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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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改革分析論文

一、中國司法制度存在的問題

新中國的司法制度是在繼承和發揚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根據地和解放區司法制度的經驗和優良傳統的基礎上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建國后雖經周折,但在法制思想和鄧小平民主與法制理論指導下,已經初步形成了包括審判、偵查、檢察、執行以及律師、公證、訴訟、仲裁、調解制度在內的比較系統的司法體系。我國的現行司法制度對我國社會和經濟、文化等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國的現行司法制度是在政治上奉行“以階級斗爭為綱”,在經濟上實行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的特定歷史條件下逐步建立和發展起來的,人們習慣將司法機關簡單地等同于“專政工具”,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我國的司法制度存在著弊端。我們認為當前司法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司法程序的獨立性較弱。在現代法治國家的理論建構和實踐運作中,司法程序的獨立性被視為司法公正的前提和保障,程序獨立性的受損或弱化,必然滯礙司法公正的實現。盡管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司法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由于在現行司法體制格局下,法院在人、財、物的管理上不能自治,司法活動多方受制,從而導致司法獨立性受損,這突出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司法權地方化”。由于地方司法機關在司法資源%包括人、財、物力&的配置上受制于同級地方黨委和政府,地方司法機關喪失了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應有的中立性而淪為保護狹隘的地方和部門利益的司法工具。二是“司法權行政化”。一方面,司法機關在同其他國家機關的外部關系上,往往被視為同級黨委、政府領導下的一個專門負責司法活動的職能部門,它與同級黨委、政府的其他下屬部門之間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司法權及司法機關自身的特性極度弱化;另一方面,就法院內部管理體制而言,由于在觀念上強調人民法院作為整體的獨立性而忽視了法官個體的獨立,從而使司法過程貫穿著強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中難以獨立、自主地進行審理,法官的判決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內心確信的反映。三是“司法非專業化”。由于在傳統觀念中,司法職能與行政職能具有同質性和相似性,因此承擔司法職能的法官和檢察官與承擔行政職能的行政官員相比,在任職資格上并未設定相應的專業標準,法官和檢察官的任職資格條件較低,這就抹煞了司法職業本身的技術化、專門化特征,使得大量從未受過系統、正規法律教育和司法訓練的社會人員得以進入司法機關從事司法工作,產生“司法非專業化”問題。

2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和監督乏力。我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從主權的歸屬上看,它在本質上是統一不可分割的整體。但是人民組織國家機關行使權力、進行統治和管理國家的時候,須有嚴密的分工。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兩院一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并受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應該說,我國的國家權力機關的權力是廣泛的,它有權對司法機關及其司法行為進行法律監督。但在實踐中,各級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系僅僅停留在由各級權力機關根據同級黨委的意見來選舉或罷免同級司法機關的負責人;各級權力機關對司法人員的任免僅僅習慣于履行法律手續,沒有把對司法人員的任免與對他們具體的執法情況的考察有機地結合起來;各級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只表現為“工作”監督,即聽取和審議司法機關的年度工作報告以及視察或檢查司法機關的執法工作情況。因此,目前國家權力機關尚無行使權力的具體程序,特別是在國家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問題上,更是如此。由于缺少對司法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操作規則,一方面導致了國家權力機關特別是地方權力機關輕視司法監督的傾向,另一方面又造成了司法機關特別是地方司法機關以“司法獨立”為借口來對抗權力機關的監督。

3司法機關系統內的監督機制疲軟。目前我國司法機關系統內的監督機制疲軟,致使司法機關無力通過自身的監督機制來糾正各種執法不嚴以及司法腐敗現象。目前,我國司法系統內的監督主要有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檢察監督和上級審判機關對下級審判機關的審級監督。就檢察監督而言,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的法律監督機關,根據我國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它有權對國家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但在實踐中,檢察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從來就沒有真正確立和實現。這主要表現在:一是檢察監督的力度軟化,檢察機關的執法監督意識和監督行為由于受多種因素的困擾和束縛,出現了種種障礙,有些檢察機關認為當前法制不健全,監督手段不完備,致使檢察監督難以展開,即使對審判機關的審判活動進行監督,不僅審判機關不理解,一些黨政機關及領導對此也存在思想誤區,由于費力不討好,不如不監督;二是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情況看,檢察機關對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所進行的監督只是一種事后監督,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發現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違法時,只能以抗訴的形式要求審判機關糾正。如果審判機關拒絕糾正,檢察機關也無能為力。長此以往,必將嚴重損害檢察監督的權威性和有效性;三是檢察機關也是司法機關,我國現行法律只規定檢察機關有權監督其他司法機關,至于如何監督檢察機關的檢察權問題,除了國家權力機關的工作監督外,目前尚無其他明確規定,從而為檢察機關濫用權力提供了便利。就審級監督而言: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上級審判機關有權對下級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實行審級監督,在實踐中,上級審判機關通過審級監督的形式對下級審判機關的違法行為確也進行了有效糾正。但是,審級監督是審判機關系統內部的監督,由于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再加上審判機關的審判行為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困擾,因此,在有些地方,上級審判機關對下級審判機關進行審級監督的著眼點已不再是法制的統一和國家法律的有效實施,而是地方利益是否受到充分的保護。

