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憲法學思考論文

時間:2022-09-04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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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憲法學思考論文

[內容摘要]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可確定為1839年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這一事件。憲法學在中國的興起與傳統政治合法性的喪失和“制度決定論”的觀念有關。早期中國憲法學呈現出理論與實踐相脫節、話語體系的西方化、理論的多元化和集體主義傾向,而現代憲法學則表現出早期憲法學傳統的中斷、較強的注釋性、深受蘇聯憲法學影響和理論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的特征。中國憲法學的未來走向,一是要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二是要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三是要促進憲法學的快速發展。

[關鍵詞]中國憲法學歷史起點特征憲法學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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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

我國憲法學到底始于何時?學者們至今未形成一致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以把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19世紀末20世紀初。另一種意見認為,憲法學首先興起于西方國家,19世紀末,憲法與憲政的理論傳入中國,成為中國的一股思潮,換言之,中國憲法學始于19世紀末。還有一種意見認為,中國的憲法和憲法學最早產生于20世紀初清末時期。上述三種意見都較籠統,都只界定了中國憲法學產生的大致時間范圍,而沒有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

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對于了解中國憲法學及憲法產生的背景和發展規律、對中國憲法學自身的反思甚至中國憲法學、中國憲法的未來走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如何科學地確定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我國憲法學中應該認真對待的一個問題。筆者認為,要確定我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在一些基本問題特別是方法上須作如下說明:首先,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應當是以一個對憲法學的產生具有“原初”意義的事件為標志;其次,這一歷史事件應當能確定較為具體的時間點;再次,此時所謂“憲法學”不僅不成體系,甚至僅僅具有憲法學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后來完全意義上的憲法學,也不可能要求出現專業的憲法學著作或具有專業水平。依筆者之見,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介紹應該是我國憲法學最原初的表現。正如有學者指出的,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經歷了一個從直觀走向理性,從分散到逐步系統化的發展過程,它“最初表現為對西方憲政制度和憲法觀念的介紹”。因此,對西方憲法或憲法制度的首次介紹可看著是憲法學的起點;最后,以此確定的憲法學的歷史起點,是后學者對以前某一歷史事件事后的判定,作為憲法學起點的歷史事件的當事者則未必認識到該事件在日后憲法學上的價值,更不可能要求他們有憲法學上的自覺。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將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確定為林則徐1839年主持編譯《四洲志》。主要理由是:(1)《四洲志》對英國議會制度作了介紹,這在中國尚屬首次。議會制度是英國憲法的核心制度,對這一制度的介紹對我國憲法學確實具有開端的意義。雖然這種介紹還談不上對西方民主政治制度的深刻認識,也還未從與我國封建專制制度比較的角度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但它提供了對當時封建專制制度進行批判的新的標準或根據?!芭袛鄽v史的功績,不是根據歷史活動家沒有提供現代所要求的東西,而是根據他們比他們的前輩提供了新的東西”。就此而言,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在憲法學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2)《四洲志》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應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容。時至今日,對西方憲法制度的介紹抑或比較研究,一方面仍然是憲法學的重要內容,甚至已形成我國憲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比較憲法學。而在西方,比較憲法學自產生以來,已經歷了一個多世紀的時間;另一方面,它又具有方法論的意義。作為方法,即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時間更為悠久,早在古希臘時代就已開始了。就我國而言,早在20世紀上半葉,用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就已經成為時尚,并在30-40年代出現了一大批有價值的研究成果。其中最負盛名的是錢端升、王世杰合著的《比較憲法》,它是在20世紀上半期“對西方憲政理論進行了最全面客觀介紹的著作”。到上世紀80年代,又有學者呼吁以比較的方法研究憲法,倡導建立新的比較憲法學。事實上,介紹是比較研究的一種非常重要的方式。因此,對西方憲法及憲法制度、憲法理論的介紹已然構成憲法學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此說成立,則中國憲法學的歷史已達160余年。如以1911年清廷的《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為中國第一部成文憲法,則我國憲法典較憲法學晚出72年之久。當然,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還僅僅是中國憲法學的一個時間上的起點,在以后的160余年的歷史中,中國憲法學可謂命途多舛,至今仍未獲得其應有的地位,研究水平也遠未達到其應有的高度。當然,將林則徐主持編譯《四洲志》作為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起點,并不意味著此時憲法學已經有成熟、完整的體系,或者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學科。正如有學者指出的,憲法學作為一門學科在中國的出現是20世紀初期的事情。對憲法進行真正意義上的研究始于梁啟超,他在20世紀初即著有《立憲法論》和《各國憲法異同論》等書,開了憲法學研究之先河。從學科的意義上,說梁啟超是憲法學在中國的開山鼻祖,是甚為精當的。

