熟或案件已過裁判時機后才提起訴訟,已過了訴訟時效期間。(2)申請人所列舉被侵害的權利,然而經過查實認為按照通常的評價和解釋,申請人不應享有該項權利。(3)申請人所指責的因某項法律、法規或某些行政行為受侵害的憲法權利,經調查其并未受到上述有違憲嫌疑行為的實際影響。(4)申請人對于被侵害的憲法權利,沒有窮盡其它救濟方式。
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受理后,憲法訴訟就進入審前準備階段。主要處理以下工作:
1.確定審查人員。當受理事項訴訟請求或接受審查任務時,通常先行指定法官專門負責辦理。
2.通知各方當事人。在受理憲法訴訟請求的同時,憲法訴訟機關通知有關當事人。
3.預審。對訴訟請求、有關法案及當事人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初步研究之后,可以組織有關當事人進行一個非正式的對辯式預審。
4.通知當事人出庭。憲法法院開庭通知書、書面請求復印件、受審查文件復印件等,應當在開庭前10日送達憲法法院法官和訴訟程序的參加者。同時,將開庭公告張貼和刊登。
準備階段完畢后,就進入到真正的審查階段,一般應包括以下幾個程序:1、開庭,雙方當事人應各自參加訴訟:2、質證。在審查引起爭議的法律法規時,必須在聽取有關機關的陳述意見之后,才能宣告裁決。憲法訴訟機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雙方當事人就被審議問題的意見做出自己的說明,或提供有關證據。憲法訴訟的審理程序與民事審理程序有諸多類似之處,如缺席審理和延期審理就同樣適用,這里要特別強調一下憲法訴訟中的中止審理,憲法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對必要的證據必須自行調查核實,對有關事實特別是重要的事實內容以及對于法律的適用等,都必須自行分析和判斷,但經常會遇到其他法院所審理的案件與憲法法院所審理的案件有某種聯系,而且其他法院的審理或裁判對憲法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的裁判有重要參考價值,為了體現訴訟經濟原則,憲法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對該案的審理,待其他法院對有關問題做出結論后再恢復審理程序。
法庭調查與辯論結束之后,憲法法院對案件進行裁決。裁決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
1.確認案件事實。憲法法院實行證據裁判主義,只有全面了解和確認案件的事實內容,法官才能經過自由心證,審查事實,確認事實,進而做出正確裁判。
2.確認應當適用的法律。憲法法院應當認真調查和確定所應適用的法律內容,即適用法律必須具體,這樣才能保證裁判客觀、公正、準確無誤,從而使其具有說服力。
3.確定違憲責任的追究方式。憲法法院對違憲責任的追究方式主要有:(1)撤消,撤消違憲的法律、法規:(2)取締,取締違憲的社團組織:(3)彈勤,這是追究國家領導人與政府高級官員以及法官等的違憲責任的方式;(4)取消與確認無效。憲法法院對違法的選舉、權限爭議案應做出取消與確認無效的判決。(5)認容。憲法法院經審判后認容憲法訴愿時,應當寫出認容決定書,在決定書中寫明受侵害的基本權利、作為侵害原因的公權力的行使或不行使等內容。憲法法院宜實行一審終審制,所做裁決為終局性裁決,裁決一經宣布,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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