4司法機關不遵守程序約束的現象相當普遍。與西方社會所奉行的“程序優先”這一法律理論不同,我國有重實體、輕程序的法律傳統,往往把法律程序視為純形式的東西,甚至看成形式主義,或者認為它束手束腳。1979年至今,我國先后頒布了《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等程序性法律。但是由于我國輕程序的法律傳統的影響,在這些程序法中,存在著濃厚的國家本位主義思想。如在各種訴訟的全過程中片面強調司法機關的絕對支配地位;各種程序性規范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來說是一些硬性的規范,而對司法機關則是一些軟化的約束等。甚至有些司法機關及司法人員認為程序法只是約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司法機關則可以不受法定程序和制度的約束。實際上,在我國,司法錯案的發生大多不是適用實體法不正確,而是出現在程序法的執行不嚴格和程序法本身不完善上。程序不嚴謹必然導致執法不規范,執法不規范則必然帶來司法不公正。

二、中國司法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1司法改革的原則、目標和任務。我國的司法改革應當遵循如下幾個主要原則進行:一是司法統一的原則。這是現代法治國家所遵循的一條基本司法準則,它要求國家司法體制統一,對司法人員任命統一等;二是司法獨立的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司法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并不排斥、否定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也不排斥社會的民主監督;三是司法民主原則。它首先要求應當以承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獨立的權利為前提條件,使社會成員能夠參與司法,法律職業的分工和相互制約;四是依法裁判原則。它要求司法裁判必須根據現行的法律,必須客觀地適用法律和遵守法制。同時要求司法人員遵守程序法并重新認識程序法的作用,科學地處理依法裁判與司法程序中“法官造法”的關系,對“法官造法”給予必要的法定限制。

中國司法改革的目標和任務應當有總體目標和任務與具體目標和任務之分,總體目標和任務應當是緊密圍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原則,健全司法機關的組織體系;樹立司法機關的真正權威,進一步完善司法獨立、公正、公開、高效、廉潔,運行良好的司法工作機制;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司法隊伍,建立保障司法機關充分履行職能的經費管理體制;真正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

我國司法改革的具體目標應當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應當在司法機關外創造一種良好的司法環境。如政法委員會的存在及其運作機制,是否符合司法獨立的原理和有利于實現司法公正的終極目標,我們認為值得好好商榷。現在各地人大都在搞“個案監督”,按照法律規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對司法進行監督,但如何進行監督,由于缺乏規范,致使實踐中出現了一些地方人大對司法的不當監督甚至強烈干擾。新聞輿論對司法的監督,雖然時下非常必要,但也需要遵循一定的規則,否則,新聞媒體就會超越合理的界限,造成對案件進行審判的不當后果,進而危及人們對法院和法律的不信任。第二,應當實現司法機關的真正獨立、制約和可訴。獨立,主要是司法機關人、財、物的獨立,沒有這種獨立,司法機關就無法抗拒各種不當的對司法的干擾;制約,主要是對各種司法權力作出合理的限制和約束,沒有制約,就難免權力腐敗;可訴,是指人們的合法權益在遭受不法侵害時,可以前往司法機關訴訟,尋求公正;第三,應當實現司法機關內部的廉潔、專業化和分類管理。就人民法院而言,法院改革的具體目標和基本任務是:以落實公開審判原則為主要內容,進一步深化審判方式改革;以強化合議庭和法官職責為重點,建立符合審判工作特點和規律的審判管理機制;以加強審判工作為中心,改革法院內設機構,使審判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力量得到合理配備;堅持黨管干部的原則,進一步深化法院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建立一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好的法官隊伍;加強法院辦公現代化建設,提高審判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健全各項監督機制,保障司法人員的公正、廉潔;對法院的組織體系、法院干部管理體制,法院經費管理體制等改革進行積極探索,為實現人民法院改革總體目標奠定基礎。