除時間概念之外,中國憲法學的起點還有另外一層含義,即當時世界整個憲法學所處的歷史階段。既然中國憲法學源自西方文明的東漸,那么,傳入中國那一時期的西方文明或西方憲法學就構成了中國憲法學最初的理論來源,西方憲法學在那一時期的核心概念和論辯話語無疑也就成為了中國憲法學的基礎和底蘊。從另一角度看,由于中西方文化的異質性,內含西方文化因子的中國憲法學注定從一開始便與中國傳統文化相背離。因此,憲法學的本土化要求異常強烈,而其遭遇的文化抵抗也很強勁。憲法學無法與傳統的觀念相融合,這導致中國憲法學在很長一段時間,其研究水平低下,僅停留在對西方憲法學的概念詮釋上(在新中國建立以后中國憲法學又停留在蘇聯憲法學的概念詮釋上),缺少針對中國實際的實證研究,難以形成具有內在動力、獨立的、自治的、能有效指導中國實踐的憲法學研究體制。明了中國憲法學的這一起點,有助于我們理解中國憲法學何以缺乏實踐功能,何以直到今天也很難說我們有自己的憲法學或者特有的憲法理論等問題。

二、清末至民國時期的“憲政”情結與憲法學的興起

自1898年揭開中國憲政運動序幕以來,中國各種政治力量對憲法、憲政傾注了極大的熱情,紛紛打著憲法、憲政的旗號爭相登上政治舞臺。特別是清末至民國時期,憲法、憲政問題一度成為最重要的政治問題,成為各派政治力量斗爭的焦點。但到目前為止,這一時期的“憲政”情結似未引起學界足夠的重視。在1908年至1949年的短短41年時間里,各種政治力量公布了一系列憲法性文件,包括:

《欽定憲法大綱》,清政府1908年8月27日公布;

《憲法重大信條十九條》,清政府1911年11月3日公布;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南京臨時政府1911年12月3日公布;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南京臨時政府1912年3月11日公布;

《中華民國約法》,俗稱“袁記約法”,北洋軍閥政府1914年5月1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又稱“賄選憲法”、“曹錕憲法”,北洋軍閥政府1923年10月10日公布;

《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國民黨政府1931年5月12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簡稱“五五憲草”,國民黨政府1936年5月5日公布;

《中華民國憲法》,國民黨政府1946年12月25日公布;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人民革命根據地時期中共于1931年11月頒布;

《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人民革命根據地1941年11月頒布;

《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人民革命根據地1946年4月頒布。

另外,還有一些正式公布的地方性憲法文件:1911年11月9日的《鄂州約法》,1922年1月1日公布的湖南省憲法,等等。其數量之巨,憲法類別之多,在世界憲政史上都絕無僅有,可謂中國的“憲法奇觀”。

出現“憲法奇觀”的主要原因是:(1)出現“憲法奇觀”是所謂“制度決定論”的影響。鴉片戰爭前夕,清廷已到了窮途末路,經濟凋敝,政局動蕩,吏治腐敗,農民起義不斷。鴉片戰爭的慘敗,清廷陷入深度危機之中,天朝的威嚴喪失殆盡。“中國人漸漸知道自己的不足了”,先是在器物上感覺不足,覺得有向西方學習之必要,要“師夷長技以制夷”,于是舉辦洋務。及至中日甲午一戰,洋務運動破產,人們痛切地認識到,西方國家強大的原因不僅在于器物,更為根本的原因在于其政治制度的優越,“日本有憲法而強,中國無憲法而弱”。于是“覺得我們政治法律等等,遠不如人,恨不得把人家的組織形式,一件件搬進來,以為但能夠這樣,萬事都有辦法了”,立憲強國成為了那個時代的基本共識。1904年的日俄戰爭“使人對于立憲自由增加一層新信仰”:“日本的立憲政治,雖然還不曾得到真正民權自由;但是他施行欽定憲法沒有多年,便以區區三島打敗龐大專制的中國,再過十年,又打敗一個龐大專任的俄國;于是大家相信‘立憲’兩字是確有強國的效力了;仿佛一紙憲法,便可抵百萬雄兵”。中日、日俄戰爭被認為是立憲政體戰勝了專制政體,本是純粹“舶來品”的憲政及憲法概念自此成為中國主流政治話語?!爸贫葲Q定論”表明,國人對傳統文化的經世功能已喪失信心。但是,“制度決定論”也消解了憲政尊重人權、保障自由的原生價值,使得“憲政價值在很大程度上被轉換成‘為國家強盛提供途徑和答案’這樣一種‘憲政功能主義’”。(2)傳統社會政治合法性的喪失是清末至民國時期各種政治力量選擇憲政的重要因素。任何一種企圖登上政治舞臺的政治力量,都極力尋求“合法性”的支持。韋伯曾說,“任何一種統治都試圖喚醒和培養人們對其合法性的信念”,一切權力“都要求為自身辯護”。中國傳統社會政治合法性(實際上是皇權的合法性)的根據有二:一是血統,二是統治手段、措施的適當。二者之間,后者更為根本。我國歷史上各王朝的興替,一般都不是因為血統(即統治者身份的合法性),多是因為統治者的“不道”(即統治手段的非法性)諸如橫征暴斂、濫殺無辜等引起的。而現代社會政治的合法性,形式上的根據是經過多數人的同意(即民主),實質上的根據是對人權的切實保障(價值)。到清末,雖然就血統而言皇權并未遭到質疑,但內憂外患使清廷已難以維持其有效統治,這預示了其統治手段、措施的合法性正在“流失”;至辛亥革命前夕,則傳統政治社會的合法性業已完全喪失。因此,近代以來的各種政治力量已不可能再利用傳統政治社會的合法性資源,不得不尋求一種對政治合法性的新的解釋。從西方傳入的憲政理論剛好滿足了這一需求。在一個綿延二千多年、在本質上與憲政精神相排斥的國度,要接納西方憲政制度與理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形成的激進主義思潮為此鋪平了道路,因為激進主義對傳統的否定,正是以西方憲政制度為參照、以西方憲政理論為武器的。盡管多數的政治力量不過是利用憲法、憲政作為一個招牌,并不打算真正地實施憲法,實行憲政;但憲法與憲政問題從此成為各種政治力量斗爭的焦點。各種政治力量都希求利用憲法獲取其政治合法性,雖然在很長一段時間并沒有產生一部具有實質意義并付諸實施的憲法文本,但以制定、修改、維護憲法為中心的長期斗爭,使憲法觀念深入人心,從此以后,任何政治力量要取得或控制政權都離不開憲法。可以說,中國近代以來的歷史,就是一部各種政治力量圍繞憲法、憲政進行斗爭的歷史。