2保障司法程序的獨立性。鑒于目前嚴重的司法信任危機,必須進一步推進司法管理體制的改革,通過徹底實現司法獨立來重塑司法機關中立、公正的形象。目前可行的方案有:#$%對現行司法體制作大的調整,實行司法機關垂直領導體制,使司法權徹底脫離地方。因此,有必要實行垂直領導體制,即下級司法機關只對法律和上級司法機關負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這樣有利于統一司法,厲行法治,避免司法的地方化,確保司法機關真正成為國家的司法機關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機關。#&%司法預算及人事編制應當獨立。要改變現行司法經費的撥付辦法,實行司法經費單列,即由地方各級法院和檢察院編制預算,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匯總并審查后,編制全國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系統的財政預算方案,報全國人大審議并批準后,由中央政府從中央財政中統一下撥,并由最高司法機關集中統一管理全國各級司法機關的財政經費。對各級司法機關的法官和檢察官的數量應作出明確的規定,即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的法官和檢察官的編制要確定并縮減,使公民清楚本地區法院、檢察院有多少法官、多少檢察官。這樣,既防止地方政府牽制或干擾司法,又保障司法人員的精簡和辦案效率。加強保障法官個人獨立的制度建設。改革法院內部管理模式,合理界定法院院長和庭長等司法行政事務領導與法官的關系,廢除案件審理院長庭長審批制;改造審判委員會的功能,逐步淡化其實質審理的功能,加強其經驗總結與交流的內外協調功能;同時還應提高法官的任職資格條件,提升法官整體素質,從我國目前的現實條件來看,從有經驗的律師中選拔法官是較為可行的方案,應當成為制度變革的突破口;另外,法官的服務條件也應得到改善,至少要做到與法官的“特殊公務員”的身份相適應,以確保法官職業的尊嚴。

3健全司法監督機制。為了遏止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必須從制度上健全對司法的監督制約機制。應當參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公務員地區回避制度,規定法官、檢察官的地區回避和定期交流任職制度。建立法官、檢察官財產申報制度,制定法官、檢察官道德法等等。特別是要加強人大、新聞和公眾對司法的監督,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保障監督權有效行使。同時,要加大對司法人員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司法機關的形象和法律的權威。另外,要堅持和完善陪審制度。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可以幫助法官更準確的認定案件事實,確保審判公正。陪審制度一方面可以實現審判權的社會分享,另一方面也為公民在一定程度上實際地把握審判過程提供了手段,由此形成了公民與法官之間的實際制約。但我國目前陪審制度存在的最大問題是陪審員的總體素質不高,從而影響了訴訟的質量和效率,解決問題的關鍵就在于提高陪審員的素質,而不是廢除陪審制。

4嚴格法定程序。法律程序是法的生命存在形式。嚴格執行法定程序是維護司法公正的保障。我國司法實踐中長期“重實體、輕程序”,只要結果正確,不管程序是否公正,這是十分有害的。我們必須重視司法程序,立案要有標準,要符合法定條件,逮捕、拘留要嚴格掌握條件,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等都要嚴格執行。只有嚴格按照司法程序,才能保證正確處理各類案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裁判適當,維護和達到司法公正。

5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素質。就我國目前數額龐大但素質偏低的司法隊伍而言,在提高司法人員素質方面可以采用以下方法:首先,對那些明顯不能勝任司法工作的司法人員,要將其調離司法系統,由其另謀出路。其次,應面向社會特別是面向一些政法院校公開招聘一批業務素質好、政治覺悟高,既廉政又勤勉的法官、檢察官。第三,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在職司法人員的培訓,對培訓成績優秀的予以獎勵。第四,定期在司法人員中舉行業務考試,不斷提高司法人員素質。

總之,要推進我國司法制度改革,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必須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完善訴訟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改革司法機關的工作機制和人財物管理體制,逐步實現司法審判和檢察同司法行政事物相分離。加強對司法工作的監督,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司法隊伍。

參考文獻:

[1]謝佑平,萬毅(論司法改革與司法公正[J]中國法學,2002(5)132-133

論文關鍵詞:司法制度司法改革司法機關司法程序

論文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司法制度的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主要問題,如司法程序的獨立性較弱、對司法機關的制約和監督乏力、司法機關系統內的監督機制疲軟以及司法機關不遵守程序約束的現象相當普遍等。同時針對這些問題,文章又提出了保障司法程序的獨立性、健全司法監督機制、嚴格法定程序以及全面提高司法人員素質等一些改革建議,從而推進我國司法制度改革,實現全社會的公平和正義。