在這一背景下,憲法問題成為了國家政治生活的中心課題,“立憲的口號已經成為當時中國政治的官方語詞”。這必然導致憲法學的興起與較快發展。正如有學者指出的,在這一時期,“憲法學始終是一門受社會重視的學科”?!爸贫葲Q定論”把社會的改造與變革、民族的獨立與國家的昌盛都寄托與憲法、憲政,因此,盡管尚不成熟,但憲法學一開始就在中國的法學乃至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中享有極高地位。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這一時期的憲法學在整個哲學社會科學中處于一種“皇冠科學”的地位。憲法學的快速興起,還有兩個重要的原因:(1)“制度決定論”的觀念使然?!爸贫葲Q定論”使人們以為,只要在中國引入這種制度,這種制度就會在中國的土地上產生西方社會同樣的效能;盡管當時并不具備實行憲政的各種條件,但這種盲目的樂觀主義,卻產生了“一種奇妙的刺激作用”,刺激著憲法學的發展。在民族危亡關鍵時刻的中國學者們希冀以實行憲政達到“富國強兵”的目標,“富國強兵”的訴求越強烈,則憲法學的研究有可能越深入,越發達。(2)憲法學在中國一開始就獲得了某種“獨立”的發展空間。馬丁·洛克林認為,“政治結構不可能產生于理想模型”;“憲法產生于人類經驗的緩慢進步。一旦認識到這一點,人們就會將注意力集中于社會及其制度的發展,特別是商業與自由的關系。但是,這種思路的副作用就是使法律和憲法不再成為學術關注的重點”;“在這種圖景下,不可能存在獨立的憲法或公法理論?!痹谥袊鴦t不然,憲法學不具有內生性,它并不是建立在“自身”的商業和社會基礎之上。因此,中國憲法學一開始就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由于缺乏商業和社會基礎憲法學注定會經歷曲折,在商業社會形成之前不會有大的發展;但另一方面,它也無須顧慮馬丁·洛克林的擔憂,人們前所未有地關注憲政,期待憲政制度能夠促進商業和社會的迅速發展,而不會將注意力集中在商業和社會的層面上,憲法學由此獲得了“獨立”發展的可能性。

三、中國憲法學的特征

對中國憲法學的歷史而言,1949年是一個重要的分界線。以此為界,中國的憲法學可分為兩個時期,即1949年以前的憲法學(即清末至民國時期,可稱為早期憲法學)和1949年以后的憲法學(可稱為現代憲法學)。由于這兩個時期的憲法學存在著較大差別,筆者對其特征分別予以論述。

(一)中國早期憲法學的特征

第一個特征是,理論的產生先于實踐,理論與實踐相脫節。在西方,“憲法與憲法學是同時存在的”。作為以憲法為思考對象的學術活動,西方憲法學以憲法現象的存在為前提。相對于憲法現象而言,西方憲法學具有明顯的伴生性。一般認為,西方憲法與憲法學已有數百年的歷史。而我國的憲法和憲法學存在的時間則要短得多,而且二者并非同時產生??傮w而言,中國憲法學的出現源自西方文明的東漸,而中國的憲法則起于對西方憲政制度的模仿,二者均非從我國社會、文化、傳統中內生的東西,二者之間也沒有伴生關系。憲法學與憲法的疏離,導致二者并非同時產生,甚至出現中國的憲法學先于憲法典而存在的現象。究其原因,就在于憲法學同憲法概念一樣是地道的“舶來品”,憲法學在中國的最初存在并不以中國存在憲法典及其憲政實踐為前提及敘述對象(當時的中國當然也不存在憲法及實踐),而不過是有識之士對西方國家憲法理論、憲政制度的介紹。這種介紹,雖然蘊涵著對清末專制政治非常深刻的批判,而且,由于“憲法學在邏輯哲學的層次上是可以先于憲法實踐而存在的”,“在特定條件下憲法學的價值可以超越憲法典本身的價值”,因此,憲法學的發展水平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超越憲法實踐的實際狀況達到一定的高度;但是,這也導致了憲法學與憲政實踐某種程度的脫節。

第二個特征是,話語體系的西方化。清末至民國時期憲法學的范疇、理論均來自西方國家,特別是日本憲法學對中國早期憲法學影響尤甚。經由立憲變法而至成功,日本對于中國而言具有極強的典范意義。1905、1907年清政府兩次派員出國考察憲政都有日本,1905年更是主要以日本的憲政為考察對象的,1908年清政府公布的《欽定憲法大綱》則“純粹從日本憲法上抄來”的。有學者認為,中國憲法學早期發展是通過“輸入”而形成的,特別是系統地“輸入”了日本憲法學理論。這是頗為精當的。所謂話語體系的西方化,既意味著憲法、憲政、人權、自由、議會、選舉等關鍵語詞及其意義源自西方國家,也意味著人民主權、有

第三個特征是,憲法學理論的多元化。中國早期憲法學比同一時期的憲政實踐具有更為重要的價值,它具有“真正的學術意義”。這是因為,由于政治尚未實現統一,各種政治力量由于利益沖突處于相互競爭、博弈之中,他們提出各自的政治要求和憲法主張,形成了具有實質意義上的爭論;加上當時并無所謂意識形態問題,使憲法學一開始就面臨某種多元化的意境。多元化對憲法學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多元化意味著學術爭鳴,爭鳴意味著學術發展。憲法學發展史告訴我們,重大憲法理論的突破都離不開學術爭鳴,沒有爭鳴憲法學就難以得到發展。中國早期憲法學大體形成了這樣幾類憲法學理論:一是御用憲法學學者的憲法學理論,服務于統治集團,為統治者提供理論依據;二是知識分子憲法學者的憲法學理論,多主張向西方學習;三是實踐型憲法學者的憲法學理論,注重將憲法理論運用于實踐,或者進行社會調查為憲法學提供實證資料;四是新民主主義的憲法學理論,逐漸形成馬克思主義的憲法學理論。正由于存在憲法學理論的多元化,在這一時期曾多次出現涉及面寬、影響深遠的理論爭論。正是這種多元化導致的理論競爭,使中國早期憲法學獲得了很大的成就。如孫中山先生在學習西方的同時積極改造傳統文化資源的基礎上,提出的五權憲法學說,極具中國特色,表明了早期憲法學已經開始了本土化的進程。

第四個特征是,以“富強為體,憲政為用”的憲政文化范式導致憲法學的集體主義關切?!案粡姙轶w,憲政為用”所折射的是一種國家本位、民族本位的集體意識,是一種集體主義的關切為前提的。按照邁克爾·奧克肖特的說法,集體主義的政治理論是向國民灌輸一種單一的行為模式,以迫使他們服從這一模式的方式來組織他們的活動。這一理論把統治視為這樣一種行為,確立一種“共同利益”并強迫國民服從這一“共同利益”,來創建一個“共同體”。集體主義意味著對個體權利與自由的忽視,以及對個人意志的消解。救亡圖存的歷史背景預示了一種“集體主義”的憲法學?!凹w主義”的憲法學是一種以民族、國家等抽象集體為出發點或中心的思維方式及由此形成的理論體系。憲政的核心精神是保障自由與權利,而自由和權利只有相對于具體的、獨立的個體才有實際的價值,因此,憲政在本質上是個人主義的,它關注的是每一個個體生命,并力圖使每一個個體生命都獲得同等的、最低限度的制度保障。因此,憲法學也應以個人主義為本位。但對富國強兵的訴求,使得我們對憲政的預期與憲政自身的價值有著內在的沖突:“一個國家為了富強而犧牲了個人的自由,這本身就不符合憲政的價值規范”。值得注意的是,“集體主義”一直都是我國憲法學的重要特點,而在中國現代憲法學中不見稍減反有增強的趨勢。即使到今天,發展權、(集體或民族的)生存權高于個體人權,主權高于人權的論調仍大行其道。

(二)中國現代憲法學的特征

第一個特征是,早期憲法學傳統的中斷。1949年2月,中共中央了《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同年4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了《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及一切反動的法律的訓令》。同年9月通過的《共同綱領》第17條規定:“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實際上,在當時的情況下,我們廢除的不僅僅是舊法統、偽憲法,也拋棄了傳統的法律文化與傳統法學,其中包括憲法學。正是在以上兩個文件及《共同綱領》有關法制原則的導向下,“不少同志對于建國前的憲法學,以至整個法學,一律不加分析地予以徹底否定?!?949年以后的中國憲法學只得又在一片空白的基礎上開始艱難地起步。雖經數十年發展,我們今天的憲法學也很難說在所有方面都超過或達到了早期憲法學的水平。以比較憲法學為例,在上個世紀30—40年代,出版了一大批比較憲法學的著作,其中一些論著至今仍具重要的學術價值,如王世杰、錢端升著《比較憲法》,已再版18次,今天仍是憲法、行政法學生的必讀書目。而1949年以后達半個多世紀,比較憲法學的著作不過10來種,水平最高者首推龔祥瑞先生的《比較憲法與行政法》,僅再版1次。若將二者進行比較,在筆者看來,二著的學術水平與價值難分伯仲。早期憲法學的中斷對中國憲法學的發展造成了極為深重的影響,可以說,導致了憲法學的倒退。

第二個特征是,憲法學具有較強的注釋性色彩。一般而言,憲法學雖以憲法為主要研究對象,但憲法學應獨立于、高于憲法并指導憲法的發展。正是因為憲法學獨立于、高于憲法,它才能永遠保持對憲法的“批判”精神,從而對憲法具有校正、糾偏的功能。因此,憲法學絕不能僅僅停留在對現行憲法的解釋、說明上。由于眾所周知是原因,中國現代憲法學具有極強的政治化傾向,這不僅使憲法學喪失了獨立性,也窒息了憲法學的創新。因為,為迎合政治,憲法學者將主要精力放在對憲法的解釋和宣傳上,于是鑄就了憲法學的“注釋性”。由于對憲法文本的依賴,“注釋性”導致了憲法學獨立性的喪失。同時,“注釋性”使憲法學也喪失了對憲法文本的“批判”的功能,從而降低了憲法學的品位。有學者指出,“中國憲法學的產生和發展是以新中國憲法的產生和發展為依據的?!边@種說法含糊地暗示了中國現代憲法學的注釋性特征。

第三個特征是,深受蘇聯憲法學的影響。由于早期憲法學傳統的中斷,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中國憲法學發展中有可能借鑒的外國憲法學研究成果只能是蘇聯憲法學的成果,別無選擇。因此,中國在構建現代憲法學時就只能“把蘇聯國家法的體系做一個酒瓶,然后往里頭灌中國酒。就是用蘇聯國家法的體系來安中國國家法的材料。這樣搞起一個中國國家法的學科(即中國憲法學——引者)?!庇袑W者評論道,與立憲實踐活動一樣,新中國的憲法學理論從其發端時起,也就走上了移植蘇聯憲法理論的道路,而且這方面的移植較立憲活動走得更遠。不可否認,蘇聯憲法學對中國現代憲法學的建立與發展曾起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要認識到,它也給我們帶來了不少負面的影響。因為,蘇聯憲法學最鮮明的特征是憲法學的意識形態化,強調憲法的階級意志,徹底否定資產階級憲法制度與理論;其次,在學術上,蘇聯憲法學還具有極強的教條性,理論體系的封閉性等特征,無疑對我國憲法學也產生了影響。在1980年代以后蘇聯憲法學的影響有所減弱,但至今并未完全改變。

第四個特征是,理論的單一化與理論體系封閉性。這與前一個特征密切相關。我們長期將蘇聯憲法學理論奉為最經典的馬克思主義憲法學而進行闡釋。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就只有這樣一套憲法學理論,事實上我國至今也還沒有形成真正的新的憲法學理論。而這一套憲法學理論具有極強的封閉性。體現在:其一,在憲法學的學術研究中,長期存在頌揚蘇聯憲法學(即馬克思主義憲法學)、批判資產階級憲法制度與理論的“一邊倒”的氣氛。這種狀況1990年代以后特別是近年才有較大的改變。其二,由于憲法未進入司法領域,憲法學理論與實踐脫節,存在教條化傾向,憲法學理論的發展缺乏實踐作為推動力。

自上個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憲法學的上述這些特征應該說有所變化。1949年前的一些憲法學著作也開始整理出版,憲法學的基礎理論與實證研究都去得了不小的進展,也出現了探索不同的理論體系的現象。隨著國外憲法學著作的大量引進,憲法學的開放性大為增強。雖然從整體上特別是從與其他部門法學的比較角度看,憲法學的研究仍然顯得“幼稚”而不如人意,但可以肯定的是,憲法學已經到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的門檻。

四、中國憲法學的未來

(一)確立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法學是我國近年來發展最為迅速的學科之一。一度被認為在知識上殊少貢獻、在智力上殊少挑戰且“‘幼稚’之名遠播”的法學,一不留意,已經成為我國時下“一種非常時髦的顯學”。如果單就、著作出版的數量而言(質量問題似乎不可深究),筆者是完全贊同這個結論的。但這個結論對憲法學來說則未必確當。已有學者指出,“中國憲法學的學術水平還未如人意,理論創新較少,解決實際問題不多。學術的活躍與繁榮程度若同中國社會科學的其他學科(例如經濟學)相比,距離不小;若同中國法學的其他部門法學(例如民法學)相比,亦頗遜色”。在法學的各個二級學科中,憲法學的“發展狀況常被認為是最落后的”。即使到目前,憲法學的整體狀況用“幼稚”一詞加以概括,也并不為過。

憲法學本不應當如此。一般而言,憲法是一國法律體系的核心,憲法至上是憲政與法治的關鍵。憲法的至尊地位使憲法學具有了超越于其他部門法學的重要意義。一方面,憲法學通過其研究成果促進憲法、法治、憲政以及憲法學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憲法學與其他部門法學之間的聯系遠比憲法同其他部門法的聯系要緊密得多。憲法學的原理構成了各部門法學統一性和“合法性”的依據,它是一國法律、法學體系的基礎。一部法律可以沒有憲法條文上的依據,但一個法學部門卻不能超越憲法學的基本原理和精神。沒有憲法學的繁榮,就“不會有其他部門法與部門法學的繁榮,更不會有整個法律體系和法學的繁榮”。在成熟的憲政國家,憲法學在法學體系中的地位同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非常類似。以美國為例,“社會中的每一件有意義的爭論最終都要提到最高法院去”并最終都變成一種憲法上的爭論。這導致憲法學處于一種“霸權”地位:部門法學中的絕大多數爭論常常具有憲法學上的意義,而杰出的法官、律師、法學家(許多杰出的法官、律師同時也是法學家)幾乎無一例外的都是憲法學家。蘇力曾說,在美國的學術界,“憲法理論似乎仍然是對一個學者的學術成就的最高標準”。在哈佛法學院,“幾乎所有的大牌教授都講授過或希望講授美國憲法的課”,因為“似乎只有講了美國憲法,只有提出一種有關美國憲法的法理學理論,才標志一個法學學者的功成名就”,“甚至法學院在校學生,也喜歡就討論聯邦最高法院的憲法決定”。于是,“以美國憲法為題的論文連篇累牘,美國的憲法教授享有很高的聲譽,不僅英國的同行們羨慕他們,就連他們本國的同行們、學生們,甚至法官們也對他們的地位羨艷不已”。在這里,不僅憲法具有最高的權威,而且憲法學也領導著法學的方向,塑造著憲政的精神和法治的品格,甚至主導著整個社會的價值原理。

(二)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立的中國憲法學

首先,要突出憲法學的中國特色,或者說要實現“憲法學的中國化”?!皯椃▽W中國化”是指外來憲法學的合理因素與中國社會的實際相結合,提倡憲法學對中國社會的認識與具體運用,確立中國憲法學理論體系與憲法思想的主體性,形成中國特色的憲法學理論與學術風格。一是要使憲法學針對中國的實際,解決中國的問題。必須明確,西方憲法學雖然具有一定程度的普適性,但它并不是解決中國問題的靈丹妙藥。西方憲法學中的合理因素必須依據中國的邏輯、融入中國的語境,即必須形成“中國的”憲法學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二是要尊重中國傳統的社會法律文化。任何法律形式上的移植和模仿都不難,但法律的社會文化移植是不可能的。而一項法律制度要具有實效或具有生命力,還非得有社會法律文化傳統的支持不可。因此,我們必須對西方憲法學理論進行“本土化”的改造,使之為中國的傳統所接納,并變成“中國的”憲法學。三是要形成“中國的”憲法學理論體系。這套理論要按照中國人的思維方式、邏輯結構來建構,并實現理論的體系化,即憲法學的理論結構要完整,要能對中國的絕大多數憲法問題作出邏輯一致的解釋。同時,這個理論體系應該是開放的,既允許對先前錯誤進行修正,又能不斷吸納新的理論。

其次,要建立獨立的中國憲法學。一是要使憲法學擺脫政治的侵涉,避免憲法學的政治化。二是要把憲法學與政治學、一般法學區分開來。三是憲法學要與憲法文本保持一定距離。憲法學的獨立性還要求憲法學要有屬于自己特有的話語體系、邏輯結構乃至思維模式。

再次,要建立中立的憲法學。它是指憲法學所包含的價值應當是中立的。因此,憲法學決不是某一階級、某一集團或者某一部分人的憲法學,它所包含的核心價值應當對所有社會成員具有普適性。

(三)促成憲法學的快速發展

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初,有學者指出新中國憲法學研究存在如下問題:我國的憲法學脫離中國的實際,離中國特色還有一定的距離;憲法學的教材中基本理論部分薄弱,或者說還沒有構成一個理論體系;憲法學的體系雖然已初步確立,但還有不少難點和國家實際需要的理論問題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所研究的成果真正用于實踐甚少;對一些重大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還不能拿出令人信服的結論。經過10余年的努力,上述問題的某些方面似有改善的跡象,但問題依舊。近年來,官方對法治的承諾及普法運動在一定程度上突顯了憲法的地位。但由于普法運動幾乎僅停留在政治宣傳的層面上,且由于違憲審查、憲法訴訟、憲法解釋等制度的缺場,憲法在實效上并沒有取得多大進展,憲法學研究也并沒有因憲法地位的些微突顯而獲得相應的重視??傮w說來,當下我國憲法學研究的現狀與憲法學所肩負的使命及所處地位極不相稱。這種狀況如果不能得到盡快地改變,憲法學的“幼稚”必將進一步侵蝕憲法自身的“合法性”,削弱整個法學乃至法律體系的理性基礎,最終會危及憲政與法治的價值認同。

憲法學需要而且必須在較短的時間內獲得快速發展。惟其如此,憲法學學術的整體水平及學術活動的技術手段才能趕上或超過其他部門法學,從而使憲法學比其他部門法學更先進并統領其他部門法學,與其地位和擔負的使命相稱,也才能發揮其固有的功能。墨守成規,依循已往的進程,要實現憲法學的快速發展,顯然是不可能的。憲法學的快速發展,即,使憲法學學術的整體水平及學術活動的技術手段在短時間內獲得到較大提高,需要打破憲法學研究的常規路數,實現憲法學的“革命”。如何實現憲法學的快速發展,應當成為當下最為重要的時代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